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侵害休闲审美环境权所生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休闲审美环境权在人享受美好生活、获得可持续发展能力方面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保障人身心健康的基础性权利,是人所享有的在生存环境中休养生息、持续发展、享受美好的基本要求,是清洁环境权实现后的必然追求,也是人获取文化环境权的基础和必然追求。环境作为人类与自然的空间联结、承传人类历史的时间联结,无论是天然形成还是人工营造,都是人类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外在表现。环境存在休闲审美价值,具有启迪智慧、净化心灵、陶冶情操等功能,每个人都有在生存环境中充分享受休闲审美的权利,如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自然遗迹等风景秀丽的地方去休闲度假,调节自身的精神状态,感受大自然的美好,获得美的享受,以实现环境性精神利益。环境保护法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仅要保护人生存的环境质量,更要将环境保护作为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若因环境污染和破坏导致环境品质的下降、环境之美受到损害,环境就不再具有供人休闲审美的功能,使人身心得以修复之地就不复存在,人们就难以在环境中休闲娱乐和得到对环境美的享受,其环境性精神利益就难以实现,这对人的精神健康将是极大的损害,我们将陷入身心疲惫后难以得到良好修复的恶性循环中,正常工作效率将受影响,生活品质也会下降,整个社会发展将受阻碍。
休闲审美环境权包括休闲环境权与审美环境权。休闲环境权与审美环境权是有区别的:首先,二者概念不同。休闲环境权,是指公民在维持生存的基础上,享有的在良好环境中放松身心、休闲娱乐的权利;审美环境权,是指公民在维持生存的基础上,享有的在良好环境中欣赏环境之美、获得美感享受的权利。其次,二者侧重点不同。休闲环境权侧重于环境休闲价值的实现,使人们能找到让身心得以休息放松的环境,以恢复良好的精神状态,重点在于“休”;审美环境权则侧重于环境审美价值的实现,人们能从环境中体验到美的存在、获得美的感受,寻找生活、创造的灵感,重点在于“美”。同时,休闲环境权与审美环境权是密不可分的。首先,休闲环境权是审美环境权基础,只有人的身心得以休息放松后,才可能去感受大自然的美;审美环境权是休闲环境权实现后的必然追求,在正常状态下,当人的身心得以休息放松后,必然会尽力去感受大自然的美。其次,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当环境具有休闲价值时也就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了审美价值,当环境具有审美价值时也就必然具有了休闲价值,人们在身心休息放松中能够欣赏环境之美,在获得美感享受时也可获得身心的休息与放松。因此,虽然休闲环境权与审美环境权有所区分,但不应将二者割裂。
从休闲环境权看,现代人处于快速工作和生活节奏中,容易出现身心疲惫,如得不到及时休息调整,就容易出现生理和心理疾病。因此,保障人在良好环境中休闲的权利,使其在工作之余能有地方去修复疲惫的身躯和亚健康甚至不健康的精神状态,这不仅是人享受高品质生活的重要方面,也是其储备后续发展能力、重整良好精神状态的重要方式。一旦可供人们放松身心、休闲娱乐的环境遭受污染和破坏,这里便不再有优美舒适的风景供人们休养身心、调节情绪,人们找寻调整精神状态的地方就会变得困难,这无疑阻碍了公民休闲娱乐权利的实现。
从审美环境权看,人的精神境界是与其对美的感知能力息息相关的,只有在良好的环境中,人们才得以赏析优美风景、自然和文化遗迹,获得美的享受和身心愉悦,其获得精神利益的需求才能得到满足。然而在经济发展中很容易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如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的不当操作导致环境污染和破坏,改变了原有风貌,这里的环境就难以再承载美感,人们就难以从这里获得美的享受,审美环境权就难以实现。
休闲审美环境权是公民实体环境权的重要方面,不同品级的环境对公民环境性精神利益的满足是不同的,不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在很多时候并不直接威胁人类生存,却能阻碍人放松心情、获得美的享受权利的实现。从微观角度看,侵害休闲审美环境权造成公民精神利益减损是对人生存权之上的环境性精神利益损害;从宏观角度讲,侵害休闲审美环境权损害的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权利。此外,在某一环境中生活的居民对其所处的环境在多大程度上具有休闲审美价值有更为直观的感受,而不在其中生活的居民也可能有赖于该环境去实现自身休闲审美的权利,因此,当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危及公民休闲审美环境权实现时,在某一环境中与不在其中生活的居民都有权制止侵权行为,并要求侵权者修复环境、赔偿损失。但是,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休闲审美环境权与环境人格权中的精神免受损害权存在着不同之处。环境人格权中的精神免受损害权是健康权的一个方面,是针对人体心理和精神健康(人体健康包括生理和心理两个方面),其损害所致的病症是心理或精神的生理性失常,是对生存权的维护;而侵害休闲审美环境权是对人类生存权之上的环境性精神利益的损害,受损的是发展性权利。
总之,休闲审美环境权是公民环境权的一个重要子项,在当前环境的休闲审美价值已处于紧迫危险的状态下,法律更加需要明确其公益性私权属性,将其纳入侵害公民实体环境权所生精神损害赔偿范畴,以保护生态环境的休闲审美价值,使公民有条件维护自身的环境性精神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