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制度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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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师德考评奖励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师德考评奖励机制,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

——摘自《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第十四条

制度案例

上海信息技术学校师德规范

厦门信息学校关于教师课堂教学行为规范的通知

上海信息技术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厦门信息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上海信息技术学校师德规范

一、坚持正确方向 、践行“奔马” 文化

1.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散布有违国家政策、法规或其他不健康的言论,不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结社等,积极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忠诚于职业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教书育人,树立正确教育思想,全面履行教师职责。认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成为学校“奔马”文化 的实践者和传播者。

二、热爱学生、为人师表

3.热爱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公正对待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与身心健康。深入了解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坚持因材施教,育人为本的理念,发展学生智力,培养学生能力,寓德于教,既对学生严格要求,又尊重学生的人格,实现教学相长。

4.注重言表风范,加强人格修养,维护教师形象,坚持以身作则、廉洁从教,作风正派,严于律己,乐于奉献。勤于钻研业务,严明教学纪律。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良好的职业形象和特殊的人格魅力,成为学生的楷模。

三、乐学善思、爱岗敬业

5.树立优良学风,坚持终身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增强实践能力。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掌握现代教育教学手段,努力改进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6.以大国工匠和名师为楷模,勇于探索,追求创新,精益求精。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在专业训练发展过程中,形成具有竞争性的专长。

四、团结协作、服务社会

7.热爱学校,关心学校发展,具有较强的集体主义观念,从自我做起,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贡献力量。热心公益,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

8.尊重同志,胸襟开阔,生活上互相关心,热心帮助,业务上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工作上互相配合、团结协作。维护集体荣誉,创建文明校风,优化育人环境。

厦门信息学校关于教师课堂教学行为规范的通知

一、要认真备好每一节课;严禁准备不充分或无准备上课。

二、要按要求提前到教室;严禁旷课、迟到或提早下课。

三、要遵守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严禁私自调课或请人代课。

四、要将手机放办公室或置静音(关机);上课期间严禁使用手机。

五、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做一个正直的、有良知底线的人;严禁向学生传输有悖社会正义和良知的价值观。

六、要身正为范;严禁在学生面前说不文明话、做不文明事,严禁使用黄色和暴力的语言。

七、要关爱和尊重学生,发现学生有迟到、早退、上课吃东西、上课讲话、上课使用手机等违纪行为要及时提醒和教育,要加强与班主任沟通;禁止对学生违纪或不文明行为放任不管、不闻不问、置若罔闻。

八、要及时帮助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及时纠正学生睡觉、不带书本、不做作业等学习上的陋习;不要对这些学生置之不理。

九、要加强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对学生不良的行为习惯要及时予以纠正;不要放任自流。

十、要加强教学研究,更新教学理念,创新教学设计,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不要满堂灌或照本宣科。

十一、要注重学生学习能力、方法能力、团队协作等方面能力的培养和良好职业素养的养成;不要只注重知识和操作步骤的传输,只会生搬硬套。

十二、要与时俱进,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教学业务能力和专业技能;不要停滞不前、原地踏步。

上海信息技术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为了使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逐步做到以法治校,全面提高教学质量,避免或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并使教学事故一旦发生时得到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和及时的认定和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违反学校有关教学管理规定,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一定后果或严重后果的行为,视为教学事故。教学事故认定分为A(课堂教学)、B(考试与成绩)、C(教务管理)、D(其他)四大类31种情况。事故按其程度分为三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

二、教学事故可以由检查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在发现后两天内向教务管理部(基础部、专业系)报告。教务管理部(基础部、专业系)查实后按一次一表(教学事故记录表)的方式做好详细记录,并将教学事故通知发至责任人和责任人所在部门。

三、教学事故记录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部门领导对本部门教学事故故意不报或隐瞒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对执勤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应记为责任人。

四、Ⅰ级事故由主管教学的校长核定,Ⅱ、Ⅲ级事故由教务管理部主管核定。

五、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六、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其适用范围等同于A(课堂教学)。

七、教学事故处理意见

1.对于教学口Ⅲ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系部对责任人进行谈话教育,在教务例会上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浮动工资的25%。

2.对于教学口Ⅱ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扣除当月浮动工资的50%,在教学行政会上通报批评,并建议所在系部对责任人进行跟踪观察。

3.对于教学口Ⅰ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参加校内外的师德学习班等,扣除本学期浮动工资,并建议另作行政处理。

4.对于非教学口教学事故责任人,比照教学口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办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5.未尽内容参照以上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由教务管理部认定和处理。

八、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生效。

九、本办法由教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厦门信息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及时、妥善处理教学事故,制定本办法。

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事故,属于教学事故。

一、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根据对教学的影响程度不同将教学事故分为4个等级:

(1)Ⅰ级事故——重大教学事故;

(2)Ⅱ级事故——较大教学事故;

(3)Ⅲ级事故——一般教学事故;

(4)Ⅳ级事故——轻微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1.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认定为Ⅰ级教学事故

(1)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其他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行,并在学生中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

(2)教师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擅自停课、缺课的;

(3)对学生体罚或怒骂导致严重后果的;

(4)不按学籍管理的规定擅自安排或接收学生的;

(5)在教学过程中,遇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事态恶性发展的;

(6)教师因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伤亡事故的;

