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专利服务体系
一、专利代理服务体系
(一)专利代理服务体系概述
专利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有三种类型:一是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二是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三是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律师事务所。
申请成立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经过其主管机关同意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没有主管机关的,可以直接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审查同意的,由审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审批。
申请成立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经中国专利局批准的,可以办理国内专利事务。
专利代理机构自批准之日起成立,依法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的专利代理机构是随着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而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1985—1999年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基本上都是由科技管理部门成立的事业单位,有的在成立时与专利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在一起,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以后才逐步分开。199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印发的《关于代理机构设置及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专发法字〔1994〕第37号)中提出:政府部门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要与行政机关脱钩,实现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发展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的合作制专利代理机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如果面向社会服务符合条件,要求在市场经济中发展完善;不符合条件的,鼓励逐步过渡为单位内部的专利工作部门。1999—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发〔1999〕92号)和《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国办发〔2000〕5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范围的通知》(国清〔2000〕1号)。2001年1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的实施意见》(国知发法函字〔2000〕第180号),要求专利代理机构施行脱钩改制。即由政府部门行政管理改为社会化管理,组织形式由一类变为两类,即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合伙制,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职责是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职责是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二)新疆专利代理服务体系沿革
30多年来,自治区审时度势,积极推进专利服务体系建设。
1985年3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对自治区科委、经委〈关于建立我区专利工作机构的请示报告〉的批复》(新政办〔1985〕42号),同意设立新疆专利服务中心,作为自治区专利服务机构,暂列事业编制10人,归科委领导。专利服务中心主要承担全区专利代理、专利文献服务、专利技术开发和专利咨询服务等工作。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自负盈亏,企业管理。专利服务中心的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核拨。
新疆专利服务中心成立初期,与自治区专利管理处为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合署办公。1996年11月,该中心与自治区专利管理处正式分开,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开展业务工作。在事业费划拨和业务上隶属于自治区专利管理局的管理和指导。该中心于2004年完成脱钩改制后,成立乌鲁木齐新科联专利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接收新疆专利服务中心以前所办的相关业务。2004年7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法代准更字第04096”通知,“乌鲁木齐新科联专利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变更为“乌鲁木齐新科联专利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1985年2月16日,中国科学院新疆专利事务所成立,为新疆首家专利事务所。该所于2002年实施脱钩改制后,成立乌鲁木齐中科新兴专利事务所。2002年1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代理管理处印发“法代准销字02128号”《关于注销中国科学院新疆专利事务所的通知》。同年4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撤销中国科学院新疆专利事务所的公告》(第八十二号)。2003年1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预批函字03'001号”预批通知,同意设立乌鲁木齐中科新兴专利事务所,接收中国科学院新疆专利事务所以前所办的相关业务。
1986年6月26日,根据自治区专利管理处“新专发〔86〕001号”批复,石河子市专利事务所正式成立,1987年正式挂牌,隶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八师和石河子市(简称“师市”)科委,编制2名,主要从事专利代理工作,兼“师市”专利行政管理职能。1991年,“师市”编委会批复,石河子市专利事务所定为乡级事业单位,列编3名。1996年,“师市”成立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石河子市专利事务所合办公。2003年9月2日,根据石河子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石国资字〔2003〕44号”文件精神,将石河子市专利事务所承担的知识产权管理、执法职能的部分剥离更名为“师市”知识产权办公室(2008年“师市”编委正式批复,石河子市专利事务所更名为“师市”知识产权办公室,核定事业编制5人);将专利代理业务部分保留,名称仍为石河子市专利代理事务所。该所与“师市”脱钩,由事业性质改制为企业性质的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2005年3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批准成立石河子联恒专利代理事务所的通知》(法代准字第05008号(专)),批准成立石河子联恒专利代理事务所。鉴于该所在成立时报批程序不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建议撤销该机构。同年7月28日,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注销石河子联恒专利代理事务所机构的批复》(新知管字〔2005〕46号),批准注销石河子联恒专利代理事务所机构。与此同时,根据石河子市专利事务所的申请,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石河子市专利事务所更名的批复》(新知管字〔2005〕45号),同意将石河子市专利事务所更名为石河子恒智专利代理事务所。同年8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代理管理处印发《关于批准石河子市恒智专利代理事务所变更注册事项的通知》(法代准更字第05116号),批准石河子市专利事务所更名为石河子恒智专利代理事务所,接收石河子市专利事务所和石河子联恒专利代理事务所的业务。
1987年9月17日,乌鲁木齐专利事务所成立。该所因人员变动,于2004年1月17日注销,该所以前办理的相关业务移交给乌鲁木齐合纵专利事务所。
1993年5月25日,克拉玛依市专利事务所成立。该所于2001年12月完成脱钩改制后,更名为克拉玛依深思专利事务所。2004年12月31日,该所因专利代理人员兼职等原因,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在同年12月18日停止代理业务。该机构随之自行撤销。
