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16—17世纪英格兰政治与“盎格鲁—新教”
英格兰的宗教改革,包括多个层面,奥地利历史和思想史学者希尔说:“由威克利夫起,反对罗马教廷和欧洲的三个运动,在英国平行发展:国王和追随国王的主教们采取的政治行动;下层民众和下层神职人员采取的政治行动;神学家和大学教授们的科学运动。”[66]无论是国王、贵族,还是作家、牧师,都是借助宗教改革对神学观念进行裁剪和演绎。众所周知,最先与罗马教廷决裂的亨利八世(1509—1547在位)笃信天主教教义,曾有志做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其志未遂,又想以亲信红衣主教伍尔西(Thomas Wolsey)做教皇,亦失败。出于维护自己的政治、经济和宗教统治的微妙目的,亨利因废后问题发难,在16世纪30年代停缴教皇之年例,没收教堂之财产,同罗马教皇决裂,在英格兰推行宗教改革。也就是说,宗教改革对于企图专政的国王和获得既得利益的贵族来说,主要目的无非是夺取控制教会的权力。1534年《最高法案》(Acts of Supremacy)使国王成为英格兰教会最高元首,从而把英国的宗教事务置于自己的干预之下,从而重建教会与国家关系,而修道院、大教堂、教会基金大批产业通过或赠或买,落入世俗贵族和富裕资产阶级手中,“凡此财政算盘和民族主义之考虑超过神学领域中之取舍”[67]。亨利八世时代,国王派专员监督宗教活动,大主教的讲道稿都要报呈国王审查,最终使教会纳入国家行政管理之下。围绕权威与服从的分歧,英国革命可谓是宗教政治化,或曰政治宗教化,莫内言,英国内战是神学政治问题在中世纪之后的最富有戏剧性的表演形式。[68]
对于亨利八世来说,宗教改革是其达到既定利益的巧妙手段,从最初决定实行宗教改革,到随后确立官方宗教改革的性质与步伐,都是与欧洲大陆、本国议会三方角力的结果——贵族(patricians)和商人形成的议会,也希望与宗教改革结盟来保持他们的合法化地位。这时的英国官方教会安立甘教(或译圣公宗,Anglicanism)虽然引进了一些新教思想,却保留了大量的天主教传统,国教安立甘教是天主教与新教的混合物。1547年,亨利八世去世,爱德华六世继位,在他的统治时期,英格兰鼓励加尔文主义者来到本地,在神学理论上指导新生的改革宗教会,并且倾向于加尔文思想,其中代表性人物是从日内瓦流放归来的约翰·诺克斯。1549年第一版英国国教礼拜礼仪书《公祷书》(Book of Common Prayer)问世,以统一国内所有教堂崇拜活动。爱德华六世颁令所有教会使用英语圣经,符合民族思想独立的潮流,也促使出现更多新教的派别。此后英格兰的宗教势力分为三股势力,大部分英格兰人继续保持亨利的不偏不倚的宗教态度,在罗马天主教和新教之间徘徊,另外两股势力分别为力图恢复教皇权力的天主教徒和试图全面推行宗教改革的激进派新教徒。由于当时爱德华年纪尚幼,政权一度落在以新教徒居多的摄政议会中,新教徒尝试让新教成为英格兰的国教。
爱德华六世夭折后的玛丽一世(1553—1558在位)是一名虔诚的天主教徒,她继承王位以后在英国恢复了天主教的统治地位并大肆迫害新教徒,致使许多新教徒流亡欧洲大陆。她下令烧死不符合天主教规的300名宗教异端人士,其中包括那位曾经为她父亲主持离婚判决仪式的大主教克兰默(Thomas Cranmer,1489—1556),此举动为她得来“血腥玛丽”的绰号。由罗马教皇亲自任命的大主教波尔上任后,英格兰人的宗教生活又恢复到1534年《最高法案》颁布以前的状况。然而在废除修道院运动中获得修道院土地的阶层,必然形成一个反对恢复天主教的既得利益集团,成了玛丽倒行逆施活动的巨大障碍,对此玛丽也束手无策,只能采取安抚方针。而流亡的新教徒在欧洲大陆接受了更多的新教思想,特别是加尔文主义,使他们更加坚定了新教信念。
