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献整理与研究(第一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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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文獻研究

傳曹雪芹家族現存六軸誥命辨僞

黄一農

一、前言

目前對曹雪芹家族姻親網絡的瞭解,有些頗依賴已公佈的六軸傳爲曹家的誥命:順治八年(1651)曹振彦夫婦、康熙六年(1667)曹璽祖父母、康熙十四年曹璽父母及祖父母、雍正十三年(1735)曹宜父母及祖父母,因其上提供不少曹氏配偶的姓氏。這幾件受人關注之材料已公開數十年,但先前學界只是廣爲引録,不僅無人對其文本進行詳細分析,且抄録文字時還常出現魯魚亥豕之誤。

日本岐阜聖德學園大學的劉一之教授近從誥命的形制與文本等角度深入探究這六道誥命,她强烈質疑康熙十四年曹熙(璽)先人以及雍正十三年曹宜先人的四道誥命乃僞作,劉一之《破解紅樓夢之謎》,北京:世界圖書出版公司,2011年,第46—76頁。然因目前學界對清初封贈制度的細節尚欠缺具體掌握,故此一新説的論證仍有許多值得商榷之處。下文即在劉氏的基礎之上,以前述六軸誥命爲例,略論e-考據的新環境如何協助我們正確辨析這些對紅學頗爲重要之文獻的真僞。

二、清初頒賜誥命的規定與文式

查清初每遇覃恩或考滿時,均給官員或其親長誥敕。其中覃恩乃謂皇帝在重要典禮時賜予官民的恩宥;考滿則指在官員任職一定期間後考核其政績的制度,通常“内四品、外布政使以下各官,俸滿三年纔能考滿”,康熙二年(1663)正月罷文官此途。《清聖祖實録》(各朝實録皆同此本)卷八,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132頁;常越男《清初考滿制度實行始末》,《石家莊學院學報》第5期,2011年10月,第17—21頁、第51頁。封典中規定五品以上可得誥命,六品以下給敕命;存者曰封,殁者曰贈,自身曰授;一品封贈三代,二、三品封贈二代,四至七品封贈一代,八、九品只封本身。命婦從夫或子之官品,妻室之封贈與其夫書於同一軸上。

清代官員共分九品十八級,每品有正、從。覃恩封贈文武官員之階各分爲十八等,各授予相應的官階,據康熙《大清會典》,文官自正一品往下依序爲特進光禄大夫(順治九年去“特進”二字)、光禄大夫、資政大夫、通奉大夫、通議大夫、中大夫(後改“中議大夫”中大夫之名沿襲自明制,修改時間不詳。查劉梅於康熙十四、五年以及儲麟趾於乾隆十六年即均獲授中大夫,惟在乾隆五十二年成書的《清朝文獻通考》已改作中議大夫。參見蔡維義修、秦永清纂《(雍正)故城縣志》卷三,《故宫珍本叢刊》,海口:海南出版社,2001年,景印雍正五年刊本,第72册,第75—76頁;儲壽平等《豐義儲氏分支譜》卷七之二,《清代民國名人家譜選刊續編》,北京:燕山出版社,2009年,景印民國十年木活字本,第6—7頁;張廷玉等《清朝文獻通考》卷九十,《十通》,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36年,景印光緒間刊本,第5645頁。)、中憲大夫、朝議大夫、奉政大夫、奉直大夫、承德郎、儒林郎(吏員出身者授宜德郎)、文林郎(吏員出身者授宜議郎)、徵仕郎、修職郎、修職佐郎、登仕郎、登仕佐郎;對各級官員曾祖母、祖母、母親或妻室的封贈,則不分正、從品級,共九等:一品夫人、夫人、淑人、恭人、宜人、安人、七品孺人、八品孺人、九品孺人。有關清初滿漢官品的演變以及封典的具體規定,詳見伊桑阿等《大清會典》卷六,《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臺北:文海出版社,1985年,景印康熙二十九年刊本,第1—16頁;又卷十三,第8—14頁。

清代的誥敕由吏部驗封清吏司掌管,以駢體文撰寫,内及該官員的職級與姓名,經奏定之後按品級填給。其文式有嚴格之規定,采滿漢文合璧,滿文書寫之行款從左至右,漢文則從右至左,兩者合於中幅而各書年月日,並在滿漢文的日期上分别鈐蓋“制誥之寶”或“敕命之寶”印(左滿文、右漢文)。漢文誥命還在前頭織有“奉天誥命”四篆體字,敕命之織文則爲“奉天敕命”,皆繡有升降龍盤繞。

