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节 精神东西的显现和文物记录
这里我们拟只讨论精神对象和其他对象间两个最重要的关系,因为对精神对象及其构造的认识完全取决于这两种关系。我们把这两种关系称为“显现”和“文物记录”。
在某一时间存在的一个精神对象不必在这一时段的每一点上都是现实的,即不必现象出来。这个对象总是出现或“显现”于其中的那些心理过程,我们称之为它的“(心理的)显现”。一个精神对象的(心理)显现与这个对象的关系,我们称为“显现关系”(更确切地说,是心理精神的显现关系,或简称为心理显现关系)。
例子:例如,在一个人此刻决定对另一个人脱帽致意和脱帽这种礼仪习俗之间就存在着这种显现关系。这种习俗不仅存在于眼下某人在某处显现着它的时候,而且存在于任何一个时期,只要其间总有人生活着,带有一种心理倾向,要通过脱帽致意对某种知觉作出反应;只不过在这个时期中,习俗是“潜藏”着的。
一个物理对象也可能是一个精神对象的显现。因此,例如脱帽致意这种习俗,就显现在某人当下适当的身体动作中。但是更仔细的考察表明,即使在这里心理的显现关系也还是根本的;因此当我们只说“显现关系”时,就是指心理显现关系。
我们把精神生活可以说被凝固于其中的那些持久存在的物理的东西(如产品、工具和精神事物的文件)称为精神对象的文物记录。
例子:一种艺术风格的文物记录或体现就是属于这种风格的那些建筑、绘画、雕塑等等;现代铁路系统的文物记录就是全部固定的和转动的铁路材料以及铁路运行的文件。
讨论显现关系和文物记录关系的配置问题是精神科学的任务。因为精神科学必须确定个别的精神对象是通过怎样的行为(物理的和心理的行为)表现、显现出来的。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对任何精神对象的名称的定义即在于此。另一方面,文物记录关系对精神科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对已不复存在的精神对象(这些对象确实构成了这个领域的大部分)的研究几乎只能以从文物记录即文字记载、插图、被营造或铸做的事物等等推出的结论为依据。但是这些结论必须以文物记录的配置,即对文物记录关系的配置问题的回答为前提。因此,对于精神科学来说,为其研究对象界定概念和确定认识标准的任务就在于对这两个配置问题之解决。
正如前面考察过的关系那样(第21、22节),这里对配置问题的探讨也属于事实科学的任务,反之,对本质问题的探讨则是形而上学的任务。这里我们不拟深谈解决本质问题的种种尝试(如流溢说、道成肉身说、心理主义的解释、唯物主义的解释)。这些尝试的考察证明,这里有一种与先前那些本质问题类似的状况:各种不同的观点互相冲突,无法看到如何根据某种经验获得的知识做出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