1558年玛丽死去,信奉新教的伊丽莎白一世(1558—1603在位)继任王位,伊丽莎白一世重新颁布了被废除的《最高法案》,颁布了《信仰统一法》(Act of Uniformity,1558),一系列措施事实上恢复了爱德华六世时期定下的英国国教会礼拜和仪式的形式,英国国教再次成为英国法定宗教,使英格兰宗教改革的纷乱一度获得平静。1559年,第二版《公祷书》在斯特拉斯堡新教改革家布塞尔的帮助下修订出版,使得英格兰国教在神学教理上基本接受路德信义宗观念。伊丽莎白的解决方案并没有满足英国大量的虔诚和热心的人们,天主教的复辟势力虽然在英国遭到了沉重的打击,但是新教的激进派别——一般所理解的“清教徒”也同样处于受压抑的状态,这种气氛并不能够真正消解各种宗教主张和派别之间的潜在矛盾。在“血腥玛丽”时代逃亡欧洲大陆的新教徒纷纷回国,他们对英国国教中保留大量的天主教残余极为不满,要求清除国教内的天主教教义和教规,清洗教会一切非《新约圣经》的信念和做法,所谓“清教”问题就此提出。[69]1563年,作为英国国教会的纲领性文件《三十九条信纲》(Thirty-nine Articles)公布:“在命定论及自由意志之间模棱两可。仍希望在天主教及加尔文派之间采取中立”[70],然宗教上的事体很难中立,激进的“清教徒”对其表现出强烈的不满。在天主教徒看来,所有新教徒都是清教徒,他们认为,英国国教也可以称为清教。但是在政府官员和国教徒看来,只有那些激进地主张清除国教中旧的教义和教规的人才是清教徒。因此,学界一般把16世纪中期作为英国清教运动的开端。当时教皇被西班牙和法国轮流控制,天主教以及西班牙是英国的主要威胁,出于统治的现实利益与民族矛盾,伊丽莎白虽然也憎恨清教徒,但她的主要精力还是对付天主教而非清教徒,使得伊丽莎白统治前期清教徒得以存在和发展。1588年英国消灭了西班牙无敌舰队解除天主教的威胁,伊丽莎白转而镇压清教徒。清教徒被迫再次纷纷逃亡国外,清教徒运动进入低潮阶段。
伊丽莎白死后,由于都铎王朝绝嗣而使斯图亚特家族的苏格兰王詹姆士一世继承英格兰王位,英格兰、苏格兰历史上第一次由同一国王统治,开始了斯图亚特王朝。1611年詹姆士一世下令编译的标准本圣经,又称《钦定本圣经》(King James Bible,简称KJB)出版,可以说是盎格鲁—撒克逊民族的语言文化基础,“《公祷书》和圣经英译本不仅成为英国国教会的内部基础,还成为直到19世纪初的英国语言、文化、精神生活的最重要工具。英国民众从这两部书中学到认识自己,像以色列人一样,是神的选民”[71]。英国王室为了维护其封建统治,加强了对英国国教教会的控制,力图调和清教徒与国教会之间的矛盾,但对天主教、清教徒都采取压制、迫害的政策,尤其对其中较激进的独立派更是如此。坎特伯雷大主教威廉·劳德[72]发布命令禁止讨论英国国教教会的教义,限制传播加尔文教的教义,对违背者施加残酷肉刑,终身监禁,这种宗教迫害,使得清教徒由宗教改革走向政治改革。
