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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节 通过定义产生构造
如果建立构造系统时有一个新的对象被“构造”出来,那么,按照我们构造概念的定义,这就意味着已被表明这个对象的命题如何能够转换为这个系统的基本对象的命题或在此对象之先已被构造出来的对象的命题。因而必须提出一个规则,以使我们能够在所有可能包含这个新对象的语句中消除它的名字,换言之,就是:给这个对象的名字提出一个定义。
现在我们得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在比较简单的情况下,一个由已知的符号(即基本符号和迄已定义的符号)组成的符号被给出,这个符号总是可以被用以替换那个新对象的符号,如果后者应该消除的话。这里构造是通过显定义而产生的:这个新符号被解释为与那个复合符号是同义的。在这个情况下,这个新对象,就其与先前某些对象的关系而言,并不是一个准对象,因为我们可以明确地指出它是什么。即使我们也许认为这个新对象代表一个新的对象种类,它也还是属于一个已然形成的对象领域。与领域的区别相反,种类的区别在逻辑上并不明确,而是有赖于分类的实际目的。
当我们不可能提出显定义时,就出现第二种情况。在这个情况下,就需要有一类特殊的定义,即所谓“用法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