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战时大后方的生产和交通
一 大后方的工矿业
抗战前,中国数量有限的工厂,大半集中于沿海省份。“七七”事变后,政府即下令沿海各厂矿迁入内地。从1937年7月至1940年底,三年半时间,完成了中国有史以来第一次工业大迁移。其中,上海迁出之民营工厂共146家,机料14600余吨,技工2500百余名,成效颇著。苏州、无锡、常州、南京、九江、芜湖一带工厂,除少数内迁外,大多沦陷。此外,湖北武汉附件厂矿迁移,比较彻底。大冶铁矿共运出5.7万余吨,武汉共迁出民营厂160余家,省有各厂迁出6000余吨,汉阳钢铁厂及六河钢铁厂亦完成拆迁。湖南、浙江、福建等地也有部分厂矿内迁(192)。内迁厂矿共计639家,其中经由政府助迁者共448家,包括钢铁工业2家,机械工业230家,电器制造41家,化学工业62家,纺织工业115家,饮食品工业54家,教育用品工业81家,矿业8家,其他工业54家。内迁器材共计12万吨(193)。按性质分类,机械工业约占40.40%,纺织工业占21.65%,化学工业占12.50%,教育文化工业占8.26%,电器工业占6.47%,饮食品工业占4.91%,钢铁工业占0.24%,其他工业占3.79%,矿业占1.78%。内迁厂矿区域分布,以四川为最多,占内迁总数54.67%,湖南次之,占29.21%,陕西占5.90%,广西占5.11%,其他各省占5.11%(194)。这些内迁厂矿,为战时大后方工业重建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抗战爆发后,战时工业对于支持长期抗战,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战时工业建设负有四个基本任务:第一,增加军需原料和制品的生产,以提高国防能力;第二,增加出口物资的生产,以提高对外的支付能力;第三,增加日用必需品的生产,以安定人民的生活;第四,发展基本工矿业,以奠定工业化的基础。作为战时经济建设的主要领导机构,经济部以最大努力,积极推行两大政策:即一方面用国家资本,在后方各省自行经办各种重要的工矿业;另一方面协助战区的重要民营工矿迁入内地,并奖励人民大量从事后方的工业投资(195)。
国营事业的兴办,主要由经济部资源委员会负责进行。抗战前夕,资源委员会已经开始施行重工业和矿业的发展计划,包括统制钨、锑和建设年产2000吨的钨铁厂,年产共达30万吨的湘潭和马鞍山炼钢厂,年产共30万吨的灵乡及茶陵铁矿,大冶等铜矿和年产3600吨的铜厂,年产共5000吨的水口山和贵县铅锌矿,年产共150万吨的高坑等煤矿,开发延长等油矿和年产2500万加仑的炼油厂、氮气厂、机器厂、电工器材厂(196)。由于抗战的爆发,上述事业大都停顿中断,但相应的器材设备尽可能往大后方迁运、重新安置,而相关的规划、筹办经验、技术和人才,则直接有助于推进战时的工矿事业。
抗战爆发后,后方企业中很快确立了国防工业和重工业“在民族工业中的领导地位”(197)。1938年1月15日,蒋介石致电经济部长翁文灏,要求筹办后方军需工业,地点以川、黔、湘西为主,从速制定方案;另要求拟定西南、西北战时经济建设方案(198)。1938年8月1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资源委员会组织条例,进一步增强了资源委员会的权限,使其职掌包括:创办及管理经营基本工业,开发及管理经营重要矿业,创办及管理经营动力事业,办理政府指定之其他事业(199)。在服务抗战、增强国防的目标下,资源委员会倾力发展重工业、矿业和电力事业。国民政府相应实施了多项政策措施,主要有:1.奖励工业技术,其范围包括发明和新型或新样式之创作,甚至对于尚未完成的发明创作,经审查合格后,即可获得经济部协助试验。2.厘定工业标准,先后成立医药、器材、化工、机械、电工、矿冶等工业标准委员会,审定颁布相应的工业标准。3.扶助民营事业,包括贷助资金、供应材料、训练技术员工、定购机器成品等。4.扩充电力事业,包括筹设国营电厂、协建民营电厂、督导自用电厂等(200)。
为扶助后方关系国防民生之重要工矿业的发展,国民政府还于1938年12月颁布了《非常时期工矿业奖助暂行条例》,奖助方法包括保息、补助、减免出口税及原料税、减免转口税及其他地方税捐、减低国营交通事业运输费、提供低利贷款等多种方法(201)。
经过四年,大后方的工矿业有了较大的发展。1938年,后方各省新增了40家工厂,1939年新增466家,1940年新开工589家,1941年新增843家,到1942年,大后方各省共有3700家工厂,资本总额达20亿余元,工人约24万人,动力约14万马力(202)。其中,属于重工业范围的厂家约占工厂总数的35%,资本额则占了50%左右(203)。到1940年底时,资源委员会已设或筹设的工矿业已达70余个单位;其中已较有规模者,计工业29个单位、矿业22个单位、电气20个单位。工业方面,特别注重机械、电气、冶炼、化学等基本部门。矿业方面,特别注重开发和国防及易货有关的资源,如煤、铁、石油、铜、钨、锑、锡、汞等。电业方面,则特别注重后方各新兴工业中心的动力的供给,庶几动力的发展可以和整个的工业化之推进密切配合(204)。
大后方各省中,四川原来的交通条件相对较其他省份便利,原料丰富,抗战爆发后自沿海地区迁入的厂家最多,又为抗战之中枢,因而工业发展最为迅速。1938年之前,四川的工厂总数不过240余家,但到1942年底,已增至1600余家,增幅达七倍以上。其次是湖南和陕西,1938年前两省工厂数分别为90余家和70余家,至1942年,该两省的工厂数都增加了4倍。此外,云南、贵州、甘肃等省的工厂数亦有很大的增加。在后方各省的工厂总数中。四川约占44%,湖南占13.34%,陕西为10.24%,广西为7.77%,甘肃为3.69%,贵州为2.98%,云南为2.82%。在国统区的工业资本总额中,四川约占58%,云南占10.8%,广西占7.89%,陕西占5.43%,浙江占4.71%,湖南占3.91%,甘肃占3.19%,贵州占3.38%(205)。总之,以四川为中心大后方各省工业的发展,已经改变了战前的中国工业布局。
在抗战爆发后的四年里,后方工矿业各个行业之间,甚至每个行业的各个部门之间,发展的具体情况也有所不同。
采掘冶炼业。煤是战时后方各省交通和工业最急需的燃料,在整理旧矿的同时,开发了不少新矿。1938年上半年,平汉线北段各煤矿相继失陷之前,国民政府有关部门即尽量将采掘设备拆迁,移用至后方各矿,如曾将中福公司之设备迁用于湖南湘潭、湖北大冶、江西萍乡、四川天府等煤矿。后方各省中,四川的采煤业发展较快,当时或由资源委员会直接投资,或由经济部工矿调整处提供贷款,扩充三才生、宝源、江合、东林等旧有各矿之设备,开拓运输通道;另一方面新设华安、华银、全济、华昌、义大等矿。1938年四川省产煤不过140万余吨,1940年即增至279万余吨,两年中增幅几达100%。其他各省的煤业也得以改造扩建和新建。云南的明良煤矿扩建为明良公司,所产煤用于昆明之工厂和滇越、叙昆两路,又开办了宜明煤矿,从事炼焦。在贵州,将筑东煤矿改组为贵州煤矿公司,开采筑东和林东煤田。湖南、广西、江西、西康等省的煤矿,也在资源委员会和各该省政府的协作支持下,有了明显的发展。在西北地区,一方面由陇海铁路局与陕西省政府合作开发同官煤矿,以满足陇海路行车对煤的需求;另一方面,经济部投资协助陕西白水、蒲城、陇县等地煤矿改进产运,在甘肃投资开采永登煤田。从整个后方地区来看,煤的产量有较稳定的增产。1938年产煤470万吨,1939年为550万吨,1940年达570万吨,1941年增至600万吨,1942年则达631万余吨(206),资源委员会系统的煤矿产量则有较大幅度之提高:1937年为2万吨,1939年增至19.2万吨,1941年达51.7万吨(207)。
石油的开采,战前仅陕西延长永平油矿有少量生产。1938年初,政府延聘专家,设立机构,从事油矿之探勘工作。1938年,资源委员会加紧对四川巴县石油沟、甘肃玉门石油河等地的勘探。巴县的钻探获得了大量天然气,为嗣后的正式开采打下了基础。玉门地区的钻探取得了极好的结果,尽管该矿地处塞外、交通不便,采油器材、给养物资的运入和石油产品的输出颇为困难,但1939年起便正式投产,并陆续增开新井、扩大开采,又设炼油厂,生产汽油。玉门油矿投产后,产量连年增加:1939年为4160加仑,1940年达73013加仑,1941年增至20.9万加仑,1942年更提高到189.57万加仑。另外,玉门油矿1941年开始出产煤油113,040加仑,次年即增产为596,936加仑(208)。从整个资源委员会系统来看,石油产品(包括汽油、煤油、柴油)也是连年增加的:1939年仅为1.5万加仑,1940年便增至16.7万加仑,1941年达46.3万加仑。另外,天然气自1941年开始生产,当年产量为2.7万立方米,1942年就增至23.3万立方米(209)。
与煤、油、气三大能源产品相比,钨、锑、锡等重要出口物资的生产并不理想。钨砂1937年产量为11,926公吨,1939年为11,509公吨,1941年为12,392公吨。锑的产量,1937年已达14,597公吨,1939年减少到11,988公吨,1941年更减少到7991公吨。锡的产量,1939年为2501公吨,1940年增至17,416公吨,到达战时最高水准,1941年为16,589公吨,以后连年下降。有色金属方面,西南地区的云南东川、西康宁雅、四川彭县等矿,先后由资源委员会和各该省政府联合投资,进行改造扩建,除本身开采外,还收购其他小矿所产之土铜,一并冶炼粗铜。至于提炼精铜(电解铜),主要设有重庆和昆明的练铜厂,年生产能力总共达2000余吨。但粗铜来源的限制,实际产量不高。1938年,精铜产量为580公吨,1939年为582公吨,1940年增至1415公吨(战时最高产量),1941年又下降到779公吨。至于铅、锌,有川康铜铅锌矿物局在西康会理天宝山开采,滇北矿物局亦产纯净铅、锌,湖南练铅厂和炼锌厂经拆迁后,又重建复工。这两种金属的产量也不高。1939年,精铅和精锌的产量分别是262公吨和40公吨,1941年的产量则为277和20公吨(210)。
而作为工业发展重要标志之一的钢铁业,其发展亦远不能满足战时的需要。战前后方铁厂多用土法,制钢的设备尤少。抗战爆发后,面对抗战军需与众多工厂重新建设的需要,钢铁业的建立即成为各方重视的重点,并在各方努力下,取得一定成效。
国民政府有关部门除将上海等地的钢铁厂内迁外,并于1938年将湖南湘潭筹建中的中央钢铁厂的设备、汉阳钢铁厂和汉口扬子铁厂等钢铁企业的设备,迁至川、滇,改建和设立新厂。例如,为完成汉阳钢铁厂的拆迁,国民政府军政部兵工署与经济部资源委员会,于1938年3月,合建钢铁厂迁建委员会(简称“钢迁会”),负责将汉阳和大冶两钢铁厂部分设备及六河沟铁厂百吨炼铁炉,拆迁到重庆大渡口,重建大渡口钢铁厂,并于1939年冬与兵工署第三工厂合并,成为战时规模最大的钢铁联合企业(211)。另外,兵工署1937年1月接管并继续筹建此前由四川地方政府筹备的重庆电力钢铁厂,并于1939年7月1日正式成厂,改名为“军政部兵工署第二十四工厂”。该厂经过不断扩充,年产钢最高达到4000多吨,农产钢材、丝钉等3900多吨,是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后方最大的兵工用钢生产工厂(212)。此外,较为重要的钢铁企业还有,以炼制合金钢铁材料为主的兵工署第二十八工厂(213),资源委员会创建或接办的资渝钢铁厂、威远铁厂等,抗战时期官商合办的最大钢铁联合企业——中国兴业公司,由上海迁川重建的民营渝鑫钢铁厂。除了四川,在云南则有中国电力制钢厂、云南钢铁厂(214)。经过数年努力,后方铁厂家数已由战前的几家增至114家,资本总额约为1.2亿元,每年最大生产能力9.9万吨,炼钢厂有10家,资本总额约1亿元,生产能力达3.9万吨(215)。后方各省钢铁冶炼设备也在逐渐扩充,技术不断进步,历年钢铁产量不断增加。如下表所示(单位:吨):
资料来源:《国民党六大行政院工作报告》(1938—1945),《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四编(三),第592页。
可见,战时后方地区铁与钢的历年产量均有提高,但尚属较低的水准。
电力。战前中国本国资本之电业生产比较落后,在二十三个省区内,国营民营电厂合计仅460家。1936年装机容量35.587万千瓦,发电77255万度,且发电厂主要集中于沿海地区。后方电厂数寥寥无几,资本总额才686万元,装机容量仅1万千瓦,发电1400万度。抗战开始,全国电厂沦陷达三分之二,其时后方华中、华南及西南各省电厂共有141家,而川、康、滇、黔、陕、甘六省则仅占到30家,且设备陈旧落后,无法满足后方工业需要。有鉴于此,经济部加强了对后方电力事业的投资与建设(216)。通过向国外购买电机设备,拆迁战区发电设备等措施,后方电气事业得以初步发展。从1938至1940年的三年里,资源委员会在川鄂区、湘黔区、云南、四川、湘潭、西安、安庆等地区建设电厂,特别是利用后方水利资源,建成多处水力发电站。至1941年,大后方各省已有电厂116家,资本总额1.35亿元,装机容量已达5.3万千瓦,发电9300余万度。其中四川省就有发电厂27家,资本7000余万元,装机容量2.3万千瓦,发电4900余万度;云南电业资本总额1400余万元,装机容量6000千瓦;陕西电业资本总额400余万元,装机容量5000千瓦;湖南电业资本总额1000万元,装机容量3000千瓦;广西电业资本总额600余万元,装机容量5500千瓦(217)。战时历年后方地区总的发电容量和发电度数见下表:
资料来源:《国民党六大行政院工作报告》(1938—1945),《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四编(三),第590页。
不仅发电容量与度数逐步增加,电厂的分布区域也在逐步扩展,工业用电的比率不断加大,后方工业电气化程度有所提高。
机器制造业。战前中国机器制造业集中于上海,且以机器修理和零件制造为主,也有若干种纺织机之制造,但电动机和工作机的制造极少。而在后方地区,机器制造业完全是空白。抗战爆发后,机器工厂在内迁工厂中为数最多,迁入后方的机器厂有180余家,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增加到680余家,资本总额达3.3亿元,从业工人30000以上,使用动力16000马力。所制造的机器,已着重于工具机、作业机和电动机。从地域分布来看,四川最多,有330余家机器制造厂,资本总额约1.6亿元;广西有87家机器制造厂,资本总额9000余万元;在贵州、云南、甘肃、湖南等省,也设立了机器制造厂。这里,还可以从典型机器产品生产指数的变化来看后方机器制造业的发展。以1938年工具机的产量指数为100,那么1939年达204,1940年为296,1942年增至367;又以1938年内燃机的产量指数为100,1939年为151,1940年为529,1941年达706(218)。后方各省主要机器产品(含电器工业产品)产量见下表:
资料来源:《国民党六大行政院工作报告》(1938-1945),《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四编(三),第594页。
化工业。主要指制造液体燃料及酸碱等基本化工品的工厂。化学工业战前甚不发达,1936年全国共19家,集中于天津、上海和广东,资本总额1000余万元,年产各种酸约34.4万担,碱86万担。化工业原本在后方属于空白,经过数年之发展,工厂数达44家,其中酸厂31家,碱厂13家,资本总额4.8亿元,各种酸的生产能力为1.9万吨,碱的生产能力为1000吨,但受到原料的限制,实际年产量酸类2000吨,碱3500吨(219)。此外,主要由资源委员会规划筹建了后方的工业酒精生产企业,1938年6月首先在重庆设四川酒精厂,1939年又成立资中酒精厂,在其他省份也先后设立或接办了20余家酒精厂。1939年后方各厂酒精产量共约28万加仑,1940年增至66.9万加仑,1941年产量达129.8万加仑,1942年达到239.6万加仑(220)。工业酒精的生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液体燃料匮乏的局面。同时,经济部于1938年设植物油提炼轻油厂于重庆,试自植物油炼制轻油,以代汽油,并取得初步成效。1940年,经济部令资源委员会调查五通桥附近煤产,筹建为焦油厂,以低温蒸馏方法,从烟煤中提炼动力油料,如汽油、柴油、灯油等,并于1941年正式出产,陆续扩充(221)。历年化学工业重要产品产量增减情形,如下表所示:
资料来源:《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六),第310页。(说明:原件缺各产品产量单位。)
纺织业。抗战爆发时,后方棉纺织业仅有纱锭25,000枚。后经上海等地迁入纱锭22万余枚,纺织厂数增加到55家;至1941年底发展到76家,资本总额1.78亿元,纱锭30余万枚。后方棉纺织厂约有65%在四川,30%在陕西。整个后方棉纺织业的规模,仅及战前中国棉纺织业的4%,华商棉纺织业的10%左右。由于原料和重要器材的不足,实际开工纱锭数约为25万枚,实际开工布机1800余台,另有千余台未开工。从毛纺织业来看,后方地区的机器毛纺织厂都是在抗战爆发后设立的,如重庆附近的中国毛纺织厂、民治纺织厂,乐山的川康毛织公司,西安的西京、西北毛纺织厂。与重工业有所不同的是,在后方纺织业中,民营企业在资本和生产能力方面,均略高于国营企业(222)。
面粉业。战前中国机制面粉厂有百余家,集中于江苏山东、河北,年产量约7500万袋,最大之厂家日产达1.4万余袋。抗战爆发后,战区不少面粉厂迁至后方,如迁至陕西宝鸡的有福新、大新厂,迁至西安的有和合、同兴厂,至重庆的有庆新、正明等厂。加上战前后方原有的面粉厂,至1941年后方面粉厂总数为70余家,集中于陕西和四川,广西、湖南次之,云南、江西又次之。另外,后方机器厂制造了不少小型面粉机,以增加各厂的生产能力。当时后方面粉厂的规模都不大,最大的陕西咸丰面粉厂日产也只有5000袋,大多数厂日产在2000袋之下。据统计,1938年后方各厂生产面粉151.3万袋,1939年为192.6万袋,1940年增加到323.92万袋,1941年的产量达到了451万袋,1942年进一步增至488万袋(223)。
后方主要民生用品历年生产情况见下表:
资料来源:《国民党六大行政院工作报告》(1938-1945),《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四编(三),第599页。
总之,通过国民政府的大力扶持,在大量内迁厂矿企业的基础上,大后方的工业在1942年前取得了快速发展,成就斐然。据经济部统计,截至1941年底止,依工厂登记法准予登记之后方工厂共有1350家。其中,冶炼工厂由4家增至87家,机器厂由37家增至736家,电工器材厂由1家增至44家,化学工厂由78家增至380家,纺织服装工厂由102家增至273家,水泥厂由1家增至7家,酒精厂由3家增至133家,机器制纸厂由3家增至14家,面粉厂由6家增至17家,炼汽油厂已达22家,炼润滑油厂5家,炼柴油厂15家,煤、铁矿由33区增至112区(224)。后方各省摆脱了战前工业寥寥无几的局面,并开始形成了一些工业区。后方工业的发展,为支持长期抗战,并取得最终胜利,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 大后方的农业
战时大后方作为中国的政治和经济中心,军糈民食和其他生活必需仰赖农业甚重。以粮食而言,战前中国平均每年输入洋米达1600余万担,小麦和面粉每年平均2000余万担(225)。抗战爆发后,一方面东部战区人口大量移至后方,另一方面海口均遭封锁,进口受阻。此外,大后方工业的发展,也需要一些农产品作为原料。于是,为谋求战时农副产品需求的自给自足,国民政府将发展大后方农业摆在十分重要的地位,并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
(一)增加耕作面积。首先是鼓励垦荒,直接扩大耕地总面积。战前,西南、西北各地均有大量可耕地未开发。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有关当局把扩大耕地面积与安置难民和内迁人口相结合,比较重视该项事宜。例如,对于陕西黄龙山、四川边区、广西西北各县、江西南部各县,经济部派员调查,并与当地政府配合,进行大规模难民垦殖。到1942年底,西南各省成立垦殖单位110个,新开垦耕地333万亩(226)。此外,推广冬耕制也是重要措施,如1938、1939年在广西、贵州、湖南等省增加小麦种植面积100多万亩,1940年进一步在后方各省扩大小麦种植面积920余万亩,大麦170余万亩,豆类200余万亩(227)。川、滇、黔、桂四省1938年增加稻谷种植面积980万余亩,增加棉花种植面积165万余亩;1938年又增加稻谷种植面积200万余亩,增加棉花种植面积近110万余亩(228)。
(二)推广良种。为了改良农作物品种,以中央农业实验所为倡导机关,同时督促各省农事机关,对极需自给自足之食粮,可以换取外汇之出口农产品,以及可为工业原料兼可外销之农产品,努力进行优良品种的培育与推广。在水稻方面,中央农业试验所培育出可供推广的品种120余种,与当地之农产品相比,平均可增产60余斤,产量最高者可增产190余斤。1938和1939两年内,仅在湖南省就推广良种33万余亩,增产稻谷26.5万担。1940年除了在湖南推广良种65万亩外,在广西、江西、四川、浙江、广东、福建等省共推广良种25万亩,是年相应增产稻谷约57万担。在小麦方面,战前中央农业试验所曾收集了中外品种5600余种,抗战爆发后运至后方继续试验推广。从1938年到1940年推广了“金大2905号”、“中农28号”等良种,较农家普通品种之产量,每亩可增产15市斤至41市斤。其中,仅1940年就在陕西便推广良种麦18万余亩,四川推广了8万余亩,河南推广3.4万余亩,江西推广2.6万余亩,贵州、浙江各推广2万余亩,上述各省1940年因推广良种而增产小麦9万余市担(229)。在棉花方面,1938、1939两年在四川推广优良棉种共19余万亩;1940年又推广了38万余亩,其中“德字棉”14万亩,计增收皮棉4.1万担(230)。又在陕西关中平原普及“斯字棉”的种植,产量比当地土棉增产65%。另外,1938年发现云南木棉纤维细长,颇具经济价值,即推广种植,并由农产促进委员会试制相应的“七七纺织机”,效果良好,也加快了木棉的推广。此外,对于可供出口的农产品,如桐油、茶叶、蚕种,也积极进行优良品种的推广。
(三)防治病虫害。在水稻方面主要是防治螟虫害,如1938年至1940年连续在川西水稻区指导防治螟虫,相应增加产量约合19万担。在麦类方面,主要是防治黑穗病和线虫害,1937年在安徽防治麦田病虫害1万余亩,1938年在四川、贵州防治麦田病虫害400余亩。以后防治面积迅速增加,1939年在川、黔两省防治麦田病虫害19.3万余亩,1940年在川、黔、陕、滇、甘等省防治麦田病虫害44.6万余亩。在棉花方面,1938、1939两年在川、陕、滇三省防治棉芽虫、棉卷叶虫、棉红铃虫、棉红蜘蛛等虫害共31万余亩,相应增收籽棉9.1万余担;1940年川、陕、滇、豫、甘、鄂、康七省防治棉花虫害71万余亩,相应增收籽棉14.2万余担(231)。
(四)兴修农田水利。大型的农田水利工程,在抗战前已由全国经济委员会主持下在部分地区开展。抗战爆发后,后方各省都有新旧工程之推进。如陕西省的梅惠渠,于1936年开工,战时继续施工,1938年完成,使得岐山、嵋县一带增加了13万余亩水浇地。又如陕西的黑惠渠工程,1938年动工,1942年完成,增加灌溉面积16万余亩。在甘肃省,原有兆惠渠工程,系1936年开工,拟引兆河水灌溉临兆一带农田3.5万余亩,抗战爆发后继续施工,于1938年完成。嗣后,甘肃省又于1939年开始兴建湟惠渠和兆溥渠。宁夏、绥远两省历史上早有引黄河水灌溉农田之水利设施,但工程简陋、年久失修,实际灌溉面积很少,战前便有整修规划。战时,国民政府有关部门亦作了若干测试工作。据统计,从1938年到1942年,通过贷款方式完成的农田水利工程就有22处,相应扩大灌溉面积近30万亩;另局部完成水利工程9处,相应扩大灌溉面积46万余亩(232)。
(五)健全农业金融,加强农贷。后方各省农村金融,早在战前已陷入枯竭境地。抗战爆发后,农村金融恐慌程度更为加剧。于是,为谋求后方农业生产、供销、农田水利、运输工具、农业推广、农村副业,能够适应抗战建国需要,在国民政府的明确要求下,以四联总处为主,兼及其他金融机构,在后方地区积极增设农业金融机构,并提供了大量农贷。如四联总处1939年9月改组后,在翌年2月便确定农贷中心地区(233),决定全国范围内的农贷资金总额为4亿元(234)。农贷主要用于帮助农民解决因种子、农具和其他投入所遇到的经费困难,详见下表。
1937—1942年农贷余额统计表 单位:元
资料来源:黄立人《论抗战时期国统区的农贷》,《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6期。
农贷以大后方的四川、西康、云南、贵州、陕西、甘肃等省为中心区,尤其以四川、西康为重点。农贷种类包括农业生产贷款、农田水利贷款、农业推广贷款、农产运销贷款、农村副业贷款等。农贷资金逐年增长,缓解了后方地区农业发展中的资金缺乏问题,农业产量有了明显提高。
1936—1942年川桂滇黔四省主要农作物产量及其指数增长统计表
资料来源:《中华民国年鉴》(1944年3月版)附表统计数,转引自朱英、石柏林:《近代中国经济政策演变史稿》,湖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11页。
总的来看,后方主要地区战时农业生产事业有了明显发展,主要农产品产量比战前有较大的提高,为支持抗战军事和维持民生作出了极大的贡献。
三 大后方的交通运输
(一)铁路建设
抗战爆发前的1936年,中国铁路通车里程约为7,400公里。抗战爆发初期,铁路在运输军队粮秣、疏散人口、抢运物资等方面,发挥着极大效能(235)。尤其已经完成建设的重要路段,如粤汉铁路之株韶段,陇海铁路之展长至宝鸡,广九与粤汉接轨,浙赣铁路之南昌、株洲段,以及苏嘉铁路与钱塘江大桥之全部筑成,在运送军队和军品方面,作用尤为突出。请见下表:
1937年7月至12月各路运输军队军品数量表
资料来源:张嘉璈《战时交通》,中央训练团党政培训班讲演录,1942年2月印,第14—15页。
