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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疼痛术语的定义
根据两次出版的国际疼痛研究学会(IASP)慢性疼痛分类,我们对疼痛学领域的常用术语进行定义:
(一)急性疼痛
急性疼痛是一种复杂的令人不愉快的感觉、知觉及情绪上的感受,并伴有某些自主的、生理学的及情绪上的行为反应,是由躯体组织损伤和局部组织损伤部位的伤害性感受器被激活而引起的疼痛。局部损伤不仅可改变伤害性感受器及其中枢联系的反应特征,而且还可改变局部自主神经系统的反应特征。急性疼痛均由皮肤、深部结构、内脏的损伤和/(或)疾病、肌肉或内脏的功能异常产生的有害刺激而诱发。由于有效的治疗和/(或)疾病、损伤的自限性结果,疼痛及其伴随反应通常在几天或几周之内消失。但是,治疗不当会引起急性疼痛持久及其病理生理学改变增加,致使疼痛发展为慢性。
(二)慢性疼痛
慢性疼痛通常是由损伤所引起,但可被在发病机制和躯体上与原发病因相去甚远的因素长期维持。慢性疼痛的持续时间长,其所伴有的不明显基础病理学改变无法解释疼痛的存在和/(或)疼痛的严重程度。这种疼痛促使患者频繁求医,但是很少能够得到有效的治疗。由于疼痛持续存在,所以环境和情感因素最终可与组织损伤发生相互作用,从而导致疼痛和疾病行为的持续存在。正如经验(尤其是生命早年的经验)可改进大脑一样,大脑亦可改变对伤害性信息的处理方式,减少或增强其对主观认知的影响。
(三)癌痛
癌症、癌症相关疾病及抗癌治疗所致的疼痛。常为慢性疼痛,早期即可发生。
(四)复发性疼痛
是呈阵发性或间断性发作的疼痛,每次疼痛发作的持续时间较短,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反复发作。根据时间和病理学改变两个方面综合区分急、慢性疼痛的方法不适用于复发性疼痛,例如偏头痛、三叉神经痛、镰状细胞危象等。复发性疼痛患者可有阵发性的疼痛发作,间或存在一些完全无痛的间歇期。虽然复发性疼痛看起来像是急性疼痛,因为每次疼痛发作的持续时间很短(例如镰状细胞危象),但是许多复发性疼痛疾病(例如偏头痛)的病理生理学机制目前尚不清楚。以复发性急性疼痛为特征的疼痛综合征通常既有急性疼痛的特点又有慢性疼痛的特点。但是这些疼痛综合征随着时间迁延的事实表明,除了躯体病理学因素以外,心理社会因素和行为因素亦可能是患者疾病行为的主要决定因素。
(五)疼痛行为
旁观者所能理解的、可表明患者正在遭受疼痛和痛苦的语言性或非语言性行为。这些行为包括言语主诉、面部表情、异常姿势或步态、使用假肢装置、避免活动、公开的表达以及对疼痛、忧伤和痛苦的语言性和非语言性主诉。
(六)中枢性疼痛
由中枢神经系统原发性损害或功能障碍所引起或导致的疼痛。
(七)神经源性疼痛
是指由周围神经系统或中枢神经系统的原发性损害、功能异常或一过性功能紊乱所诱发的或引起的疼痛。
(八)周围神经源性疼痛
是指由周围神经系统的原发性损害、功能异常或一过性功能紊乱所诱发的或引起的疼痛。
(九)神经病理性疼痛
是指由神经系统的原发性损害或功能异常所诱发的或引起的疼痛。
(十)神经病
是指神经的功能紊乱或病理学改变,累及单一神经的称为单神经病,累及数根神经的称为多元单神经病,如果受累神经弥散且为两侧则称为多发性神经病。
(十一)神经炎
是指一根神经或多根神经的炎症。
(十二)神经痛
是指一根神经或多根神经分布区的疼痛。
(十三)一过性疼痛
是指在无任何明显局部组织损伤的情况下由伤害性感受器激活所引起的疼痛。这种疼痛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很少有患者因此而求医。在临床上,这种疼痛仅见于偶发性疼痛或操作性疼痛,例如在静脉穿刺或免疫注射时。一旦刺激被解除,这种疼痛也就随之消失。
(十四)精神性疼痛
疼痛主诉主要归因于心理因素,通常无任何可用来解释疼痛的客观躯体病理学变化。这个术语通常是贬义的。它常常具有笛卡尔二元论的观点,通常不是一个描述患者的有效方法。
(十五)复杂性局部疼痛综合征Ⅰ型
既往亦称作反射性交感神经营养不良。该综合征通常是在遭受初始的伤害性事件后发生的,不局限于单一周围神经的分布区,并与激发事件明显不相称,伴随一些部位的水肿、皮肤血流改变、疼痛区的发汗异常、异常性疼痛或痛觉过敏。
(十六)复杂性局部疼痛综合征Ⅱ型
既往亦称作灼痛。该综合征表现为创伤性神经损伤后发生的持续性烧灼样痛、异常性疼痛和痛觉过敏,并常常伴有血管运动功能异常和随后的营养功能改变。
(十七)痛阈
