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中国反倾销及WTO争端解决第一案
谈中国入世与反倾销
(2001年11月17日)
一、我国是被国外反倾销最多的国家
根据WTO反倾销委员会统计,在各成员所进行的反倾销调查案件中,中国是被国外反倾销最多的国家。
中国企业遭遇的第一起反倾销指控,是1979年我国生产的糖精纳被欧共体投诉倾销。此后的20年里,共有29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出口商品发起反倾销案。其中,欧盟90起,美国78起,印度38起,澳大利亚、阿根廷、南非、墨西哥等国对中国产品提起的案件数量也很多。截止2000年底,我国企业和产品被国外反倾销400多起,受到的损失累计金额约100亿美元,位居全球之首。
1987年到1997年十年间,全世界反倾销案共2000多起,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就占总数的11.25%,裁定率高达64%,案件以年10%-20%的速度递增。这三个数字也列居各国之首。
2000年共有53个国家或地区成为反倾销涉案国或地区。我国继续成为受反倾销指控最多的国家,在251起反倾销立案中,以中国为涉案国的就有33起,占立案总数的13%,比1999年上升了1个多百分点。而且,我国出口产品一旦被裁定倾销存在,往往被征收很高的反倾销税,我国出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率普遍在100%-300%。如1992年美国对中国出口的硫化染料实施反倾销,征收了高达210.35%的反倾销税。墨西哥曾对中国出口的鞋类征收了高达1105%的反倾销税,创世界之记录。
为什么我国出口商品频频遭遇反倾销?首先我们必须谈谈改革开放20多年,中国已成为世界上位居第七位的贸易大国。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得到了迅猛发展。“九五”期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值达17740亿美元,比“八五”期间增长74.9%,2000年进出口又取得4743亿美元的佳绩,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贸易大国。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步伐迅猛,中国产品成为国外反倾销的重要目标。
我国产品遭受反倾销的原因是:第一,国际上贸易保护主义抬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国际贸易中摩擦和纠纷不断发生,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由于设置高关税壁垒等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难以实施,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条款被一些国家滥用。近20年来,以美国、欧盟为首的主要西方国家都制定和修改了有关的反倾销法规,反倾销成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之一。
第二,西方国家的歧视性政策。美国、欧盟等在反倾销案中一直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采用歧视性政策。其表现一是在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时,不按一般原则参照原产地价格,而是用进口替代国或第三国的价格计算倾销幅度。二是在反倾销调查及确定反倾销税率时,不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而是以中国公司是国有企业为由,对中国出口企业实行单一的高反倾销税率。
第三,我国出口产品竞争手段单一和出口市场集中。我国从传统看,产品竞争能力主要体现为具有成本优势,价格低廉、以低价出口占领市场的单一竞争手段仍然盛行,这不仅使得我国出口产品难以摆脱“质次价低”的印象,而且低价竞争往往授人以柄,招致反倾销指控。另外我国出口产品市场的集中,形成了本国企业之间的相互竞争,一些企业为了短期利益而进行价格拼杀,造成我国部分产品出口秩序混乱,而进口国的同类产品产业面临着中国产品的大量低价涌入,为了保护自身,往往会运用反倾销的武器。
第四,我国出口企业不积极应诉。我国出口企业不积极应诉,甚至放弃应诉,是导致国外反倾销屡屡得手的重要原因之一。如1994年美国曾对中国出口的大蒜进行反倾销调查,由于没有一家出口企业应诉,最终被缺席裁决376.67%的高税率,直到今天,我国的大蒜依然没法出口美国。由于不应诉就是放弃法律上对反倾销案的知情权和申诉权,降低了国外反倾销案件的成本,同时国外反倾销当局以本国起诉企业的一面之词为依据,极易导致国外反倾销得逞,而且会诱使国外对我国实施更多的反倾销,形成连锁反应。
二、入世给中国反倾销带来转机
入世并不会减少其他成员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的数量,国外对我国反倾销形势依然严峻,并且只会更趋严峻。但是一种可以预见的益处是:由于中国一直还不是世贸组织成员,所以过去和目前都无法要求其他成员,对中国产品反倾销措施必须符合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的规定。但入世以后,中国就可以充分行使其权利,认真审视其他成员对中国反倾销措施及调查程序,以发现其中是否有侵害中国利益的做法。如果中国认为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对中国产品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有不合理之处时,就可以诉诸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的争端解决机制,并按照“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备忘录”有关条款寻求解决。如果世贸组织支持了中国的申诉,将会要求对中国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成员返还已征收的反倾销税,或用其他方式对其反倾销措施给中国带来的贸易损失给予补偿。