随着战局的进展,原华北、华东和华南地区的铁路干线或落入日军手中,或中断交通,各路段员工尽力拆除车轨,迁运设备至安全地带。另一方面,战前拟定之筑路计划,包括若干实施中的工程项目,往往因军事或财政的原因,亦被迫中止。然而,随着战争初期大量民众及政府机关、工商企业转向西南、西北后方移动,全国的政治经济中心西移,内地建设对交通运输特别是铁路运输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打破日本的封锁,联结重要的国际通道,以及后方地区国计民生之需要,国民政府在中国西南和西北地区均修筑了若干铁路。
湘桂铁路(自湖南衡阳到广西镇南关)。该路联结粤汉路和安南铁路,为西南交通干线,最初动工的是北端的衡阳—桂林段,长361公里,1937年9月开工,至1938年10月竣工通车,工程进展约合每日1公里,为抢筑铁路进度之最快纪录。该路段通车恰值广州、武汉大撤退,在往后方抢运器材、伤兵和难民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1938年间,湘桂线先后又有三段开工。其中桂林—柳州段计长174公里,于1938年8月开工,虽然受到时局影响,仍于1939年底竣工通车,对于桂南军事所需帮助甚大。柳州—南宁段全长260公里,开工之后,受日敌南侵影响,进度较慢,甚至因南宁一度失陷,于1939年12月完全停工。待到南宁收复,该路段柳江大桥于1940年内赶造完成,以利于黔桂路与湘桂、粤汉两路联通;并把该路段展至来宾。另外,南宁—镇南关段,系中法合办,1938年4月自越南同登经镇南关向北推进,1939年12月铺轨达67公里,后因日军侵入桂南,工程被迫停顿。
湘黔铁路(自湖南株洲到贵州省的贵阳)。1936年7月,该路株洲—蓝田段动工,长175公里。历经2年半,至1939年1月完工,通车营运。但因江西、湖南战事紧迫,军事委员会令遂拆除该段所有之路料,南移用作修筑黔桂线。
黔桂铁路(柳州经独山、都匀至贵阳)。该线全长620公里,为衔接湘桂铁路至进发西南重要干线之一。1939年9月,该线分四段同时动工。该路所需相当部分钢轨材料,系靠粤汉路南北两段、浙赣路西段及京赣路皖赣两境内搜集后,西运应用。其中,柳州—宜山段95公里于1940年10月通车,宜山—金城江段71公里于1941年1月竣工。至1941年12月,尚余460公里中的广西段120公里正全面开工,贵州境内至都匀的130公里也已经开工。但1944年日军攻陷衡阳,并沿湘桂线先后占领桂林与柳州。为阻日军前进,中方即将湘桂、黔桂两路破坏。
叙昆铁路(昆明经曲靖、宣威、威宁至四川叙府)。该路全长860余公里,战前便准备动工,因与法国接洽筑路借款出现波折,自1938年12月才开始兴建,且系利用滇越铁路工程之料。至1941年3月,全长160公里的昆明—曲靖段竣工通车,对抗战后期之盟军军用品接运发挥了重要作用。另外,由曲靖至宣威段100公里,至1941年底已完成路基,宣威至威宁间170公里桥涵隧道也已部分开工,但因缺乏轨料器材,于1942年全线停工。
滇缅铁路(昆明经楚雄、祥云至缅甸的苏达)。规划全长880公里,这是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动工的一条国际铁路,中方原先寄望颇高,1938年12月开工,一度发动了25万民工分东西两段赶筑,拟在1942年底竣工。开工初期,越南当局限制有关物资经滇越铁路运入中国,英国方面也封锁滇缅公路运送物资进入中国三个月,均有碍滇缅铁路工程之进行。1941年美国政府允在租借法案内划拨路材车辆等,在仰光交货,分运来华。至1941年10月,东段工程自昆明至一平浪间的125公里路基全部完成,铺轨22公里;一平浪至祥云的285公里,路基也完成了60%。西段边境至祥云共496公里,分三段同时开工,到1941年12月,三段工程分别完成了20%到45%的进度。缅甸境内共192公里,由英国方面负责施工。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工程进度大受影响,到1942年4月停工。
宝天铁路。该工程自宝鸡展筑,沿渭河而达天水,全长168公里,为陇海线之延长线。1939年5月开工,沿途经秦岭山脉,需开凿之隧道就有100多座,总长度达21公里,石方530万立方,至1941年12月凿通隧道导坑10130米,约合一半工程量。且因财力和其他因素制约,需大量利用其他线段所拆器材,工程进展极其艰难,中途被迫两度停工。直至1945年底,工程始告完成。
咸同线(咸阳到同官)。为陇海线运煤支线,自陇海铁路之咸阳向北,经三原、富平、耀县,跨越泾、渭两大河流,达同官煤矿,共长135公里,于1939年6月分两段同时动工,1941年11月竣工通车。该路工程土石方共约600万立方米,修筑桥涵140处,全部铁轨系拆运自东部战区路段。咸同铁路的通车,使陇海线机车用煤及陕西工业用煤问题得以解决,对军民用运输亦颇有助益。
西部地区战时还进行了成渝铁路工程,该线计划自重庆经荣昌、陇昌、资阳而达成都,于1936年动工。由于种种条件限制,抗战时期工程未能竣工。与成渝铁路工程相应的,是成都至天水路段,规划总长755公里,预计土石方共6700万立方米,隧道桥梁多处。由于器材和财力的限制,该路完成勘探规划后,最终没有动工(236)。
总之,至1942年初,战前11,013公里的旧路中,尚存1605公里;修成之新路中,除有428公里复行拆除外,通车者尚有1529公里,在建铁路2794公里,测量中铁路1983公里(237)。
铁路营业里程表1938年3月—1942年3月 (单位:公里)
资料来源:《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四编(三),第968—969页。
铁路运量概况表(一)人数
资料来源:《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四编(四),第969—970页。
铁路运量概况表(二)吨位数
资料来源:《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四编(四),第969—970页。
(二)公路建设
战前中国沿海地区公路较具规模,苏、浙、皖、赣、鄂、湘、豫各省之间公路已陆续衔接相通;西北地区亦开始修筑西(安)兰(州)路、川陕路陕段(宝鸡至川陕交界之棋盘阁)、汉(中)白(河)路、华(家岭)双(石铺)路、甘青路甘段(兰州至河口)、甘新路甘段(兰州至猩猩峡)等。到抗战爆发前夕,全国公路约达11万公里(238)。
抗战爆发后,因主要铁路线路陆续被占或中断,公路交通日趋重要,为配合战局的进展,对原有公路进行改善和新路的抢筑。对战争之初华北战事影响较大的,是修筑河北省之沧石、德石、保石、柳石等军用公路,共617公里,在20天之内便告完工通车;以及连接绥远山西交通的归绥至百灵庙、归绥至杀虎口两公路,太原至大同之公路。在西南地区,继战前通车的川湘公路湘段外,赶筑成川湘公路川段,全长698公里,使得川湘公路成为后方重要干路之一;川黔、湘黔、黔桂、黔滇等线路也有所改善。完成全长163公里的粤港公路,改善湘粤公路,则保证了内地与港粤间交通联系。另外,为配合武汉会战,有湖北与江西、安徽间公路和粤韶、汴洛、武长、汉宜等公路的改善和抢修,尤其是武长、汉宜两公路抢修工程的完成,为自武汉的疏散抢运工作起了重大作用。西北地区则有汉白、老白、华双等路的修筑,以及连接西南、西北之间交通的汉渝、川滇两路。这一阶段共新修筑公路2593公里,计有江苏省28公里、福建省20公里、湖南省136公里、湖北省63公里、广东省680公里、四川省759公里、河北省533公里、绥远省47公里、甘肃省137公里、青海省160公里(239)。
1938年10月广州、武汉相继失陷后,后方公路线路的修筑、改善工程得到进一步的重视。国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划的西南地区公路网,旨在联通湘、粤、桂、川、贵、滇各省;西北地区,则把河南与陕、甘、新贯通;另进行川—陕—甘公路工程,真正沟通西南、西北公路干线。此外,为开发大后方经济,又有多条线路之改善和新筑,如川康、川中、西祥、乐四、桂穗、黔桂西、贺连等,以及沟通水陆交通的若干线路。
抗战爆发后,还有接通国际交通的几项公路工程。在西北,是整修西(安)兰(州)线,以及自兰州到猩猩峡的甘新线(经哈密、迪化入苏联)。在西南,修建湘桂、桂越、滇越、滇缅等线路。特别是滇缅公路,曾在7个月时间里动员了25万余民工,使该路初步通车。
以下为抗日战争前半期修建的若干条公路的概况(240)。
贺连路 自广东连县,经连山至鹰扬关,到广西省贺县。1938年12月开工,次年9月竣工通车。全长153公里,是粤、桂两省间交通要道。
黔桂西路 自贵州沙子岭起,经兴仁、安龙、八渡而至百色。1939年11月开工,1940年3月完成通车。全长413公里,是广西与贵州间一条主要的通道。
川滇东路 起于四川隆昌,经泸州、叙水,入黔境后,经毕节、赫章、威宁,再入云南达沾益,与黔滇路相交。于1939年8月全线打通,1940年2月通车,全线长969公里。川滇东路的修通,使昆明到四川及西北地区的公路运输线缩短了200多公里。
玉秀路 由贵州玉屏,经铜仁、松桃,至四川秀山,全长187公里。1938年冬全线分三段同时动工,其中玉屏铜仁段1939年5月底竣工通车;松桃至秀山段也于1941年10月完工;铜仁至松桃段,因麻阳江大桥工程难度较大,至1942年底完成。
桂穗路 自广西桂林,经义宁、龙胜、湖南靖远,到达贵州三穗,全长479公里,与湘黔路相连,是桂林至贵阳之间的直达路线,而不需经由柳州。于1940年1月分段开工,1941年3月先完成土路以因应军需,同时加铺路面。
从西兰路之华家岭,经天水,至川陕路之双石铺,共长231公里,自1938年3月开工,1939年2月完成通车。此后,从兰州到成都不再需要绕道西安。
汉白路之安康至白河段 为武汉与西北地区间的联系要道,长258公里,于1938年11月完成通车。1939年7月1日,汉白公路全线通车。
甘川路为四川与西北间的重要通道,其中从兰州到通北口段,长360公里,1939年底完成土路通车。
重庆至西乡段,连接汉白路,是重庆与汉中间的捷径,共长592公里,1941年底完工通车。
乐西路 起于四川乐山,经峨眉龙池、富林、洗马沽、冕宁、泸沽,至西康之西昌,为进入川西南部彝族地区最早的一条公路,亦为川康间主要通道,全长517公里,于1939年8月动工,动员民工2.6万余人,施工沿途险峻异常,越过各河流的大桥和渡口工程尤为困难,如青衣江、峨眉江、流沙河、大冲河、大渡河、安宁河、大都河等。1941年7月中旬竣工开通,对四川经济的开发具有重要意义,并为川滇公路西路的延展定立了基础。
西祥路 从西康西昌经会理、江驿、龙祥、大姚、姚安至滇西祥云,总长550公里。经过五处峻险山岭,以及绵川河、金沙江、羊蹄河、江底河、岔河等较大河流,工程难度甚大。于1940年11月开工,至次年4月,云南境内的工程289公里得以打通。西康境内工程261公里于1941年6月完成,全线开始通车,为川康、滇缅两路的重要连接线,可弥补滇缅公路之不足。
川中路 起于内江到达乐山,长200公里,系改善原有路段,共200公里,该段东接成渝路,西连乐西路,是川中盐区的一条重要交通线,于1940年1月动工,当年底完成。另自流井至宜宾段的121公里,为新建路段,1941年中已修至邓井关。
川陕路 从成都起,经绵阳、广元到七盘关,长419公里,主要对峻险路段进行改修,如武侯坡、剑门关、牟家山等处,全线并新建大小桥梁20余座。
川康路 从成都经雅安、天全、二郎山到达康定,于1938年全线动工,1940年10月粗通,又经改善,于1942年正式通车,全长374公里。
垒畹路 自垒允到畹町,全长59公里,加上八莫水运,可与邦坎公路相衔接,于1941年5月间全线初步打通,对国际运输颇多帮助。
滇缅路 起自云南昆明,原为滇西公路运输干道,到下关为止,长411.6公里。1937年底决定西延,经保山、龙陵、芒市,从瑞丽畹町入缅,至1938年8月全线通车,完成土方1100余万立方米、石方100多万立方米,新修路段547.8公里。1939年7月1日起,滇缅路开始办理昆明至畹町间的客运。更重要的是,此后,滇缅路成为中国大后方主要的国际通道。1942年5月初,日军进犯龙陵,中方炸毁怒江上的惠通桥,这条国际通道中断。
据统计,从1938年10月至1941年底,各省新修筑的公路共达6640公路,计有湖南省459公里、湖北省60公里、广东省165公里、广西省575公里、云南省1291公里、四川省1225公里、贵州省826公里、西康省823公里、陕西省345公里、甘肃省880公里。至1941年底,全国公里里程总计124,418公里(241)。至于各年新筑与改善公路之概况如下:
1937年—1941年新筑和改善公路简表
资料来源:国民党六大行政院工作报告有关交通建设部分,《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四编(三),第964页。
