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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附加减除费用
1.附加减除费用 2 800元(月扣除2 000元+2 800元=4 800元)。
2.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具体范围如下: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3.华侨和我国港澳台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新个税法新增内容):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