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祥瑞的发现、上报、确认和表贺
《仪制令》中规定了上报的文字书写,“其表惟言瑞物色目及出处,不得苟陈虚饰”。从上文所知,这条规定也来自唐太宗的诏令。然而,表奏的规定是地方政府向皇帝奏报的规定,而祥瑞的具体发现过程应该在此之前发生。对此,敦煌文献《沙州都督府图经》提供了一些证据。
在沙州刺史李无亏主持或参与的《沙州都督府图经》中,书写了符瑞内容,在全部四条符瑞中,都引用了李无亏的表奏内容,不仅如此,在“日扬光、庆云”、“蒲昌海五色”和“白狼”条目中,《图经》还引用了发现者的状文[12]。为了说明这一状况,保持原来格式,引文如下:
五色鸟
右大周天授二年一月,百姓阴嗣鉴于平康乡武孝通园内见五色鸟,头上有冠,翅尾五色,丹嘴赤足,合州官人、百姓并往看,见群鸟随之,青、黄、赤、白、黑五白色具备,头上有冠,性甚驯善。刺史李无亏表奏称:“谨检《瑞应图》曰:‘代乐鸟者,天下有则见也。’止于武孝通园内,又阴嗣鉴得之,臣以为,阴者,母道;鉴者,明也,天显。”
日扬光 庆云
右大周天授二年冬至日,得支庆(度)崔撝等状称:“今日冬至卯时,有五色云扶日,阔一丈已上,其时大明,大授(校)一倍以上,比至辰时,复有五色云在日四边,抱日,光彩其(甚)鲜,见在官人、百姓等同见,咸以为圣神皇帝陛下受命之符。”刺史李无亏表奏:“谨检《瑞应图》曰:‘圣人在上,日有大光,天下和平。’又曰:‘天子孝,则景云出游。’有人从已西已北已东来者咸云:‘诸处赦日,亦总见五色云抱日。'”
蒲昌海五色
右大周天授二年腊月,得石城镇将康拂耽延弟地舍拨状称:“其蒲昌海水旧来浊黑混杂,自从八月已来,水清明彻底,其水五色,得老人及天竺婆罗门云:‘中国有圣天子,海水即清无波。’奴身等欢乐,望请奏圣人知者。”刺史李无亏表云:“淮海水五色大瑞,谨检《瑞应图·礼升威仪》曰:‘人君乘土而王,其政太平,则河傔海夷也。’天应魏国,当涂之兆,明土德之昌也。”
白狼
右大周天授二年,得百姓阴守忠状称:“白狼频到守忠庄边,见小儿及畜生不伤,其色如雪者。”刺史李无亏表奏:“谨检《瑞应图》云:‘王者仁智明悊,即至,动准法度,则见。’又云,‘周宣王时白狼见,犬戎服者’。天显陛下仁智明悊,动准法度,四夷宾服之征也。又见于阴守忠之庄边者,阴者,臣道,天告臣子,并守忠于陛下也。前件四瑞,诸州皆见,并是天应。陛下开天统、殊徽号,易服色,延圣寿,是以阳鸟迭彩,暎澄海以通辉;瑞鸟摛祥,对景云而共色,胡戎唱和,识中国之有圣君;遐迩讴谣,嘉大周之应宝命。”[13]
祥瑞的最初发现人很难直接向朝廷报告,所以他们自然先向地方当局报告。这种类型的报告在其他文献中难得一见,因为这才是第一个报告,而这个报告必然会成为地方当局向朝廷报告的根据,包括祥瑞发现时的具体情形、证人等等都来自这个最初的报告。《沙州图经》记录下的四件祥瑞,三件都提及了最初的报告,而这一点在考虑祥瑞制度时是很难注意到的,因为《仪制令》并没有提及这个最初的报告问题。
然后才是地方政府向朝廷的表奏。作为沙州刺史的李无亏,因为他的墓志被发现,所以研究他在沙州活动的资料比较丰富[14]。在《沙州图经》中,每个祥瑞记录时都提及沙州刺史李无亏的“表奏”或者“表”,其中最后一件“白狼”,是上瑞而不是大瑞,难道李无亏也使用表奏的方式向朝廷报告吗?这个问题需要切实研究,否则《仪制令》的条文就变得难以理解。
