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官僚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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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古代官僚行政管理的发展阶段

古代官僚行政管理确立以后,大约经历了秦汉魏晋、隋唐宋元、明清三个发展阶段。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这三个阶段的行政管理也相应地逐渐演化,表现出略有不同的内容和特色。

(一)秦汉魏晋南北朝官僚行政管理的推行

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刚刚问世的官僚行政管理的基本框架,不仅得到全面的继承,而且结合秦汉中央集权统一国家建立后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充实扩展。秦朝创设了皇帝制,强化了行政管理的皇权主宰力量。官僚中枢组织经历了从丞相开府,到名位较低,人数稍多,与皇帝更亲近的尚书台(省)及中书省、门下省的演变。朝廷政务管理,先是九卿负责制,而后又是尚书省部曹与九卿复合施政。还全面推行了以郡县为中心的地方行政体制。考绩等官吏管理规则开始纳入法律化轨道。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监察也初具规模。但行政管理从体制到实施,还存在不少漏洞或弊端。封国食邑制仍占一定比重,郡县州官府后来也有尾大不掉之势。官吏选用,则局限于荐举、察举等,容易给世家大族垄断中、高级官职造成方便和机会。这说明秦汉魏晋南北朝的官僚行政管理虽得到较全面的推行,但某些环节或方面仍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调整。

(二)隋唐宋元官僚行政管理的发展

隋唐宋元,是古代官僚行政管理进一步发展的阶段。此阶段,中央行政中枢和政务管理,完成了向三省或一省群体宰相辅政和六部施政的过渡。宰相变为群体后,相权分散,且频繁变换名称。皇帝在整个行政管理中的权力中心地位更为凸显。地方州县行政管理体系不断稳定调整,逐步排除了封国成分(蒙元王朝例外)。地方官的军民分职、定期迁转、奏报请示、朝廷派遣的督责地方机构等,均由不成熟向比较成熟演变。中央与地方的监察机制不断健全。《唐六典》等行政法规问世,标志着官僚体系内部的管理机制逐渐制度化和法律化。科举制的产生和完善,改进了择优取才的官吏选拔机制,扩大并充实了古代行政管理的社会基础。

(三)明清官僚行政管理的高度发展与完善

明清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最后两个王朝。由于吸收了前世丰富的统治经验,及两个王朝开创者个人或民族等特殊情况,明清时期的官僚行政管理不仅较前有了高度的发展与完善,而且皇帝极端专制的特征十分突出。明清正式废除了宰相,皇帝改而以宫廷御用秘书班子为辅政工具,躬领朝廷庶政。六部等中央施政机构,直接对皇帝负责,地位明显提高。在元行省制的基础上,明清又以督抚、布、按等司作为中央督责地方的机构,妥善地调整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使之更有利于皇帝专制和中央集权。对少数民族和边疆地区的行政管理,也趋于深入和制度化。以《明会典》《清会典》为代表的行政法规及选官、考课、监察等官吏管理制度,也达到了相当完备的程度。另一方面,胥吏幕僚把持政柄,官府臃肿庞杂,官吏贪赃枉法等官场病周而复始,愈演愈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