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中晚唐新儒
第一节 李瑾《春秋指掌》
一、《春秋指掌》佚文及篇卷
《崇文总目》卷一著录《春秋指掌》十五卷,云:
唐试左武卫兵曹李瑾撰。瑾集诸家之说为《序义》、《凡例》各一篇,抄孔颖达《正义》为五篇,采摭余条为《碎玉》一篇,集先儒异同,辨正得失为三篇,取刘炫《规过》,申证其义为三篇。大抵专依杜氏之学以为说云。
《玉海》卷四〇亦著录“唐李瑾《春秋指掌》十五卷”。李瑾生平事迹不详。《新唐书·艺文志》著录李瑾《春秋指掌》十五卷,置于樊宗师《春秋集传》十五卷、元和十三年国子监修定的《春秋加减》一卷之后,可推知李瑾乃中晚唐人。《文苑英华》卷一一五载录《石韫玉赋》,署名唐李瑾,或即此人。《宋史·艺文志》著录:“李瑾《春秋指掌图》十五卷。”衍“图”字。程端学《春秋本义》(以下简称程氏《本义》)卷首《春秋传名氏》云:“李氏瑾子玉《指掌》、《碎玉》。”可知李瑾字子玉,又可见《碎玉》曾单行,这与《通志》所载相合,《通志·艺文略》云:“《春秋指掌》十五卷李瑾”, “《春秋碎玉》一卷唐李瑾”。《文献通考》卷一八二著录《春秋指掌》十五卷,并引《崇文总目》(已见上引)与李焘之说,其云:
巽岩李氏曰:其第一卷《新编目录》多取杜氏《释例》及陆氏《纂例》,瑾所自著无几。而《序义》以下十四卷,但分门抄录孔颖达《左氏正义》,皆非瑾所自著也。学者第观《正义》及二《例》,则此书可无。且瑾之意,特欲以备科试应猝之用耳,初不为经设也。其名宜曰《左氏传指掌》,不当专系《春秋》。本朝王尧臣《崇文总目》及李俶《图书志》皆以《先儒异同》、《规过》、《序》、《例》等篇为瑾笔削,盖误矣。写本或讹舛,复用《正义》删修之,乃可读。惟篇首数序,瑾所自著者,既无参考,亦不敢以意改定,姑仍其误云。
由于李瑾《春秋指掌》早佚不传,后世对此书的认知主要就是依据《崇文总目》和《文献通考》所引李焘之言,而对于此书内容的具体情况,鲜见学者论及。此书曾为宋元《春秋》著述所征引。《玉海》卷四〇云:
嘉祐中杜谔撰《春秋会义》二十六卷,自左氏至啖赵及皇朝诸儒三十余家,集其论议系经下(原注:《释例》、《繁露》、《规过》、《膏肓》、《先儒同异篇》、《指掌碎玉》、《折衷》、《掌议》、《纂例》、《辨疑》、《微旨》、《摘微》、《通例》、《胡氏论》、《笺义》、《总论》、《尊王发微》、《本旨》、《辨要》、《旨要》、《集议》、《索隐》、《新义》、《经社》三十余家成一书,其后仍断以己意)。
文中所言《先儒同异篇》、《指掌碎玉》皆出李瑾《春秋指掌》。杜谔字献可,眉州(今四川眉山)人,仁宗皇祐中进士。杜谔《春秋会义》二十六卷,《郡斋读书志》、《直斋书录解题》、《玉海》、《文献通考》、《宋史·艺文志》等皆有著录,宋元明《春秋》著述亦颇有征引。然此书自明以后亡佚不传,清四库馆纂修兼分校官杨昌霖从《永乐大典》中辑出,始复行于世。今有孔继涵抄校本、孙葆田校刻本、《碧琳琅馆丛书》本、《芋园丛书》本等。
孙葆田《春秋会义校刊略例》云:
原书引《指掌》,或称《指掌义》,或称《指掌释》,或称《指掌碎玉》,或称《指掌异同篇》,实本一书。
从上文所引《崇文总目》及李焘之言,可证孙葆田的推论是正确的。考杜谔《春秋会义》引李瑾《春秋指掌》凡三十条,皆系《春秋指掌》佚文。又程氏《本义》中引“李氏曰”凡四条,而桓公四年,“春正月,公狩于郎”条下,程氏《本义》卷四引李氏曰“田狩之地,须有常者”至“故书地以讥之”一节,文辞全同于《春秋会义》卷四所引“《指掌义》曰”,由此可知程氏《本义》所引“李氏曰”者四条出自《春秋指掌》。又汪克宽《春秋胡传附录纂疏》(以下简称汪氏《纂疏》)亦引李瑾说数条,综加辑考,凡得四十一条,因文繁难以俱录,唯制表如下:
表1-1:李瑾《春秋指掌》佚文辑目表
说明: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于每条经文皆有序号标记,颇便查检,兼之流传广泛,故今据此书标录李瑾《春秋指掌》佚文条目。凡表中所录经文条目,李瑾皆存佚说。如隐5-7,表示隐公五年第七条经文,李瑾存有佚说,见于《春秋会义》所引《指掌碎玉》,依此类推。论者可据此表覆按查览。又笔者于佚文之辑录间有辨正,兹撮要以为备注。后文皆仿此。
《春秋指掌》的篇名与卷次,《崇文总目》与李焘之言都有说明,今再结合《春秋指掌》佚文,试还原《春秋指掌》十五卷篇名与卷次如下:
1.篇首数序。据李焘之言,《春秋指掌》最前还有“篇首数序”,序中定当说到了李瑾著书之意,所以李焘才说“且瑾之意,特欲以备科试应猝之用耳”。
2.《新编目录》一卷。按《崇文总目》所叙篇(卷)合计凡十四篇(卷),而全书为十五卷,尚缺一篇(卷)。李焘说:“其第一卷《新编目录》多取杜氏《释例》及陆氏《纂例》,瑾所自著无几。而《序义》以下十四卷,但分门抄录孔颖达《左氏正义》,皆非瑾所自著也。”据此,《序义》之前有“第一卷《新编目录》”,加上其他十四篇(卷),正合全书十五篇(卷)之数。
3.《序义》一卷。
4.《凡例》一卷。《崇文总目》云:“瑾集诸家之说,为《序义》、《凡例》各一篇。”
5.《指掌义》五卷。此即《崇文总目》所言“抄孔颖达《正义》为五篇”者。考《春秋会义》所引“《指掌义》曰”四条,皆抄自《正义》。又《春秋会义》引“《指掌正义》曰”两条,文字亦与《正义》基本相同,疑“《指掌正义》曰”本当引作“《指掌义》曰”而衍“正”字。汪氏《纂疏》卷首《引用姓氏》云:“李氏瑾《春秋指掌义》。”可见《指掌义》五卷曾单行。
6.《碎玉》一卷。《崇文总目》云:“采摭余条为《碎玉》一篇。”据程氏《本义》卷首《春秋传名氏》及《通志·艺文略》之著录,可知《碎玉》曾单行。
7.《先儒异同篇》三卷。《崇文总目》云:“集先儒异同,辨正得失,为三篇。”
8.《指掌释》三卷。《崇文总目》云:“取刘炫《规过》,申证其义为三篇。”李焘说《崇文总目》及李俶《图书志》皆以“《先儒异同》、《规过》、《序》、《例》等篇为瑾笔削”, 《崇文总目》并无称《规过》篇名,就《春秋会义》所引《春秋指掌》佚文,亦无《规过》之名,李焘所言《规过》当在杜谔所引《指掌释》中。《玉海》卷四〇引此作:“取刘炫《规过》,申订其义为三篇。”从佚文来看,《春秋指掌》多依杜预之说,时有驳正刘炫《规过》者,作“申订”较“申证”更为切合实际。如定8-7条:定公八年,公会晋师于瓦。《指掌释》曰:“刘以此与宣元年并取于师会而规杜过,非也。”再如定9-5条:定公九年,秋,齐侯、卫侯次于五氏。《指掌释》曰:“刘妄为规过,非也。”皆驳正刘炫《规过》。又如桓3-1条:桓公三年,春正月。《指掌释》曰:“经不书王,若是阙文,不应公之内十四年并阙也。”虽无驳正刘炫《规过》之文,但其所据《正义》原文在此之后也驳正了刘炫《规过》:“刘君不寻此旨,横生异同,以规杜过,恐非其义也。”《春秋会义》征援诸家之说多有删节,可推测此条《指掌释》其实也曾驳正刘炫《规过》,不过杜谔没有引及。
二、《春秋指掌》与《春秋左传正义》
笔者又一一考索《春秋指掌》这四十一条佚文所据《春秋左传正义》之来源,制表如下:
表1-2:《春秋指掌》佚文与《春秋左传正义》对应简目表
