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原论
第一节 史字
近世新说层出 中国近世论史学问题之学者,每必先探讨“史”字之形义。盖上溯渊源,必有起始。且中国民族文化遗产,自古迄今,史为最丰富之重大成就。在世界上各民族文化比较,中国历代之史绵延不绝,正可据以考见中华民族自古以来活动实迹,较之其他民族,实具显著特色。因是中国史家,几为系统论述史学者,莫不自中国有史事记录谈起,亦并必及上古“史”字形义之解释。近世学术,治史者尤尚系统完密,先后脉络,必须清澈辨明,“史”字形义之讨论,遂成为多数学者注意考辨之问题。自清末吴大澂创发新旨以来,形成近百年史学上热烈讨论焦点,只此“史”字单纯形义范围,申辩考证者不下四五十人,发抒各种不同见解,足以显见活泼自由,妙谛层出不穷。
近代风气,自清末吴大澂开其先河。吴氏生平爱好钟鼎彝器,以治古文字学丰富学识,长于辨识金文,于二千年来中国文字学正宗许慎之《说文解字》多所补充勘正。吴氏贡献与前人不同者,在开启以古器实物文字改正旧说,辟千载榛芜,创现代地下遗物证史之新路。后世步趋者众,钻研者精,而开山宗师,仍当首推吴大澂,其下皆望风承流之辈而已。先人创迹,厥功至伟,后世治史者不能不表彰前贤,以免有亏于史德之教养。
从右持中 史字定义,自许慎《说文解字》谓:“史,记事者也。从右持中。中,正也。”历代承此解释,二千年来,无有疑义。
从右执简册说 吴大澂就所见金文实体字形,另作新解,认为许氏“从右持中”之说,不符实情,而倡从右执简之说。吴氏申述略云:
史,记事者,象手执简形。古文中作无作者,推其意盖以中当作,即之省形。为简册本字,持中即执简册之象也。
虽然,江永早有以中为簿书之说,所谓持中,即持簿书,亦即简册。但江氏仍本旧贯,乃就许氏持中本义作申解,完全不同吴氏溯源起始,就字形考察。吴氏对证实体文字,探原溯本,比勘讨论,持中之说,已无立足之地。故江氏不及吴氏立论之有力。唯江氏所见,亦立说有本,足备参考。兹略举其所论云:
凡官府簿书谓之中,故诸官言治中受中,小司寇断庶民狱讼之中,皆谓簿书,犹今之案卷也。此中字之本义。故掌文书者谓之史,其字从又从中。又者右手,以手持簿书也。吏字事字皆从中字。天有司中星,后世有治中之官,皆取此义。
同其说者,章太炎则直释中字本为册类,引《国语》所云:“右执鬼中”,对史字解释,仍主从右执中之说。章氏有谓:
中本之类,故《春官·天府》“凡官府乡州及都鄙之治中,受而藏之”,郑司农云:“治中谓其治职簿书之要。”《秋官·小司寇》:“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岁终则令群士计狱弊讼,登中于天府。”《记·礼器》曰:“因名山升中于天。”升中即登中,谓献民数政要之籍也。《尧》曰:“咨尔舜,天之历数在尔躬,允执其中。”谓握图籍也。春秋《国语》曰:“余左执殇宫,右执鬼中。”韦解以中为录籍。汉官亦有治中,犹主簿耳。史字从中,谓记簿书也;自大史内史以至府史,皆史也。
师承章氏说者,有章氏门人朱希祖。亦因承江、章故说,申解史字,并增若干论据,朱氏有谓:
《说文解字》云:“史,记事者也。从又持中。中,正也。”其字古文篆文并作。案记事者,即后世之书记官,此为本谊;历史官之史,乃引申谊。盖又,为古右字,篆文作,象右手形。中,为册字,右手持册,正为书记官之职。盖古文册作,篆文作,省作,后世误认为中正之中,其实中正为无形之物德,非可手持,许君之说非是。中为简策,戴侗《六书故》,吴大澂《说文古籀补》,已有此说,然其说尚非密。江永《周礼疑义举要》,吾师章太炎先生《文始》,引证更确实。江氏云:“凡官府簿书谓之中,故诸官言治中受中,小司寇断庶民狱讼之中,皆谓簿书,犹今之案卷也。此中字之本义。故掌文书者谓之史,其字从又从中。又者右手,以手持簿书也。吏字事字皆有中字。天有司中星,后世有治中官,皆取此义。”章先生云:“从卜中,中字作,乃纯象形。古文作,则中可作,二编,此三编也。其作中者,非初文,而为后世文字。中本之类,故《春官·天府》‘凡官府乡州及都鄙之治中,受而藏之’。郑司农云:‘治中谓其治职簿书之要。'《秋官·小司寇》:‘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岁终则令群士计狱弊讼,登中于天府。'《记·礼器》曰:‘因名山升中于天。’升中即登中,谓献民数政要之籍也。《尧》曰:‘咨尔舜,天之历数在尔躬,允执其中。’谓握图籍也。春秋《国语》曰:‘余左执殇宫,右执鬼中。’韦解以中为录籍。汉官亦有治中,犹主簿耳。史字从中,谓记簿书也;自大史内史以至府史,皆史也。”
顺乎江、章、朱三说,并与之相同者,又有金毓黻之解释史字,亦就执中立论,举证详博。金氏有谓:
愚考中字之释义,尚有不止如上文所说者,《周礼》春官之属有天府,“掌祖庙之守藏与其禁令,凡官府乡州及都鄙之治中,受而藏之以诏王,察群吏之治”。又地官乡老及乡大夫:“群吏献贤能之书于王,王再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贰之。”又《秋官·大司寇》:“凡邦之大盟约,莅其盟者而登之天府,大史、内史、司会及六官皆受其贰而藏之。”《小司寇》:“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岁终则令群士计狱弊讼,登中于天府。及大比民数,自生齿以上登于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制国用。”按郑《注》云:“治中谓治职簿书之要。”此即江、吴诸氏以簿书释中之所本也。至其所谓贰,即簿书之副本,亦犹今世称分类存贮之簿书为档案;所谓天府,即储藏档案之库,略如清代之内阁大库。周制以档案正本之中,藏之天府,而大史、内史、司会及六官诸司受其贰而分藏之,此则保存档案之法也。愚谓中之得名,盖对贰而言也。登于天府,等于中秘,外人无故不得而窥,故以中名之,此档案之正本也。副本对中而言,故曰贰。凡中与贰,皆为档案之专名,或以册释中,或以盛筭之器释中,固各有其胜义。然《说文》何以释中为内,以别于外,置此而不数,未为善解。窃谓中有内义,或由秘藏簿书引申得之,如此则两义为一贯矣。老子为周室守藏史,所守之藏,必为天府,天府掌祖庙之守藏,是其证也。现代档案,即为他日之史料,古人于档案外无史,古史即天府所藏之中也。保藏之档案谓之中,持中之人谓之史,一指书言,一指人言,分际至明,后世乃以史为书,而别以吏名史,遂不知中字含有簿书档案之义,此可于诸氏所说之外,又进一解者也。
直承吴大澂之说,以字形立论,解释史字者有罗振玉。罗氏亦主张象简册,以为史字事字俱同此册形,并反对中正之说。罗氏有云:
象册形,史、事等字从之,非中正字。
戴君仁释“史”,由字形体申进一层,自甲骨文字,但论形,视为史字省体,仍推为册形。故其主张亦同吴氏罗氏。申说则另有曲折。如戴氏所谓:
检各书甲骨片子原文,来看这些字,有两个可能是史字省体借为事字,而多数不能定是史的省体,抑是独立的字。如是一个独立的字,无疑为史字所从。根据三笔的册字,说它象册形,是很说得过去的。如它是史字的省体,我们依据甲骨文省体的例
子看来,这个一定是一种实物的形象。甲骨文中祝省为兄,但像人跪拜之形而略去像神的示字。僕省去箕,但像头上着之人(看《续甲骨文编》,卷三百六)。婦省为帚,去女字而但存其执业之物(妇执箕、帚之事,故帚是妇人执业之物)。史字省为,正如婦字省为帚,但存其执业之物。史所执的从他的业务看,应该是册,故字即使非册字,而之为物亦必是册的同类之物。所以我们说就是册,亦无不可。如有柄的畚箕和无柄的畚箕,我们说为一物,亦无不可。故史字从又持,章罗二氏说为象册形,这是对的。
此外与简册说可以列为一类之新说,为王国维所主张从右而所执者为盛筭之器。即王氏将字解释为盛筭之器,其盛筭之中,仍然全为简册,故可与执简册一说视为同类,如王氏所谓:
筭与简策本是一物,又皆为史之所执,则盛筭之中,盖亦用以盛简,简之多者,自当编之为篇。若数在十简左右者,盛之于中,其用较便。《逸周书·尝麦解》:“宰乃承王中,升自客阶,作筴执筴从,中宰坐,尊中于大正之前。”是中筴二物相将,其为盛策之器无疑。故当时簿书亦谓之中。《周礼·天府》:“凡官府乡州及都鄙之治中,受而藏之。”《小司寇》:“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又“登中于天府”;乡士、遂士、方士:“狱讼成,士师受中。”《楚语》:“左执鬼中。”盖均谓此物也。然则史字从又持,义为持书之人,与尹之从又持丨(象笔形)者同意矣。
以上诸家,或就许慎前说,据古代文献,进而申述“从右执中”之中为简册;或就史字在甲骨金文之形制,进而解释字即为简册本形。最终结论,均归之于从右以执简册,为史字所表达之实义。然当世甲骨文学者,以其所熟识甲骨文字形制,颇不同意简册之说。如屈万里所谓:
史字上半所从之,决非简册之形。因册字习见于甲骨文及金文,绝无作者(甲骨文往往以“史”为“事”)。
从右持钻说 从右执简册之说,持之有故,言之成理,推断不同,而结论一致。然新路一开,自必有多途发展,终于未能尽循此一新说,遂又有从右持钻之说。此说出于劳榦。劳氏首论前说之非,而自申说以字手上所执者乃一弓钻之形。故其说谓:
史字和吏字及事字本为同出一源的字。史字金文与甲骨同作形,事字作形,而吏字作形,上部出头,与事字同,仍是事字。且按意义,在金文甲骨全部相通。因此,在这一个同组的三个字,应当一同设法来解决其形义问题。
认为所从的是字当然不可以,是字也不可以,是形更不可以,王国维认为盛筭器也不可以,只有认为所从的是一种“弓钻”是可以的。在史字中其所从的就是一个弓背向下的弓形,金文及甲骨凡从弓的字,弓都是对侧面的,这都是射箭的弓,只有这个弓形的弓背向下,对于弓钻的形状,正皆符合;吏字所从是弓钻顶上压着的重物;事字所从,则为弓钻顶上还附上一根绳子,现在内地的木匠,还有人用这种样子的钻子。
劳氏既说为从右持钻,遂并认为史官原来就是拿弓钻做工具的人,他的实际意旨并确指为攻治甲骨之人与钻木取火之人,而重点尤侧重前者:
我们中国钻木取火之事,是在古史中说到的,还有火在古代是神秘的,到了汉代还有改火之事,并且这一个事属于太史,因此弓钻和史官之间,是可以找到相互的关系的。《居延简》:御史大夫吉(丙吉)昧死言,丞相相(魏相)上太常昌书言太史丞定言,“元康五年五月二日壬子夏至,宜寝兵,太官抒井,更水火,进鸣鸡,谒以闻,布当用者”——臣谨案比原宗御者水衡抒太官御井,中二千石、二千石各抒别火官,先夏至一日以除燧取火,授中二千石、二千石官在长安、云阳者,其民皆受,以日至日易故火,庚戌寝兵,不听事,尽甲寅五日,臣请布,臣昧死以闻。
所以改火的事,应由主持历法的太史主持。改火之事,虽然《周礼》是属于司寇的,但《周礼》可能由六国之法修改而来,反而有些地方,比秦汉相承之制,还要进步一些,也就是秦汉之制可能更为原始。
但是弓钻与史官的关系,证据更多的,还是龟卜。
龟卜的重要工作是先“钻”而后“灼”。《庄子·外物》篇的“七十二钻而无遗”,及《荀子·王制》篇的“钻龟陈卦”,都是指的钻龟的工作。龟甲是比较坚硬的,为求得卜兆先要在预备灼火之处,把他刮薄,因为硬难于刮薄,因此便先钻,然后在钻处再用凿扩大,在殷墟发现的龟甲灼处,都是已经修理过成为枣核形的凹穴,而在城子崖所发现的卜骨,治作较粗,就留下了钻痕,并且还形成为单钻及三联钻的两种形式。关于卜骨钻痕及龟甲凿穴的比较,可参看《“中央研究院”院刊》第一辑,张秉权先生的《殷墟卜龟之卜兆及其有关问题》(1954年版)。注1
注1劳榦:《史字的结构及史官的原始职务》,《大陆杂志》,十四卷三期,第一至四页,台北,1957年。又,按劳氏从右持钻之说,启念渊源,当来自董作宾之贞人说。在劳氏之前,金毓黻已略有提示。见金氏《中国史学史》,第一四页:“凡甲骨上所刻之文字,悉为殷代之卜辞。其文中贞字之上一字,皆为人名,称之为贞人,贞人即为某事而贞卜之人,亦即当代之史官也。殷墟发见之卜辞,武丁之世最多,有所谓贞宾贞者,宾二字为贞人之名,亦即武丁时代之史官。依近年发见之甲骨,分为三期:一为武丁时代之贞人,二为祖庚、祖甲时代之贞人,三为廪辛、康丁时代之贞人。依其贞人之名,即可断言甲骨属于某一时代,贞人记其所贞之事于甲骨之版,正为记事者之所司,故称贞人为当代之史官,其说甚确,此近人董作宾之所考定者也。”
其解释之结论遂谓:
所以史字是从右持钻,钻是象钻龟而卜之事,因为卜筮之事是史官最重要的职务,而记事为后起。
劳氏虽批判他人证据不足,当自信自己举证充足,然在对史字解释而言,所谓从右持钻一说,实仍为对字形之直接观察判断,而后再加以申说。与从右执简册说,其立足点、运用资料及方法程序并无不同,亦不较他人为高明。换言之,从右持钻仍只能代表一种解释而已。
同意劳氏从右持钻之说,而别作解释者,则有李宗侗所主张钻木取火之说,实为劳氏原说之补充。李氏主张谓:
史官最初的职务甚广,如汪中《述学》所说,或王国维《释史》所说。并且,我疑心中国古代也有祀火之礼。我在拙著《中国古代社会史》中曾说,中国古代的主出自祀火,并且是用钻燧的方法取火。后来木制的神主仍沿用《说文解字》所说“主,灯中火炷也”的旧名称。我更用中国古代若干典礼与祀火的关系,及中国古代宫室建筑与祀火的关系,来证明中国古代确有祀火,而且典礼与古代希腊、罗马相似。并且灭人的国家叫作灭,与灭火同一字,滅字从水、从火,水可熄火。因为古时候灭人国家的必“毁其宗庙”,若非古代有祀火的制度,则灭字就无法解释了。史官既然同巫一样是天人间的媒介,大约最初的改火亦由史官所掌。
李氏同意劳氏从右持钻之说,亦并申叙明白:
所以改火的事,应由主持历法的太史主持。虽然《周礼》改火属于司爟,“司爟掌行火之政令,四时变国火以救时疾”,但《周礼》可能由六国之法修改而来,反而有些地方比秦、汉相承之制还要进步些,也就是说秦、汉之制可能更为原始。其实,劳先生已经看出,史官是主持改火的,但是他因为注意到弓钻是为龟骨之用,所以便特别注意史官的占卜职务。但是我就因此明白,为卜筮用的钻龟的弓钻也可能就是在同一部落中钻燧改火的弓钻。所以用它来钻龟卜筮,也就是因为它与神有特别的关系。这是我的大胆假设,虽然并无实物可作证,但我想是去题不太远。
当然也有持怀疑态度而并不同意劳氏说者,沈刚伯即提出反驳而不予赞成,沈氏意见有谓:
劳贞一先生另有创见,谓中乃穿龟甲之弓钻,但占卜并非太史的主要职务。古时“取龟”“攻龟”的有“龟人”,“契龟”“灼龟”的有“华氏”,“开龟之兆”的有“卜师”。假使彼时果有弓钻其物,那也应该操于“龟人”或“卜师”之手,而不至于拿来当作“史”的标记。所以劳君之说仍大有商榷之余地。
载笔执简说 沈刚伯就史字形义自提不同之说,据《曲礼》与《左传》所记,而谓史乃载笔执简之人。沈氏解释云:
《曲礼》有“史载笔”之语,《左传》有“南史氏执简以往”的记载。我就根据这两句极能写实的话,而认定所谓以手持中乃象笔与简之形,因释史为载笔执简之人;换句话说,就是能写字的人。
史官原出于抄胥:
史字的原义只是写字的人,并非“记事者”;这在经、史典籍中可以看出,周官任何机关均设有“史”若干名,其位仅在“胥”“徒”之上,那便是今日抄写公文的书记。汉时,常由“大史试学童能讽书九千字以上,乃得为史”,也只是征求书记的考试。其时有“长史”之官,等于今日之秘书长;他虽位高权大,但仍与记事不相涉也。
从右持笔说 沈氏之外,又有王恒余所主张从右持笔说,王氏就甲骨文尹字字形为,即从右持笔;并笔字原字形为,确认为笔形,笔端翻转向上,即成字,故推断史为从右持笔。兹见王氏释尹字谓:
“尹”之成字,为从握,意即以手持笔。为手,则示物之形象,表示“尹”的工作,就是从事于文事工作的知识分子。
对于史字解释,王氏有谓:
“尹氏”“内史尹”之尹字,甲骨文作,古文作,知为从持笔,而笔字古作,以此例之,则史字,当亦为从持笔,笔尖作向上之形。向上之义有二:一为示祭祀之情形,二为示上知天文——日月星历,下明地理——山川草木人鬼之辨,意示史者从上而下应均有所知而为其所攻治也。
从右执笔置口前说 王氏主张从右执笔,固不同于他人,而最近在去冬今春之间又有《幼狮月刊》发表徐复观对史字的考辨,主张从右执笔并置口前之说。笔置口前说,始于姚名达之解释,而以徐氏考释申论最为详备。徐氏首先批驳江永、吴大澂、王国维等人之说,与各家所见略同,唯对简册形之释论特为详密,兹举其说云:
史字上之形为,此在契文金文篆书里,皆无二致,由史字所滋生出的吏字事字,其所从之中字亦皆作;与字实别为一形。若谓系由刻者书者在形上所加上的一点花样,则何以甲文金文中近百的史字,竟不曾发现出一个从形的,而皆为形。由此可断言史字右手所持者并非与射有关的盛筭之中;凡由盛筭之中所联想出的簿书简策等,殆皆不能成立。
徐氏据甲骨、金文,就史字字形观察,认定为以手执笔直通向口之形。所抒意见,颇不同于前时诸家,就字形立言,徐氏有谓:
史字通行《说文》本篆作,契文则作,金文中有四种写法,一作,与契文全同,一作,一作,一作。按若作,则与不相关联,不能有《说文》之所谓“持中正”的“持”字意义。许氏用一持字,则他所看到的史字的篆文,必作或而不应作。作,乃一时写刻的不注意,或来自摹写之讹。《攈古录金文》录有五通“师酉敦”,第一通师酉敦的史字作,其余四通皆作。“寰盘”有两个史字,一作,一作。所录五通“颂敦”,一作,余皆作或。此例尚多。由此可以断定,史字之原形应作或作。从口,与祝之从口同,因史告神之辞,须先写在册上。故从,像右手执笔。将笔所写之册,由口告之于神,故右手所执之笔,由手直通向口。
就史职内容,徐氏解释有谓:
金文中有奉册之形,有守册之文,由此可知册的神圣的性格。其次是王者对臣下的诏诰,在周初大概是称为“册命”。《洛诰》“王(成王)宾杀禋咸格。王入太室祼。王命周公后,作册逸诰”。这是说,史(作册)逸把成王封周公后于鲁的事,书之于策,并诰示天下。此逸所诰者当称为“册命”。《尚书·顾命》“太史秉书,由阶宾,御王册命”,此处的册命,是太保代成王(摄成王)册命“元子钊”继承王位的。此册命系“太史秉书”的。金文中“王呼史册命”之文屡见,神祭的“册”,王者诏诰臣下的“册命”,是史在西周时代的两大基本任务,现更可通过《左氏传》等对春秋时代的史职作全面性的考察。史的第一职务当然是在祭祀时与祝向神做祷告。《左·庄三十二年》秋七月,有神降于莘,据《国语·周语》,惠王听内史过的话“使太宰忌父帅傅氏及祝史奉牺玉鬯往献焉”。《左氏传》“虢公使祝应宗区史嚚享焉”。《闵公二年》“狄人囚史华龙滑与礼孔,以逐卫人。二人曰,我太史也,实掌其祭。不先,国不可得也”。《左·昭十七年》“夏六月甲戌朔,日有食之,祝史请所用币”。及前所引《左·昭二十年》“齐侯疥,遂痁”。梁丘据请诛祝固史嚚以向问疾之宾作解说的故事,意思是认为齐侯之疾病,乃由祝史祭神之不得力。《说文·三上》:“嚚,语声也。”虢史齐史,皆以嚚为名,可知史在向神念册文时对声音的重视。此亦可补充史字从口之义。
近代各家考辨史字实义,各抒所见,各据理说,反映学术问题思考活泼与言论思想之自由公开。吴大澂开辟实物证史之先路,后世踵行,蔚成风气,凡辟新说之士,入手途径,不出吴氏轨辙,实已成为治古史者必循之宗风。吴氏启牖之功,自不可没。
近代考辨史字形义问题,虽不免众说纷纭,而各家共趋之大致途径,仍多就史字原形与史之原始功能立说。就史字形义思考,既能直接辨察,又可把握根源,使问题简化,自为有效途径。至史字字形所费解释者仅有上半三画,下半从手,原为共喻共晓,向未成为问题。即各家所费力申释考辨者,只在上半之形,众多史家,费尽心思,搜考资料,从事解释,无非在解答史字上半边之字形而已。
前述各家解释,一般谓为考证,在史学研究程序上,各尽所能,罗举资料,最后归纳以成结论。以基本态度与运用方法而言,无论各家所标宗旨,所具信念,以至所尽心力,可谓彼此并无轩轾。盖考辨问题,虽取材不同,结论有异,而所运用之方法全然不外推理之解释,并无一家可以被视为较他人优越,更没有权力使他人必然接受。因为“史”字之上半究为何形,原已决定于古人自由意志与普通共约,其基础建立于习惯之上,而非理性之上。后人考辨所受限制,即基本上不能违背古人之定约,故无法以合理与否作判断基础。且上古字通用共约,定义只能容许一个,字形制亦必确定只有一义。诸家所推结论,各争此唯一之是,真实结果,只容许一个。故上述诸说只能有一真,或即全部不真,其情判然可明。我辈治史学方法,尤在罗列诸说,提供参考,并无法任择其一,迫使学者接受。故史字原义若何,仍当就多方参考之中,期待确诂的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