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税负:企业涉税风险防范与节税技巧实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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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企业注册、注销涉税风险与节税技巧

第一节 企业“注册环节”涉税风险与节税技巧

一、注册什么样的公司,纳税最少

在目前大力倡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下,注册公司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

可是,不同公司类型在税收缴纳上是有区别的,是否可以通过注册公司类型的不同来调节税收呢?下面将通过对公司类型与公司税收的差异对比,来进行节税分析。

(一)公司都有哪些类型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国有独资公司。

(4)个人独资企业。

(5)合伙企业。

(6)个体工商户。

(7)外商投资企业。

(8)私营企业。

(9)另外还有以前登记的企业,现在已不能登记这种性质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

(二)不同类型如何纳税

1.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1)一般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2.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节税解析

对于我们个人投资者来说,经营企业的根本目的就是追求盈利最大化。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无论经营什么类型的企业,对企业的经营成果影响并不大。真正影响投资者收益的是经营所得,也就是盈利。

(1)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其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后,便是投资者的净收益。

(2)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对其经营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净利分红时,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分红所得,还要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显然多征了一次税。

(3)通过对企业不同阶段的收益分析,我们发现,从目前的税收政策来看,当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万元至300万元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税后净收益略微少一些,其他任何一个阶段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取得的税后收益,都大于有限责任公司。

(4)以上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进行案例分析只是一个代表,实质上税收缴纳的分析,也就是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分析。

(5)当然,本分析只是站在个人投资者净收益的角度来分析企业类型,实际操作中,企业注册类型选择只是其中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还有众多因素需要考虑,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经营决策。

二、如何出资,企业税负最低

注册公司时,股东出资是一个必然环节,在中国,很多时候创业者总认为注册资本越高越有面子,那么,股东对企业的出资到底采取什么形式更合算呢?①出资全部以“注册资本”列示;②出资一部分作为“注册资本”,一部分作为“借款”给公司。哪种情况更有利呢?

案例1:作为“注册资本”还是“企业借款”?节税有技巧

(一)案例背景

王总和几个朋友打算成立一技术服务公司A(股东全为个人),前期专业设备投入2200万元,办公场所投入1500万元,其他投入500万元,共计4200万元,股东应如何出资,才能使股东整体税负最低?

为了便于分析,假设公司投入运营后每年实现利润总额240.5万元。

(二)税收缴纳

(1)假设以42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如何纳税?

1)公司实现利润240.5万元,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不考虑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应纳企业所得税=240.5×25%=60.125(万元)≈60.13(万元)

净利润=240.5-60.13=180.37(万元)

2)股东对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进行红利分配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180.37×20%=36.074(万元)≈36.07(万元)

税后红利=180.37-36.07=144.3(万元)

(2)假设以5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以外的投入为3700万元,以企业借款列支,如何缴税?

1)公司向股东借款,单位应该给股东开借款收据,根据收据入账(单位:万元)。

2)借款有利息,要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协议(合同)中写明借款年利率,到期时,按协议中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利息。

3)向个人支付利息(假设年利率6.5%),要代扣代缴3%的增值税(实际中更多的是3%)及附加,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年利息=3700×6.5%=240.5(万元)

增值税=240.5/(1+3%)×3%≈7(万元)

附加税=7×12%=0.84(万元)

个人所得税=240.5/(1+3%)×20%≈46.7(万元)

共计应缴纳税金=7+0.84+46.7=54.54(万元)

税后利息收入=240.5-54.54=185.96(万元)

(三)节税分析

通过对以上两种不同出资方式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

(1)如果全部投资均作为注册资本,公司实现的盈利为240.5万元,股东分配红利时,还需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共计纳税96.2万元,税后红利144.3万元。

(2)如果以5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以外的投入为3700万元,以企业借款列支,同时向股东支付利息240.5万元,则公司利润为“零”,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利息收入,股东应缴纳税金合计54.54万元,税后利息收入为185.96万元,比全部作为注册资本多获得收益41.66万元。

当然,以上分析是在公司实现盈利、公司不属于特殊行业、特定税收优惠的情况下考虑的,在实际工作中,还需要结合多种因素进行分析。

三、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财务核算处理不当就得多缴税

公司注册完成之后,财务核算便是企业经营全流程的涉税体现,虽然会计核算有《企业会计准则》作为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同样的业务,不同的财务人员所进行的账务处理,依然存在差异。

那么,注册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转为认缴制,在财务核算上有何区别呢?对税收缴纳又有何影响呢?

案例2:未认缴的注册资本,财务如何核算

(一)案例背景

丰达公司于2019年1月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甲、乙、丙三人发起,企业章程规定甲出资400万元,乙以生产技术作价300万元入股,丙出资300万元,出资期限为10年。

2019年5月1日收到甲实际投资100万元,乙技术作价300万元,丙投资50万元。

1.错误处理方式

(1)2019年1月登记成立时(单位:万元)。

(2)2019年5月收到投资时(单位:万元)。

2.正确处理方式

(1)2019年1月登记成立时。

不做账务处理。

(2)2019年5月收到投资时(单位:万元)。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

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注册资本或者股本所占份额的部分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核算。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2)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三)政策解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的相关规定,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后,认缴但未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时,无须缴纳印花税,待实际收到投入资本时再缴纳印花税。

接案例2。

1.错误处理方式

(1)2019年1月登记成立时。

(2)2019年5月收到投资时。

不缴纳印花税。

2.正确处理方式

(1)2019年1月登记成立时。

不缴纳印花税。

(2)2019年5月收到投资时。

通过对以上政策及案例的分析可知,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后,认缴但未实际投入的资本,认缴时账务不做处理,实际投入时记入“实收资本”科目。

但在实际操作中,在注册登记时,我们很多财务人员都是根据注册资本,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待实际收到投资后再冲减“其他应收款”。这种做法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核算规定,而且会造成企业提前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