在封建王权与国教相结合的现实中,清教徒们已经意识到,任何对教会的责难都被认为是对君主的反叛,而任何对君主的批评反过来也被斥责为宗教上的渎神。这种局面一方面在国内引发了武装斗争,如1639年在苏格兰爆发的贵族和资产阶级反对英国王室的起义,另一方面促使大批清教徒移居国外,特别是向北美移民,殖民地时代的北美移民多数来自英国,他们带来了英国社会思想、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就英国而言,所谓的清教没有形成一个独特的宗教信仰和教会制度,英国绝大多数人始终还是信奉国教。詹姆士一世的儿子查理一世(1625—1649在位)登基之后,倒行逆施采取一些有利于天主教复辟的措施,而且将“君权神授”的理论付诸实施,激起了英国人民的强烈反对,最终酿成了英国革命,查理本人也于1649年被克伦威尔(1653—1658在位)的清教徒政府送上了断头台。[73]克伦威尔建立的共和政府将清教徒的清规戒律提高到国家法律的高度,强制推行清教徒信条。过于极端化的措施激起了人们的强烈反感,因此在克伦威尔死后不久,斯图亚特特王朝又复辟了。
查理一世之子查理二世(1660—1685在位)于1660年复辟了斯图亚特王朝,王权复辟后,在重新登上王位的查理二世的支持下,国教派组成了新的国会,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来排斥和打击清教徒,从而使国内的宗教矛盾和政治矛盾再一次白热化。其弟詹姆士二世(1685—1688在位)即位之后,不顾英国大多数人已皈依新教的国情,企图恢复天主教的主导地位和君主专制统治,陷入众叛亲离的境地,遭到了国会的坚决反对。国会中代表商业资产阶级利益的辉格党联合托利党在1688年强迫他放弃了王位,迎请詹姆士二世的女婿、在荷兰执政的新教徒奥伦治亲王威廉入主英国,这被称为“光荣革命”,建立了国王属于议会的政府,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在国教会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英国开创了一种相对宽容的宗教气氛,并于1689年颁布了《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和《宽容法案》两部至关重要的宪法性文件。文件包含了17世纪40年代以来革命所提出的一系列权利条款,标志着英国各派宗教力量和政治力量在经历了长期的冲突之后终于达成了妥协。自此以后英国就以“光荣革命”的妥协原则和宽容精神来处理国内不同政治派别或宗教派别之间的争端,促使英国宗教政治逐渐走向政党政治。英国成功地将天主教和激进的新教派别边缘化,成为信奉新教的国家,但宗教的角色也随之在英国历史和政治舞台上影响有限了。自由主义的国教信徒和自由主义的不信奉国教的新教徒之间思想上相互影响,走向融合。
从以上历史脉络来看,自“最高法案”至1688年“光荣革命”期间,英国民众和君主之间多次濒临破裂。实际上这些变革又有着更深层次的社会发展因素。在天文革命、海外经贸、航海冒险、科技诸方面的带动下,17世纪的西欧市民社会进一步萌芽,人们的思想变得更为活络。与中国古代严格的封建君主大一统制度不同,中世纪后期松散的政治格局对于发展商品经济十分有利,随着军事主义的衰落,商品经济的繁荣,涂尔干曾引用斯宾塞的话说:“所有贸易往来……都是自由交换的结果……在个人活动突现出来的时候,这种关系自然也就会在整个社会突现出来了”[74],这就在文化领域势必要求进一步缩减中央集权,增强个人的自由活动空间以及政治经济领域的契约关系。弥尔顿在17世纪40年代所著的《论出版自由》(Areopagitica,1644)中提出:“给我自由,让我凭良心求知、发表观点、无拘束地争论,这胜于一切自由”,此文在表达政治权利的同时,第一次把真理价值观与商品经济关联起来,“真理和认识不应是靠特许、法令、标准而垄断交易的商品,而是我们最有价值的商品”。与欧洲大陆相比,英国最先发动资产阶级革命是因为具有更好的地理条件、经济条件和文化因素。