雖有清一朝所頒誥命的軸數應以萬計,然實物存留至今者卻相當零散,且學界一直未見有涉及誥命形制、文本和規定的深入專論,但e-時代的研究環境讓我們有機會掌握許多誥命的内容,如在盛昱的《雪屐尋碑録》中即收録三百多通北京附近清代旗人誥封碑的碑文,盛昱《雪屐尋碑録》,瀋陽:遼海書社,1931年。臺灣“中研院”製作的“漢籍電子文獻”收有此書之電子檔,頗方便檢索。有些相關拓片的圖像也可見於《北京圖書館藏中國歷代石刻拓本匯編》、《新中國出土墓誌》。北京圖書館金石組《北京圖書館藏中國歷代石刻拓本匯編》,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9年;中國文物研究所等《新中國出土墓誌》,北京:文物出版社,1994年。此外,檢索愛如生數位化技術研究中心所發行的“中國方志庫”、“中國譜牒庫”及“中國基本古籍庫”,亦可見到約四千道古代誥命之内容,如其中的《湘潭縣志》即録有明清誥敕凡一百四十九道。吕正音修、歐陽正焕纂《湘潭縣志》卷二五,《中國地方志集成》,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2003年,景印乾隆二十一年刊本。再者,北京世紀讀秀技術有限公司發行的“讀秀中文學術搜索”資料庫,也可查得許多收在文集或家譜中之誥敕。

以這些材料爲分析的基礎,我們可發現清代誥命的文字多爲套語,且賜給文官配偶及尊長誥敕的日期多屬特定。如以順、康、雍三朝爲例,從《大清詔令》中所收録康熙朝以前的恩詔、《雪屐尋碑録》的碑文内容以及散見於文獻中的誥命文字,總共發現這段時期約有十九次特殊事件可能因恩詔而獲覃恩(圖表1)。但文獻中亦見極少數例外,如山西洪洞劉氏于康雍兩朝所獲九次恩詔以及康熙三十年八月二十九日武邑翟家所獲之四道誥敕,其日期均與圖表1不同,原因待考。參見劉殿鳳修《山西洪洞劉氏宗譜》卷首後,《中華族譜集成》,成都:巴蜀書社,1995年,景印光緒二十七年刊本,第1—32頁;許維梃修、束圖南纂《武邑縣志》卷三,《故宫珍本叢刊》,景印康熙三十三年刊本,第36—41頁。傳爲曹家所得之六道誥命,其頒佈的時間即恰好系于表中的順治八年(1651)八月二十一日皇帝大婚加上皇太后尊號、康熙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配饗天地加上太皇太后皇太后徽號、康熙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册立皇太子胤礽,以及雍正十三年(1735)九月初三日乾隆帝登基大典等史事。

圖表1 順、康、雍三朝可頒賜誥命之恩詔事件

附注:

1.《大清詔令》,《續修四庫全書》景印清鈔本。

2.《大清詔令》誤繫於三十七年,參見《清聖祖實録》卷一八四,第971—972頁。

3.盛昱《雪屐尋碑録》,參見《清世宗實録》卷十四,第254頁。

4.盛昱《雪屐尋碑録》,參見《清高宗實録》卷二,第159頁。

此外,筆者耙梳康熙朝以前官員本身及其配偶所獲的誥敕,在夫與妻的制文之間均發現詳列有該官員歷任的官職,此應襲自明制。如崇禎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給敕刑部主事楊希孔時,即注有其八任之官銜。參見周震榮修、章學誠纂《永清縣志》卷一,《續修四庫全書》,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景印乾隆四十四年刊本,第692册,第15—16頁。如以清初名臣張鵬翮現存的八道自身誥命文爲例,胡傳淮編《張鵬翮研究》,北京:中國文聯出版社,2011年,第100—114頁。他於康熙九年五月初六日以“内宏文院庶吉士”初授徵仕郎,當時誥軸中間僅書“初任今職”四字;此後每道誥命皆詳列其歷任紀録;至五十二年三月十八日他以“户部尚書加三級”特授光禄大夫時,誥軸中間則書有“初任翰林院庶起士……二十一任刑部尚書加三級;二十二任今職”等兩百多字的冗長叙述。但當雍正元年四月二十日他以“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兼吏部尚書”特授光禄大夫時,誥軸中已無任何歷官文句,此或爲雍正帝即位之初爲簡化誥敕文書所做的重要變革。

