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财务会计(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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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应收票据

一、应收票据概述

1. 应收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收到的尚未到期兑现的商业汇票。应收票据是企业未来收取货款的权利。这种权利和将来应收取的货款金额以书面文件形式约定下来,因此它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票据包括支票、本票和汇票。在我国会计实务中,支票、银行本票和银行汇票均为见票即付的即期票据,不必作为应收票据核算,只有属于远期票据的商业汇票才作为应收票据核算。

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即出票人)签发,由承兑银行承兑的汇票。

提示与说明

按能否立即兑付,票据可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

即期票据见票即付,远期票据则须等到指定的付款日期到期时才兑付。

商业汇票按其是否计息分为带息商业汇票和不带息商业汇票。带息商业汇票指票据上注明了利率,到期除按票据面额收款外,还要收取利息。不带息票据是指票据上没有注明利率,票据到期时只能按面额收回款项。

提示与说明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定义和分类,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其他应收款均属于企业的金融资产,在金融资产中通常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但是,企业初始确认的应收账款等短期债权只要未包含《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定义的重大融资成分或合同中虽含有融资成分但支付价款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应当按照资产的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所以本章所涉及的前述几项短期债权项目均采用按资产的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2. 应收票据的计价

应收票据的计价就是确定应收票据的入账价值。应收票据入账价值的确定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按照票据的面值确定,另一种是按照票据的未来可收回金额的现值确定。从理论上讲,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因素,采用现值计价是比较科学和合理的,但由于我国目前允许使用的商业汇票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利息金额相对来说不大,现值和面值的差异也较小,为了简化核算,应收票据一般按其面值计价入账。

3. 应收票据利息及到期日的确定

应收票据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票据利息=票据面值×利率×期限

在计算票据利息时,利率和期限要一致。利率一般以年利率表示。期限如果是以月或天表示的,计算利息时应将年利率换算成月利率(年利率÷12)或日利率(年利率÷360)。

票据期限有按月表示和按日表示两种。如果票据期限是按月表示的,则应以到期月份中与出票日同日的那一天为到期日,比如,若5月10日签发的两月期票据,则到期日为7月10日。月末签发的票据,应以到期月份的月末那天为到期日;比如,若5月31日签发的一月期票据,则到期日为6月30日。

如果票据期限按天表示,则应从出票日起按实际经历天数计算,出票日和到期日只能计算其中一天,通常“算尾不算头”。比如,5月10日签发的60天票据,到期日为7月9日(5月10日出票日不算,5月21天,6月30天,7月9日到期日要算,7月9天,共60天)。

二、应收票据取得和到期的核算

为了反映企业的应收票据的取得和款项收回等情况,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账户。该账户的借方登记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收到的商业汇票的面值;贷方登记商业汇票的到期收回、背书转让以及贴现的金额;借方余额表示尚未收回的票据价值。

(一)带息商业汇票

1. 收到带息票据的会计处理

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收到带息商业汇票时,按应收票据的面值,借记“应收票据”账户;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账户;按涉及的增值税销项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

2. 带息票据期末计息的会计处理

对于带息商业汇票,在票据到期之前,尽管利息尚未实际收到,但企业已取得收取利息的权利,因此,期末应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计算并提取票据利息。至于是在月末、季末还是年末提取,应根据利息金额的大小以及对企业财务信息的影响而定。计算应提取的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账户,贷记“财务费用”账户。

3. 带息票据到期的会计处理

带息商业汇票到期时,其到期值为票据面值加上到期利息。

带息商业汇票到期,收到承兑人兑付的票款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账户;按应收票据的面值,贷记“应收票据”账户;按已计提的利息,贷记“应收利息”账户;按未计提的利息部分,贷记“财务费用”账户。

如果带息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承兑人无力兑付票款,则企业在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时,应将票据面值与应计未收利息之和一并转为应收账款,借记“应收账款”账户,贷记“应收票据”“应收利息”和“财务费用”账户。

