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进路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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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理想追求:遵循美的规律和幸福价值观来构建法治意义的和谐

美是幸福的言说,是使人幸福的东西。美作为蕴含真又高于真,蕴含善又高于善的实证形态和价值形态,可以使法官裁判的真与善得到更充分的体现。美与真与善是统一体,符合美的规律的职业艺术往往也是真和善的。当我们以美的规律来评价法官司法能力的时候,法官裁判就成为一门真正的专业化职业艺术。

法官审判艺术是职业法官的品德、人格、才能、学识、智慧、灵感和司法审判经验等要素的综合体现与运用。审判艺术的境界在于法官司法能够向人民传达法律的真善美和幸福感,实现司法下的和谐与安全;同时意味着我们的法律共同体能够认真对待尊贵而神圣的司法权力,并能遵循美的规律行裁判、论是非,保障人民的平等与自由、实践社会的幸福与大同。

现阶段法官司法能力不强,法官的裁判技能尚未达到艺术境界,主要是因为法官裁判割裂了理性思维与感性思维、抽象思维与形象思维的联系,仅仅只有理性思维、抽象判断与推理而忽略了真、善、美的统一,而“法律人的责任不仅仅是机械精细地、刻板而冷峻地操作法律,而且是要把伟大的博爱精神,人文关怀,美学的原则和正义的情感以专业化的理性而艺术的方式表现出来”舒国滢:《在法律的边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58页。。因此,我们期望现代意义上的法官能兼具审美意识和对美的感悟能力,不仅善于阐释与解决法律与司法中的反题(矛盾),而且习惯于通过审判艺术的实践充分展现人性的温厚与达观。

中国已经走上了法治的征程,当我们的社会由“人治”迈向“法治”,不仅需要良法之治,更需要好的法官来忠诚地、智慧地捍卫良法的尊严和经由良法建立起来的良好的社会秩序。正所谓,奉法者强则国强,法官职业兴则法治兴。职业法官群体是法律的忠实守望者,是中国迈向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主体力量。法官裁判应当关注社会生活,体恤人民感情,实现法律对幸福的价值追求,从而创立实践真、善、美的法官审判艺术。提升司法公信力是我们职业法官群体在为构建法治社会、文明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司法实践之中,孜孜以求的职业理想境界与职业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