我們若以“任今職”爲關鍵字,從“中國方志庫”與“中國譜牒庫”中共可查得約百道列有官員經歷之誥命,其中只有兩道繫於雍正朝之後:一是乾隆三十六年特授總督倉場劉秉恬爲光禄大夫,中列其十八任履歷;一是乾隆四十五年特授禮部右侍郎莊存與爲光禄大夫,中列其十三任履歷。莊清華纂修《毗陵莊氏增修族譜》卷十六上,《清代民國名人家譜選刊續編》,景印民國二十五年鉛印本,第61頁;劉殿鳳修《山西洪洞劉氏宗譜》卷首後誥敕,第9—11頁。不知此是否因其官已列極品而對體例的講求特别不同?則有待進一步探索。清初對官員獲授誥命之規定較寬鬆,允許依加級(每品分正、從,每兩級可升至上一品)後的官品授與,至康熙四十九年正月始題准:


内外文武七品、八品、九品官員加級者,俱不准過五品;五品、六品官員加級者,不准過四品;三品、四品官員加級者,不准過二品;二品官員加級者,不准過一品。惟大學士、尚書俱係頭等大臣,准照一品例,朝帽頂嵌東珠一顆,坐狼皮坐褥。《清聖祖實録》卷二四一,第397—398頁。


嚴定官員加級的上限。

至於命婦的封典,也因出現嫡妻、繼妻、生母、嗣母等關係而顯得較複雜。如順治初年規定:


凡應封妻者,止封正妻一人;如正妻未封已殁、繼室當封者,正妻亦准追贈,其繼室止封一人。凡封贈母,止封嫡母一人、生母一人,繼嫡母不得概封。凡封贈母,而父官高于子者,如系嫡母,從父官;生母,從子官。伊桑阿等《大清會典》卷十三,第10頁。


此外,封典中亦可見到有關“太”字的用法:


凡命婦因子孫封者,並加“太”字;若已故或曾祖、祖父、父在,不加。同注③,第11頁。


《永憲録》中即曾追溯其原委至宋代的劉安世,稱:


命婦爲其子孫封者,並加“太”字;若已故與夫在,則不加。昔有宋制不問生死並加“太”字,劉安世建議:“‘太’者事生之尊稱,所以致别於其婦,既殁並祭於‘太’,不得以尊臨其夫。”猶帝母稱太后,既升祔則止稱皇后也。曰追封者,追其生前之封也。蕭猛(誤作蕭奭)撰、朱南銑點校《永憲録》卷四,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329頁。


指出只有命婦本人尚在且其夫已故,纔可因子孫貴而加“太”字。

雍正帝曾於四年十二月户部尚書蔣廷錫之母過世時,特加恩追封,“照生前例給與一品太夫人封誥”,此事之所以被記入《清實録》,《清世宗實録》卷五一,第774頁。應是因其乃屬極特殊之恩遇,亦顯見當時對此已頗講求。然而,我們在清代文獻中仍屢可發現“贈一品太夫人”之用例,如在康熙十九年靳輔之母納喇氏、三十七年程啟學、三十七年高承爵、五十九年梁世勳、乾隆二十四年(1759)汪由敦、以及同治八年(1869)羅應旒之母毛氏等墓誌銘即然。侯璐、趙春明《清初靳應選夫婦墓誌銘考釋》,《文物春秋》第4期,2009年8月,第70—78頁;葉燮《己畦集》卷十五,《清代詩文集彙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景印康熙間刊本,第362册,第6頁;高景春《新中國出土墓誌(北京壹)》,北京:文物出版社,2003年,下册,第324頁;董國柱《高陵碑石》,西安:三秦出版社,1993年,第194頁;錢陳群《香樹齋文集》卷二五,《四庫未收書輯刊》,北京:北京出版社,1997年,景印乾隆間刊本,第19册,第11頁;方浚頤《方忍齋所著書·二知軒文略》,臺北:聯經出版公司,《明清未刊稿彙編初輯》,1976年,景印稿本,第49册,第25頁。此外,科舉的履歷中亦常可見“贈一品太夫人”之記述。顧廷龍《清代硃卷集成》,臺北:成文出版社,1992年,第61册,第53頁;第279册,第290頁;第312册,第294頁。