根据《唐会要》的记载,唐玄宗开元十三年(725)曾经下令天下诸州,“不得更奏祥瑞”,其文曰:
开元十三年九月十三日,潞州献《瑞应图》,上谓宰臣曰:“朕在潞州,但靖以恭职,不记此事。今既固请编录,卿唤取藩邸旧僚,问其实事,然后修图。”上又谓宰臣曰:“往昔史官,惟记灾异,将令王者惧而修德。故《春秋》不书祥瑞,惟记有年,圣人之意明矣。”遂敕天下诸州,不得更奏祥瑞。至大历十四年闰五月十四日,泽州进《庆云图》,制曰:“朕以时和年丰为嘉祥,以进贤遂忠为良瑞,如庆云、灵草、异木,自今已后并不须进,诸道亦宜准此。”[15]
但是,检索各种文献,开元十三年以后,唐玄宗朝廷收到的祥瑞并不少。《册府元龟》记载玄宗此后的祥瑞甚多,无年无之,开元二十二年十月,当年的祥瑞已经多达二十一件,感动得宰相萧嵩不得不率领百官前来庆贺[16]。这样的例证太多,不可能是例外,唯一的可能便是玄宗的命令“不得更奏祥瑞”不是有祥瑞不向朝廷申报的含义,而是不许直接表奏皇帝而已。那么,地方发现祥瑞应是如何申报呢?李无亏的例子是一个证据,如上文所引“白狼”条,表奏之文,依然是用第二人称来称呼皇帝,如“陛下开天统,殊徽号……”,但因为白狼属于上瑞而不是大瑞,所以这个表奏只能上达礼部而已。
与此相似的一个例证,是唐玄宗时期洪州刺史张九龄的一篇奏表,该表也能证明上文提及的开元十三年玄宗的“不得更奏祥瑞”限制的仅仅是上奏的形式。
张九龄《洪州进白鹿表》:
臣闻:圣法天,则至理调于元气;天表圣,则嘉瑞托乎群生。将以幽赞王泽,觉悟生灵,知至德之所感,如虚响之必应。伏惟开元神武皇帝陛下,道孚神化,体合乾行。品物所资,太和罔不叶。图谍所载,殊祥罔不臻。故郡国上言,日月相继。臣所部豫章县,某月某日,获白鹿一。休气所集,灵质自呈,欲效符祉,易为驯狎。臣谨按《瑞应图》云:“王者明惠及下,则白鹿见。”又按《孝经援神契》云:“王者德至鸟兽,则白鹿见。”盖鹿者,仙寿之物,实为祯祥之表,虽时和岁稔,固不假于羽毛。而天意人事,诚欲伸于耳目。臣不胜感庆之至!谨诣某所,奉瑞鹿表进以闻。臣诚欢诚喜,顿首顿首,死罪死罪!谨言。[17]
张九龄此表,一方面给出了祥瑞表奏的一般情况,对照敦煌李无亏的例证,可以得知通常的祥瑞奏表大略如此。另一方面,张九龄代表洪州所奏祥瑞“白鹿”与李无亏所奏“白狼”一样,都是上瑞而非大瑞,但张九龄使用的是典型的表奏。由此,我们可以理解《仪制令》的规定“其诸瑞并申所司”,但是具体形式却不是一般的牒,而是表,依然以皇帝为对象。
上奏完成,朝廷还有一个认定程序,《仪制令》规定“诈为瑞应者,徒二年”。唐律的规定与此相同,“诸诈为瑞应者,徒二年。若灾祥之类,而史官不以实对者,加二等”。疏议还专门进行了解释:“‘瑞应’条流,具在礼部之式,有大瑞,有上、中、下瑞。今云‘诈为瑞应’,即明不限大小,但诈为者,即徒二年。若诈言麟凤龟龙,无可案验者,从‘上书诈不以实’,亦徒二年。”[18]
看来,上奏祥瑞,很容易陷入不实的窘境。根据《唐会要》的记载,唐高宗就曾发出过祥瑞虚实难明的感叹,其文曰:
显庆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司勋员外郎源行守家毛桃树生李桃,太子詹事李宽等上表陈贺。上谓侍臣曰:“凡厥休祥,虽云美事,若其不实,取笑后人。朕尝见先朝说隋炀帝好闻祥瑞,尝有野雀集于殿上,校尉唱云‘此是鸾鸟’。有卫士报云:‘村野之中,大有此物。’校尉乃笞卫士,仍奏为鸾。炀帝不究真虚,即以为瑞,仍名此殿为仪鸾,嗤笑至今未弭。人之举措,安可不思。今李宽等所言,得无类此。凡祥瑞之体,理须明白,或龙飞在泉,众人同见,云色雕绮,观者非一。如此之辈,始号嘉祥。自余虚实难明,不足信者。岂得妄想牵率,称贺阙前。”[19]
大约正因为如此,上奏表文,“其表惟言瑞物色目及出处,不得苟陈虚饰”。要对祥瑞给与客观描述,反对不必要的夸张书写。同时,我们在《沙州都督府图经》中看到,祥瑞报告者会强调“合州官人、百姓并往看”、“见在官人、百姓等同见”等内容,其实这是在自我证明,所言祥瑞有多人证明,并非虚言。
武则天时期,祥瑞报告纷纷然,其实也应该存在相应的确认程序。《资治通鉴》记载长寿元年的一个祥瑞事件,可以反映这一情形。其文曰:
襄州人胡庆以丹漆书龟腹曰:“天子万万年。”诣阙献之。昭德以刀刮尽,奏请付法。太后曰:“此心亦无恶。”命释之。[20]
胡庆所为,正是伪造祥瑞,他在龟腹上涂漆并书写“天子万万年”的吉祥话,希望获得朝廷的确认,捞取好处。李昭德看穿了胡庆的把戏,用刀把漆刮尽,证明祥瑞是胡庆诈为而成,根据法律,正可以治罪。龟在祥瑞中,有大瑞曰神龟,有上瑞曰玉龟,看来胡庆所为,是希望他涂漆写字的龟被确认为神龟。李昭德是宰相,具体职务是凤阁侍郎(中书侍郎)同平章事,他的所为应该就是确认祥瑞。本来胡庆应该处于两年徒刑的,因为武则天愿意从积极方面看待此事,最后胡庆没有受到任何处分,释放了事。
只有得到朝廷确认之后,祥瑞才算正式成立。那么,朝廷的确认是以什么方式进行的呢?文献也留下一些证据。根据《沙州都督府图经》的记录,在唐高宗弘道元年(683)敦煌发现了黄龙,“唐弘道元年腊月为高宗大帝行道,其夜崇教寺僧徒都集及直官等,同见空中一黄龙,见可长三丈以上,髯须光丽,头目精明,首向北斗,尾垂南下,当即表奏。制为上瑞。”[21]最后一句,即是朝廷的确认方式,正式下发一件制书,并明确为“上瑞”。其实,黄龙不在上瑞名单中,龙已经是大瑞,不知道为什么如此确认。看来,《仪制令》的规定是个参考系统,最终祥瑞等级还是要由皇帝的王言来确定。
对于祥瑞的认定,朝廷的认真程度显然不是十分严格的。贞观时期,凉州都督李袭誉表奏昌松瑞石,“敕遣礼部郎中柳逞驰驿检覆,并同所奏”[22]。《册府元龟》记录了这件事,为贞观十七年八月事[23]。研究此类制度性问题的文章虽不多,但还是有人探索过[24]。
确认祥瑞,有时候会导致朝廷意见不一,因为大臣的观点与立场不可能天然一致。武则天长安元年(701)三月,《资治通鉴》记录下这个故事:
是月,大雪,苏味道以为瑞,帅百官入贺。殿中侍御史王求礼止之曰:“三月雪为瑞雪,腊月雷为瑞雷乎?”味道不从。既入,求礼独不贺,进言曰:“今阳和布气,草木发荣,而寒雪为灾,岂得诬以为瑞!贺者皆谄谀之士也。”太后为之罢朝。[25]
王求礼与宰相苏味道的分歧很明显,他不认为三月雪是瑞雪,理由是时令不合,本应该春暖的时候却下起了雪。最后,王求礼的观点获得了武则天的支持,“为之罢朝”。苏味道恐怕有报喜不报忧的嫌疑,如果正符合武则天的心意,那么宰相脸上也有光彩。没有想到,遇到一个固执的王求礼,让宰相陷入难堪之局。