全面抗战爆发后,提高现有公路和车辆的运输能力,是颇为重大的问题。随着战局的进展,各省市原有之汽车总队部陆续撤销,设立了地区性的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如西南公路运输管理局、西北公路运输管理局、川滇公路管理处,主管跨省公路干线之客货运输。当时采取了联运的方式提高效率,扩大公路运输量。战争初期,如由湖北与河南两省办理自汉口经老河口至孟楼、南阳以及信阳之间的公路联运;陕西与河南两省办理南阳经西坪到达西安之间的公路联运;广东和湖南两省办理以坪石为接驳点、以广州和衡阳为起迄点的联运;还办理过汉口经南昌至浙江永嘉、宁波等地的水陆联运。武汉、广州失陷后,于1939年8月成立交通部公路运输总局,专掌各省干线及特约运输业务。1940年1月1日,成立了国民政府特许中国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采用了商业公司的形式,并入了交通部所属之川桂公路运输局、财政部贸易委员会所属复兴商业公司之运输部、交通部所属川滇公路管理处所属之运输业务,额定资本国币5000万元,实际领得开办费150万元,以及复兴公司财产所折定的1992余万元。成立之后专办西南各公路客运货运,以及有关国际贸易运输业务(242)。至1940年4月,又设立了军事委员会运输统制局,并入了原交通部公路总管理处和公路运输总局,以统一指挥后方公路运输。在西南和西北地区,尽管各路段车辆普遍缺乏,但设法维持重要干线之客运班车,如渝筑、筑昆、筑独、筑晃、西兰、兰广、广宝、汉白等路。货运方面,在西南地区重点保障滇境物资之抢运和空运抵昆明物资的接运,西北地区各干线着重于军用补给品运输,另兼顾食盐、棉纱及其他日用必需品之转运业务。当时江西、湖南两省,尽力维持省内客运业务;福建省还于1939年10月开办了南平至重庆的闽渝直达客车,每月开一班,全程共3100余公里,起初11日到达,后减至7天,成为联结东部地区与西南后方的重要路线。从1937至1941年底,各年中国公路运输情况统计如下:
历年公路运量表(1937—1941年)
资料来源:交通部统计处编抗战以来之交通概况(1945年5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十),第151页。
战时公路运输的另一重要手段,就是驿运。
驿运制度古已有之,到清末业已衰弛。但抗日战争爆发后,粤汉等铁路干线中断;由于车辆、汽油和路段等条件的限制,汽车运输一时又难以满足客运和抢运物资的急需。1938年10月,行政院召集全国水陆交通会议,决定利用全国人力、畜力之运输,以补充机械运力之不足,遂由交通部拟定驮运计划和组织纲要。同年11月,首先在重庆成立交通部驮运管理所,并在重要路线设立分所,征用民间驮畜。经过近一年的运作,驮运机构得到进一步发展,管理逐步规范(243)。1939年1月开办了叙府至昆明、贵阳至柳州、昆明至贵阳三条驮运线路,利用旧式舟车,配合人力与畜力。当年,先后新辟重庆至贵阳、贵阳至晃县、贵阳至六寨、柳州至三合等驮运线路,共计2900余公里,年内经运物资便达7900余公吨。自1939年1月到1940年1月,叙昆线平均每月运输量在5万吨以上,黔桂线平均每月在10万吨以上,川滇线每月平均在7万吨以上。1940年初,曾将驮运管理所改称车驮管理所,隶属公路运输总局。同年7月18日,全国驿站运输会议决定成立交通部驿运总管理处,相应调整地方驮运机构,各省设置支线管理机构,资助生产驮运车辆、改善道路状况,并重新规划路线。9月1日,驿运总管理处正式成立,隶属公路运输总局。驿运干线经费由国库担负,收入亦交国库;各省支线开办设备费和经常费由中央酌予补助,至1941年初,川、陕、甘、豫、湘、鄂、滇、粤、桂、赣、浙、闽、皖等13个省都设立了驮运管理处,开运干线有八条,即陕甘线、川陕线、川陕川湘水陆联运线、川黔线、川鄂线、泸昆线、黔桂线、叙昆线,总长已达8000余公里。发动的民夫约5万余人,征用驮畜3万余头,起用大车、板车12000余辆。驮运物资总额,1940年初至8月共计12800余公吨,从1940年9月到1941年1月共计29000余公吨。1942年后,驿运一度受到战局影响,营运线路有所收缩。1943年,重新规划为川黔、泸昆、陕甘、川陕、甘新等五线;闽、皖、赣、湘、粤、桂、豫、陕、甘、川、滇、康等十二省各有支线。1944年,陕、甘两省撤销,另增青海省。创办驿运原为交通当局不得已之举措,但它对战时后方运输助益甚大(244)。
在水运方面,抗战爆发后,沿江沿海地区大部分沦陷,航线数、里程数、轮船数等都明显减少。参见以下统计表:
资料来源:《交通部统计处编抗战以来之交通概况》(1945年5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十),第154页。
为适应战时需要,航政当局曾督饬成立长江、上海、镇江、芜湖、九江、汉口、长沙、福州、厦门等内河航业联合办事处,办理联合航运,各埠航商均需加入,所有轮船均由联合办事处统一调度,为战争最初阶段抢运军民用物资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战局演变,以重庆为中心的后方水运网逐步确立。为统一航政,撤销原四川省政府设于重庆的川江航务管理处,以迁渝之汉口航政局为基础,成立长江区航政局,管辖范围达川、鄂、湘、赣、苏、皖等省。另外,在梧州成立珠江区航政局,管辖粤、桂两省航务。内地新增辟的航线有:沅江线,自常德至沅陵,水程203公里;湘江线,自长沙至宜昌;嘉陵江线,增辟合川以上,直至南充。疏浚水道有:湘桂间之灵渠段(30余公里)、桂全段(120余公里)、桂梧段(360公里);粤桂间之桂龙段(约720公里);川黔间之碚龚段(275余公里)(245)。
1939年1月,在行政院之下设立了水陆运输联合委员会,由交通部、军政部、财政部、经济部、航空委员会、兵工署、贸易委员会和西南进出口物资运输总经理处的成员组成,以统一调度水陆运输工具,调查和规划水陆运输路线和方法,洽定运费和运输工具之租费,对水陆运输业务进行稽查促进,在有关运输机关间进行联络协调。
在民用空运方面,抗战爆发后,因沿海口岸遭封锁,中国航空公司和欧亚航空公司在战区的线段相继停航,两公司的总部亦辗转迁移,最后落定重庆及昆明。除了后方地区原有线段的业务转趋繁忙之外,两家公司均增开了新的航线,如中国航空公司的重庆—桂林、汉口—长沙、重庆—泸州—叙府—嘉定、重庆—昆明—腊戍—仰光、南雄—香港、重庆—昆明—腊戍—加尔各答等航线;欧亚航空公司的昆明—成都、昆明—河内、汉口—西安、重庆—桂林—广州—香港、重庆—西安—兰州—武威—酒泉—哈密、重庆—兰州、成都—兰州、昆明—桂林、南雄—香港。1938年10月之后,以武汉、广州为起迄点或中途站的航线,不得不中止或调整(246)。
1938年8月24日,中国航空公司班机“桂林号”由九龙飞重庆,起飞不久遭日机攻击,12人丧生,包括浙江兴业银行总经理徐新六、交通银行董事长胡笔江、中央银行机要科主任王宇楣。同年9月6日,欧亚航空公司之第十七号班机在飞往西安途中,亦遭日机攻击。
1939年3月15日,中国航空公司重庆至越南河内间正式通航。
1941年1月19日和20日,中国航空公司首次试飞重庆经腊戍、吉大港到加尔各答航班成功。“珍珠港事件”后,中国及欧亚公司所经营之桂林、南雄至香港各线停航,中国航空公司之重庆经昆明、腊戍至仰光线亦停顿。两公司飞机遭炸毁,空运颇受影响。经与美国、英国方面商议,委托中国航空公司办理自印度丁江(Dinjiang)经密支那(Myitkyina)、八莫(Bhamo)、垒允到云南驿的航线。1942年4月试航,飞机从9架增至20余架,并改由丁江直飞昆明。中国航空公司另有航线为:丁江分别至宜宾、泸县;重庆—兰州—酒泉—哈密、重庆—汉中(后改宝鸡)、重庆—芷江—柳州。由美国自“租借法案”下拨借C—53、C—47飞机,专门负责中印空运。1945年共50多架,每月运入物资最多时为2400吨。
“抗战以来,中苏通航不容再缓”(247)。1939年9月,国民政府交通部与苏联民航总局合组航空公司,资本总额100万美元,飞机两架,飞行于新疆哈密与苏联的阿拉木图之间。国民政府交通部先于1939年3月24日开通重庆至哈密间航空线,途中经过西安、兰州、凉州、肃州,全程2050公里。每周往返各一次,所经过之城市借用当地军用机场。自通航以来,每周二、五来回一次,从未间断。同年12月6日,正式开通哈密至苏联阿拉木图(Alamatu)之航线,途中经过迪化、伊宁,全程1415公里,即由双方合资的中苏航空公司经营。1940年6月1日,由苏联民用航空管理局负责的莫斯科至阿拉木图段通航,这样由重庆至莫斯科的航空线已衔接开通。但阿莫线不久即停航。嗣后中方数度交涉,于1941年5月5日起复航(248)。另外,1941年1月15日,双方经协商同意公司增资至180万美元(249)。
据统计,自1937年到1941年,后方地区历年民用航空货运量和客运量统计如下:
资料来源:《国民党六大行政院工作报告》(1938—1945),《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四编(三),第974页。
四 大后方的邮政电信(250)
战时大后方的邮政事业有了较大发展。自1938年到1941年底,共新增邮政局所12000余处,新辟邮路132,000公里。
战前全国电报线共95000余公里。抗战爆发后,电信设施遭到很大的破坏,如电报线路沦陷损毁便达4.5万公里。而西部地区原有的线路失修情况也颇严重。1938年初,由交通部、军政部、军令部、航空委员会等部门联合成立了战时电信委员会,规划和协调电信建设工程。
从1938年起,后方地区历年电报线路建设均有显著进展:1938年4401公里,1939年8401公里,1940年6213公里,1941年1562公里,1942年1979公里。同期整修旧有线路约2.5万公里。至1942年底,后方地区共有电报线路达9.1万公里,虽较抗战爆发前减少约4000公里,但年收发达37000万字,大大超过战前全国24000万字的收发报数。1937年全国电报局为1200余处,线路约10.5万公里,抗战期间,后方线路增设2万余公里。
抗战爆发后,电话设备及线路拆卸抢运至后方者颇为不易,先将自南京、汉口两地撤移之自动交换机用于陪都重庆,至1941年底,重庆城区原人工电话500号改为自动电话1500号,新市区自动电话自1000号扩充至1800号。到1942年,重庆市区电话已经全部改为自动转接,其机器和主要线路逐步移装地下。另外,成都、昆明、贵阳、西安、衡阳、常德、曲江等十多个后方城市的市内电话,也得到了整修扩充。另增设西昌、宜宾、沅陵等小电话局九处。至1944年底,后方城市市内电话总容量约达万余号。
长途电话方面,战前共有长途话线约5.3万公里,抗日战争爆发后,长途话线损失达2.3万公里。1938年至1941年12月后方新设长途电话线共2.5万余公里,合计共有5.5万余公里。从通话地区看,以重庆、衡阳、西安为中心,规划并实施了西北、西南长途电话网,以能够与后方各省联络为目标,展接用话单位。以重庆为枢纽,历年开通长途电话的地区就有:1938年:万县、长沙、宜昌、衡阳;1939年:桂林、南昌、洛阳、老河口;1940年:巴东;1941年:合川;1942年:龙门、沅陵、黔江。另一个长途电信中心衡阳至下列地区也先后开通了长途电话:汉口、南昌、沅陵、贵阳、吉安、南岳、湘潭、南平、邵阳、万载、芷江、上饶、曲江。另外,后方不少地区之间开通了无线电话电路,如从昆明分别通往重庆、贵阳、成都、河口、桂林、西安、下关、上饶。值得指出的是,新增筑的长话线路中涉及南宁以西至云南滇越路以东地区,使得滇桂间军讯得以直接联络;而湖南、湖北、四川间线路,使第五、六、九战区近前方的军讯联络得以畅通,还有益于江西与安徽间的联络。
在国际通信方面,1938年开通了重庆、成都至莫斯科、马尼拉、河内、西贡、万隆的线路。1939年开通了昆明至仰光、河内、香港的线路。1940年开通了成都至日内瓦的线路。1941年开通了重庆至洛杉矶、旧金山、新加坡的线路。1942年增加了重庆、成都、昆明至夏威夷、孟买、德里、加尔各答、悉尼、密支那、曼德勒、腊戍等地的线路,基本保证了中国大后方国际通信的畅通。
在筑桂、桂衡、衡长、西安至贵阳等线段完成三路载波机,从而加速电话接转、增加通话容量,起到了增加线路的作用,并构成后方地区辐射通信网。该工程于1943年全部完成,也是中国建立长途电话中心制之肇始。至1943年底,全国长途话线共66,700余对公里,其中属于战前架设的为29,800余对公里,而战时新架设的达36,900余对公里。
抗战时期在无线电话方面,国民政府交通部拟定了同样以重庆、衡阳、西安为中心的通信网计划,覆盖及贵阳、昆明、兰州、康定、桂林、南郑、赣州、迪化等地,总共建立大型电台10余处、中小型电台100多处,为维持军需民用之通话发挥了较大的作用。1937年至1941年中国大后方电信事业概况如下:
资料来源: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三卷《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国资本主义》),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23页。
五 大后方的商业和贸易