(7)教学辅助人员将教学设备、资料等丢失或擅自借出的;

(8)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或处室分配的教学相关工作任务的。

2.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认定为Ⅱ级教学事故

(1)未经主管校领导或教务科同意在教学时间内安排其他活动,致使正常的教学秩序被打乱的;

(2)教师(包括辅导教师)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监考迟到或离岗超过20分钟以上的;

(3)管理人员上课铃声响后超过10分钟以上未打开教室、实验室、实训室、会议室等教学场所,造成师生无法进入上述场所的;

(4)未按规定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请人代课;

(5)教师在考试过程组织不严、监考不力,造成学生较严重的作弊现象;

(6)教师在考试命题或管理人员在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漏考题的;

(7)教师不按评分标准评阅试卷,随意提分或故意扣分,私自更改学生成绩;

(8)教师酒后进课堂。

3.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认定为Ⅲ级教学事故

(1)教师(包括辅导教师)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监考迟到或离岗3分钟以上,20分钟以内的;

(2)未按规定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随意变动上课时间、地点、形式的;

(3)未经教务科批准擅自调课的;

(4)教师未按时提交考试试卷及答案、未及时送印或试题多处出错,影响考试进程的;

(5)教师不按时报送教学计划、总结、质量分析和其他教学资料的;

(6)作业布置严重不足,批改作业量达不到规定次数的80%的;

(7)听课次数达不到规定量90%,一学期内无故缺席教研活动两次的;

(8)上课、监考期间打瞌睡、闲聊、看书刊、做题等从事与上课或监考无关的活动的;

(9)丢失在校学生考试成绩、必须存档的试卷的;

(10)教师漏报或成班级建制的成绩报送错误、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11)管理人员上课铃声响后10分钟内尚未打开教室、实验室、实训室、会议室等教学场所者;

(12)没有及时上报所选用教材,致使学生开课2周后仍无法得到教材的。由于人为原因致教材错购,影响了正常教学的;

(13)无合理的理由不按时完成有关部门布置的其他教学工作的;

(14)不按正常程序,擅自处理学生(如赶出教室、赶回家、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15)上课期间用手机等工具打电话或接听电话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认定为Ⅳ级事故教学事故

(1)教师(包括辅导教师)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监考迟到或离岗3分钟以内,拖课5分钟以上的;

(2)对学生违反课堂、考试等纪律的行为视而不见,进行庇护或说情者的;

(3)教师上课穿戴不符合学校要求的;

(4)在教室内吸烟或无特殊情况坐着讲课的;

(5)教师上课无教案的;

(6)考试后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登录成绩的;

(7)教师已事前按规定办理调课、停课、请假手续,而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有效通知相关人员致使教学活动未能正常执行的;

(8)由于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未及时发放造成局部未执行,或造成执行混乱的;

(9)教学任务下达或调停课获准后,有关人员未及时通知任课教师致使正常教学秩序受到影响的;

(10)考试成绩通知学生后未按规定擅自对教学班上的学生更改成绩的;

(11)已允诺完成的维修项目未及时完成,又未提早通知,使已到场的师生无法进行教学活动的。

三、事故处理程序

1.教学事故发生后,由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及时据实填写《厦门信息学校教学事故登记表》,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当天报教务科处理。

2.教务科负责教学事故的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立即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分管校长(Ⅰ级教学事故上报校长)。Ⅲ、Ⅳ级教学事故由教务科处理,Ⅰ、Ⅱ级教学事故交由校行政会议处理。

3.根据事故性质,Ⅲ、Ⅳ级教学事故由教务科签发《厦门信息学校教学事故处理意见通知单》,通知当事人所在部门及当事人本人。Ⅰ、Ⅱ级教学事故根据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做出的处理意见,由校办签发《厦门信息学校教学事故处理意见通知单》,通知当事人所在部门及当事人本人。

4.事故当事人如对事故处理意见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事故处理意见之日起3天内向“教学事故申诉与协调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教学事故申诉与协调委员会”在两周内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据核实的结果向校行政会提出处理建议,再由校行政办公会议做出处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如当事人未提出申诉,《厦门信息学校教学事故处理意见通知单》中认定的处理意见即认定为最终处理意见。

5.对发现的教学事故故意隐瞒、拖延不报的部门负责人或教学管理人员,应列为同等责任人。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

根据事故级别,由有关部门作下列处理。

(1)Ⅳ级事故由当事人所在部门(教师在教研组、行政人员在处室)的领导在本部门范围内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

(2)Ⅲ级事故由教务科或校办对当事人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大会或校内网上),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由校职能部门从其岗位津贴中扣发100元,并在教务科、校办备案。

(3)Ⅱ级事故由校办对当事人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大会或校内网上),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并取消本年度各种奖项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由校职能部门从其绩效工资中扣发500元,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4)Ⅰ级事故经校长审定后给予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大会或校内网上),本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本年度各种奖项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并不得参加当年的职称评定,由校职能部门扣发其全年绩效工资,情节特别严重者,将视情况给予相应行政处分。记入本人业务档案。

(5)一学年中屡次发生教学事故者,对第三次或以上发生的教学事故,按所发生教学事故适用等级的高一等级处理,直至取消其任职资格。

(6)因教学事故造成国家和集体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五、附则

1.未尽事宜由学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2.本办法由学校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运行,试行后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