1994年2月18日和1996年9月,经自治区专利管理局批准,巴州专利事务所和伊犁专利事务所(主要承担专利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先后成立。两所因不具备专利代理资格的法定人数,而未获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批准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1997年1月2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利事务所成立。2002年该所因人员调离而停止业务。1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代理管理处印发“法代准销字02127号”《关于注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利事务所的通知》。4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第八十二号公告中注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利事务所。
1986年8月5日,昌吉市专利事务所成立。2002年该所因人员调离停办业务。3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代理管理处印发“法代准销字02173号”《关于注销新疆昌吉市专利事务所的通知》。4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第八十二号公告中,注销新疆昌吉市专利事务所。
2002年12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代理管理处印发“法代准设字02048号”《关于批准成立乌鲁木齐合纵专利事务所的通知》。2005年10月9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法代准更字第05145号”通知,乌鲁木齐合纵专利事务所变更为乌鲁木齐合纵专利商标事务所。
2004年4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处印发《关于批准成立乌鲁木齐市创佳专利事务所的通知》(法代准字第04015号(专)),批准成立乌鲁木齐市创佳专利代理事务所,4月28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更名为乌鲁木齐市禾工专利事务所。
2005年6月13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知发管函字〔2005〕115号”批复,同意成立北京中恒高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
截至2014年12月,新疆的专利代理机构有6个(含办事机构),具有两证(专利代理资格证和专利代理工作证)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专职专利代理人员有39人,累计达到56人;全区持专利代理资格证的人员有141人。
表5-6 新疆专利代理机构沿革情况一览表
注:经自治区专利管理局批准,1994年2月18日,巴州专利事务所成立;1996年9月,伊犁专利事务所成立。两个所均未取得专利代理资格。
二、专利代办服务体系
(一)概述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乌鲁木齐专利代办处(简称乌鲁木齐专利代办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新疆乌鲁木齐设立的专利业务派出机构,是隶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管理的县(处)级事业单位。该处于2005年12月和2006年4月,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成立。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或委托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受理、费用减缓请求的审批、专利电子申请注册、专利费用的收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及相关业务咨询服务”等业务工作。
(二)乌鲁木齐专利代办机构沿革
1997年1月16日,自治区专利管理局向中国专利局上报《关于申请中国专利局在新疆设立代办处的报告》(新专管字〔1997〕05号)。
2005年12月28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成立国家知识产权局乌鲁木齐专利代办处的批复》(新机编字〔2005〕85号),同意成立国家知识产权局乌鲁木齐专利代办处,为正县级,列事业编制5名,领导职数2名,全额预算,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管理。
2006年4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乌鲁木齐专利代办处的批复》(国知发管函字〔2006〕63号),同意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乌鲁木齐专利代办处。
2007年10月24日,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在乌鲁木齐市举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乌鲁木齐专利代办处揭牌仪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副部长顾晓莉宣读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成立乌鲁木齐专利代办处的批复;自治区主席助理靳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副司长曾武宗为乌鲁木齐专利代办处揭牌。
2008年8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新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批复》(国知发管函字〔2008〕227号)。
2010年8月31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自治区科技厅“新党组字〔2009〕25号文”印发《关于调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乌鲁木齐专利代办处机构编制有关事宜的批复》(新机编字〔2010〕148号),同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乌鲁木齐专利代办处增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牌子,增加3名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调整后,其名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乌鲁木齐专利代办处(自治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事业编制总额为6名。
2014年3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新事改办〔2014〕84号),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乌鲁木齐专利代办处)为公益一类,规格相当县(处)级,核定事业编制6名,领导职数2名,专业技术人员比例80%以上,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三、无形资产评估体系
1994年3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91号令)和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重新修订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自治区专利管理局报请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在全国率先成立了“新疆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该所为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编制10个,隶属于自治区专利管理局管理。
1997年6月9日,自治区专利管理局印发《关于设立新疆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业务代办处的通知》(新专管字〔1997〕017号)。该通知指出,自治区专利管理局拟定在有条件的地州市科委设立新疆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业务代办处。