抗战爆发后,中国大量战时所需物资有赖进口;另一方面,有效组织农矿产品的出口,是中国易货偿债和获取外汇收入的主要手段,因而国民政府十分重视对外贸易。“政府深知我国欲将持久制胜,势非控制资源,管理贸易,不足以巩固财政金融基础,而供应长期抗战之要需”(251)。国民政府先后公布《增进生产调整贸易办法大纲》、《非常时期禁止进口物品办法》及《出口货物结汇领取差额办法》,《进口物品申请购买外汇规则》等文件,采取了鼓励和统制相结合的政策。尤其对于大宗出口货品的桐油、猪鬃、茶叶,国民政府分别设立复兴公司、富华公司和中国茶叶公司经营。矿产收购出口则由资源委员会经营。制约进出口贸易的因素很多,由于抗日战争形势变化迅速,尤其是沿海口岸被日本封锁和占领后,经过法属越南的滇越铁路,以及受英国控制的滇缅公路,成为对外贸易最重要的国际通道,这两条通道都曾因法、英当局对日妥协退让而中断过。因此,这里主要考察1937年—1941年间中国外贸及出口情形。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对进出口贸易实施了鼓励和控制相结合的政策。
1938年,政府机构调整时,行政院将对外贸易机关划归财政部管辖,并成立贸易委员会掌理其事,同时将实业部所属之国际贸易局亦归并该会。贸易委员会会同经济部等部门,一方面管制输入,为“增强抗战力量,故凡与抗战无关不急之需,皆应或减或禁,以节外汇”;另一方面,促进输出,其目的“一在保留必须物资于国内,俾军需民用不致匮乏,且禁止各种物资偷运济敌。一在输入剩余产品于国外,求国际收支保持平衡”(252)。
为推销国货换取外汇,贸易委员会与中外出口商行协助合作;该会还在商行不愿购买时,定价收购土货外销。1938年4月,先后颁布《商人运货出口及应结外汇办法》《出口货物应结外汇之种类及其办法》。近因国际市场不振,货价下跌,致出口商人滞销,转而影响生产;复因公定汇率低于黑市,结汇商民要求补偿,四川、湖南、广东等处同业公会曾提出此类请求。由于外汇法定价格不能变更,出口税也已酌量减轻。贸易委员会遂于6月末向有关商行提出了减轻出口成本以促进土货外销,并调整土货市场,以维护国内生产(253)。
贸易委员会成立后,通过调整输出业务,管理出口外汇,主办统购统销,管制进口贸易,协助后方生产,抢购战区物资,协助货物疏运等多项措施,实现了对商业贸易的垄断。国民政府战时外贸统制制度的确立推行,为中国换取了大量必需的军用物资、工业设备和日用必需品等,既增强了国家抗击日帝侵略的实力与信心,又促进了后方工业基地的建设,从而对争取抗战胜利提供了可靠的基础。
1937—1941年主要进出口商品位次表 单位:百万元
资料来源:章伯锋、庄建平主编:《抗日战争》第五卷《国民政府与大后方经济》,四川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29、730页。
在后方地区,由于产出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国民政府强化了对日用必需品供销的干预统制。
1939年2月,国民政府公布非常时期评定物价及取缔投机操纵办法,在各省市成立平价委员会,就地方政府所指定之日用必需品,按照产运成本及合理利润,分别评定其价格。为了进一步疏通物资来源,取缔居奇囤积,当年底国民政府又决定垫付资金采购物品,批发给商人销售,同时限定零售价格,即以限制利润的方式间接管理物价。遂相应颁行日用必需品平价购销办法,以规定最低价格购进货品以促进生产,以规定最高价格出售货品以保护消费,批发利润以5%为限,零售利润以20%为限。又颁行取缔囤积日用必需品办法,由经济部和其他有关机构,调查了解各主要城市日用必需用品的存货和销售情况,参酌其他因素,规定公平价格,要求商人照价售货,对不按规定价格出售且囤积者,则予以警告直至依照公平价格强制收买货品,以维护正当利益,取缔不合理所得。
与上述两项方法相应的,经济部分别指定了应施行平价和取缔囤积之物品种类,设平价购销处,下设服用、粮食、燃料、日用品等部门。平价购销处的平抑市价所需经费,系由中国、中央、交通、农民四行以贷款方式提供,第一期为2000万元,并先拨800万元应用。在平抑燃料价格方面,1940年2月平价购销处获得寸煤垫款110万元,可购煤斤38200吨;另获得流动资金37万元,每月购入煤斤52000余吨,委托燃料管理处承办平抑煤价,首先向各机关和各用煤大户接济供给平价煤斤。在平抑纱价方面,平价购销处委托农本局福生庄代办门市业务,按规定牌价1760元售纱。经济部对此专门颁行过《取缔棉纱投机买卖办法》,尤其对棉纱的期货交易及非同业买卖,严行取缔。平价门市业务逐步扩大,进而开展平价批发业务。其他日用品方面,则于1940年拨专款200万元委托中国国货联营公司等在上海采办货物,其中购得布匹便有100箱,另在后方产地收购土产,辗转运回重庆等城市,平价供售(254)。还组织人力查缉囤积未售之货物,给价收买,然后平价配售,以满足市场需要。
国民政府在后方地区几乎把大部分日用物品均列入了取缔囤积、限定利润的范围(255),但是,平价购销处主持的平价措施收效并不显著,重庆等后方城市的物价涨风难以遏止。如对煤矿生产难以做到彻底统制,矿商、煤商对官方的煤斤平购政策多有阻扰抵制,因而即便在重庆市也无法维持普遍销售平价煤市。从1939年12月至1940年3月,重庆每担粒煤市价便上涨了11%,岚炭市价上涨25%,缸炭市价上涨20%。棉纱平价的情况也大体相同,因平价纱售货有限,无法满足需要,且受香港、上海、云南等地纱价涨风的影响,棉纱投机活动严重,平价措施难以奏效(256)。1940年3月上、中旬之际,重庆、成都等后方主要城市米价飞涨,每担市价由40余元涨至60余元,涨幅达50%,煤和其他日用品的价格也迅速上涨。为此,蒋介石在3月16日致经济部、四联总处、农本局和重庆市政府的代电中提到:“政府日日宣言平抑物价,今乃并此民生日食最需要之米谷,亦复愈平愈高,将何以对人民?……又查渝市燃料及其他日用物价,在旬日以来,亦皆逐步飞涨,与经济部、市政府迭次所报平抑情况完全相反,究竟是何原因?政府当局有无实行取缔?及现在有无有效处置办法?并仰据实具报,不得专以纸面粉饰。平价购销处规定资金,曾否拨付?该处现由何人主管?如何办理?并仰详报。”(257)在蒋的督饬下,有关部门也采取过一些措施,如1940年6月22日,重庆市日用必需品公卖处开业,先实行米盐两种物品之平价公卖,米价每斗3元7角,比市价便宜1元,盐价每斤2角3分。每天约售盐800斤,米50担。7月2日另开五处,并由经济部燃料管理处尽量供给煤炭(258)。1940年8月16日,行政院还颁布了取缔囤积居奇的命令(259)。这些措施执行之处不无成效,得到各方的好评,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基本日用品供应严重不足的困难,相应的监控和调节体制也存在诸多漏洞。
在粮食市场方面,1934年财政部曾在上海设立粮食运销局,代购洋米以充军粮。后又有华南米业公司之组织,以冀树立近代化的粮食运销制度。1936年9月,设立农本局,内设农产、农资两处。抗战爆发后,军事委员会下设立农产调整委员会,1938年2月归并农本局,改设农产调整处。凡战区粮食抢运、军粮供应、贷款发放,均由农本局调度。在粮食购销方面,农本局设有福生庄,专门从事粮食及花、纱、布的购运,尤其在四川、贵州和陕西粮区设分支庄,购入粮食后,运至消费中心地点储存。另外,农本局还曾出资500万元,另由湘、鄂两省银行共贷款500万元,与第六、九战区粮食管理处一起实施了购运两省存谷,至1939年底,共购谷1,185,365市担;另与江西省政府有关部门一起,在该省办理购粮业务。农本局还向有关部门提供用于购粮的专项贷款(260)。
随着市场价格波动日趋加剧,供应紧张,国民政府对军公食粮的供应采取了平价购领的政策。1941年规定中央公务员及其眷属(本人连眷属以五人为限)每人每月得购领平价米2斗,每斗收基本价款6元。次年10月起进行调整,对中央公务员食粮均按人及年龄免费配发,不收基本价款,凡31岁以上者月领米1石,26岁至30岁者为8斗,25岁以下者6斗,工役一律6斗。至于省级机关公务员,则按照中央公务员之例配给平价米,每斗收基本价6元。县级公务人员之食粮则由各地自行酌情筹办。
至于一般民用食粮,抗战之初政府并不干涉其买卖,仅在少数重要城市视需要办理平价供应。1941年在实行田赋征实征购的同时,国民政府在大部分省份向市场投放食粮,以供调节民食。计1941年度在川、滇、黔、粤、湘、浙、皖、赣、闽、桂、康、鄂、宁、青、绥、甘等十六省,共拨谷9,002,000余市石,麦208,000余市石;1942年度川、滇、粤、湘、浙、皖、赣、闽、桂、康、宁、绥、甘、陕等十四省,共拨谷8,426,000余石,麦139,000余市石(261)。在如此大的范围内,组织投放大量的粮食,诚属不易。
同时在打击粮食的囤积居奇方面,采取的措施可为最强硬,规定非经营商业之人,或非经营粮食业之商人,购囤粮食营利者;经营粮食业之商人,购囤粮食不遵粮食主管机关规定售出者;粮户或农户之余粮,经粮食主管机关规定出售而规避藏匿者,均以囤积居奇论,最高处罚可处以死刑。而需粮民户存粮超过3个月以上需要量,而未依法令向粮食主管机关陈报者;需粮之公私团体存粮超过2个月以上需要粮,而未依法令向粮食主管机关陈报核准者,均将被没收其超过量(262)。
但是,总体来看直到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前,后方地区的粮食市场供应紧缺、价格腾涨的情势非但没有根本缓解,而且日趋严峻,不仅直接关乎整个大后方日用物品普遍紧缺、价格失控,还发展成了重大的社会问题,导致了民众与政府有关当局关系的紧张。
此外,对于一些重要商品,国民政府还实行了具有垄断性质的专卖制度。1941年4月,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孔祥熙等人提出的《筹办消费品专卖以调节供需平准市价案》。该提案中指出,“专卖制度系由政府管制产销,保障生产运销者之合法利润,而使消费者不增加过分负担”,其目的在于“促进生产,促进消费,调节物价,安定民生”。并认为施行专卖制度,可以“抑制豪强,充裕国用”,有利于国计民生。该案提出政府专卖先从盐、糖、烟、酒、茶叶、火柴等消费品试办(263)。财政部随即设立了国家专卖事业设计委员会,从事研究及设计。经过半年多准备,除烟、酒两类专卖暂缓实施外,其余盐、糖、烟、火柴四项物品,分别指派专员负责,渐次实施专卖制度。专卖制度除能增加国库收入,还有助于平定市场、改进品质、调剂盈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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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四编《战时建设》(一),中国国民党党史委员会1988年,第50页。
(2) 《非常时期经济方案》(1938年3月30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五),第1-8页。
(3) 《西部各省生产建设与统制案》(1939年1月26日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五),第36-37页。
(4) 《巩固前方经济基础方案案》(1939年1月28日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五),第38页。
(5)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五),第43-45页。
(6) 《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下),第746—747页。
(7) 引自《文汇年刊》(1939年),《战时中国的经济动态》,第3—4页。
(8) 重庆市档案馆编:《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经济法规》(上),档案出版社1992年版,第80页。
(9)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经济法规》(下),第155、157页。
(10) 《非常时期工矿业奖助审查标准》(1939年8月4日经济部公布),《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经济法规》(下),第162页。
(11) 《非常时期工矿业奖助暂行条例》(1938年12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经济法规》(下),第159—160页。
(12)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经济法规》(下),第80页。
(13)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经济法规》(下),第2-3页。
(14)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经济法规》(下),第14—15页。
(15) 《国防最高会议组织条例》,《民国档案》1985年第1期,第59—60页。
(16) 《国防最高委员会组织大纲》,《民国档案》1985年第1期,第60—61页。
(17)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五),第55-56页。