另透過電子資料庫,我們也可查得許多誥敕中有“贈爾爲太〇人”之用語,此雖出自方志和家譜中所收録的二手文獻,但仍提供難得之材料。筆者發現這些命婦大多在生前即因子孫而誥封“太〇人”,當其卒後再獲誥贈時,就仍保留“太”字,但亦見有極少數用例不符合此規則。此外,也有一些因子孫而獲誥封之命婦,雖其夫已故,卻未加“太”字。若此非轉録時的誤抄,則亦有可能涉及貤封或貤贈(將後代所獲之封贈移轉給長輩)等行爲,詳細情形尚待深入研究。

但若官員的職銜未變,新遇恩詔時即不再給予誥命(因文字將完全相同)。以張鵬翮爲例,對照圖表1中的恩詔事件,即可發現從康熙九年五月初六日至雍正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間,只有康熙十五年正月十二日和康熙二十年十二月廿四日兩次,未見他獲授誥命,此因他於康熙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已以刑部山西司員外郎授奉政大夫,至十七年始升授禮部祠祭司郎中,而十九年雖改蘇州知府,未幾即丁内艱歸里,至二十二年纔除服任兗州知府。《張鵬翮研究》,第26—27頁。

惟若職級已變,即使官階未變,仍會新賜誥命。如張鵬翮於康熙五十二年三月十八日以户部尚書加三級的品階,替其祖父張應禮和祖母周氏分别掙得光禄大夫和一品夫人之誥命,至雍正元年四月二十日,他已升任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兼吏部尚書,其祖父母遂又再誥贈光禄大夫和一品夫人。同注①,第103—105頁。

三、曹家現存誥命的真僞

(一)順治八年曹振彦夫婦之誥命

北京大學圖書館藏順治八年曹振彦夫婦之滿漢誥命一軸(圖表2),周汝昌先生早在《紅樓夢新證》第一版(1953)中,即全文抄録其中漢字。周汝昌《紅樓夢新證》,上海:棠棣出版社,1953年,第206—207頁、第213—214頁;周汝昌《紅樓夢新證》,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76年,第272頁。劉一之教授近曾赴北京大學實地檢驗,詳記該誥命所用雲紋錦之尺寸、顔色與圖飾,並在對照文獻中所描述的樣式後,判斷此應爲真品。惟在其《破解紅樓夢之謎》的録文中,仍誤“錫之誥命”爲“錫之浩命”、誤“愈著匡襄以永賚”爲“愈著匡襄以永費”。《破解紅樓夢之謎》,第47頁。

從制文中的“初任今職”句,知曹振彦此時乃初次任官。查曹振彦雖在皇太極統治期間曾擔任旗鼓牛録章京,但于入關前或因事被免職,至順治七年(1650)始以八旗貢士又知山西平陽府吉州。黄一農《e-考據時代的新曹學研究:以曹振彦生平爲例》,《中國社會科學》第2期,2011年2月,第189—207頁。因知州爲從五品,故曹振彦獲授奉直大夫,其妻封宜人。周氏或因不熟悉誥命的體例,遂曾在《紅樓夢新證》(1953)中誤注曰:“惜此下皆未填寫,致不能考其初任何官也。”《紅樓夢新證》,1953年,第207頁。其實,所謂之“今職”已見於誥命前文,故通常只書作“〇任今職”,而不再具稱,以避免重複。