1999年9月16日,根据国家财政部“财评字〔1999〕119号”《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和“财评字〔1999〕321号”《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新疆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向自治区专利管理局上报《新疆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脱钩改制申请报告》(新无综字〔1999〕第1号)。9月20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等文件要求,自治区专利管理局向自治区科委上报了《关于新疆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的请示》(新专管字〔1999〕023号),并提出改制实施方案。10月8日,自治区科委党组批示:同意自治区专利管理局的意见,对新疆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实行脱钩改制。按照自治区科委党组的批示精神,自治区专利管理局向新疆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下发了《关于新疆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脱钩改制申请报告的批复》(新专管字〔1999〕025号),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善后交接工作。10月9日,自治区专利管理局向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上报《关于新疆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脱钩改制资产处理意见》(新专管字〔1999〕024号)。新疆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转制后与原新疆经纬会计事务所、新疆融信会计事务所等多家机构合并成立新疆信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至此,新疆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圆满完成。
四、专利信息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专利信息网站和专利信息服务平台体系,面向全社会开展专利信息查询和检索服务,对于促进和提升新疆专利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和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1994年,自治区将“新疆专利信息系统网点”体系建设列入自治区重点科技发展计划。1995年10月,自治区匹配专项资金126万元。经过两年筹备,机房设备已筹备就绪。1997年12月,“新疆专利信息系统网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入第一批地方信息网点的建设规划。1998年5月,自治区专利管理局制订上报新疆网点的系统配置和实施方案。1999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对新疆网点建设作出安排,并在设备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同年9月下旬建成交付自治区专利管理局使用。新疆专利信息网站通过中国科技网新疆网络中心的10BASE-FL中速光纤局域网和128k卫星信道接入互联网,可以对外发布信息和提供专利信息网上浏览查询服务,初步实现了专利管理工作自动化。新疆专利信息网站作为中国专利信息工程的地方网点,既是自治区“数据采集中心”,也是“信息发布中心”,它覆盖全区经济、科技、贸易等部门以及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1999年刚建成时,网上信息只有中国专利数据库,随后又增加了“新疆专利市场数据库”“新疆专利管理数据库”,用户可以通过普通电话线拨号上网,检索起来十分方便。2002年10月23日,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报《关于新疆专利信息网点进行更新升级的请示》(新知综字〔2002〕38号),并提出了更新升级需要购置的设备。
2008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推进新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同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工作会商制度议定书》。按照该文件的商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支持新疆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专利信息资源、检索分析软件,以及人员培训等支持;帮助新疆建立重点行业和骨干企业的专利数据库;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和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高专利信息检索服务能力。
2010年1月27日,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根据新疆大学《关于申请在新疆大学成立新疆专利信息服务中心的请示》,同意在该校图书馆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信息服务中心,并将价值180多万元的全部领域专利数据库及相关设备移交该中心。5月27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新疆大学机构编制事宜的批复》(新机编办〔2010〕86号),同意在新疆大学图书馆加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信息中心”牌子,增加“面向全区开展专利信息检索、查新、咨询等服务”的职能。
新疆专利信息服务中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大力支持下,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10人,专用检索机35台,检索室面积100多平方米。配备电脑终端和其他设备设施。机房按照标准建设,满足7×24小时不间断运行。由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开发的“中外专利数据库服务平台”,主要提供对中国专利和国外(美国、日本、英国、德国、法国、欧洲专利局、WIPO、瑞士)专利检索。检索方式主要有表格检索、逻辑检索、IPC分类检索、每种检索。每种检索还提供辅助检索、二次检索、过滤检索、同义词检索。中外文专利数据库服务平台能做到每周至少更新一次。用户可通过电信网和教育网进行自助查询。2013年11月,“中外专利数据库服务平台”已经升级为“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平台2.0”。2010—2013年,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对新疆专利网站进行域名注册、网页充实等工作,不断完善网站功能,并多次组织新疆专利信息中心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内地省市进行专业培训,考察学习,提高专利信息中心管理能力和专利信息检索分析能力。
五、知识产权培训体系
自治区历来重视知识产权培训体系建设。2003年7月1日,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对新疆科技干部培训中心关于申请建立自治区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的报告的批复函》(新知管函字〔2003〕02号),同意在新疆科技干部培训中心挂牌成立首家“新疆知识产权培训基地”。2005年4月25日,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批准,在新疆大学团委设立“新疆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基地”。2008年,在研究制定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时,将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写入《战略纲要》目标和措施之中,并充分利用“局区”会商及知识产权对口援疆优势和机制,积极申请在新疆设立全国知识产权培训基地。2011年4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同意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培训(新疆)基地的批复》(国知发人函字〔2011〕62号),同意在新疆大学设立“全国知识产权培训(新疆)基地”。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20日,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2012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国知发办字〔2012〕90号)的要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对国家知识产权培训(新疆)基地——新疆大学2012年度的工作进行了考核。2014年7月31日,伊犁州人民政府、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在伊犁师范学院建立“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知识产权培训基地”。2014年9月1日,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设立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的批复》,同意在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立“新疆知识产权培训基地”。截至2014年12月,新疆设立的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累计达到5个。
表5-7 新疆知识产权培训基地设立情况一览表
另外,自治区还将各级党校、干部培训中心和教育基地作为自治区知识产权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和组织部门发文联合举办党政领导干部培训班、专题讲座和培养知识产权师资和专项资金支持等方式,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知识产权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