(18) 《经济部组织法》,《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经济法规》(上),第1页。
(19) 中央设计局于1941年2月22日正式成立,召开第一次会议。设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委员、专门委员、科员。蒋介石发表《中央设计局之使命及工作要领》的演讲,称根据行政三联制的原则,设计、执行和考核,设计为最首要的工作;主要中央设计局今后一方面是本局自身的设计,一方面是汇合各部门的总设计。现在的工作目标,不仅着眼战时的需要,还要侧重战后的复兴。一切军事、政治、社会、经济各种建设的设计,都属于我们工作范围之内,其中实以国防经济建设的设计最关重要。“我们一定要以百分之七十以上的人力、财力和时间,用在经济建设方面”。据《先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卷18,第48—54页。
(20) 《经济会议组织大纲》(1941年3月24日国民政府颁行),《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经济法规》(上),第59页。
(21) 《文汇年刊》(1939年),《党政重要法令及规程》,第55页。
(22)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经济法规》(上),第78—80页。
(23) 《非常时期评定物价及取缔投机操纵办法》(1939年2月20日),《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经济法规》(上),第93页。
(24) 《经济部日用必需品平价购销办法》(1939年12月5日),《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经济法规》(上),第95—97页。次年,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各省办理日用必需品平价购销业务办法纲要》,规定各省政府得设立该省的平价购销机构,依据上述经济部《办法》规定的有关原则,开展当地的平价购销业务。
(25)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经济法规》(上),第99页。
(26) 朱汇森主编:《粮政史料》(四),台北“国史馆”1989年版,第12—13页;《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经济法规》(下),第320页。
(27) 《粮食管理纲要》(1940年全国粮食管理局公布),《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经济法规》(下),第324—329页。
(28) 《粮政史料》(四),第27—30页。
(29) 蒋介石日记1940年8月11日,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手稿影印件。
(30) 《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厅致行政院函》(1940年8月15日),《粮政史料》(四),第34—35页。
(31) 《管理粮食治本治标办法》(1940年全国粮食管理局颁行),《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经济法规》(下),第329—331页。
(32) 蒋介石日记1940年12月4日,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手稿影印件。
(33)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经济法规》(下),第332—334页。
(34) 《粮政史料》(四),第67—71页。
(35) 《行政院致粮食部指令》(1944年11月30日),《粮政史料》(四),第94—95页。
(36) 《各战区粮食管理办法大纲》(1938年4月军事委员会核准公布),《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经济法规》(下),第322—323页。
(37)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经济法规》(下),第266—267页。
(38) 《煤矿管理章程》(1937年军事委员会颁行),《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经济法规》(下),第110页。
(39) 《煤运管理章程》(1937年军事委员会颁行),《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经济法规》(下),第247页。
(40) 《城市煤炭管理章程》(1937年军事委员会颁行),《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经济法规》(下),第248页。
(41) 《经济部管理嘉陵江、綦江、泯江、沱江各沿岸煤矿所产煤斤暂行办法》(1939年2月25日经济部公布),《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经济法规》(下),第249—250页。
(42) 《经济部管理水泥规则》(1939年5月26日经济部公布),《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经济法规》(下),第62—63页。
(43) 《油料经理商经售油料办法》(1938年12月19日行政院公布),《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经济法规》(下),第254页。
(44) 《经济部钢铁管理规则》(1940年1月24日经济部公布),《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经济法规》(下),第66—67页。
(45) 《经济部钢铁管理委员会土铁管理处管理土铁实施办法》(1940年1月经济部核准公布),《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经济法规》(下),第67—68页。
(46) 《修正财政部管理全国茶叶出口贸易办法大纲》(1939年5月5日财政部公布),《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经济法规》(下),第308—309页。
(47) 《修正全国猪鬃统销办法》(1940年2月19日行政院核准公布),《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经济法规》(下),第309—310页。
(48) 《全国桐油统购统销办法》(1940年10月24日财政部公布),《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经济法规》(下),第313—314页。
(49) 《文汇年刊》(1939年),《党政重要法令及规程》,第66页。
(50)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经济法规》(上),第198—199页。
(51) 《战地内禁运资敌物品收购救济办法》(1939年12月22日行政院转令经济部遵照),《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经济法规》(上),第191—192页。
(52) 《行政院经济会议秘书处检查组工作大纲》(1941年4月25日),《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经济法规》(上),第102—104页。
(53) 《总动员计划大纲》(1937年8月30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一),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1-12页。
(54)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二),第1页。
(55) 《抗战建国纲领实施方案》(1938年8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一),第13-15页。
(56) 《财政部糖类统税征收暂行条例》(1940年12月1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二),第18-20页。
(57)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二),第21-26页。
(58) 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三卷《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国资本主义》,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69页。
(59) 《财政部公布施行非常时期征收印花税暂行办法》(1937年10月11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二),第2-3页。
(60) 《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条例》(1938年10月28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四编(三),第383-386页。
(61) 《遗产税暂行条例》(1938年10月6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四编(三),第375-379页。
(62)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四编(三),第311—312页。
(63) 《大公报》,1941年6月24日。
(64) 朱汇森主编:《粮政史料》(五),台北“国史馆”1990年版,第143—144页。
(65) 《粮政史料》(五),第144—145页。
(66) 《福建省政府陈主席申州电》(1940年10月),朱汇森主编:《粮政史料》(五),第6—7页。
(67) 《粮政史料》(五),第147页。
(68) 《粮政史料》(五),第147-148页。
(69) 《粮政史料》(五),第149—150页。
(70) 《粮政史料》(五),第150页。
(71) 《粮政史料》(五),第151页。
(72)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二),第175-176页。
(73) 《粮政史料》(五),第48-49页。
(74) 蒋介石日记1941年3月22日,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手稿影印件。
(75)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二),第177-178页。
(76) 《各省田赋征收实物施行通则》(1941年7月),《粮政史料》(五),第151—152页;《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四编(三),第314—316页。
(77)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四编(三),第316—317页。
(78) 《粮政史料》(五),第153—154页。
(79) 《孔祥熙在国民参政会第二次会议上的财政报告》(1938年10月30日),《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2卷,第236页。
(80) 1936年国民政府曾发行统一公债14亿6千万元,但是为了整理旧有债票,而不是发行新债。
(81) 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资料》,1984年版,第275页。
(82) 1928年国民政府为整理中央汉钞,发行民国17年长期金融公债4500万元,年息2.5厘;1930年发行铁道部收回广东粤汉铁路公债,年息为2厘;1936年发行整理广东金融公债1.2亿元,年息4厘。但这三项公债都属于整理旧债的性质。
