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韩国的火灾调查及对我国火灾调查工作的影响研究
史麒霖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研究生四队,河北 廊坊)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火灾已成为最经常、最普遍地威胁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种灾害。尤其近几年,重特大火灾时有发生,及时、准确地查明火灾原因并依法对事故作出处理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国的火灾调查工作与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距,在机制和制度方面尚有很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日本、韩国是我们的近邻,火灾调查经验丰富,在消防机制、制度和消防教育方面较为发达,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通过对日本、韩国的火灾调查的分析和总结,结合我国国情及消防发展的特殊情况,取长补短,不断改进和完善我国的火灾调查制度—健全火灾调查机制,加强火调专业人才的培养及加快建立火灾损失统计中介机构等,使我国的火灾调查更好更快的发展。
关键词:国外火灾调查;体系与机制;建议;火灾损失统计
1 引言
火灾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灾害之一,危害面广,发生的频率处于各种灾害的前列,是人类社会安全的主要威胁。目前就全国而言,火灾调查在各地的发展不一致,达不到平衡,不管是在数量上,还是在火调人员的专业水平上,都存在一定的差异。
日本、韩国是我们的近邻,在火灾调查工作方面发展迅速,但在他们的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会为我们预警,提醒我们在发展过程中应注意以及避免[1]。
2 日本的火灾调查
在日本《消防法》第七章《火灾的调查》中,对消防机关的权利做了明确的规定,有调查权、询问权、检察权等。日本将火灾分为建筑物火灾、林野火灾、汽车火灾、船舶火灾、飞机火灾、其他火灾六类。火灾发生的原因、蔓延的原因查明后,可以作为以后的防火和灭火的资料,在制定行政政策时也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2.1 火调机构设置
日本的消防部门与警察部门相互独立,是直属于政府部门的职能部门,实行地方自治。日本消防实行以市、町、村为主体的自治消防管理体制,消防部门由市、町、村长直接负责,其消防机构按规模大小分别设消防局、消防署和消防出张所。都、道、府、县除东京都设消防厅外,一般只在总务部或民生部设消防防灾课,主要负责对市、町、村消防工作进行指导和建议,但没有指挥权。就国家层面而言,总务省以直属局的形式设置消防厅,主要工作是制定消防法律法规,协调地方的防灾事务和重大的抢险救援行动等。一般情况下是由消防署对自己行政区域的火灾进行管辖,如果管辖区域出现疑难火灾或重大、特大火灾,首先要由消防署长向上级部门提交申请,市消防本部会派出专业火灾调查人员配合当地部门联合调查[2]。
2.2 火调队伍及装备
总务省消防厅消防研究所设立火灾灾害调查部,编配10人,配备了X光机、电子显微镜等物证鉴定设备,负责指导全国有较大影响和疑难火灾的调查工作。各地消防局出警时,一般有一辆火调车4~6名火调员同时前往。专职火调员一般经过多个消防岗位锻炼,具有较丰富的专业技能。在火场勘验时有自行设计的火场勘查车,长4米,宽2米,高2.5米,坐9人,前半部分为驾驶、询问、休息的场所,后半部分为液压、起重以及勘查器材库,火调人员要穿专门的勘查服,佩戴臂章。
2.3 火调任务
消防长或者消防署长对火灾原因进行调查,包括火灾发生的原因、火灾蔓延的原因、火灾造成人员死伤的原因及火灾造成的损失包括因为灭火和救援造成的损失。对于特征明显且有研究意义的火灾,最后的结果将作为建筑学会和火灾学会会刊的内容,可以用消防本部或者是个人的名义。
火灾调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概略调查,了解火灾情况,对烟气的颜色、火势状况、灭火时的观察,以及向报警人、知情人、当事人的询问;第二阶段是从灭火后开始的正式调查,灭火后,对现场进行保护,通过观察、分析,初步确认起火点,广泛收集能证明起火原因的一切证据。我国的火灾程序在内容上与日本的火灾调查相似,只是顺序的问题。
2.4 消防机构与警察部门的配合
在调查的过程中,对发现有放火和失火嫌疑的火灾,消防机构会联合警察部门共同调查,但消防部门是调查主体,对于此类案件,消防机构有优先权,由消防机构确定火灾的性质,警察负责调查取证,分工合作,完成调查。在日本,有放火嫌疑的案件很容易移交,一般来说每起火灾都会有消防和警察共同参与,所以这两个部门能很好地沟通、合作,使调查工作更好、更快完成。