圖表2 北京大學圖書館藏順治八年曹振彦夫婦之誥命

(二)康熙六年曹璽祖父母之誥命

此滿漢誥命亦藏於北京大學圖書館(圖表3),劉一之教授在詳驗其用錦及格式後,判斷應爲真品。周汝昌曾於《紅樓夢新證》(1953)中收録其上的漢文,並在此書1976年版訂正“休貽大夫”句爲“休貽大父”。惟在《紅樓夢新證》(1953)或《破解紅樓夢之謎》(2011)的録文中,仍同誤“源流之自”爲“源流之至”、“勸酬示後”爲“勸酧示後”、“崇獎及先”爲“崇獎及老”,《紅樓夢新證》,1953年,第213—214頁;《紅樓夢新證》,1976年,第272頁;《破解紅樓夢之謎》,第48—49頁。這些都可透過盛昱《雪屐尋碑録》中之相近文式加以核實。由於筆者迄今未得見此軸或其圖片,疑這些錯字乃先前學者在轉引時不慎所致,否則,即非真品。查順治初以郎中爲三品,十五年七月改正五品,十六年閏三月升正四品;康熙六年(1667)二月仍改三品,九年定正五品,遂成定制。《清世祖實録》卷一一九,第924頁,卷一二五,第964頁;《清聖祖實録》卷二一,第294—295頁;趙爾巽等《清史稿》卷一一四,北京:中華書局,1976年,第3272頁。故曹璽在康熙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頒賜恩詔時,理應只能以正三品郎中加一級的身分爲祖父曹世選掙得從二品的通奉大夫,而非正二品的資政大夫。如康熙六年奉天府府尹加一級王胤祚之祖王産、乾隆二十六年(1761)宗人府府丞加一級儲麟趾之祖儲善慶、道光朝順天府府尹加一級李僡之祖李天秀,均以覃恩誥贈通奉大夫,而奉天府府尹、宗人府府丞與順天府府尹同爲正三品。崔啟元修、王胤芳等纂《文安縣志》卷四,《稀見中國地方志匯刊》,北京:中國書店,1992年,景印康熙十二年刊本,第8—9頁;儲壽平等《豐義儲氏分支譜》卷七之二,第4頁;李恩繼、文廉修,蔣湘南纂《同州府志》卷首,《中國地方志集成》,南京:鳳凰出版社,2007年,景印咸豐二年刊本,第57頁。

圖表3 北京大學圖書館藏康熙六年曹璽祖父母之誥命

雖曹璽祖父母的贈階似乎有違一般認知,然筆者在耙梳《雪屐尋碑録》後,發現此書收有十七名同於康熙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覃恩獲得誥命的官員,其中共出現四名郎中,分别是户部掌印郎中加一級色黑、兵部郎中加二級卜書庫、工部郎中加一級金泰、户部郎中加一級穆成格,他們全都獲授資政大夫,《雪屐尋碑録》卷四,第5—14頁。知前述曹璽祖父母誥命的文字應非訛誤。疑當時或將品秩屢遭大幅上下調整的郎中視爲特例,只要加級(無論加一級或加二級)就等同於正二品官封贈?惟此説有待確定。

(三)康熙十四年曹璽父母及祖父母之誥命

康熙十四年曹璽祖父母的誥命由吴恩裕於1956年購藏,至於同時曹璽父母獲贈之誥命則爲傅吾康(Wolfgang Franke)原藏(見圖表4)。吴恩裕《有關曹雪芹八種》,上海:古典文學出版社,1958年,第113—114頁;Wolfgang Franke,“Patents for Hereditary Ranks and Honorary Titles during the Ch'ing Dynasty, ”Monumenta Serica, vol.7 (1942), pp.38—67。此兩軸不知現藏何處,高清圖檔亦從不曾公佈,其文字雖廣被轉抄,參見《紅樓夢新證》,1976年,第285—287頁。但在核校《雪屐尋碑録》中之相近文式後,仍可發現曹璽父母的誥命中出現少數錯字,如將“永培厥後”誤作“永詒厥後”、“益庇昌隆”誤作“益底昌隆”。至於爲何會將曹璽寫成曹熙、將曹振彦寫成曹振嚴,此乃因旗人的檔案以滿文爲主,而滿文屬無聲調之拼音文字,遂在音譯成漢文時有此差異。

由於康熙十四年之誥命授“江甯織造、三品郎中加四級曹熙”以一品的光禄大夫,而《清會典》中有“加級多者,三品、四品官不得逾二品”之規定,劉一之教授遂認爲曹璽不可能替父、祖掙得光禄大夫之階。惟因劉氏不知這些上限乃康熙五十二年所定,故曹世選(曹錫遠)和曹振彦(曹振嚴)在十四年仍可因加級而獲贈光禄大夫。

劉氏接着指出因《清史稿》中有云:“命婦……因其子孫封者加‘太’字,夫在則否。”故應只能出現“贈爾爲一品夫人”或“封爾爲一品太夫人”的用語。《破解紅樓夢之謎》,第69—76頁。亦即,她認爲此誥命不應將曹璽已故之母歐陽氏書作“贈爾爲一品太夫人”,然從上節的討論,知我們並無法單從“贈……太〇人”的用語,即判定一誥命乃造僞。

