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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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序

(一)

本书出版已过两年。在此期间,许多实证规定发生变化。

基尔希曼“废纸”之论危言耸听令人不快,但很不幸,法学著作越是以实证法尤其是制定法为立论基础,便越为其论不谬添加无奈注脚。此亦纯正“解释论”的阿基里斯之踵。的确,如果法学知识体系的展开,永远受制于实证法具体规范哪怕些微的变化,规范正当性的论证,亦随时因实证法具体规范的变化而改弦更张,法学如何能够问心无愧自称“科学”?

(二)

至少自边沁以降,法律实证主义即以剥离不良资产的手法,将立法甩诸政治,仅在解释性狭义法学内部建立科学实验室。二百年后的今天,“解释论”终在我国呈言及必称之势,“立法论”则未及破土即沦落泥尘。

此未必值得额手称庆。

如果“解释论”强调应尊重实证法、不轻言废立,自无可非议,然而,真正得以“立法论”相称者,何曾如此轻薄鲁莽?如果分立“解释论”与“立法论”旨在固守规范的有效性与正当性之楚河汉界,则拒斥正当性判断的所谓“解释论”,无非是前教义法学时代“政治婢女法学”的技术升级版而已,于法学的知识积累何益?

法律非经解释不得适用。当纯正“解释论”者不断重复这一多少已成老生常谈的格言时,似乎容易忽略:解释者就数种可能的解释作出取舍,正是在为有效规范寻求正当意义。规范的意义为解释所创造,而最具可接受性的,必定是最具正当性的解释。如此,当解释者回答“规范是什么”时,其实亦在回答“规范应当是什么”,二者融合于统一的解释过程。隔离规范的有效与正当如何可能?何况,法官作出裁判时,固然是以个别规范为当事人立法,而一般规范之确立,又何尝不是模拟规范适用的权衡结果?隔离“解释论”与“立法论”有何意义?

法学系规范性解释科学无疑,只不过,藉以构建知识体系的,并非仅仅是有效的具体规范,而是兼具正当性的抽象规范。套用柏拉图术语,有效规范乃规范殊相,是规范理念投射的偶在,正当规范方为规范共相。当“解释论”者以有效覆盖正当,误将规范殊相引为知识基础时,“废纸”之论虽不中亦不远矣。

本书初衷,非在提供有效规范适用于个案的操作指南,而以追寻知识为要。因此,预设的解释对象,其实是正当规范,至于作为理念投射物的有效规范,则凭借其实证性质而成解释素材。解释素材当然重要乃至不可忽缺,唯其对于知识体系几乎不生实质影响。原因很简单,殊相无法反塑共相。非但如此,有效规范(殊相)应受正当规范(共相)审视并作相应调适。这不仅是“立法论”当然之理,亦是法律解释的基本属性。所谓解释的目的导向,究其根本,即是要求解释者对有效规范作尽可能合乎正当规范的解释。此亦本书贯穿始终的基本解释准则。笔者忖度,教科书若因此多少获得“通过实证法而超越实证法”的生命力,或者至少不至于因为制定法修改而沦为废纸,在追寻科学的道路上,可略收踵武赓续之效亦未可知。

(三)

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修补疏漏(如事实行为合法性问题、宥恕在我实证法中的表现、恶意串通与通谋虚伪规则之关系、效力性与管理性强制规定之检讨、贿赂行为中的抽象原则及法律行为的双重效果问题等)、释辩回应(如王轶教授就其倡导性规范理论所作回应等)及梳理资料诸方面,其余修订则为部分内容之增删、实证规定之更新、错别字校正、段落调整以及遍及全书的文字修缮等。

修订一直持续到“三审”定稿阶段,历时半年有余,涉千余处。第一版成稿时删去的“私法自治”与“民法方法论”两章,拟另作民法基础理论之专书详加论述,故本次修订未作补入。因时间与学识所限,仍有许多问题因思虑未周而不敢触动、许多文献因未及消化而不便使用,唯有留待他日再行修正。

官方已重启民法典编纂工程。本书修订接近尾声时,笔者有幸见到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的《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鉴于该稿“尚在内部研究阶段”,前景充满变数,故本次修订未予考虑,合先叙明。惟令笔者略感“欣慰”者,“征求意见稿”不仅体例与《民法通则》高度相似,内容亦未见多少实质改观,果以此获得通过,本书再次修订的工作量想必不会太大。

蒙读者厚爱,本书初版印刷六次,所获谬赞远超预期。笔者惶恐之余,复感压力。尤令笔者感动的是,诸多未曾谋面的读者通过各种渠道垂示阅读心得并指正疏误,此于修订品质之提升大有裨益。从修订稿的提交到三审三校,每一环节笔者均数次补充校改修订内容,对此屡屡中断审稿进程的“老改犯”行为,责编郭薇薇女士不仅不以为烦,反予慷慨纵容,笔者感佩之至。

修订既竣,爰缀数语,权以为序云。

2016年3月6日于北京西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