在经济领域,17世纪中后期英国农业的组织和生产技术都有显著的改进,农业生产力的迅速提高,导致农产品、作为工业原料的农副产品商品化程度进一步加深,然而当时农作物只能通过固定市场以“公平价格”出卖,不得私自交易。对于城市而言,城市人口激增,如伦敦16—17世纪百年间自六万增至四十余万,流动商人(wayward merchants)对城市经济的供应与沟通作用很大,然而他们不仅受社会歧视,而且在经济交易中得不到法律保障。封建社会的习惯法没有应付现代商品经济的经验,导致各种利害冲突,托尼曾说:“一个以农民组成的社会,其宗教可能单纯一致,因为它的经济安排简单雷同,它已经有了一个单纯一致的形态。一个多面的商业社会则需要能向不同的源流之中吸收各种因素。这些不同的因素同时也需要自由的朝它们自己的生活方式发展——在这时期之中(他说的是17世纪的英国)其发展也就是维持它们的宗教方式。倘非如此,这社会就无法避免经常的摩擦与障碍。”[75]在社会结构上,经济基础从自给自足向自由交换变化,势必要求原来静态的、封闭的和世袭的社会结构,向流动的、自由的和契约的社会关系转变。在传统的血缘维系的“氏族”社会里,亲属关系高于一切,经济、社会和宗教的基本单位是亲属大团体,这种社会至迟于13世纪就在西北欧基本消失。随着基督教在欧洲占据统治地位,以教会和封建贵族为维系结构的农业社会里,经济、社会和宗教的基本单位是父母与子女组成的家户,形成一个共同拥有财产的自给自足的“农民”单位。韦伯认为这种维系方式在英格兰自15世纪后期开始解体。[76]17世纪的英格兰,虽然仍是一个“农民”为主导的前工业社会,但“英格兰农民阶层的衰落已经处于进程之中”,随着农业商品经济以及城市的发展,农户作为生产单位已式微,从而削弱了家庭关系,亦即“英格兰社会的最低级单位”。
商品经济的稳定发展,客观上要求有一个稳定、和平的软环境,建立统一、独立的强大民族国家被提上了历史日程。在政治结构上,英国国王和贵族长期处于均衡状态,谁也难以彻底制服对方,各自权利与义务成为调节封建关系的主要杠杆,结果形成长期的抗衡。新兴市民阶级还不足以成为独立的政治力量,必然要向君权寻求支持,而明智的君主为了抗衡贵族诸侯的权势,建立绝对统治地位,也乐于与市民阶级联合,由此原来就被承认是最高首领的国王,更是进一步强化专制王权,“民族的利益与国王的私人野心奇妙地结合在一起,这就是专制王权存在的历史因缘”[77]。而王权专制强化的同时,必然妨碍传统贵族和新兴阶级的政治经济权利。所以从本质上讲,17世纪英国社会主要矛盾是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既有社会体制之间的冲突,或曰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错位。
17世纪的英国内忧外患,使得宗教事宜占据重要位置。第一,宗教改革迎合了由外部威胁而激发的民族认同感。中世纪时期,盎格鲁—撒克逊人进入大不列颠以后强化了英国的封建制度和宗教制度。当时虽土地属于贵族领主,然社会结构却是以教会为中心,遍布乡村的“教堂除了给人以安全感之外,其相对的高大雄伟也给这些头脑简单的人留下深刻印象。高耸的尖顶、宽敞的中厅、窗户上的花格,以及墙柱和门框上的雕刻,都给人以一种‘彼岸’之感,而这个上帝之所的肃穆庄严与他们自己那简陋而肮脏的茅屋的比照……这是当时整个宗教世界氛围的一部分”[78]。英国人对西欧始终惴惴不安,“英伦三岛便是一个小欧洲,其中苏格兰人、威尔士人、爱尔兰人、英格兰人彼此隔阂矛盾,但又共同组成盎格鲁—撒克逊·凯尔特人的下层社会……凯尔特、拉丁、日耳曼因素混杂一起”,自公元673年起全英格兰即为一个教区,教会起到凝聚各族群力量的作用,“教会的信仰和组织成为沟通各民族之间的桥梁。