由於在康熙十四年曹璽父母的誥命中,稱曹璽“母歐陽氏……慈能育子”、“繼母袁氏……以異産爲己出”,而從《雪屐尋碑録》中的誥敕碑文,發現“母”與“生母”常接連見於同一誥軸中,知兩者不等同,所謂“母”應指“嫡母”。前述之“繼母袁氏”與順治八年曹家誥命中的“曹振彦妻袁氏”,兩者的稱謂並不合榫,而“繼”字在制文中並不可省略,如滿洲副都統朱拉禪於康熙十四年十二月十二【四】日獲授光禄大夫,他當時僅獲封妻室一人,但誥命中即清楚稱之爲“繼妻覺羅氏”。《雪屐尋碑録》卷五,第26頁。

圖表4 曹璽祖父母及父母之誥命

也就是説,順治八年曹振彦夫婦與康熙十四年曹璽父母的誥命最多只能有一爲真。若是後者,則曹振彦娶嫡妻歐陽氏、繼妻袁氏,曹璽在康熙六年七月初七日的恩詔中,應可以三品郎中封贈二代,但由於“封贈母,止封嫡母一人、生母一人,繼嫡母不得概封”,且有“凡嫡母在,生母不得並封”之規定,《大清會典》卷十三,第10頁;《清高宗實録》卷二二一,第853頁。故其嫡母歐陽氏可贈淑人,繼母袁氏則未能獲誥命;同年十一月廿六日再頒恩詔時,曹璽以正二品封贈二代,歐陽氏贈夫人,曹璽之妻孫氏亦封夫人;九年五月初六日頒恩詔時,因曹璽至少在前次恩詔時加一級,《大清詔令》卷五,清鈔本。故其嫡母歐陽氏可贈一品夫人,璽妻孫氏亦封一品夫人;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頒恩詔時,已故的歐陽氏獲贈一品夫人,曹璽之妻因無從再加封,或將其本身一品夫人的誥命貤封給繼母袁氏。如此,雖可解釋袁氏如何封一品夫人,但卻仍無從説明爲何歐陽氏獲贈一品太夫人。

經由前述之討論,筆者傾向認定順治八年曹振彦夫婦之誥命爲真本,亦即,我們僅知袁氏爲曹璽之嫡母,至於璽是否嫡生,又有無繼母,則均不詳。至於康熙十四年曹璽祖父母的誥命,因尚未發現有違封典之處,且曹璽祖母張氏之名亦合于北大所藏康熙六年曹璽祖父母之誥命,故筆者雖未見原件,仍暫時視作真本。

(四)雍正十三年曹宜父母及祖父母之誥命

北大所藏雍正十三年(1735)曹宜祖父母的誥命(圖表5),亦被劉一之教授指爲造假。《破解紅樓夢之謎》,第69—72頁。其所持理由如下:

1.文中之“追封”應書作“贈”,她認爲前者乃指生前就有資格,只不過“子孫没有爲她請封”或者“没有機會爲她請封”。

2.所有的“曹宜”兩字都經過塗改,有明顯的水痕,有一處“宜”的右下腳還有未消除乾淨的捺的痕跡。

3.文中出現頗多訛漏的情形,如“五章服來”應作“五章服采”、“爾護軍參領兼佐領加一級曹宜之祖母歐陽氏”誤作“爾護軍參領加一級曹宜之祖母歐楊氐”、“祇服寵”後漏一字、“爾護軍參領兼佐領加一級曹宜之祖母袁氏”誤作“爾含芳名門護軍參領兼佐領加一級曹宜之祖母袁氐”,並指“珩瑀同聲”應作“珩璜同聲”等。

