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烟花爆竹的质量要求
1.4.1 外观
(1)产品应保证完整、清洁,文字图案清晰。
(2)产品表面无浮药、无霉变、无污染,外形无明显变形、无损坏、无漏药。
(3)筒标纸粘贴吻合平整,无遮盖、无露头露脚、无包头包脚、无露白现象。
(4)筒体应黏合牢固,不开裂、不散筒。
1.4.2 产品平稳性
不需要加工安装的C级、D级,且放置在地面燃放主体不运动的烟花(喷花类、玩具类产品),筒高超过外径三倍的,应安装底座,底座的外径或边长应大于主体高度(含安装底座后增加的高度)的三分之一。
个人燃放类组合烟花筒体高度与底面最小水平尺寸或直径的比值应≤1.5,且筒体高度应≤300mm。
1.4.3 引火线
(1)点火引火线的引燃时间应保证燃放人员安全离开,应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引燃主体。D级引燃时间为2~5s;C级引燃时间为3~8s。组合烟花引燃时间为6~12s。电光花类(线香类)烟花可以无引火线。
(2)组合发数≥25发的组合烟花,必须安装主引火线和备用引火线,且引火线位置必须醒目或有明显标记。
1.4.4 药量
装药量应符合附录1的规定。
1.4.5 原料
烟花爆竹不得使用氯酸盐作为原料,因为使用氯酸盐的烟火药对撞击能、摩擦能、热能等各种初始能都很敏感(危险),容易在生产、装卸、运输、储存中发生意外燃烧爆炸事故。
1.4.6 燃放性能
(1)烧成率应符合表1-1规定。
表1-1 烟花爆竹的类别及烧成率的规定
(2)产品燃放不应出现倒筒、烧筒、散筒、低炸现象,且燃放后筒体不应继续燃烧超过30s。
(3)发射升空产品的发射偏斜角应≤22.5°,造型组合烟花和旋转升空烟花的发射偏斜角应≤45°(仅限专业燃放类)。
(4)个人燃放类产品燃放时产生的火焰、燃烧物、色火或带火残体不应落到距离燃放中心点8m之外的地面。专业燃放类产品燃放时产生的火焰、燃烧物、色火或带火残体不应落到距离燃放中心点B级20m、A级40m之外的地面(特殊设计的专业燃放类产品除外)。
(5)产品燃放时产生的炙热物与燃放中心点横向距离为:C级≤15m,B级≤25m,A级≤50m。
(6)产品燃放时产生的质量>5g(纸质>15g,设计效果中的飘浮物除外)的抛射物与燃放中心点横向距离为:C级≤20m,B级≤30m,A级≤60m。
(7)旋转类产品的允许飞离地面高度应≤0.5m,旋转直径范围应≤2m。
(8)手持喷花类、吐珠类、电光花类(线香类)产品手柄或距离手持部分100mm内不得装药或涂敷药物。
(9)造型玩具产品行走距离应≤2m。
(10)线香型产品不应爆燃,燃放高度1m±0.1m时不应有火星落地。
(11)烟雾效果不应出现明火。
(12)组合烟花类产品燃放时应符合如下规定。
1)不得出现炸筒、散筒、倒筒、冲底、断火等现象,发射升空的内筒不得出现低炸、火险等现象。
2)C级组合烟花升空最低发射高度应≥10m。
3)内筒型组合烟花和混合型组合烟花的内筒部分要求分别为:21mm<单筒内径≤40mm,发射高度≥20m;单筒内径≤20mm,发射高度≥1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