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二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一、任务描述
在我国,种子企业要进入种子行业,首要是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才能进行正常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明确种子企业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各项条件和办理程序,更好为种子企业服务。
二、任务目标
明确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所需基本材料及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能正确合理运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的条件,为种子企业进行证照办理。
三、任务实施
1.实施条件
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样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2.实施过程
①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基本材料。
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③ 外商投资企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
④ 为种子企业进行注册登记,办理种子生产经营各种证照。
四、任务考核
五、相关理论知识
(一)种子企业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制度
为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行为,根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农业部2016年8月15日发布了新版适用于境内种子企业申请、审核、审批和管理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级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还要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该办法规定,种子企业必须具备生产种子相关的设施设备和技术人员等条件,可以向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见表5-1所示。只有获得种子生产许可才能生产经营种子。
表5-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注:申请生产经营种子的作物种类和品种较多的,可另附页。
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一份、受理机关二份。
1.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①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② 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③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④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⑤ 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⑥ 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⑦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⑧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2.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 自有科研育种基地证明或租用科研育种基地的合同复印件。
② 品种试验测试网络和测试点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烘干等设备设施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
③ 育种机构、科研投入及育种材料、科研活动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育种人员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④ 近三年种子生产地点、面积和基地联系人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⑤ 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其市场份额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⑥ 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
3.申请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①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② 申请者按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不需要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③ 审核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对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和种子加工、检验、仓储等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查验相关申请材料原件。对具备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
④ 核发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原件。
⑤ 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在核发前在中国种业信息网公示五个工作日。
⑥ 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应当根据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在期满六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
(二)种子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按批次保存所生产经营的种子样品,样品至少保存该类作物两个生产周期。
(1)申请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不予许可,并将申请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纳入征信系统。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将申请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纳入征信系统。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核发、撤销、吊销、注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公布,并在中国种业信息网上及时更新信息。对管理过程中获知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密。
(3)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农业主管部门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按核发权限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擅自降低核发标准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未依法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设主证、副证。主证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有效区域、有效期至、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副证注明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及审定(登记)编号、种子生产地点等内容。
① 许可证编号为“__(××××)农种许字(××××)第××××号”。“__”上标注生产经营类型,A为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B为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C为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D为非主要农作物种子,E为种子进出口,F为外商投资企业;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所在地简称,格式为“省地县”;第二个括号内为首次发证时的年号;“第××××号”为四位顺序号。
② 生产经营范围按生产经营种子的作物名称填写,蔬菜、花卉、麻类按作物类别填写。生产经营方式按生产、加工、包装、批发、零售或进出口填写。
③ 有效区域。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生产地点为种子生产所在地,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标注至县级行政区域,其他作物标注至省级行政区域。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加注许可信息代码。许可信息代码应当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相关内容,由发证机关打印许可证书时自动生成。
(2)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是指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种子生产地点不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限制,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及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确定。种子销售活动不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限制,但种子的终端销售地应当在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或标签标注的适宜区域内。
(3)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放注意事项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第5号令)规定,自2016年8月15日起,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该办法的规定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发放新证过程中有关注意事项。
(1)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常规种子有剩余,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农民,是指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所称当地集贸市场,是指农民所在的乡(镇)区域。农民个人出售、串换的种子数量不应超过其家庭联产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种量。违反本款规定出售、串换种子的,视为无证生产经营种子。
(2)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材料(见表5-2)。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式样见表5-3)。种子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以及种子生产者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材料(式样见表5-4)。受托生产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还应当提交与生产所在地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或村委会的生产协议。
表5-2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式样)
本表一式三份,分支机构一份、备案机关二份。
表5-3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式样)
本表一式三份,种子经营者一份、备案机关二份。
表5-4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式样)
本表一式三份,种子生产者一份、备案机关二份。
(3)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包括种子田间生产、加工包装、销售流通等环节形成的原始记载或凭证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具体内容如下。
① 田间生产方面。技术负责人,作物类别、品种名称、亲本(原种)名称、亲本(原种)来源,生产地点、生产面积、播种日期、隔离措施、产地检疫、收获日期、种子产量等。委托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包括种子委托生产合同。
② 加工包装方面。技术负责人,品种名称、生产地点,加工时间、加工地点、包装规格、种子批次、标签标注,入库时间、种子数量、质量检验报告等。
③ 流通销售方面。经办人,种子销售对象姓名及地址、品种名称、包装规格、销售数量、销售时间、销售票据。批量购销的,还应包括种子购销合同。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至少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五年,确保档案记载信息连续、完整、真实,保证可追溯。档案材料含有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复印时间并经相关责任人签章。
(4)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申请领取鲜食、爆裂玉米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许可条件办理。生产经营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种苗、种薯以及不宜包装的非籽粒种子的,应当具有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具体办法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农业部备案。没有设立农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区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上级行政区域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相关表格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和打印,以及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在中国种业信息网统一进行。
六、课后训练
结合当地种子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准备充分翔实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办理相关材料。
项目自测与评价
一、填空题
1.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种子的( )、( )和有效期限。
2.种子生产经营时的三证是指( )、种子生产许可证、( )。
3.我国种子经营实行( )制度。
4.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年以上的,应当将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5.《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规定的主要农作物有稻、( )、( )、棉花和( ),农业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是( )和( ),这七种主要农作物可以同时申请( )和( )审定。
二、简答题
1.简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2.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
3.简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程序。
4.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需提交哪些材料?
5.申办《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具备哪些条件?
6.种子的经营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7.《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在新的《办法》中抬高了种子经营“门槛”,经营农作物种子的最低“门槛”是多少?经营玉米种子的“门槛”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