4.曹世選和曹振彦在康熙六年已贈資政大夫,十四年又贈光禄大夫,故不應于雍正十三年再贈同階或低階。

5.此誥命上“制誥之寶”的滿漢文印章與北大所藏前述另兩軸略有不同。

6.以御賜的誥命而言,其墨筆字的書法水準太差。

圖表5 曹宜祖父母及父母之誥命此應爲僞作,有問題之處皆以直綫標出。

周汝昌《紅樓夢新證》(1976)在未説明出處的情形下,提供此誥命另一文本,許多明顯之訛漏或衍字已獲訂正,《紅樓夢新證》,1977年,第666—668頁。此應爲其以己意校訂所致,而非對照原件或另據它本,否則,周氏應會直指北大藏品之僞。但文中的“崇階宜陟”被周氏誤改成“榮階宜陟”,“珩瑀同聲”被劉氏誤改成“珩璜同聲”,兩人且均未能補出“祇服寵綏”的末字,類似套語皆可用其他誥命來核實,如《雪屐尋碑録》中記康熙三十六年七月十九日和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曾分别誥贈關保及海章兩人的祖父母爲資政大夫及夫人,其用語幾與贈曹宜祖父母者全同;再者,雍正十三年九月初三日誥贈色爾登兩位元繼祖母的文字,也同于贈曹宜繼祖母者。惟“令名永著”被替换作“令聞彌播”。參見《雪屐尋碑録》卷九,第16、19頁,卷十,第18頁;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清代檔案史料叢編(第七輯)》,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第312頁。

高川先生亦曾于1981年略論及曹振彦誥命中之誤字,高川《曹振彦誥命中之誤字》,《紅樓夢研究集刊》第7輯,1981年,第35頁。指稱“疏榮大母”之句意未通,疑爲“貤榮大母”之誤。然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所藏雍正十三年贈色爾登兩位繼祖母的誥命,皆用“疏榮大母”,《清代檔案史料叢編(第七輯)》,第312頁。其中“疏”字乃分賜之意,如《晏子春秋·問上十九》即有“君裂地而封之,疏爵而貴之”句;又,康熙二十七年十一月皇帝遣官致祭南懷仁之靈時,祭文中亦有“方疏榮於蒼佩,乃奄息于黄壚”句。方豪《中國天主教史人物傳》,香港公教真理學會,1970年,中册,第166頁。

至於曹宜先人誥命中屢出現的“追封”兩字,劉氏或誤解其用法,該詞雖常用在墓誌銘或賜予死者爵位的敕諭,但似乎從不曾見於誥命之官方文本上。我們從《雪屐尋碑録》所録的碑文中,即可發現此詞多用來描述皇帝對過世高階臣屬的特恩,如追封皇太極長子和格爾爲和碩肅親王、領侍衛内大臣兼佐領加五級馬武爲伯、李榮保爲一等公、原任内管領清泰爲三等公、來賢爲三等公,所授之銜均非文武官階,且與其生前有無資格無關。《雪屐尋碑録》卷一,第3頁,卷十二,第6頁,卷十三,第12頁,卷十五,第1頁。檢索“中國方志庫”等資料庫中出現“追封爾爲”等詞之事例,亦與此同。

此外,筆者還可舉出其他有問題的内容如下:


1.曹宜時任包衣護軍參領(從三品)兼佐領,加一級後亦只能爲其先人掙得通議大夫而非資政大夫之誥命。

2.依誥命之體例,清末常在給官員父祖的制文中略去其職級,亦即,雍正朝的誥命不應寫成“兹以覃恩追封爾爲資政大夫,錫之誥命”,類似例證屢見於“中國譜牒庫”,但若獲贈之長輩原爲官員時,清前期的誥命中通常亦不加子孫之職級。參見顧抑如等纂修《重修唯亭顧氏家譜》卷二,《清代民國名人家譜選刊續編》,景印光緒二十九年刊本,第7頁。而應書全銜作“兹以覃恩贈爾爲資政大夫、護軍參領兼佐領加一級,錫之誥命”。且因同一軸上已先贈“曹宜之祖母歐陽氏”,次書之袁氏應記明爲“曹宜之繼祖母”。查袁氏制文中的“珩瑀同聲”一詞,即已表明袁氏乃繼配,此因朱熹有云:“雜佩者,左右佩玉也。上横曰珩,下系三組,貫以蠙珠。中組之半貫一大珠,曰瑀。”朱熹《詩經集傳》卷三,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72册,第6頁。知珩、瑀分指配飾上的横玉與大珠,而“珩瑀同聲”乃用以形容繼妻與嫡妻後先呼應。