2.5 火灾事故认定
火灾调查完以后,会出具一个关于火灾原因的最终的意见决定书,如果需要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决定书会交到法院或者警察那儿,不需要时可以选择交或是不交给当事人。一般情况下是将当事人叫到火灾的现场,将调查后的火灾原因告知,同时告知的还有认定的证据等,当事人对于火灾原因的意见书必须认可和接受。
2.6 火调结果的快速应用
日本特别重视火灾调查的结果,并能将其快速应用到消防法律法规和平时的消防工作中,避免以后出现类似火灾,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火灾调查结论运用及制品评价技术基盘机构(NITE)。NITE建有电气火灾模拟实验室、物证鉴定室,并聘请经验丰富的鉴定人员(包括消防部门退休专家)开展调查研究。当发生电气制品火灾后,政府认为有必要进行深入调查时,就转交NITE机构调查。如果调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则由经济产业省命令制品厂商停售并召回产品;如果发现法规标准有缺陷,则提请有关部门及时修改;即使是由使用不当造成,NITE也会通过召开记者发布会、网络等方式向公众发出安全防范提示。
2.7 教育培训
日本的消防教育分为几大类:职业与国民;初级与高级;基础与专门;干部与特殊等。其中,专科教育又分为警防科、救助科和火灾调查科。火灾调查科是实践教育课程,主要是为培养在火灾原因调查中的指挥者而设置,含有房屋燃烧的模拟鉴定和两轮车燃烧的模拟鉴定等,在完成实践训练的同时,还要学习通过科学的方法跟手段进行火灾调查。火灾调查专业的科目有火灾原因调查法规、原因调查、损害调查、鉴定、火灾调查文书、案例研究,其中原因调查是占比例最大的课程。
在日本,消防员的招聘录用方面要求很严格,最基本的条件是必须高中以上的学历。当然对于高学历的人才在录用时会有很多倾向性的政策,比如在工资或者其他待遇方面。
日本特别注重提高民众的自主防灾能力,每个都道府县皆建有防灾中心,设有地震体验室、烟雾体验室、灭火器使用体验室、防灾图书室等。
3 韩国火灾调查
根据韩国的《消防基本法》和《消防基本法实施规定》,火灾调查工作由防灾厅,市、道的消防本部和郡消防署负责。各消防基本部门在火灾调查、报告、火灾调查人员资格认定都要求按《消防基本法》严格执行。
3.1 火调机构设置
韩国在2004年成立了消防厅,消防厅属于行政自治部,有政策宣传总部、防灾总部、重建支援总部等。火灾调查机构隶属消防应对总部,别名火灾调查分析组或者火灾调查队,有专职的火调人员4个,市、道的消防本部和郡以下的消防署,都有专职火调人员。
韩国的火灾调查人员要获得国家颁发的资质证书,需要经过至少6个月以上的专门培训,通过考试且必须考试合格后才能得到。
韩国根据级别管辖将火灾调查分为三级,消防署对一般火灾进行调查,消防本部调查重大火灾,消防防灾厅对更大的火灾进行调查[3]。
3.2 消防机构职能
韩国国家消防局和市、道消防本部及消防署都设立了行政课、预防课、消防安全课和消防课。平时的执勤战备、灭火救援、采购装备等由消防课负责;对各单位或社会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消防安全教育、相关的考试等由消防安全课负责。消防官员实行岗位轮换制和任期制,国家消防局局长的任期是两年,市、道消防本部长的任期是四年,而消防署长和消防派出所长任期是六年,同时在任期内要按照规定在消防本部的下属部门内进行岗位轮换,最高服役到60岁,为终身制,但在50岁以后就可以申请退休。
3.3 火调任务
韩国《消防基本法》明确规定了火灾调查的任务,主要对火灾发生、蔓延和人员死伤的原因等进行调查,同时统计由于火灾造成的损失。火灾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民事调解消防部门不负责。发生放火案件时,消防部门会对火灾先进行认定,在交给警察部门处理。
3.4 火灾分类
韩国根据火灾性质将火灾分为四类:放火、失火、自燃、不清;具体又分为11类:电火、易燃液体火、可燃气体火、火炉、火炕、烟头、火柴(蜡烛)、火星、玩火、放火、其他等。
3.5 教育培训
韩国的在职消防人员也在中央消防学校参加培训,学校里成立了消防研究机构,对火灾原因进行研究。韩国有名叫消防鉴证公社的消防机构,是特别法人单位,聘请私人进行管理,一部分资金由政府提供,同时具有一定的政府职能,里面设立了对材料、报警产品、灭火器和消防水系统等的实验室。
不同于专业的消防机构,韩国民间也有很多的消防团体,相关的法律会为其提供法律保障。在韩国,每年会有很多的消防培训,其中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协会参加培训,韩国消防安全协会防灾教育馆面向社会开放,每年接待观众21万多人(截止2003年已经接待270万人)。韩国《消防法》专门作出规定,消防行政部门对专职消防队伍人员进行培训;韩国消防安全协会承担社会的消防培训任务。
4 国内外火灾调查对比及对我国的启示
4.1 国内外火灾调查对比
