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精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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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出存货的计量

一、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在日常会计实践中,即使是同一种存货,由于取得的途径和时间不同,不同批次入库的存货单位成本也会有所差别。因此,产生了如何选择已发出存货所对应的单位成本的计算方法问题,这些方法将直接影响已发出存货总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的确定。企业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物流转方式、企业管理的要求、存货的性质等实际情况,合理地选择发出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以合理确定当期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一)先进先出法

先进先出法是以先购入的存货应先发出(销售或耗用)这样一种存货实物流动假设为前提,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先购入的存货成本在后购入存货成本之前转出,据此确定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

【例1-8】A公司2×16年5月份甲材料的收发结存资料如表1-1所示,要求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甲材料发出金额和结存金额。

表1-1 甲材料收发结存情况表

根据表1-1的相关资料,计算甲材料的收入、发出和结存情况,如表1-2所示。

表1-2 存货明细账(先进先出法)

采用先进先出法进行存货计价,可以随时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从而保证了产品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计算的及时性,并且期末存货成本是按最近的购货成本确定的,比较接近现行的市场价值。但采用这一方法计价,有时对同一批发出存货要采用多个单位成本计价,计算比较烦琐,对于存货收发频繁的企业更是如此。从该方法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来看,在物价上涨较快的期间,会低估发出存货的成本,高估当期利润;反之,在物价下跌较快的期间,会高估发出存货的成本,低估当期利润,这正符合谨慎性原则。

(二)移动加权平均法

移动加权平均法,是指以每次进货的成本加上原有库存存货的成本,除以每次进货数量与原有库存存货的数量之和,据以计算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作为在下次进货前计算各次发出存货成本的依据。移动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以及本批发出存货成本和期末结存存货成本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批发出存货成本=最近移动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本批发出存货的数量

期末结存存货成本=期末移动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本期结存存货的数量

【例1-9】根据表1-1的相关资料,计算甲材料的收入、发出和结存情况,如表1-3所示。

表1-3 存货明细账(移动加权平均法)

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可以随时掌握发出存货的成本和结存存货的成本,能为存货管理及时地提供所需信息。这一方法计算的平均单位成本以及发出和结存的存货成本比较客观,但采用这种方法,每次收货都要计算一次平均单位成本,计算工作量较大,不适合收发货比较频繁的企业。

(三)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是指以当月全部进货数量加上月初存货数量作为权数,去除当月全部进货成本加上月初存货成本,计算出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以此为基础计算当月发出存货的成本和期末存货的成本的一种方法。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以及本月发出存货成本和月末结存存货成本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发出存货成本=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本月发出存货的数量

月末结存存货成本=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本月结存存货的数量

【例1-10】根据表1-1的有关资料,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存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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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发出存货成本=24×900=21 600(元)

月末结存存货成本=24×1 100=26 400(元)

采用这一方法,平时不对发出存货计价,只在月末一次计算加权平均单价,因而日常核算工作量较小,简便易行,并且对存货成本的分摊较为折中,适用于存货收发比较频繁的企业。但发出存货的单价要在月末才能确定,因此平时账上无法提供存货结存和发出金额,不利于存货的管理和控制。

(四)个别计价法

个别计价法,亦称个别认定法、具体辨认法、分批实际法,其特征是注重所发出存货具体项目的实物流转与成本流转之间的联系,逐一辨认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所属的购进批别或生产批别,分别按其购入或生产时所确定的单位成本计算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即把每一种存货的实际成本作为计算发出存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的基础。

个别计价法的特点是成本流转与实物流转完全一致,因而能准确地反映本期发出存货和期末结存存货的成本。但采用该方法必须具备详细的存货收、发、存记录,日常核算非常烦琐,存货实物流转的操作程序也很复杂。所以,个别计价法一般适用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品种数量不多、单位价值较高或体积较大、容易辨认的存货的计价。在实际工作中,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会计处理,个别计价法可以广泛应用于发出存货的计价。

二、发出存货的会计处理

(一)原材料发出的处理

原材料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领用后,其原有实物形态会发生改变乃至消失,其成本也随之形成产品成本或直接转化为费用。根据原材料的消耗特点,企业应按发出原材料的用途,将其成本直接计入产品成本或当期费用。领用原材料时,按计算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

