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消防科技与工程学术会议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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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众多的火灾调查中存在问题与探讨

丁 可

(山东省聊城市公安消防支队,山东 聊城)

摘要:火灾原因调查是《消防法》赋予消防机构的一项法定职责,消防机构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目前,物流仓库、城市综合体、批发市场等大体量的建筑场所一旦发生火灾,涉及的当事人就非常多,这类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也面临一些难点。本文从现场保护、损失统计等方面对该类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从建立火灾事故认定代表制度等角度提出了几点看法。

关键词:当事人;众多;火灾事故调查;探讨

1 引言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物流仓库、城市综合体、批发市场等大体量建筑(群)越来越多,这些建筑场所一旦发生火灾,涉及的当事人就非常多,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也非常大,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异常复杂。依据当前的法律法规,这种当事人众多火灾事故的调查,与一般情况下的火灾调查相比,存在着一些难点。消防机构在对该类火灾进行调查时,全面界定当事人的范围、准确统计火灾损失等工作都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

2 当事人的定义与界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以下简称121号令)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的定义为:“当事人,是指与火灾发生、蔓延和损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1]根据该规定,火灾当事人适格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必须与火灾的发生、蔓延和损失有关系;二是与火灾必须有直接利害关系。在具体的火灾案例中,凡是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列入当事人的范围。这就意味着,在高层住宅、批发市场等大体量建筑(群)火灾中的当事人的数量能够多达几十名甚至数百名。

3 当事人众多的火灾调查中的存在的问题

3.1 火灾现场的保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火灾原因调查指南》GA/T 812—2008第5.3.1条也对火灾现场的保护范围、保护时间、保护方法等进行了规定[2]。但是,当事人众多的火灾往往过火面积比较大,设置警戒带、派员看守等方法,并不能取得理想的保护效果。比如,某麦田火灾过火面积800余亩,当事人多达187名,此时,常规的火灾现场保护方法就无法使用。同时,火灾当事人众多的情况下,当事人并不受同一权利义务的约束,火灾现场往往容易受到部分当事人的清理或破坏。

3.2 火灾损失统计中的问题

121号令第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规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由当事人如实申报并附有效证明材料,消防机构如实统计。实践中,消防机构主要依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 185—2014)进行统计,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但在当事人众多的火灾损失统计过程中,工作量大并不是主要问题。按照民法范畴内侵权责任的相关要求,起火部位或起火点的当事人应当对其他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而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记载的损失数额,会影响当事人的民事权益,非常容易引起纠纷。在价格鉴定过程中,鉴证机构一般需要委托人提供相应的物品清单、单据等证明材料,由于火灾焚毁等客观原因,消防机构及当事人均不能提供,导致当事人对火灾损失数额存在异议[3]

3.3 认定说明和送达方面

由于火灾当事人众多,认定说明和送达,不仅面临工作量大、组织困难等实际情况,而且容易导致不符合当前法律法规而存在瑕疵。例如187名当事人的麦田火灾,认定说明会的组织花费了大量人力,当送达时,仅有一小部分人进行了直接送达,其余当事人由于外出打工等原因,无法送达,最终采取了公告送达。也就是说,在当事人众多的火灾认定中,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往往需要使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送达形式,才能完成送达程序。

3.4 申请复核方面

目前,在火灾事故认定中,是必须要认定起火部位或起火点的。而在民法范畴内,一般情况下,起火部位或起火点的当事人对其他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负侵权责任的当事人往往会对火灾认定存在异议,从而提起火灾认定复核。一旦符合受理的条件,复核机构在受理某一个(或一部分)当事人的复核申请后,按照121号令的规定,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那么复核机构就将面临受理通知书和复核决定书送达方面的困难。同时,由于申请复核的当事人并不能约束其他当事人对火灾现场进行保护,复核过程中的现场复堪就无法进行,只能对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一旦复核机构撤销原认定,无论是直接认定还是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认定,认定说明和送达方面的困难,又将重现。

4 改善上述问题的几点看法

4.1 适当引入“当事人主义”

“当事人主义”原本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位于核心的地位,确定诉讼请求,收集和证明相关证据资料由当事人负责[4]。《消防法》规定,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火灾事故认定过程中,除刑事案件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规定,适当引入“当事人主义”。即在当事人众多的火灾处理中,一般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调查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位于燃烧终止线,损失非常小,当事人放弃民事权利,也明确表示不领取认定书,且对认定起火部位(点)、起火原因没有影响,那么可以将这部分单位和个人不列入当事人的范围。这样可以减少工作量,也可以提高事故处理的效率。

4.2 探索建立火灾认定代表制度

目前,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当符合一定条件时,均可以通过推选或指定的方式成立代表人诉讼。在当事人众多的火灾认定过程中,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建立火灾认定代表制度,明确适用该制度的条件,确定代表人产生的方式,从而减少或消除当事人众多这一约束因素对火灾事故认定的限制,由代表直接参与火灾事故认定的全过程,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执法资源,使火灾事故认定书及时作出,让火灾事故得到及时处理,从而解决当事人众多和火灾调查力量有限之间的矛盾[5]

4.3 进一步完善送达制度

除当前的各种送达方式外,可以建立委托送达制度,明确委托送达的适用条件,通过委托公安派出所进行送达。同时,随着社会科技发展,就有了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送达方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这些送达方式具有即时、快捷的特点,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和资源,但同时,也存在送达证明材料不好固定等问题,所以应建立相配套的送达笔录等固定送达结果的制度,保证送达的效果,从而达到保护当事人权利的目的[6]

4.4 完善火灾调查协作机制

加强消防机构、刑侦部门和公安派出所直接之间的协作,对及时、准确查明火灾原因、侦破刑事案件,提高火灾事故认定和处理的整体效能具有重要意义。要进一步完善火灾调查协作机制,全力整合本区域内的火灾调查力量,实行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确保消防、刑侦和派出所之间的协作配合,集中力量开展调查工作,特别是做好涉嫌放火等刑事案件共同侦查和和移送工作,对解决当事人众多火灾调查中存在的问题,具有现实的积极意义。

5 结论

当事人众多的火灾调查工作,并不是某一个工作步骤的简单重复,而是涉及火灾现场保护、损失统计和送达等方面的复杂过程,必须要严格遵守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等原则,保证此类火灾处理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三者的统一。

参考文献

[1] 公安部.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Z],2009.

[2] GA/T 812—2008 [S].

[3] 杨霖.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调查与探讨[A]//牛耀光. 火灾调查技术. 天津:天津出版传媒集团,2014. 39-41.

[4] 当事人主义_百度百科[EB/OL]. http://baike. baidu. com/ link?url= tPi-rGFczs_GA_2zM 9XhTGomHkrJNa NmYxRmQKB dwR77CzweTIg15 Jkb149 FUVKueZEbJzQLy1 DTbi1jPodC8K,2016. 02. 20 10:06:00.

[5] 代表人诉讼制度_百度百科[EB/OL]. http://baike. baidu. com/ link?url=49QnMu2z4tm JChV bMbxhnTN6MUSjVCU0buZG-7GGQ6l0mSXfAO7VKN_JdHhn_mFiXlnLfhTAG364LVhuKTyI_,2016. 02. 23 15:02:00.

[6] 李炳稳. 行政诉讼中的送达问题初探[EB/OL]. http://www. chinacourt. org/ article/ detail /2011/01/id/439473. shtml,2016. 02. 23 16: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