(1)火灾调查结论的及时转化。日本消防部门认为每一次火灾调查对灾后预防工作都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灾后防范对策,并能立即启动相关法规调整、标准修订等工作。如NITE从受理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反馈政府启动标准修改和发出安全提示,真正使火灾调查得出的教训落到实处,达到了火灾调查工作的最终目的。
(2)火灾调查队伍专业化程度。日本各地消防局、消防署均建立了火灾调查专门机构和专(兼)职火调员,火灾调查业务也是中高级消防人员进修时的必修课。相比之下,我国火灾调查队伍量少质弱的局面还没有改变。
(3)火灾调查装备。日本善于应用成熟的民用技术为火灾调查工作服务,如用X光机透视塑料熔融物,用蛇管探测仪观察塌落物内部情况等等。除了鉴识室专项勘验仪器外,在火灾调查车上还配备了GPS导航、可燃气体快速检测、发电、破拆及个人防护装备。我国的多数基层消防部门配备了火灾现场勘查工具箱,但还不能满足火灾现场勘验的实际需要,配置的种类、数量和质量上仍需加强[4]。
4.2 对我国火灾调查的启示
(1)建立并完善火灾调查结论转化为火灾预防效果的机制。一是建立火灾调查与消防法规、标准修订的联系机制。二是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对火灾暴露出的相关部门监管中的问题,进行通报函告,推动相关部门提高综合监管水平。三是利用火灾调查结论增强宣传教育效果。对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曝光生产厂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加强火灾调查基础工作研究。发挥部消防局所属4个消防研究所作用,开展火灾多发原因的研究,提出针对性预防对策,推动各项制度的落实;研究改进火灾调查和火灾统计制度,使火灾调查工作摆脱民事纠纷的困扰,以腾出更多的精力加强技术调查。
(3)加强火灾调查专业队伍建设,配备实用火调技术装备。最根本的是要保证火灾调查人员的稳定。在火调岗位的人才选拔上,可以偏向于从地方大学的学习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入手,有相关的专业基础,可以更快、更好地适应这个岗位的工作。
(4)增强消防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建立火灾分析研判与消防宣传工作联系制度,根据火灾多发时节和特点开展针对性宣传教育;借助火灾实例、实物增强宣传教育效果。
(5)建立面向社会的开放型的职业消防教育办学方式。面向整个社会开展消防教育。提高全民的消防意识,从主观上重视消防,从源头上降低火灾发生的频率;自觉地维护消防安全[5]。
(6)创新火灾调查机制。我国还没有火灾损失统计的中介机构,目前的火灾损失统计是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来承担,我们可以建立专业的火灾损失统计机构,使这项工作更为专业、准确。
5 结论
通过对日本、韩国现行的消防制度及火灾调查等相关规定的总结和分析以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我们可以借鉴一些日本、韩国火灾调查的先进方面。
(1)及时将火灾调查结论转化为火灾预防的实际效果。
(2)提高火灾调查队伍的专业化程度。
(3)增强火灾勘查设备的实用性。
(4)注重消防宣传的实效性。
本文在关于火灾调查的法律法规及火灾调查任务、机制等方面还有很多不足,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需要更加努力,分析总结,取长补短,使我国的火灾调查制度更为规范,机制更为合理。
参考文献
[1] 邱越. 当前火灾事故调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科技创新导报,2014(13):188.
[2] 黄志强,傅胜兰,黄卫民. 当前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需解决的突出问题[J]. 武警学院学报,2012(06):87-88.
[3] 谢福根. 从东京到首尔赴日本和韩国火灾调查考察记[J]. 新安全东方消防,2008(10):64-67.
[4] 冯思兰. 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思考[J]. 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4(09):75-77.
[5] 戴伟强,魏伟平. 关于加强和改进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探讨[J]. 城市建筑,2013(12):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