说明: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于每条传文亦有序号标记,兹用以标录《春秋指掌》佚文来源条目。如隐传5-1,表示《左传》隐公五年第一条传文。本表将《春秋指掌》佚文条目与其所据之《春秋左传正义》来源一一对应,读者可据此表覆按查览。如《春秋指掌》佚文之隐5-7对应《春秋左传正义》之隐传5-1,表示隐5-7条佚文文辞来源于隐传5-1条下之《春秋左传正义》。
《春秋指掌》四十一条佚文中有三十八条能在今传《春秋左传正义》考定对应来源,这三十八条全属李焘所说“但分门抄录孔颖达《左氏正义》,皆非瑾所自著也”,佚文文辞与所据原文基本相同。随举一例,如隐5-7条:隐公五年,冬十有二月辛巳,公子彄卒。《春秋会义》引《指掌碎玉》曰:
僖伯名,字子臧,鲁孝公之子也。诸侯之子称公子,公子之子称公孙,公孙之子不得祖诸侯。
而考《左传》隐公五年“春,公将如棠观鱼者,臧僖伯谏曰”云云之下,《正义》曰:
僖伯名彄,字子臧。《世本》云“孝公之子”,即此冬书“公子彄卒”是也。谥法:“小心畏忌曰僖。”是僖为谥也。诸侯之子称公子,公子之子称公孙。公孙之子不得祖诸侯,乃以王父之字为氏。
可见李瑾所引文辞全出《正义》,只不过因系节录,多有删略,字词偶有更改而已。能在《春秋左传正义》考定对应来源的三十八条佚文中,基本上都属于这种情况,只有成17-6条,《春秋会义》所引“《指掌碎玉》曰”乃系简括大义,改易较多,文辞与所据原文差别稍大。这充分证实李焘“皆非瑾所自著也”之言不虚。虽然《春秋指掌》没有多少李瑾自己的解说,不过存其纲要,撮其要点,“以备科试应猝之用耳”,但即便节录,也经过李瑾自己的一番裁断,加之简要明了,较之《春秋左传正义》之详赡繁复自有其便于利用之处,故杜谔、汪克宽等人亦多有征引。此可见中晚唐说经实有删繁就简之新趋势,这是经学发展之新变化。
李瑾乃中晚唐人,其《春秋指掌》“但分门抄录孔颖达《左氏正义》,皆非瑾所自著也”,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李瑾《春秋指掌》可视为《春秋左传正义》的唐代节抄本。这个节抄本无疑对研究今传《春秋左传正义》有着重要的参考和文献价值。
李焘曾说《春秋指掌》“写本或讹舛,复用《正义》删修之,乃可读”,细校《春秋指掌》佚文,其中确实多有衍脱讹误。衍脱者,如成5-4条:成公五年,梁山崩。《指掌碎玉》曰:“害物为灾则书,此山崩所害,故为异也。”“山崩”后脱“无”字。再如哀12-1条:哀公十二年,春,用田赋。《指掌异同篇》云:“又计其田之所收及家资,更出一马三牛。”句中“及家资”三字衍。讹误者,如桓7-1条:桓公七年,春二月己亥,焚咸丘。《指掌碎玉》有云:“《周礼》:猎,则作罗缚。细密之网。”“猎”当作“蜡”, “缚”当作“襦”,且“细密”之前又脱“襦”字。宣8-8条:宣公八年,冬十月己丑,葬我小君敬嬴。雨,不克葬。庚寅,日中而克葬。《指掌碎玉》有云:“定十五年葬定姒,云乃克葬。”“定姒”乃“定公”之误。宣15-9条:宣公十五年,冬,蝝生。《指掌碎玉》有云:“若使蝝复具生。”“具”乃“早”之误。成17-10条:成公十七年,十有一月,公至自伐郑。壬申,公孙婴齐卒于狸脤。程氏《本义》卷一九引李氏曰:“下有十二月丁巳朔,则知此壬申在十月十六也。”“十六”乃“十五”之误。
但《春秋指掌》佚文亦有足可校正今传《春秋左传正义》者。如僖5-9条:僖公五年,冬,晋人执虞公。《春秋会义》引《指掌》曰:
经书晋人执虞公,则从无道于其民之例。虞公未有不道之状,但贪璧、马之宝,拒绝忠谏之臣。君者,所以安存社稷,保佑下民。志在贪宝,无恤民之意,则为不道于民,是故称人以执也。