就某种意义说,英格兰的民族主义从一开始便是宗教性质的”[79]。17世纪的英国不断地面临为法国和西班牙轮流掌控的教皇的威胁,与欧洲其他行政区划、政治体制与支配势力较为分散的意大利、德国等国家相比,英国拥有更为稳固的领土、语言和文化,更容易激发群体的归属感和忠诚感,激发民众对外来强制性权威的敌意,英格兰的“民族认同感更多由外部的威胁而非内部的凝聚力激发。确实,英国国教的产生就是出于希望是国家而非来自外部对宗教的控制的愿望”[80]。
第二,上层的宗教改革没有满足新时代的历史需求。中世纪的英格兰教会不仅与国王分权,在精神上管束国王,享有一定的司法权,而且“有养生送死、登记各人之出生与婚姻、遗产继承及其他民事之凭藉,也可以惩戒信民……其功效尚超过一般之政府”[81]。来自上层的宗教改革,对于下层而言,伦敦市民、乡村绅士与商人阶级是这场改革的受害者,他们承受着沉重的赋税负担,却还要忍受在他们看来相当混乱的社会秩序,这一切改革使他们感到不可理解。在新教徒眼里,国王任命的新主教和教皇委派的主教并无多少差别,繁文缛节和繁杂仪式没有得到改变。社会的、经济的和政治的不平,在当时明显的整体动荡局面中不同程度地呈现出来。上、中、下层社会都积极地将宗教改革引导到与自己的需要与目的相吻合的方向上,这种微妙的操纵显然旨在拉拢、控制甚至对抗潜在而又危险的宗教改革。国王、议会和民众对于得来不易的权威与自由,既相当在意也很警惕,绝不希望宗教改革的结果是对方控制自己。
我们可以见到,英国革命的爆发,掺杂着很多宗教色彩,大体上国王、国教与大学站在一边,议会与新教徒在另一边形成对立。英国国教的地位不断巩固并与王权相结合,使要求进一步改革的新教徒们清楚地意识到,他们与国教派的对立同时也就是与王权的对立,所以由主要要求教会改革和宗教信仰民主必然走向主要要求政治改革和民主,其本身的政治色彩逐渐超过宗教意义。这种不可调和的对立只能通过社会革命来解决。当然这场争夺政治权利和国教控制权的斗争是由社会上贵族和中产阶级发动的,而非广大的民众,这些具有文化素养的参与者竟然如此拘泥于传统,如此专注于神学争执。17世纪中后期英国不信奉国教者约占教徒总数的六分之一,“但在城市和商业资产阶级中,非国教信徒人数众多,而贵族和下层阶级中比较少见……这些异议分子被认为是一个十分注重自我身份的中产阶级……不被允许担任公职,被排除在市政机构和大学之外。这些人虽然可以拥有显赫的经济地位,但不能进入英格兰银行和大型的商业公司。他们的宗教习俗和礼仪也时常处在危险之中”[82]。趁着宗教改革之发难,新兴的政治力量是要将封建制度的残余社会力量一扫而光,代之以新社会的国家组织与经济体系。这场挟裹宗教的政治革命就是1640年间爆发的英国新教徒革命,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这场革命的重要特点就是宗教的政治化或者政治的宗教化,革命的主力是新教徒。1640—1660年的英格兰革命期间,加尔文派教徒散发数量惊人的宣传资料,谴责专制暴政,倡议更加有力地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英格兰的宗教改革从一开始就包括自上而下的国王统治需求和自下而上的改革要求,改革是两股合力的一个结果。基佐曾言:“从一开始就存在两个宗教改革——国王的改革与人民的改革。君主的改革,是动摇不定的,是有奴役性的,是联系尘世的利益多于教旨的信仰的,它一看见使宗教改革得以产生的运动就害怕起来。这种改革虽然要与天主教义分离,但在分离过程中却要从天主教的教义里,保留其一切可以保留的东西。而人民的宗教改革却不然,它是自发的,热烈的,藐视尘世利益,接受改革原则所带来的全部后果——一句话,人民的宗教改革,是一场真正的道德上的革命,是以信仰的名义和热忱从事的改革。”[83]宗教上的抵牾最终转化为政治上的两军对垒,即君主专制与人民自由之间的对立。
