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用性转帖的书写者——录事
即使是实用性的社司转帖,也不是都交代了书写者,但有所交代的转帖还是透露了相关的信息:社司转帖多由录事书写。
有社人去世,或与社人有密切关系者去世,依照原来和临时的商议决定赠物并参加丧葬活动,通知社人参加这样的活动的转帖就是身亡转帖。现以P.4991号文书《壬申年(972)六月廿四日李达兄弟身亡转帖》为例,先了解一下转帖的一般形式。
社司 转帖
右缘李达兄弟身亡,准条合有赠送[缺]
油粟,鲜净褐緤色物叁丈。幸请诸公等,帖至,限□
日辰时于蓝若内送纳。捉二人后到,罚酒壹角;全
不来,罚酒半瓮。其帖立递相分付,不得停滞;如滞
帖者,准条科罚。帖周却付本司,用凭告罚。
壬申年六月廿四日录事押牙王帖。
社官李僧正 李社长 张员恩 氾幸通 王富庆 王愿进 张清山
张富进 张富恩 张富奴 张憨儿 张保干 张立光
张不籍 张再成 邓万通 邓憨儿 王定子 曹和通 曹安定
曹定富 曹阇梨 李住奴 李富通 李残儿 李虞候 李德友
阴章六 阴海定 阴住子 阴愿保 李富郎 王衍子 李粉堆 李不勿[8]
在这个转帖里,人名之中除了社官李僧正、王定子、曹和通、曹安定、李残儿之外,其他人名边都有墨点一个。这是实用转帖的重要标志。其中,“录事押牙王帖”,标明这个转帖是王录事书写发放,他的官方职务是押牙,而“录事押牙王”是一种略称,当社人自然都是明白的。录事代表社司发转帖,所以转帖中也以“本司”为称。录事负责书写转帖,也负责管理转帖,这里就是“周却付本司”的规定,而负责回收转帖的显然也是录事。
S.5632《丁卯年(967)二月八日张憨儿母亡转帖》:
亲情社 转帖
右缘张憨儿母亡,准条合有吊酒壹瓮,
人各粟壹斗。幸请诸公等,帖至,限今月九
日辰时并身及粟于显德寺门前取齐。
捉二人后到,罚酒一角。全不来,罚酒半瓮。
其帖立递相分付,不得停滞。如滞帖者,准条科
罚。帖周却付本司,用凭告罚。
丁卯年二月八日录事法律应净帖。
社官氾德子 氾清子 氾延受 氾恩信 氾定迁
氾盈达 氾骨子 氾胡僧 押衙阴定安 氾清儿
氾定子 氾盈子 氾王三 氾丑儿 唐再昌 令狐郎
少令狐郎 大石郎 小石郎 曹愿昌 阎子张郎 王郎
大索郎 荆郎 大曹郎 小曹郎 唐粉子 兵马使半王三 张吉昌 水池小索郎 兵马使阴定奴 保元张郎[9]
在这个转帖中,人名的边有三种记号,社官氾德子、氾盈达、氾骨子、氾胡僧、氾清儿、氾王三、氾王三、唐再昌、令狐郎、阎子张郎、王郎、荆郎、大曹郎、小曹郎、唐粉子、兵马使半王三、张吉昌、水池小索郎、兵马使阴定奴、保元张郎等边上是有墨点标示。社官氾德子、氾清子、氾延受、氾恩信、氾定迁、押衙阴定安、氾定子、氾盈子、唐再昌、令狐郎、少令狐郎、大石郎、小石郎、曹愿昌、阎子张郎、王郎、大索郎、荆郎、小曹郎、唐粉子、兵马使半王、兵马使阴定奴、保元张郎等名字边有小圆圈。而在氾延受、押衙阴定安、氾盈子、唐再昌、令狐郎、大索郎、荆郎、小曹郎、兵马使阴定奴等人名边上有勾画。对于这些记号,宁可、郝春文先生认为:“疑墨点为社人自己所标,表示已知;圆圈和勾画为社司所加,表示到场及纳物与否。”[10]
这件社司转帖,与上文的一样,都清楚标明录事是转帖的书写者。
在实用类社司转帖中,明确写明“录事帖”的情况占据多数,但也有另外写法。如P.3707号《戊午年四月廿四日傅郎母亡转帖》,在通知内容完成之后,名单之前写作“戊午年四月廿四日社官李帖”[11]。名单部分,有明显的标示记号,属于实用转帖常见的情况。
有的转帖,虽然是实用文书类,但是没有写明是录事或者什么人书写的转帖,如P.3889《社人贺保新父身故转帖》即是如此,名单的人名旁边,分明按照转帖的要求“示名递过”的,但是书写者没有表明身份[12]。
有的结社章程“社条”中,明确规定录事或者三官书写转帖,并且强调社人必须依照转帖行事。P.3489号文书是一件女性结社的社条,其中明确规定:“或有凶事荣亲者,告保录事,行文放帖,各自兢兢,一一指实,记录人名目”[13]。其中,对于录事的职责规定得很清楚,核心工作就是“行文放帖”。而我们在很多转帖中,确实看到录事签名的时候,直接在名字后面缀上“帖”字,标明此帖发放的责任人。
P.4960号文书,名《甲辰年五月廿一日窟头修佛堂社再请三官凭约》,主要内容是因为先选举出来的录事与社官总是不契合,“件件众社不合,功德难办,今再请庆度为社官,法胜为社长,庆戒为录事”,等于重新进行选举,并且宣布“自请三官已后,其社众并于三人所出条式,专情而行,不得违背”云云[14]。所谓“条式”,这里就可以理解为包括转帖在内的各种指示。而这件文书并没有宣布出条式的权力属于录事,而是属于三官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应该是集会等事项三官商议决定,而发放转帖不过是执行决定而已。
录事等三官负责转帖的书写,这属于基本情况,其他人书写是特殊情况。没有写明是谁书写的,一般可以理解为属于录事书写的一种省略表达。那么,不管是录事还是三官,他们书写转帖,可以看做是结社内部行使管理权力的具体表现。因为凡是发放转帖,都带有罚则内容,不能遵守者要接受相应惩罚,所以这种权力是具有相对强制性的,当然这些都是社众事前同意的,并且多规定在结社章程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