另外,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规定,任何成员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反倾销调查之前应给予“特殊待遇”。并且进一步规定,在对发展中国家采取可能的反倾销措施之前,应对该措施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会给该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带来严重影响。因为中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入世的,这是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谈判过程中坚定不移的原则立场。因此入世以后,中国可以充分利用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中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把大量国外对中国的反倾销,化不利为有利,变被动为主动。
三、加强我国反倾销制度建设的意义
加强中国反倾销制度建设对我国深化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特别是应对入世后的挑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加强有中国特色的反倾销制度建设是适应入世后的贸易自由化新形势、改革外贸管理体制的重要任务。入世将给中国对外贸易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使中国获得更加稳定的国际贸易环境,享受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贸易投资自由化相同的便利,同时也将会对中国经济贸易体制带来一系列深刻的变革和挑战。反倾销法律制度是世贸组织建立的各成员参与国际竞争的游戏规则,是国际通行的法律规范。1997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国在改革开放进程中按照世贸组织原则建立自我保护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我国对外贸易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标志着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建立。因此,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反倾销工作,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反倾销是为国内产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有效措施。我国入世后,随着关税的进一步降低,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的逐步取消,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关联度大大加强,大量涌入的国外资本和商品凭借资金实力或市场规模优势,以国际惯例为掩护,以国内市场整合性差的行业或发展中的产业为突破口,对国内市场进行倾销或垄断,必将对进口秩序和国内产业安全造成影响。反倾销制度的建立是针对外国产品的倾销行为,通过实施反倾销,可以制止和预防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维护本国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构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反倾销不是保护落后,而是抵制不公平的低价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的贸易环境。
最后,反倾销是广大国内企业依法维权,加强国际竞争力的有效武器。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就全国而言还有诸多产业尚处在刚刚建立或正在兴建之中,产业结构不完善,生存能力脆弱,极易被国外尤其是高度工业化的发达国家为抢占市场而进行的倾销行为所挤垮。反倾销制度的建立,为保护国内产业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这项制度的建立,只是赋予了国内产业自我保护的权利,但能否实现合法权益的切实维护,还取决于企业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否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企业是否有能力运用好反倾销这一法律武器,是衡量企业有无国际竞争力和竞争力高低的重要标准及组成部分。广大国内企业应提高法律意识,按照世贸组织规则依法参与国际竞争。1997年12月,中国新闻纸产业依据同年3月正式建立的中国反倾销制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发起了第一例中国对国外反倾销案——新闻纸反倾销案,翻开了中国反倾销史上企业拿起反倾销法律武器进行依法维权的第一页。历时18个月后,中国反倾销调查机构对新闻纸反倾销案做出了最终裁定,对被起诉的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征收9%—78%的反倾销税。终裁公告后,这三国新闻纸的倾销行为基本得到制止,我国新闻纸生产企业产量下降趋势得到抑制,整个新闻纸产业出现转机。到2000年末,九家起诉的中国新闻纸生产企业,比1997年生产能力增长12%,产量增长88%,销售量增长94.4%,全行业扭亏为盈。由此可见,有效地运用反倾销法律武器,对企业摆脱困境,增强国际竞争力具有特殊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