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东历史与现状二十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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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倭马亚王朝时期

在四大哈里发时期,作为麦加显贵的倭马亚家族与先知的女婿、末任哈里发阿里之间围绕着哈里发职位出现尖锐的斗争,最终胜出的是来自倭马亚家族的叙利亚总督穆阿维叶,这标志着麦加贵族对圣门弟子的胜利。Ira M.Lapidus,A History ofIslamic Societie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8,p.58.由此建立了阿拉伯贵族国家,世袭的家族王朝取代了游牧部落的联盟,一个东方帝国形成了。

倭马亚王朝(661-750年)时期政教关系的特点如下:

(1)形成了世袭的君主制与宫廷制。倭马亚家族以哈里发的世袭制取代了选举制。当然,其世袭制并非严格的长子继承制。同时,哈里发也具备了君主的其他特征。

首先,规定了严格的礼仪和宫廷制。例如,设立了专供哈里发使用的御座和清真寺内的专厢,哈里发坐在清真寺的椅子上宣教(过去是站着宣教)。来访者不能随意入宫,必须由宫廷总管决定,围绕君主的不再是酋长,而是大臣、掌玺官、卫兵、书吏和亲信。当然,朝廷仍然保留了有各阶层代表参加的某种公众座谈会。

其次,设立后宫。哈里发嫔妃成群,生活奢侈。

最后,确立君主的意识形态和合法性基础。宗教的捍卫者、民众利益的维护者、文化艺术的赞助者等成为穆斯林君主的形象和合法性基础。因此,他必须推动圣战,修造清真寺。修建宏伟的清真寺(如哈里发阿卜杜拉·马立克在巴勒斯坦建造的岩顶清真寺)旨在与叙利亚宏伟的基督教堂比美,气势宏大的宫廷建筑也有显示君主地位的作用。独具特色的伊斯兰艺术也宣告形成。

(2)建立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军队。首先,效法波斯和拜占庭,设立各部(迪万),如税务部、军务部、邮政局、书信局(兼负情报事务)等,地方建制设省、县,其划分同萨珊帝国。设立上诉法院,实施酷刑,设立钦差官员、驿站和警察,留用前朝的波斯、拜占庭官员等。

其次,官员等级制的形成。如森严的门卫制,另外,宏伟的总督官邸和大型议事厅取代了部落会议和议事厅(伊拉克的总督官邸之豪华堪与哈里发宫廷比美),设立总督卫队。

再次,其他领域的波斯化。如采用其土地税和人头税制度(甚至其名称都保持一致,土地税为波斯语的“哈拉吉”)、财政簿记,税收登记仍使用波斯语和希腊语(拜占庭的官方语言),沿用波斯货币。波斯贵族的丝绸服饰和成群的仆从也为阿拉伯贵族所效仿。直到哈里发阿卜杜拉·马立克(686-705年在位)时期才出现了阿拉伯化的货币,并开始在行政中使用阿拉伯语。

最后,以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叙利亚军队(有许多基督徒)代替临时征集的部落军队,对外战争从部落战争演变为经过精心规划的帝国战争。

(3)社会分化进一步发展。阿拉伯人分化为统治者、贵族(官员、地主、商人等)和农民、手工业者,后者与被征服居民逐渐融合,而后者中也出现改宗伊斯兰教的潮流,但发展较慢。新的融合也在发展,种族界线日渐模糊。

(4)乌里玛开始形成并主导法律事务。帝国机构的日趋庞大和专业化,使哈里发专注于行政和军事事务,宗教事务日益集中于形成中的乌里玛即宗教学者之手。他们从事教义学、教法学等方面的研究,与官方疏远,在民间则享有较高威望。形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在于伊斯兰教不存在统一的宗教机构(清真寺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和教阶制,而法学家“几乎垄断了伊斯兰法的发展”高鸿钧:《伊斯兰法:传统与现代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105页。,这是伊斯兰文明不同于其他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统治者颁布和执掌公法,而以私法为主的教法则由法学家和教法官创制实施。吴云贵:《伊斯兰教法概略》,第183-184页。但名义上,哈里发依旧是最高的宗教领袖。

(5)伊斯兰教的分裂。形成了什叶派,它反对倭马亚王朝的合法性,主张哈里发由作为先知堂弟兼女婿的阿里的后代世袭,并从政治派别向教派转变。什叶派对政教关系的观点与后来形成的主流的逊尼派不同,前者更加强调双方的密切联系,而且逐渐形成了一个较为严密的自上而下的教阶制。

(6)总体上的宗教宽容政策。倭马亚王朝早期也曾对其他宗教实行压制,但逐渐地开始允许其他宗教自治,这也是继承了萨珊旧制。伯纳德·路易斯认为,阿拉伯帝国的宗教宽容更胜于萨珊帝国。见路易斯:《中东:激荡在辉煌的历史中》,第71页。帝国把非穆斯林居民分为“迪米”和奴隶,前者为受保护者,包括基督徒、犹太人、祆教徒等,政府允许其自治,尤其是在宗教和私法事务上,各社团的首领自行管理,并负责向政府交税。其实,政府有时干涉是为了阻止教派争端而应邀进行的。一般地说政府不鼓励其改宗伊斯兰教,主要出于经济利益(征收人头税),政治上则是维护阿拉伯人作为统治者的地位。因此,改宗伊斯兰教基本上是一个自发的过程。

总之,倭马亚王朝的哈里发日渐向东方君主演变,其宗教权威开始向宗教精英(乌里玛)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