商业汇票中的银行承兑汇票,因其承兑银行负有票据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所以该种汇票到期无款兑付的可能性极小。

下面举例说明带息商业承兑汇票的会计处理。

【例3.1】 长江公司于20×3年9月1日销售一批商品给D企业,货已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为100 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6 000元,当日收到D企业签发的带息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期限为6个月,票面利率6%。

(1)收到票据时,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2)年末计提票据利息时,

票据利息=116 000×6%÷12×4 = 2 320(元)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3)票据到期收回票款时,

收款金额=116 000×(1+6%÷12×6)=119 480(元)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4)假如票据到期承兑人无力兑付票款,则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二)不带息商业汇票

不带息商业汇票的到期值为其票面价值。不带息商业汇票的会计处理,在收到票据时与带息商业汇票的处理相同。由于不带有利率,故期末不用计息,也就不用进行计息相关的会计处理。不带息票据到期只按面值收回款项,不计利息,除此之外与带息票据的会计处理相似,故不再举例。

三、应收票据转让和贴现的核算

(一)应收票据的转让

应收票据转让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背书后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将票据的收款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票据背书以后,背书人对票据的到期付款负连带责任。

企业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或偿还债务。转让时,按所取得物资的价值或偿还债务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应付账款”等账户;按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应收票据的面值,贷记“应收票据”账户;如借贷方的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例3.2】 长江公司于20×3年9月从A公司采购了一批材料,货款总计234 000元,其中,材料价款200 000元,增值税32 000元。长江公司现将持有的一张面值240 000元的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后转让给A公司以抵付货款,同时收到差额款6 000元存入银行。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二)应收票据的贴现

1. 应收票据贴现的性质

应收票据在到期前,如果企业急需资金,则可持票向银行申请贴现,以及时获得所需资金。应收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在背书后转让给银行,银行受理后,从票据到期值中扣除按银行贴现率计算的贴现利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贴现实质上是融通资金的一种形式。

应收票据的贴现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带有追索权,另一种是不带追索权。所谓追索权,是指企业在转让票据的情况下,受让方在不获兑付时,有向转让方索取票款的权利。不带追索权的情况下,票据一经贴现,企业就将应收票据上的风险和未来经济利益全部转让给了银行,企业对到期不获兑付的票据不承担连带责任,贴现以后即可冲销应收票据账户。带有追索权的情况下,贴现企业因背书而在法律上负有连带付款责任,如果贴现的票据到期不获兑付,则企业有责任将票款兑付给银行,因此,贴现以后暂不冲销应收票据账户,先作为短期借款增加,待票据到期付款方兑付票款以后再进行冲销。

在我国,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获兑付的可能性极小,故一般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视为不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业务,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则是一种典型的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业务。

2. 应收票据贴现的计算

应收票据贴现的计算步骤如下:

(1)计算票据的到期值。不带息票据到期值等于其面值。带息票据到期值为面值加上利息。

(2)计算贴现期。贴现期是指从贴现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实际经过的天数。

(3)计算贴现息。贴现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期。

(4)计算贴现净额。贴现净额=票据到期值-贴现息。

下面举例说明应收票据贴现的计算方法。

【例3.3】 黄河公司于20×3年4月1日将一张出票日为1月1日、面值为10 000元、利率为10%、到期日为6月30日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银行贴现率为12%,该票据不带有追索权。

该票据的贴现净额计算如下:

3. 应收票据贴现的账务处理

企业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时,如果是不带息的票据,那么,企业应在贴现后,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账户;按支付的贴息,借记“财务费用”账户;按应收票据的面值,贷记“应收票据”账户(不带追索权的情况下)或“短期借款”账户(带有追索权的情况下)。

如果是带息的票据,那么,企业应在贴现后,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账户;按应收票据的面值,贷记“应收票据”账户(不带追索权的情况下)或“短期借款”账户(带有追索权的情况下);按借贷方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账户。

【例3.4】 仍沿用例3.3资料,黄河公司将其持有的不带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向银行办理贴现以后,在收到贴现款时编制会计分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