祥瑞,尤其是大瑞,在得到朝廷确认之后,才有进一步的行动,即百官表贺。《仪制令》的具体规定是大瑞“告庙颁下后,百官表贺”。大瑞确认之后,还有一个“告庙”的程序,然后才是“颁下”,那么上文沙州的黄龙被确定为上瑞,可能就不需要告庙了。颁下的应该就是确认祥瑞的制书。《唐六典》没有提及大瑞告庙这个环节,“若大瑞,随即表奏,文武百僚诣阙奉贺。其他并年终员外郎具表以闻,有司告庙,百僚诣阙奉贺”。似乎告庙的只有其他等级的祥瑞,时间是年终。告庙,即告太庙,是向皇帝祖宗报告的仪式。既然其他等级稍低的祥瑞都会在年终告庙,那么大瑞确认之后即告庙似乎于礼更通。对此,《开元礼》的记载有助于理解:“凡祥瑞依图书合大瑞者,随时表奏,百官诣阙上表奉贺,告庙颁下。自外诸瑞,并申所司,元日以闻。”[26]《唐六典》未记录,但《仪制令》与《开元礼》有差异,前者是告庙之后百官表贺,而后者是表贺之后告庙颁下。
看来这需要实例来说明。在大瑞的名单中,有“庆山”一目。武则天统治时期,雍州就报告有“庆山”祥瑞出现。《资治通鉴》记录到:
(垂拱二年九月)己巳,雍州言新丰县东南有山踊出,改新丰为庆山县。四方毕贺。江陵人俞文俊上书:“天气不和而寒暑并,人气不和而疣赘生,地气不和而塠阜出。今陛下以女主处阳位,反易刚柔,故地气塞隔而山变为灾。陛下谓之‘庆山”,臣以为非庆也。臣愚以为宜侧身修德以答天谴;不然,殃祸至矣!”太后怒,流于岭外,后为六道使所杀。[27]
雍州新丰县出现的山体变化——“踊出”,是否是“庆山”,显然存在争议。武则天的朝廷认定这正是庆山大瑞,大肆庆祝,并且改新丰为庆山,而俞文俊上书反对,认为不是祥瑞而是灾变,结果受到流放处分。
如何确切地理解“庆山”不是本文关心的问题,本文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理解围绕祥瑞的制度。《全唐文》载有崔融《为泾州李使君贺庆山表》,正与俞文俊所言同一件事,对于我们分析制度流程大有帮助。其文如下:
臣某等言,某日奉某月诏书,新丰县有庆山出,曲赦县囚徒,改新丰为庆山县,赐天下酺三日。凡在含生,孰不庆幸……群生幸甚,不任悚踊之至。谨遣某官奉表以闻。[28]
庆山祥瑞事件,先是雍州表奏,然后朝廷确认,并下达诏书,规定种种庆贺方式,并改新丰县为庆山县。江陵人俞文俊获得庆山的消息,显然也是因为朝廷的诏书。同一诏书,泾州刺史立刻让崔融书写贺表,而俞文俊则是反对朝廷的做法。那么,从制度流程上看,针对祥瑞,地方是在得到朝廷的诏书之后才会上表奉贺。这样看的话,《仪制令》的写法正确。
不过,同是崔融写的贺表,也有在诏书颁下之前写就的。崔融的《代皇太子贺白龙见表》写于唐高宗时期,文中有天皇、天后之称,其文曰:“臣某言,伏见某官等奏称,某月日玉山宫西南王谷上有白龙见。臣闻天地和平,圣人所以乘九五,帝王符命……”[29]还没有等到朝廷的诏书颁下,代表太子的崔融的贺表就写出来了,根据是“某官等奏称”。一定是通过正式的渠道,东宫获知有官员表奏祥瑞,然后才会有这样的反应。这种状况并非孤立证据,在崔融的文集中,多有这种为太子书写贺表的文章,多位于这个环节之中,所以这一定是一个常规性的制度。
那么,《开元礼》所记的表贺之后告庙颁下,其实也没有错。通常情况下,祥瑞造伪有一定的危险,所以表奏多会被确认,因此闻风而动的贺表也就很正常了,不仅不违反制度规定,而且显示了良好的政治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