(83) 《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2卷,第232页。
(84) 孔祥熙在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上的财政报告(1939年11月12日),《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2卷,第239页。
(85) 参见《旧中国公债史资料》,第376页附表。另外,1937年12月国民政府曾发行整理广西金融公债,以充实桂钞准备,该项公债的收入用途不同于已述及的各项中央公债。
(86) 财政部公债司编:《战前战时债务状况及其附注(截至1941年6月底止)》,《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2卷,第332页。
(87) 各地方公债发行概况,参见《国民政府公报》第2504号(1937年11月6日)、第2505号(1937年11月8日)、《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7号(1937年12月20日)、渝字第29号(1938年3月1日)、渝字第62号(1938年7月1日)、渝字第68号(1938年7月21日)、渝字第69号(1938年7月25日)、渝字第126号(1939年2月10日)、渝字第149号(1939年4月15日)、渝字第157号(1939年5月27日)、渝字175号(1939年8月2日)、渝字184号(1939年9月2日)、渝字236号(1940年3月2日)、渝字237号(1940年3月6日)、渝字第310号(1940年11月16日)、渝字第323号(1940年12月31日)、渝字404号(1941年10月11日)、渝字第410号(1941年11月1日)、渝字第423号(1941年12月17日)。
(88) 详见《民国二十七年金公债条例》(1938年4月21日)、《民国二十七年金公债劝募规则》(1938年9月2日),《旧中国公债史资料》,第282—288页。
(89) 参见《旧中国公债史资料》,第376页附表。
(90) 参见《旧中国公债史资料》,第376页附表。
(91) 财政部公债司编:《战前战时债务状况及其附注(截至1941年6月底止)》,《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2卷,第332页。
(92) 杨荫溥:《民国财政史》,第102页。
(93) 《民国三十年粮食库券条例(1941年9月22日修正公布)》,《旧中国公债史资料》,第301页。
(94) 苏联第一次易货借款自1937年10月31日起计息,即按苏联开设向中国提供军用品的日期计算,但还本期是从1938年10月1日起的五年;第二次易货借款自1938年7月1日起计息,还本则是自1940年7月1日起的五年,因而借款的实际期限等于七年;第三次易货借款自1939年7月1日起计息,自1942年7月1日起的十年内还本,借款实际期限为十三年。详见《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19、23、26页。
(95) 中央银行编《中苏易货借款节略》(1948年),见《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61页。
(96) 该项购车货价总额为22.3011万英镑15先令4便士,其中25%由中方付现;库券总额包括75%的货价16.7258万英镑16先令6便士,以及利息20749英镑3先令6便士。详见《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178—181页。又:本购车信用借款和下项购料信用借款,通常被合称作战时英国第一次信贷,因为是同一阶段中英谈判的结果,又是在同年订立协定的。
(97) 《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184—191页。
(98) 《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378—380页。该借款亦被称作战时英国第二次对华信贷。
(99) 《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119—121页。关于桐油借款和下项华锡借款的担保问题,虽然两项借款协定载明由中国银行“完全”、“无条件”地承担,中国财政部部长孔祥熙亦要求在纽约的中国银行出面担保。但时任中国银行董事长的宋子文以“事关国家整个财政”为由,提出应由中央、中国、交通三行共同负责,中央、交通两行应向中国银行书面声明共同承担到期还本付息的责任;孔祥熙同意三行按四、四、二的比例分担责任,并换文件存证。参见《中国银行史1912—1949》,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年版,第548页。
(100) 《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262—266页。
(101) 《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286—288页。
(102) 《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309—311页。
(103) 《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358—365、373页。中美平准基金旋与中英第二次平准基金合为统一的中美英平准基金。
(104) 《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76—81、91—93、100—101页。
(105) 《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225—230页。
(106) 财政部公债司编《战前战时债务状况及其附注(截至1941年6月底止)》,《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2卷,第332页。该积欠数额中,不包括美国金属借款和平准基金借款,英国的第二次信用借款500万美元和第二次平准基金借款四项尚未动用的外债。
(107) 《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2卷,第272页,并参照第232页1937年度中央收支报告表计算。
(108) 《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2卷,第272—273页。
(109) 1939年1月18日财政部发言人对外国记者的谈话,《东方杂志》第36卷第5号,《现代史料》第63页。
(110)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二),第810页。
(111) 《关税担保债赔各款摊存办法》(1939年1月31日财政部公债司、国库司、会计处会签),《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2卷,第297页。参阅1939年1月18日财政部发言人对外国记者的谈话,《东方杂志》第36卷第5号,《现代史料》第63页。
(112)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一),第11-12页。
(113) 杨荫溥:《民国财政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年8月版,第43页。
(114) 《民国财政史》,第102页。
(115) 《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二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90页。
(116) 《财政部次长徐堪致孔令侃电》(1937年11月10日),《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二辑,第284页。
(117) 《孔令侃致孔祥熙电》(1937年11月13日),《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二辑,第284—285页。
(118) 《中央银行常务理事会决议》(1939年3月28日),《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二辑,第285页。
(119) 《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二辑,第292页。
(120) 《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二辑,第360页。
(121) 《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1938年10月6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引自《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经济法规》(上),第80页。
(122)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等编:《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上册,档案出版社1989年版,第626页。
(123) 《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上册,第627页。
(124)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四),第483页。
(125) 财政部令上海市银行钱业同业公会(1937年8月21日和23日),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96。
(126) 《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上册,第627—628页。
(127) 《财政年鉴》续编下册,第308—309页,商务印书馆1943年版。
(128)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一),第12-13页。
(129) 张公权著,杨志信译:《中国通货膨胀史》,文史资料出版社1986年版,第183页。
(130)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四),第471页。
(131) 《中国通货膨胀史》,第183页。
(132) 《中华民国史事纪要》(1939年1至6月),台北“国史馆”1989年版,第720页;转引自《中国银行行史1912—1949》,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年版,第439页。
(133) 《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下册,第1000—1001页。
(134) 《中国银行行史(1912—1949)》,第527页;《中央银行月报》,第9卷第8号,1940年8月,第2750页。
(135) 详见《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二辑,第445—449页。1940年7月,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的代表,与英国汇丰银行的代表订立建立总额为300万英镑的B种平准基金的协定,其中汇丰银行出资100万英镑,中央、中国、交通三行共出资200万英镑。B种平准基金系作为1939年设立的中英平准基金的后备金,但实际上未曾动用。而1941年4月设立的新的中英平准基金,则是由英国政府直接出资的。
(136) 《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二辑,第458页。
(137) 《财政部向国民党五届九中全会的报告》(1941年10月6日),《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二辑,第481页。
(138) 1941年8月16日,上海每1元法币的黑市汇价为2便士,以及4美分。引自[美]杨格:《中国与外援,1937—1945年》,第198页。Arthur N.Young,China and the Helping Hand,1937—1945,p.198.
