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辽金史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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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辽代考古材料中的人殉、人牲遗存

契丹的人殉制不但见于辽宋文献记载,而且还可以得到辽代考古资料的佐证,这将进一步丰富我们已有的认识,对于本文讨论的主题也能够提供重要的帮助。

1972年,考古工作者在吉林省哲里木盟库伦旗(今属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发掘的一座辽代壁画墓中,发现了比较明确的人殉现象。该墓被称为库伦旗一号辽墓,据发掘简报报道,墓中人骨架已遭扰动,共出土十个头盖骨及其他散乱的人体骨骼,其中在墓室门洞内侧两端安置门轴的凹坑里,各放有一个完整的头盖骨。经过对墓中发现的上下颚骨的观察发现,尚存的臼齿绝大多数折皱清晰,磨耗不大,估计主要是青壮年。另外墓中出土的人骨中,还发现有小孩的大腿骨。由这些迹象推断,发掘者认为可能存在人殉现象。[60]在后来出版的该墓葬考古报告中,发掘者又进一步明确推断说,根据尸床面积及壁画内容来分析,该墓应为夫妻合葬墓,其余的尸骨可能属于殉葬者所有,虽然不能排除其中混杂有盗墓者尸骨的可能性,但从门洞内侧两端凹坑里各放一个完整头骨的情况来看,表明很可能是奴隶殉葬。[61]

根据发掘者介绍的上述情况来看,我认为库伦旗一号辽墓确实存在人殉现象,不过实际情况可能比发掘者所想象的要更为复杂一些。这里应该考虑的一个问题,是人殉和人牲的区别。殷商时代是中国人殉、人牲制的鼎盛时期,在商王陵墓中往往会同时发现大批殉人和牲人,但这些殉人和牲人的身份是否相同,死亡的性质是否一样,过去的考古报告和研究论著往往混为一谈,笼统地把他们都说成是奴隶。顾德融先生指出,人牲与人殉的性质截然不同,应该加以严格区分。从文献、考古及人类学资料来看,牲人的身份主要是俘虏,其次才是奴隶,而殉人的身份则主要是死者的近亲、近臣和近侍,亲近者相殉是人殉制的共同准则。把人殉中的主人和殉人的关系、人牲中的被祭者和牲人的关系混同起来,显然是不可取的。[62]黄展岳先生认为应根据人牲和人殉的不同目的对两者加以区分:一般来说,牲人是供“食”的,而吃敌人是人类社会早期的古老传统,所以要用俘虏、仇敌;殉人是供“用(役使)”的,所以殉者须是亲近、故旧,殉者与被殉者的关系应是二者生前关系的继续。[63]这些见解基本上澄清了前人的模糊认识。

就库伦旗一号辽墓的情况而言,我认为不仅存在人殉现象,而且很可能还存在人牲。其理由有二:第一,在墓室门洞内侧两端安置门轴的凹坑里分别放置一个完整的头盖骨,这显然不是殉人而是牲人。因为人殉一般可以保全首领,有的甚至会拥有单独的葬具或随葬品,而人牲的主要特征就是杀祭,这两个头骨完全符合人牲制的特点。第二,据发掘简报说,墓室中除人骨外,还清理出马的上颚骨,野猪的下颚骨以及大量的鸡、鼠、兔等禽兽的骨骼。这些动物骨骼也应该都是用于祭祀的牺牲,说明墓主下葬时确实举行过祭礼,既有牲祭,也有人祭。

库伦旗一号辽墓曾遭严重盗掘,原有经幢一、墓志二,均被砸碎,而且绝大部分都已缺失,故无从判定其年代。墓室中出土有一枚“大康六年”纪年铜钱,但并非当时的流通货币,发掘者认为这也许是因某种葬俗需要而专门铸造的,并据以推断道宗大康六年(1080)可能就是墓主的下葬年代。上文指出,契丹传统的人殉制从10世纪末已趋于式微,但直到金元之际,契丹社会中的人殉现象尚未完全绝迹,故不能排除辽朝后期墓葬中出现人殉、人牲现象的可能性。

1981年,考古工作者在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巴扎拉嘎公社清理了两座古墓,根据鸡冠壶等带有明显契丹文化特征的出土器物判定为辽墓,但具体年代不详。其中2号辽墓墓室内有一20多岁的女性骨架,仰身直肢葬,有少量随葬品;墓底石板下有一腰坑,葬一青年男性,俯身直肢葬,腰坑内无任何随葬器物,发掘者推断此人可能是殉葬。[64]虽然该墓葬的材料并不丰富,但人殉的特征是较为明显的。

另外,有关庆陵的某些记载也向我们提示了契丹人殉的重要线索。庆陵之东陵(圣宗陵)于1914年被盗掘,后来亲临现场的刘振鹭先生写下了《辽圣宗永庆陵被掘纪略》一文,文中有这样的描述:“其中遗骸,男女都有。男骸衣甲及袍服,殆皆殉葬者欤?此诸骸骨,有委于地面者,有陈于石床者,更有用铜丝罩护其全体者。石床上,每一骸骨头上,石壁间,各悬一古铜镜。”[65]这一推断值得我们重视,但圣宗陵未经科学的考古发掘,且盗毁严重,仅凭上述描述来看,恐怕只能算是疑似人殉遗存。

目前辽代考古材料中所见人殉、人牲遗存,虽然信息还不够丰富,内涵也不够明确,但对于本文讨论的契丹人殉制来说,仍然可以提供很大的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