中国民族教育政策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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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中央政治学校附设蒙藏班、西康班组织规则及设置边疆分校计划纲要1930—1934年

(1)中央政治学校附设蒙藏班组织规则1930年12月04日

第一条 本校为养成边地实用人才起见,商承中央训练部设立蒙藏班,专收蒙藏、青海、新疆各地学生,由蒙藏委员会依照该会报送蒙藏学生办法报送来校投考。

第二条 本班学额暂定六十名,分为甲乙两组,甲组修学时期二年,乙组修学时期三年。其学生入学资格:甲组须在旧制中学或同等学校毕业,乙组在初等中等肄业二年以上,并均须年在十八岁以上二十五岁以下,品行端正,身体强健,经入学实验及格者。甲乙二组毕业后,均回边地担任实地工作,其有志愿升学者,亦得考升国内各大学或专门学校。

第三条 本班设主任一人,承本校校长之命,主持关于本班一切训练事宜,由本校商承中央训练部聘任之。

第四条 本班设专任、兼任教员若干人,由主任呈请校长聘任之。

第五条 本班设教务干事二人,事务干事一人,承主任之指导,办理教学事务事宜;设军事训练员一人,承校长及主任之命,任管理学生与军事训练之责;书记录事各一人,任记录缮写事项,均由主任呈请校长委任之。

第六条 本班课程除党义及必要之普通课程外,应加授关于地方自治及乡村教育、农工管理及经营常识等学科,并应对于蒙生加授蒙文蒙事。对于蒙生加授蒙文蒙事,由本班主任根据上列原则,编订大纲,呈请校长转请中央训练部核定施行。

第七条 本班学生入学后,所有膳宿、制服、书籍等费,概由本班按照规定供给。

第八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由中央政治学校商承中央训练部修正后呈报中央执行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本规则经中央训练部呈请中央执行委员会备案后,送由中央政治学校实施之。

(2)中央政治学校附设西康学生训练班组织规则1930年10月9日

第一条 本校为适应西康地方需要,养成实施党治之建设人才起见,承中央训练部之托,特设西康学生训练班,训练起见暂定四月。

第二条 本班设主任一人,承本校校长之命,主持关于西康学生之一切训练事宜,副主任一人助理之,均由本校商承中央训练部聘任。

第三条 本班设教务员一人,承主任之指导,担任课务指导、小组训练及其他关于教务方面事宜,由主任呈请本校聘任之。

第四条 本班设讲师若干人,由主任呈请校长聘请各项专家担任之。

第五条 本班为实施军事训练并为便利管理学生起见,设军事训练员一人,承校长及主任之命,教务员之指导,担任各该项事务。

第六条 本班为记录讲演参观各事及整理各项笔记起见,设速记二人,编辑二人,承主任之命,教务员之指导,担任本班速记编辑事宜。

第七条 上列两条职员均由训练班主任呈请本校校长委任之。

第八条 本班视事务之繁简,得雇佣事务员书记、录事各二人,承主任之命及教务员之指导,担任本班事务,缮写本班一切文件及各种讲义之稿件。

第九条 本班预算及聘请讲师办法另定之。

第十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由中央政治学校商承中央训练部修正后,呈报中央执行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本规则经中央训练部呈请中央执行委员会备案后送由中央政治学校实施之。

(3)中央政治学校设置边疆分销初步计划纲要1934年2月8日

一、主旨 为推广边疆教育,培养健全国民,以增进边疆福利,并为边疆青年研究高深学术及从事各种职业之预备。

二、名称 暂定为中央政治学校某处(所在地)分销,并就其程度性质附设以某部名称(例如,师范部、中学部)。

三、设置地点 先就张家口、包头、宁夏、康定、丽江、兰州等八处筹设分校各一所,按照实际情形,同时或分期设立。

四、校舍 初办时以借用或建造简单实用之校舍为原则。

五、编制 分销以先办简易师范及附属小学为原则,如无合格师范学生时,即先办理小学。

分校第一年先办简易师范单轨一级,及小学初级复式一级,以后逐年增加,必要时可改办双轨;每学级人数,简易师范以五十人为限,小学以四十人为限。

六、课程 分校课程除参照简易师范及小学之课程标准外,为适应地方需要及实验起见,设置职业科目。

七、入学年龄 分校学生入学年龄,简易师范不得逾三十五足岁,小学不得逾十五足岁。八、训练及管理 分校学生一律实施军事训练及管理。

九、服务 分校简易师范毕业生须在分校所在地服务小学教育、民众教育至少三年。

十、教职员 分校主任由校长聘任之,其余各部主任及教职员由分校主任呈请校长分别聘任之。

十一、经费概算(略)。

十二、经费来源 在中央核准之蒙藏回教育经费项下拨给。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教育》,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

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5月版,第817-8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