马克斯·韦伯指出,宗教改革的思想裂痕让欧洲进一步释放原本存在的批判性力量。生活于16、17世纪之间的英国思想家霍布斯在《比希莫斯》(Behemoth,1681)里也指出,英国内战既有世俗因,也有宗教因。霍布斯所说的世俗是因为大学人文主义者对古典文化的研究,从古希腊和罗马文化尤其是政体模式中看到人的自由荣耀,所说的宗教因是新教影响。受宗教改革影响,新教徒强调个人的得救与否来自于个人的信仰,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来自于与上帝的直接关系,排斥任何中介性、权威性组织和力量,两种因素的合流,滋养了不服从精神(disobedience)。人文主义姑且不论,在宗教领域,16—17世纪的百年里,受加尔文宗以及他的日内瓦继承者贝扎、苏格兰改教家诺克斯等人的影响,英国陆续开始出现一些新教教派,起起伏伏,大约兴盛了一个世纪之久,其宗教与政治观在英格兰及以后的新英格兰历史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马丁·路德与加尔文等人的宗教改革打破天主教一统英国的局面,“人人皆祭司”和命定论思想逐渐侵蚀、破坏了原有的天主教组织系统,如当时的大学新教徒修改了大学课程,引进了新的实验科学,使得天主教势力失去原有的社会性和协调民众生活习惯的能力,“宗教改革带来的变化已经开启了朝着世俗的和褪去了权威光环的宗教的转向”[84]。
梳理英国新教教派的一些神学观念和宗教立场以及他们政治取向的原则,对于认识新英格兰的宗教与政治发展史有积极的意义。从英国整体的宗教派系来看,国教、新教[85]和“清教”三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圣公宗(Anglicanism,或在北美以“主教制[Episcopalism]”为名)基本承袭罗马传统,主教对国王负责,亦即英国国教。(二)兴起于16世纪70年代的长老会(presbytery)则采取加尔文派组织,教堂由长老及执事等构成,他们由信民推举,也仍有全国机构,定期召开教会代表大会,却不受国王干涉。长老会派成员多为富有的大资产阶级、新贵族上层及部分中等资产阶级,在国会中占有较多席位,主张限制国王和教会的权力,要求英国国教采纳长老制度,按加尔文教的精神进行改革。(三)形成于16世纪八九十年代的独立派(independents),日后发展为公理会(Congregationalists),因主张各教会不受政权和总教会权力干预、拥有充分的自治权而得名。主张进一步清除罗马教会的繁琐礼仪,反对国家干预教会事务;要求教徒享有宗教崇拜仪式的绝对自由,有按个人对圣经原文的理解阐释教义的自由;不设全国组织,加强每个教区自行组织的权利;选出的长老只能任期一年,并要对该区教民负责。独立派在议会中只占少数,但受到以伦敦为中心的商人和新兴资本家这一中产阶级和中、小新贵族以及城市贫民的支持。独立派不仅强调教会自治和独立于任何机构,也倾向于政教分离,“这种独立办教意味着抗拒国家通过国家教会对宗教事务的合法管制,因此,来自国家教会和政府的压力逐步随着他们的抗拒而变成了镇压和迫害”[86]。要求清理国教的宗教要求与各种政治势力和要求结合起来,汇合成了社会对立冲突的斗争力量。这些派别在社会行动上,代表了温和、顺从、激进反叛甚至主张分离等不同层次的态度。如果有“清教”存在的话,也只能将其置于伊丽莎白时期以及都铎王朝初期新教派别之中。