疼痛的最小感知体验是可以被辨识的。传统上的阈值定义正如从前定义的那样,痛阈是感知疼痛的最小刺激强度。但正确的定义应该是患者自身的真实体验,而不是外界测量的刺激强度,大多数疼痛研究人员都普遍用刺激来定义痛阈,但应避免使用这种方法。然而阈刺激仍然是可以被辨识和测量的。在身心医学中,阈值被定义为50%的刺激能被辨识的水平,按照定义,痛阈应该是50%的刺激被感知为疼痛的水平。如果这种刺激未被感知,痛阈就不能作为疼痛的一种测量手段。
(十八)疼痛敏感范围
是指痛阈和疼痛耐受限之间的范围。
(十九)疼痛耐受限
是指个体能够耐受的最大伤害性刺激强度。
(二十)痛觉缺失
是指对正常可引起疼痛的刺激丧失自发性疼痛主诉或疼痛行为的情况。此术语表明一个明确的刺激有一个明确的反应。
(二十一)痛性感觉缺失
是指在感觉缺失区出现的自发性疼痛。
(二十二)感觉异常
是指一种异常的感觉,可以是自发性的或诱发性的。
(二十三)痛觉减退
是指正常疼痛刺激所引起的疼痛强度减弱。
(二十四)感觉过敏
是指对刺激的敏感性增强(不包括特殊感觉)。
(二十五)痛觉过敏
是指对正常疼痛刺激的反应增强。
(二十六)痛觉过度
是指一种疼痛综合征,特征是对刺激的反应增强,并伴有阈值的增高。
(二十七)中枢敏感化作用
是指脊髓神经元的兴奋性和反应性增加的状态。
(二十八)疼痛缓解
是指治疗后患者主诉疼痛减轻。它不要求个体对伤害性刺激的反应减弱,也不是痛觉缺失的同义词。该术语仅适用于人类。
(二十九)异常性疼痛
是指由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引起疼痛的刺激所引起的一种疼痛。
(三十)触物感痛
是一种不愉快的异常感觉,可以是自发性的或诱发性的。
(三十一)伤害性感受
是指热能、机械能或临床所用能量作用于特殊神经末梢而激发的神经感觉换能活动。这些相关神经可将组织损伤的信息传递至中枢神经系统。
(三十二)伤害性刺激
是指可激活组织伤害性感受器的刺激。
(三十三)伤害性感受器
是一种对组织损伤或对长时间存在可引起组织损伤的刺激具有特异敏感性的感受器。
(三十四)残余功能
是指在对相关功能障碍进行康复治疗后或在疾病获得最大医学改善时,患者从事具体社会活动和工作相关性躯体和精神活动的能力。
(三十五)功能障碍
是指任何可量化的心理、生理或解剖的结构或功能失用或异常。它不等同于失能。功能障碍与失能的关系就像疾病与病态一样。
(三十六)康复
根据患者功能障碍的程度,使个体的躯体功能和精神功能恢复至最佳状态。
(三十七)最大医学改善
是一种即使再采用其他医学治疗也不能进一步改善功能的状态。
(三十八)安慰剂
是指作为治疗措施应用的无治疗作用的药物或治疗方法。在检验一种治疗手段的有效性时,它常常被用来控制患者对疗效的期望效应。
(三十九)安慰剂效应
是指采用安慰剂或安慰性疗法所取得的通常仅在采用有效治疗方法的情况下才能取得的阳性疗效。
(四十)症状夸大
为使旁观者相信自己的确正在遭受某种程度的疼痛,患者有意识地或无意识地夸大症状的严重性。
(四十一)耐受
是指个体为维持满意疗效需要增加精神活性药物剂量的一种生理状态。
(四十二)躯体依赖
是一种药物(例如阿片类药物)的药理学特性,其特征为突然停药或使用拮抗药后出现戒断综合征。它并不是指异常的心理状态、行为或成瘾。
(四十三)成瘾
是一种精神药物滥用的行为方式,其特征是无法抵制的用药行为(强迫性用药)、觅药行为和高复发倾向。强迫性用药可在躯体、心理和社会等方面对用药者产生危害,尽管存在这种危害,但是用药者仍继续用药。
(四十四)假性成瘾
是指观察者在遭受严重疼痛且未得到足够药物治疗的患者或在未得到其他有效疼痛治疗的患者所见到的觅药行为。虽然这些患者表现出获取阿片类药物的强烈欲望,但是这种强烈欲望反映的是患者想缓解疼痛的需要而不是药物的成瘾性。假性成瘾行为与真性成瘾行为不同,因为在被给予更大剂量的阿片类药物时:①假性成瘾患者不是以获得持续性镇静或欣快感的方式使用这些药物;②患者的功能情况不是恶化而是改善;③这些药物是按处方使用而不是毫无控制地过量使用。
(四十五)痛苦
对疼痛的躯体成分或情感成分产生的无法控制、无助、绝望、无法忍受和永无尽头的感觉反应。痛苦是对个体自我概念、自我识别和完整性的威胁。
(四十六)神经可塑性
是指伤害性刺激的传入导致神经结构和功能的改变,从而改变感知过程和促使慢性疼痛形成。
(四十七)疼痛门诊
是一种专门对疼痛问题患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机构,它可能专门从事与特殊诊断和躯体特殊部位疼痛有关的医疗活动。
(四十八)多学科疼痛治疗中心
是一个由卫生保健专业人士、基础科学家和应用科学家所组成的、面向急慢性疼痛患者的研究、教学和医疗机构。它包括多个专业的卫生保健专业人士,例如内科医师、心理学家、护士、物理治疗学家、职业治疗学家及其他专业的卫生保健提供者,可提供多种治疗方案。这些中心可对患者提供评估和治疗,并常常附属于较大的卫生科学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