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节 复合与整体
如果一个对象可还原为其他的对象,我们就称其为其他对象的一个“逻辑的复合”或简称为“复合”,而称其他对象为其“要素”。按照前面第33、34节所说的,类和关系就是复合的例子。
如果一个对象和其他一些对象有下面这种关系,即相对于一个外延的媒介(如空间或时间)而言,这些其他的对象都是它的部分,那么我们就称这个对象为其他对象的“外延的整体”或简称为“整体”;有时我们也把这些部分称为整体的“要素”。整体是由其诸部分“组成”的。
复合与整体的区别不要同“真正的整体”(“有机整体”、“完形结构”(7))与“(纯粹的)聚合”(或“总和”)相混淆;后面这种区别对心理学和生物学是重要的,对构造理论则不具有如此根本的重要性,因为在这里它仅仅是两类整体的区别。此外,这种区别是否仅涉及程度的差异,即是否所有的整体都在很大的程度上(虽然程度或有高低不同)具有被赋予真正整体的那些属性,也还是一个问题。也许根本没有纯粹的聚合。这一点我们还不能确定,因为迄今对真正整体和完形结构并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定义。
参考文献 杜里舒(《秩序论》,《整体和总和》,尤其是第4章)认为“整体”(真正整体或有机整体意义上的整体)和“总和”的区别在于一个整体如被拿掉一个部分就会失去其本质属性。格式塔学说所讨论的东西的特点是:“一个部分的属性和功能取决于它在其所属的整体中的地位”(柯勒:“完形结构问题与格式塔学说原理概述”,《全生理学年报》第3辑前半部(1925年),第514页;参阅魏尔特海默:《论格式塔学说》,柏林,1925年)。这两个定义显然是类似的;作为各个肢体环节整体的有机体,作为音色整体的曲调,作为砖石建筑材料整体的房屋,都是这两个定义的适例。纯粹聚合的例子则不易找到。即使作为其全部分子的一块石头,甚至作为全部石块的一座石堆,都是真正的整体。是否可以把地球上所有的铁的总和称之为纯粹的聚合,也是成问题的。
整体和复合这两个概念肯定并不互相排斥。但是构造理论恰恰是要研究这样一些复合,它们不是像整体由部分组成那样由其要素组成的。这样的复合我们称为“独立的复合”。因此区别整体和独立复合的标志在于,一物的要素是否是其外延意义的部分。
根据构造和复合的定义,我们可以推知,如果一个对象是由其他一些对象构造出来的,那么它就是这些对象的复合。因此一个构造系统的所有对象都是这个系统的基本对象的复合。
如果我们有一个关于一准对象的命题,这个命题是由这样一个语句来表达的,在这个语句中,一个不饱和符号出现在按语句形式原来只有对象名字才能出现的地方,如果这样,那么对不饱和符号的这样应用就必须加以规定;这个语句必可转换为一个其中只有真正的对象名字占据对象位置(例如,主词位置)的语句。由此可见,属于某一对象领域的准对象总是该领域的对象的一个复合,而且是一个独立的复合,而非其诸要素的整体,因为整体乃是与其要素同一种类的对象。既然类对于其分子(8)而言是准对象,因而类是这些分子的独立的复合(参阅第37节);同样,关系也是其诸关系项的独立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