(139) [日]浅田乔二等著,袁愈佺译:《1937—1945日本在中国沦陷区的经济掠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98页。
(140) 《华兴商业银行条例》,《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下册,第1537页。
(141)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三),第151页。
(142) 重庆市档案馆:《档案史料与研究》,1990年第1期,第21页。
(143)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组织》(四),第1007—1008页。
(144) 重庆市档案馆:《档案史料与研究》,1990年第1期,第22页。
(145) 《银行周报》第23卷40期,1939年10月10日。
(146) 《银行周报》第23卷31期,1939年8月8日。
(147) 前引《1937—1945日本在中国沦陷区的经济掠夺》,第188页。
(148) 《周佛海起草和平成立后货币与金融政策之设施》(1939年),《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附录》(下),第654页。
(149)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附录》(下),第661页。
(150)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附录》(下),第660—661页。
(151) 《周佛海起草和平成立后货币与金融政策之设施》(1939年),《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附录》(下),第653页。
(152) 《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一),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424—425页。
(153) 《中国银行行史(1912—1949)》,第461页。
(154) 《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下册),第1557—1558页。
(155) 《周佛海日记全编》(上编),1941年3月10日,第434页。
(156) 《中国银行行史(1912-1949)》,第461-462页。
(157) 《四联总处史料》(上),第440—441页。
(158) 《四联总处理事会决议》(1941年3月26日),《四联总处史料》(上),第448页。
(159) 重庆市档案馆:《档案史料与研究》,1990年第2期,第46-47页。
(160) 贴放委员会致中国农民银行函,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银行档案,档号Q61—1—240;另参见《中国银行行史》(1912—1949),第441页。
(161) 财政部令上海市银行钱业同业公会(1937年8月20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S173—1—96。
(162) 重庆市档案馆、重庆市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合编:《四联总处史料》(上),档案出版社1993年版,第66页。
(163) 1937年11月中国银行总管理处南迁香港,是为中行港处,后另设渝处。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中行港处撤离。
(164) 《徐柏园为报告四联总处办理联合放款概况及方针呈蒋介石稿》(1941年8月1日),《四联总处史料》(上),第5页。
(165) 《四联总处史料》(上),第5页。
(166) 《四联总处史料》(上),第6页。
(167) 《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汇编》上册,第634—635页。
(168) 蒋介石日记1939年7月29日,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手稿影印件。宋子文时任中国银行董事长。
(169) 蒋介石日记1939年8月3日,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手稿影印件。
(170) 蒋介石日记1939年8月19日,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手稿影印件。子文,即中国银行董事长宋子文;新之,即交通银行董事长钱永铭。
(171) 《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银行联合办事总处组织章程》(1939年10月2日),《四联总处史料》(上),第70页。
(172) 《四联总处关于1940年度分支处组织演变情况的报告》(1940年),《四联总处史料》(上),第127页。
(173) 《四联总处史料》(上),第156—157页。
(174) 《经济三年计划实施办法》(1940年4月9日),《四联总处史料》(上),第166—167页。
(175) 《四联总处史料》(上),第158—162页。
(176) 《金融三年计划二十九年度实施计划》(1940年4月9日),《四联总处史料》(上),第174—177页。
(177) 《四联总处史料》(中),第47页。
(178) 《四联总处史料》(下),第628页。
(179) 《收兑金银通则》(1939年1月17日财政部核定),《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经济法规》(上),档案出版社1992年版,第711页。
(180) 《四联总处史料》(下),第628页。
(181) 《四联总处史料》(下),第661页。
(182) 《完成西南西北金融网方案》(1940年3月30日),《四联总处史料》(上),第191页。
(183) 《四联总处关于完成西南西北金融网的报告》(1940年),《四联总处史料》(上),第195页。
(184) 中国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全国银行年鉴》(1937年),A9页。
(185) 《四联总处史料》(上),第197-198页。
(186)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室编:《金城银行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684-685页。
(187) 《三十一年度战时全国总分支行处分布》,《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四),第605-606页。
(188) 张守广:《大变局——抗战时期的后方企业》,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82页。
(189) 蒋介石日记1940年4月6日,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手稿影印件。
(190) 蒋介石日记1940年8月18日,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手稿影印件。
(191) 蒋介石日记1940年8月22日,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手稿影印件。
(192)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六),第319页。
(193) 翁文灏:《抗战时期中国实业概况》,唐润明主编:《抗战时期大后方经济开发文献资料选编》,重庆市档案馆编2005年版,第539页。
(194)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六),第320页。
(195) 《经济部的战时工业建设》,《抗战时期大后方经济开发文献资料选编》,第523页。
(196) 钱昌照:《两年半创办重工业之经过及感想》(1939年5月),《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四编(三),第653页—654页。
(197) 吴承洛:《中国战时工业概况》,《中国工业》第6期,1942年6月25日,第25页,转引自张守广:《大变局——抗战时期的后方企业》,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93页。
(198)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二编(二),第291页。
(199)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六),第4页。
(200) 《国民党六大行政院工作报告》(1938-1945),《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四编(三),第585—590页。
(201)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六),第34-35页。
(202) 《经济部统计处发表民国三十一年后方工业鸟瞰》,《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四编(三),第674页。
(203)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四编(三),第675页。
(204) 《经济部的战时工业建设》,《抗战时期大后方经济开发文献资料选编》,第523页。
(205) 《经济部统计处发表民国三十一年后方工业鸟瞰》,《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四编(三)第674—676页。
(206) 《国民党六大行政院工作报告》,《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四编(三),第600—602页。
(207) 《资源委员会档案史料初编》,台北1984年版,第126页。
(208) 《国民党六大行政院工作报告》,《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四编(三),第603—604页。
(209) 《资源委员会档案史料初编》,台北1984年版,第126页。
(210) 《资源委员会档案史料初编》,台北1984年,第126页。
(211) 重庆市档案馆、四川省冶金厅《冶金志》编委会合编:《抗战后方冶金工业史料》,重庆出版社1987年版,第63页。
(212) 《抗战后方冶金工业史料》,第131页。
(213) 《抗战后方治金工业史料》,第200页。
(214) 《国民党六大行政院工作报告》、《抗战时期资源委员会工作概况》(1938-1945),分别见于《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四编(三),第590—591、611页。
(215) 《经济部统计处发表民国三十一年后方工业鸟瞰》,《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四编(三),第680-681页。
(216)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六),第271页。
(217) 《抗战时期资源委员会工作概况》(1938至1945年)、《经济部统计处发表民国三十一年后方工业鸟瞰》,分别见于《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四编(三),第608—609、679—680页。
(218) 《经济部统计处发表民国三十一年后方工业鸟瞰》,《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四编(三),第682—685页。
(219) 《经济部统计处发表民国三十一年后方工业鸟瞰》,《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四编(三),第687—688页。
(220) 《资源委员会档案史料初编》,第118、126页。
(221)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六),第309页。
(222) 《经济部统计处发表民国三十一年后方工业鸟瞰》,《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四编(三)第689—690页。
(223) 《国民党六大行政院工作报告》,《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四编(三),第598-599页;参阅《经济部统计处发表民国三十一年后方工业鸟瞰》,《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四编(三)第690—692页。
(224) 袁梅因:《战时后方工业建设概况》,见唐润明主编:《抗战时期大后方经济开发文献资料选编》,第638-639页。
(225) 《国民党六大行政院工作报告》(1940—1945),《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四编(三),第817页。
(226) 转引自陆仰渊、方庆秋:《民国社会经济史》,中国经济出版社1991年11月版,第605页。
(227) 陈济棠:《抗战四年来之农业》,《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四编(三),第844页。
(228) 《中华民国年鉴》,附表,1944年版。
(229) 陈济棠:《抗战四年来之农业》,《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四编(三),第844页。
(230) 陈济棠:《抗战四年来之农业》,《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四编(三),第846页。
(231) 陈济棠:《抗战四年来之农业》,引自《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四编(三),第849—850页。
(232) 《国民党六大行政院工作报告》,《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四编(三),第828—831页。
(233) 蒋介石日记1940年2月17日,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手稿影印件。
(234) 蒋介石日记1940年2月29日,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手稿影印件。
(235)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十),第143页。
(236) 以上参阅张嘉璈在国民党五届九中全会所作交通部工作报告(1941年12月17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四编(三),第990—993页;《新建铁路工程进展情形》(1942年8月路政司提报),《铁路史料》,台北“国史馆”1992年版,第116-118页;《中华民国交通志(初稿)》,台北“国史馆”1991年版,第10—16页。
(237) 张嘉璈:《战时交通》,第25页。
(238) 《交通部统计处编抗战以来之交通概况》(1945年5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十),第148页。
(239) 《中华民国史交通志》(初稿),第46—47页。
(240) 《国民党五届九中全会行政院工作报告》(1941年10月),第11—14页,中国国民党党史会档案500—32。
(241) 《中华民国史交通志》(初稿),第48页。
(242) 龚学遂:《中国战时交通史》,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20—24页。
(243) 《交通部公布修正驮运管理所暂行组织规程及驮运分所组织通则》(1939年9月11日),《交通公报》第2卷23期,1939年9月16日。
(244) 《国民党五届八中全会交通部工作报告》(1941年3月25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四编(三),第988—989页;周一士:《中华公路史》上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93—294页;《中华民国史交通志》(初稿),第54—55页。另外《大公报》1940年9月1日刊登《新驿运之特点与困难》一文。
(245) 《中华民国史交通志》(初稿),第139—140页。
(246) 《中华民国史交通志》(初稿),第180—181页。
(247) 《交通部致行政院呈文》(1938年9月29日),《中华民国史交通志》(初稿),第183页。
(248) 《大公报》,1941年5月11日。
(249) 简笙簧:《西北中苏航线的经营》,台北“国史馆”1984年版。参阅《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二),第113页。
(250) 本部分内容撰写参考了《国民党五届九中全会交通部工作报告》(1941年12月17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四编(三),第993—994、997—999页;《中华民国史交通志》(初稿),第225—232页。
(251)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九),第507页。
(252)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九),第402-403页。
(253) 《大公报》1938年6月30日。
(254) 国民政府交议:《关于平衡物价工作正在分别推进列举各项重要问题请讨论商榷案》(1940年4月10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四编(三),第443—444页。
(255) 1941年2月3日公布的《非常时期取缔日用重要物品囤积居奇办法》,规定的各类物品是:甲、粮食类—米、谷、麦、面粉、高粱、粟、玉米、豆类;乙、服用类—棉花、棉纱、棉布、麻布、皮革;丙、燃料类—煤炭(煤块、煤末、煤球、焦炭)、本炭;丁、日用品类—食盐、纸张、皂碱、火柴、菜籽、菜油;戊、其他经济部呈准指定类。见于《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四编(三),第448页。
(256) 《翁文灏、徐堪致蒋介石呈文》(1940年3月25日),《粮政史料》(四),第25—26页。
(257) 《粮政史料》(四),第28—30页。
(258) 《中央日报》,1940年7月3日。
(259) 《申报》,1940年8月17日。
(260) 《粮政史料》(四),第111—112页。
(261)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四编(三),第320页。
(262) 《非常时期违反粮食管理治罪暂行条例》(1941年5月12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四编(三),第452—454页。
(263)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九),第72—7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