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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环境教育立法研究
概述
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历史中,对于环境和资源的开发利用一刻不曾停歇,然而,因为人类活动中的不当行为,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并最终导致了严重的环境问题,一系列严重的环境危机导致了越来越多的受害群体,公众普遍性地对环境问题加以关注和呼吁。各国对此问题予以了积极的应对,无论是政府,国家组织,还是社会团体,都从政治、经济、法律途径着手进行了制度设计和理论探索,以期能更好地保护环境,保障人类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
20世纪末,召开了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会议,这会议上达成了许多环境保护问题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等国际文件,受国际精神的影响,结合自身国情,许多国家将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政策体系纳入自身的法制构建目标当中,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环境教育即诞生于此种时代背景,作为解决环境危机的基础性活动之一,环境教育的法制保障即环境教育法治体系的构建也在许多国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世界上率先进行环境教育专门立法的国家是美国,美国分别于1970年和1990年出台《国家环境教育法》,在法案中对环境教育的事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此后,相继有许多国家进行了环境教育立法实践。除了专项性立法之外,也有以下国家采用附加立法的方式。在我国,尚未进行统一的中央立法,但是一些地区已经进行了地方性立法探索。结合我国现状来看,加强环境教育十分必要,环境教育事业同样也是十分艰巨的一项工作。当前法律体系中对于环境教育的规定不能适应环境教育的需求,因此,只能构建比较完善的环境教育法律体系,才能革除“宣教式”环境教育政策在有效性和权威性方面的弊端。
本书从环境教育的内涵和价值等基本概念为切入点,通过比较研究来审视自身环境教育立法方面的缺陷,力求通过借鉴西方在相关问题上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创新的制度设计,为我国的环境教育立法实践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