今《十三经注疏》本《春秋左传正义》则曰:
书晋人执虞公,则从无道于民之例。虞公于传未有不道之状,但虞公贪璧、马之宝,拒绝忠谏。谏者,所以安存社稷,保佑下民。志在贪宝,无恤民之意,即为不道于民,是故称人以执之也。
按,今传本之“谏者”当从李瑾所引作“君者”。《尚书·泰誓上》云:“天佑下民,作之君,作之师。惟其克相上帝,宠绥四方。”说明“安存社稷,保佑下民”者乃君王之职责所在,非“谏者”所能当。“谏者”之职在于辅佐君王。《周礼·地官·司徒》保氏注云:“谏者,以礼义正之。”《管子·形势解》云:“谏者,所以安主也。”且后文接着即言“志在贪宝”云云,显然承继前文而为转折。前文言“虞公于传未有不道之状”云云,皆言虞公事迹,若此突入“谏者”,则文气断绝,捍格不通,颇与上下文义不协。《春秋指掌》佚文作“君者”,如是方文畅义达。又今传本“拒绝忠谏”之下亦当如《春秋指掌》佚文有“之臣”二字,此与前文“贪璧、马之宝”相对成句。今传本盖脱此二字后,又涉上文“忠谏”而误“君者”为“谏者”。
又如哀12-1条:哀公十二年,春,用田赋。《春秋会义》引《指掌异同篇》云:
贾逵以为欲令一井之间出一丘之税,井别出马一匹,牛三头。释曰若其如此,则一丘之内有一十六井,其出马牛乃多于常一十六倍也。杜以为旧制丘赋之法,田之所收及家中资财,井供一马三牛。今欲别其田及家资各为一赋,计一丘民之家资令出一马三牛,又计其田之所收及家资更出一马三牛,是所出倍于常也。旧田与家[资]同赋,今欲别赋其田,故言欲以田赋也。
此乃节抄哀公十一年《正义》,字词基本相同,唯“旧田与家[资]同赋”句,《十三经注疏》本《春秋左传正义》作“旧田与家资官赋”。阮元《校勘记》云:“宋本、监、毛本‘官’作‘司’,是也。今改正。”新出《十三经注疏》标点本《春秋左传正义》亦据阮校改作“司”。细究上下文义,当以《春秋指掌》佚文作“同”为是。此“同赋”乃相对“别赋”而言。“同赋”者,合田与家资共赋。“别赋”者,析田与家资分赋。两文对举,其义显豁。《四部丛刊续编》所收景印海盐张氏涉园藏日本覆印景钞正宗寺本《春秋正义》正作“旧田与家资同赋”,与《春秋指掌》佚文相同,尤为确证。“官”者、“司”者,于义均有不惬,皆系形近而讹。
更值得重视的是,有三条《春秋指掌》佚文在今传《春秋左传正义》无对应来源,兹条录如下:
1.昭22-7条:昭公二十二年,刘子、单子以王猛居于皇。汪氏《纂疏》卷二六引李氏瑾曰:“景王立子而不能定,宠不正而不能辨,贱宗社之本,启祸乱之原,莫此为大。然则王室之乱,非子朝之乱,景王自乱之也。”
2.昭26-7条:昭公二十六年,冬十月,天王入于成周。汪氏《纂疏》卷二六引李氏瑾曰:“晋人纳王之善无一言及之,何也?罪晋不臣而哀周之衰也。晋为同姓大国,爵为侯伯,主盟于时,不能即逐子朝之党而安定之。二十三年一围郊而亟还,坐视成败。逾五年然后兴师纳王。原情而论,不忠不臣之甚者也。若以纳王之功而善之,则拥兵观衅不忠不臣者胜矣。”
3.定8-15条:定公八年,从祀先公。盗窃宝玉、大弓。汪氏《纂疏》卷二七引李氏瑾曰:“此二事也。间无他文,同辞而书之。”
这三条《春秋指掌》佚文皆不见于今传《春秋左传正义》,这与其他三十八条佚文全系节抄《春秋左传正义》原文颇不相类。《春秋指掌》本“但分门抄录孔颖达《左氏正义》,皆非瑾所自著也”,因此可以推断这三条应该都节抄自《春秋左传正义》,而所据原文今传本皆阙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