3.康熙十四年的誥命已贈曹璽母歐陽氏爲“一品太夫人”,但雍正十三年的誥命卻將其降級爲“夫人”,明顯至少有一是僞作。

4.此誥命中每行雖多爲十五字,但亦出現十二字、十三字或十四字的不規範情形。

5.“壼範”和“壼德”的首字均被誤書作“壺”,“壼”之音義皆同“閫”,乃指婦女。


前述所有這些訛誤與不規範,都强烈證實該曹宜祖父母的誥命乃僞造。

曹宜父母的誥命則由吴恩裕於1956年購藏,惟其所公佈之文字當中,“殊錫永綏天余慶”應作“殊錫永綏夫余慶”,“生母梁氏……贈封爾爲夫人”中的“贈封”兩字明顯有一爲衍字。《有關曹雪芹八種》,第113—114頁。周汝昌在《紅樓夢新證》(1976)中雖嘗試校訂,卻又新誤“宜沛綸章”爲“宜沛倫章”、“儉德茂傳”爲“儉德懋傳”。《紅樓夢新證》,1976年,第667—668頁。

由於誥命中不會出現“追封”兩字,且曹爾正亦只能以子貴誥贈通議大夫,加上清末的誥命纔常在給官員父祖的制文中略去職級,知此軸亦應是僞作,很可能與北大所藏曹宜祖父母之誥命同出一源。

四、小結

在此e-考據的時代,因大量文史資料已被數位化,故學習的模式可大不同于傳統方式,且論證的方式亦可多面相,甚至讓其他相近材料以旁證或反證的角度强有力地發言,但前提仍要對文本的知識内涵與呈現方式有深刻掌握,纔能以最具效率的途徑增進研究的深度與廣度。有關e-考據的討論,可參見黄一農《明末至澳門募葡兵的姜雲龍小考:兼答熊熊先生對“e-考據”的批評》,《“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62期,2008年12月,第141—166頁。

如以本文爲例,雖然學界一直欠缺直接討論誥命的專著,且迄今尚未發現吏部驗封清吏司處理恩詔相關事項之規典,但我們仍可透過“中國方志庫”、“中國譜牒庫”、“中國基本古籍庫”、“讀秀中文學術搜索”等資料庫以及《雪屐尋碑録》等電子檔之協助,過覽大量誥命的文本,並從中分析其體例的演變以及相關術語的用例。

經由前文的討論,我們可確定康熙十四年(1675)曹璽父母的誥命以及雍正十三年(1735)的兩軸曹家誥命皆非真品。亦即,在無其他材料呼應的情形下,其中所提及之曹璽生母歐陽氏、曹宜嫡母徐氏、生母梁氏等内容,目前只能暫付闕疑。至於其他三軸曹家誥命作僞的可能性不高,尤其,因先前文博界或歷史學界對清朝前期封典的演變與特徵均較少掌握,故欲造假所需的專業門檻頗高。

譬如,僞造者要知道順、康時官員的自身誥命皆會詳記其歷官各任的履歷,而此等内容在入雍正朝後或因過於繁瑣而大多略去;且得瞭解曹璽於康熙六年所擔任的正三品江南織造郎中,在加一級後確可獲授正二品的資政大夫,而非一般認知的從二品通奉大夫;也必須諳曉“加級者得進階受封”的規定,知曹璽在康熙十四年時可以三品郎中加四級的身分獲授一品光禄大夫,而該途至康熙五十二年遭廢,此後只能授資政大夫;又或得知道曹璽之嫡母不太可能於死後以覃恩獲贈爲“一品太夫人”。由於這些知識先前學界並不曾擁有,故一般人如僅參據清代後期的體例,所擬仿出之誥命文字將很容易出錯!

本研究的進行以及文章的撰寫,僅在兩、三周内即完成,雖對誥命的一些細微變化仍有商酌之空間,但應已大幅提升學界先前對相關議題的認知,並勾勒出未來欲深入瞭解誥命時的重要方向與方法。筆者很希望透過個人近三年來在陌生之紅學領域的學研過程,説服大家傳統的史學方法正面臨前所未見的衝擊,我們有必要一起切蹉並揣摩該如何有效運用此數位化的嶄新環境,以顯著拉高學術的位階與格局。

作者簡介:黄一農,男,1956年生,哥倫比亞大學(Columbia University)物理系天文學博士。曾在麻省理工學院(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從事研究工作,現任臺灣清華大學歷史所特聘講座教授,人文社會研究中心主任,2006年榮膺“中央研究院”院士。主要研究領域爲科技史、軍事史、術數史、東西文明交流史、季風亞洲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