那么是否有独立的“清教主义”(Puritanism)或“清教徒”(Puritian)的派别呢?西方史学界关于清教徒的定义曾有过大量的学术讨论,说法十分庞杂。其中一种明显的界定倾向,与其信仰的宗教或道德标准有关,例如,亨特将英国新教与天主教区分开来,“英国新教教义的一种主要信念,其特点是极力排斥对作为敌基督者化身的罗马教会,强调以布道和修习圣经而不是教仪作为救赎的手段;它试图将一种严格的道德准则……强加到社会整体之上”[87],马克斯·韦伯则将反对国教信仰基础的运动称为“清教运动”[88],而托德则认为,“清教徒”是一个有自我意识的、狂热的新教徒群体,“他们致力于内部的净化,即从其内部将残存的天主教的‘迷信’、仪礼、法衣和礼拜仪式清除掉,并且通过布道说教,致力于确立一套与圣经精神相一致的戒律,以约束较大的社会团体。他们并非是以坚持某种特殊的教会统治形式为特征,亦不是以坚持宿命论的神学为特征,而是以对福音派新教会的强烈关心为特征,以致力于在英国国教内部进行进一步的改革为特征”[89]。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人们所言及的清教并不局限于某一个教派,有学者认为:“独立派固为其中坚,即较温和之英格兰教会僧侣,不坚持取消主教团,只是在其他方面求改革,仍是清教徒的一支,此外教友会(Quakers)、浸礼派(Baptists)等各宗派更是清教徒”[90];麦格拉思(Alister McGrath)更是直接指出:“Puritanism清教主义意义颇为笼统,一般指16世纪末、17世纪初与英国以及后来的美国有关的加尔文主义形态”[91],似乎无所不包。
清教徒或清教主义这个词源于拉丁语“纯”(Purus)、“纯粹”(Puritas)、“洗涤”或“净化”(Purification),一度还被史学家赋予“福音主义信仰者”(evangelical)、“恪守教规者”(precisionist)的说法,一些材料说明,这些带有情感色彩的词语原初针对的是天主教而非其他新教派别。然而在英国,国教也是宗教分离主义的产物,经英国圣公会使用,逐渐又专指批评或攻击国教的新教信徒。无论从概念的历史沿革,还是从教义主张、教派组织来看,清教自始至终都不是一个内部统一的宗教教派,很难强调“清教”群体的独立性,无论是留在国教内部希望改革者,还是分离主义者,更多的是政治策略上的不同,而无明显的宗教观念差别。不乏一些追求信仰高度净化,拒绝隶属于任何体制化的权威的小教会,甚至以早期基督教团体为楷模,诸如后来的马萨诸塞湾的部分移民——一般称为“公理会派教徒”,成为某一区域主流的信仰派别。一味地强调教会必须变得更为“纯粹”、在信仰和礼拜仪式方面更为简化,只是教义的分歧,容易忽视其与中产阶级信奉者经济、政治的目的的关联,17世纪英国革命应该是广义上的新教徒革命,而非是一般史学上所言的狭义的“清教革命”。故此,我们姑且将英国这场变革中的教徒群体称为“盎格鲁—新教”,以区别于欧陆新教。[92]后面章节我们会详细解释包括圣公会在内诸种新教派别在北美的影响。如果仅仅把北美新教笼统地概括为一种神学思想,一种追求福音的信仰狂热,将新教徒移民北美看做纯粹的精神追求,无疑是一叶遮目不见泰山。我们既要关注不同派别通过教会戒律、牧师布道等活动所产生的文化理论基础,更要注意这些宗教信仰和活动如何对拓殖者的写作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