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美201钢铁保障措施案”WTO专家组第一次实质性会议
(2002年11月8日)
【背景】
2002年3月20日,美国总统布什就公布对进口钢铁采取201保障措施调查,决定对数种进口钢铁产品征收8%-30%的惩罚性关税。中国政府发表声明,认为美国钢铁产业当前面临的问题不能归咎于外来进口,中国钢铁产品少量对美出口更是不足以对美国钢铁企业构成损害或损害威胁,美国政府的做法不符合WTO规则。3月26日,中国正式要求与美国进行WTO《争端解决谅解》项下的磋商。4月11-12日,中国、欧盟、日本、韩国、瑞士和挪威6方就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在日内瓦与美方举行了WTO《争端解决谅解》项下磋商。5月27日,中国正式向WTO请求设立专家组,WTO于6月24日设立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案中国专家组。5月21日始,中国对部分钢铁进口产品进行保障措施调查,至此,中国采取了第一个保障措施。
2002年10月29日至31日,以外经贸部条法司司长为团长的中国代表团,出席了在日内瓦召开的“美201钢铁保障措施案”WTO争端解决专家组第一次实质性会议。
一、背景情况
该案是向WTO争端解决机构起诉美国采取的钢铁保障措施案。这是中国加入WTO之后首次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该案的利害关系方为:起诉方(欧盟、日本、韩国、中国、挪威、瑞士、新西兰、巴西共8方)、被诉方美国和第三方(加拿大、墨西哥、古巴、中国台北、土耳其、泰国、委内瑞拉共七方)。
为了做好对该案的起诉工作,(原)外经贸部负责成立了中国政府诉讼小组。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诉讼小组成员除外经贸部有关人员及中国政府所聘请的中外律师外,特别增加了国家经贸委和钢铁协会有关人员。诉讼小组经过大量准备工作,向WTO争端解决专家组提交了第一次书面陈述。
为了出席该案专家组第一次实质性会议,中国组成了15人的代表团。代表团在出访前的预备会上通报了此次出席专家组会议的预案,具体意见为:第一,美钢铁保障措施中板坯的关税配额分配不符合WTO《保障措施协定》第5.2条和GATT第13条的规定。本案中美国给予了欧盟、巴西、俄罗斯、日本、乌克兰等以具体的关税配额,而其中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市场份额低于5%,同中国一样没有实质利益,不应当只给予这些国家以具体配额而不给予中国。这样的分配是歧视性做法,违反了非歧视性原则。第二,按照GATT第9.1条的规定,美国应该给予中国发展中国家地位,并将中国的产品排除在保障措施之外。美国把发展中国家地位同其普惠制联系起来的做法是没有依据的。中方要求美国以足够的事实及理由来解释为什么中国的产品不符合GATT第9.1条的规定。
中国代表团抵达日内瓦后,立即拜会了中国驻日内瓦使团领导,使团领导谈了三点情况:一是该案是我国入世后参加的第一起争端解决案件。我们要抓住机会,借此学习,锻炼队伍。二是现在就要着手准备应对其他成员对我钢铁保障措施终裁的起诉。日本使团已就此与我使团交换过意见,一旦我钢铁保障措施终裁公告,日本肯定要起诉到WTO争端解决。三是今后国内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机关应与我驻WTO使团密切联系,充分运用外交手段和法律手段进行相关的争端解决。
二、会议情况
会议时间为10月29日至31日,会议地点为WTO总部。会议日程为:第一天起诉方和被诉方陈述各自观点和意见;第二天上午第三方陈述各自的观点和意见(然后退场);第二天下午及第三天起诉方和被诉方回答来自专家组的136个问题及相互提问和回答。
会议开始,首先起诉方陈述,起诉方就美国保障措施违反同类产品的界定、进口增长、进口增长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不可预见的发展、因果关系、在必要的限度内实施保障措施、发展中国家产品豁免、板坯关税配额的分配等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陈述。我代表团团长代表中国政府作了口头陈述,指出美国没有将中国相关钢铁产品排除适用保障措施,以及在分配板坯关税配额给予非实质利益的成员,没有做出充分合理的解释,违反了《保障措施协定》的相关规定。
在起诉方陈述之后,美国对其保障措施作了解释。随后第三方发言。加拿大和墨西哥作为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成员支持美国将其排除适用保障措施。而第三方其他成员则对美国的保障措施未遵守WTO规则,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做法从法律上进行了谴责。
在各方陈述之后,起诉方针对美保障措施与WTO规则不符之处向美国提问,专家组也就有关问题询问了当事方。我代表团围绕我应享受发展中国家待遇,我相关出口美国钢铁产品被排除适用保障措施的法律问题,回答了专家组的相关提问。
会议结束后,专家组要求双方需将就对方提交的书面陈述提出相应的反驳观点,并于11月26日前双方提交第二次书面陈述。12月9至11日将在日内瓦举行第二次专家组实质性会议,继续审理此案。2003年3月底将做出专家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