【例1-11】2×16年3月,A公司领用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20 000元。其中,基本生产领用10 000元,辅助生产领用5 000元,生产车间一般耗用3 000元,管理部门领用2 000元。

(二)周转材料发出的处理

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如果对相关包装物或低值易耗品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还应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冲减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生产领用的包装物,应将其成本计入制造费用;随同商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将其成本计入当期销售费用;随同商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将其成本计入当期其他业务成本。

出租或出借的包装物因不能使用而报废时回收的残料,应作为当月包装物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1. 一次转销法

一次转销法,是指低值易耗品或包装物在领用时就将其全部账面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的方法。一次转销法通常适用于价值较低或极易损坏的管理用具和小型工具、卡具以及在单件小批生产方式下为制造某批订货所用的专用工具等低值易耗品,以及生产领用的包装物和随同商品出售的包装物;数量不多、金额较小,且业务不频繁的出租或出借包装物,也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结转包装物的成本,但在以后收回使用过的出租和出借包装物时,应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采用这种方法,领用周转材料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周转材料”科目;周转材料报废时,应按其残料价值冲减有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借记“原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例1-12】2×16年4月,A企业的管理部门领用一批低值易耗品,账面价值为2 000元,采用一次转销法。当月,报废一批管理用低值易耗品,残料作价100元,作为原材料入库。

(1)领用低值易耗品。

(2)报废低值易耗品,残料作价入库。

【例1-13】2×16年5月,A企业领用一批包装物,用于包装对外销售的产品,领用的包装物不单独计价收款。该批包装物的账面价值为1 500元。

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回收的残料、出租或出借的包装物因不能使用而作报废处理所取得的残料,应作为当月低值易耗品或包装物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2. 五五摊销法

五五摊销法,是指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或出租、出借包装物时先摊销其成本的一半,在报废时再摊销其成本的另一半。即低值易耗品或包装物分两次各按50%进行摊销。

采用五五摊销法,周转材料应分别“在库”“在用”和“摊销”进行明细核算。领用周转材料时,按其账面价值,借记“周转材料——在用”科目,贷记“周转材料——在库”科目,同时,摊销其账面价值的50%,借记“制造费用”“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周转材料——摊销”科目;周转材料报废时,摊销其余50%的账面价值,借记“制造费用”“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周转材料——摊销”科目,同时,转销周转材料全部已提摊销额,借记“周转材料——摊销”科目,贷记“周转材料——在用”科目;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应冲减有关成本费用,借记“原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制造费用”“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例1-14】2×16年6月,A企业领用了一批全新的包装箱,无偿提供给客户周转使用。包装箱价值70 000元,采用五五摊销法摊销。该批包装箱报废时,残料估价3 000元作为原材料入库。

(1)领用包装箱并摊销其账面价值的50%。

(2)包装箱报废,摊销其余50%的账面价值并转销全部已提摊销额。

(3)报废包装箱的残料作价入库。

3. 分次摊销法

分次摊销法,是指周转材料的成本应当按照使用次数分次摊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的方法。各期周转材料摊销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分次摊销法的核算原理与五五摊销法相同,只是周转材料的价值是分次计算摊销的,而不是在领用和报废时各摊销一半。

【例1-15】2×16年7月,D建造承包商领用一批定型模板,账面价值14 000元,预计可使用7次,采用分次摊销法摊销。领用当月,实际使用2次;领用第2个月,实际使用4次;领用第3个月,该批模板报废,将残料售出,收取价款1 000元存入银行。

(1)领用模板。

(2)领用当月,摊销模板账面价值。

(3)领用第2个月,摊销模板账面价值。

(4)领用第3个月,模板报废,将账面摊余价值一次摊销并转销全部已提摊销额。

账面摊余价值=14 000-4 000-8 000=2 000(元)

(5)将报废模板残料售出,收取价款存入银行。

分次摊销法主要适用于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周转材料的摊销。

(三)其他用途发出存货的处理

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建工程等领用的存货,应当分别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借记相关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原材料”等科目,在此并不详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