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笔迹鉴定人
一、笔迹鉴定人的概念
笔迹鉴定人是实施笔迹鉴定的主体,是司法和执法机关为解决案件中所涉及的笔迹识别这一专门性问题而被委托的,具备笔迹学知识和笔迹识别技能的自然人。
笔迹鉴定人应具备三个条件:(1)为解决案件中的笔迹识别而被委托的人,这是笔迹鉴定人的法律条件;(2)笔迹鉴定人必须是精通笔迹知识具有笔迹识别技能的人,这是笔迹鉴定人的科学条件;(3)笔迹鉴定人必须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
笔迹鉴定人所应具备的条件是由笔迹鉴定的科学性所决定的。笔迹鉴定主要是运用科学的知识来进行鉴定的,而科学知识只能掌握在自然人头脑中,不可能由法人来掌握。在鉴定的过程中,鉴定人可根据笔迹的具体情况确定鉴定的方法和步骤,这是法人所不能够做到的,所以,鉴定的后果只能由自然人来承担,而不可能由法人承担。
笔迹鉴定人的地位在不同的法系有不同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规定鉴定人是专家证人,大陆法系国家规定鉴定人是科学辅助人。我国法律规定鉴定人是诉讼参与人,鉴定人的法律地位表述为接受鉴定委托后从事诉讼活动的参与人,笔迹鉴定人的科学地位表述为具有专门知识的自然人。
二、笔迹鉴定人的资格和身份
笔迹鉴定人的资格,是指经法定程序而获得的,从事笔迹鉴定活动所具备的身份条件。笔迹鉴定人资格的获得程序是经具备笔迹鉴定人条件的人自己申请,由有鉴定授予权的机关予以考察、审核、批准、授予鉴定权。笔迹鉴定人的资格即行使笔迹鉴定权的资格。
笔迹鉴定人的身份是作为鉴定人进行鉴定的,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资格,并非被授予鉴定资格的人就是鉴定人,它是一个暂时的身份概念,即只有当笔迹鉴定的资格人接受委托之后才具有笔迹鉴定人的身份。鉴定人的身份并非于鉴定活动结束而终止,而是因涉及笔迹鉴定的案件处理终结而终止。如诉讼案件在审判时,鉴定人有可能以鉴定人的身份出庭作证,所以他的身份并未消除。而且一旦参与了某个案件的鉴定活动,那么他永远是这个案件的鉴定人。
三、笔迹鉴定人的条件
笔迹鉴定人的条件是鉴定人自身所应具备的内部条件,综合国内外对鉴定人的规定大致有以下五个方面:
(1)系统的专业知识。鉴定人必须对从事鉴定的学科经过系统的学习,掌握精通该学科的基础理论,具有熟练的鉴定技术,并且具备本专业和相关专业本科以上的学历。
(2)丰富的实践经验。鉴定人必须能够独立地解决本学科范围内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具体办案的数量和质量达到相当的准确程度,具有从事本专业2年至5年的工作经历。
(3)较高的技术职称。鉴定人必须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规定必须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才能申请鉴定资格。
(4)法律知识完备。鉴定人必须懂得相关的基本法律,包括实体法(如刑法、民法、行政法)和程序法以及证据学等与鉴定有关的法律知识。
(5)道德品质优良。鉴定人必须具备良好的道德素养,客观公正,以科学为本,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恪守公序良俗,尊重证据检验工作的自然科学属性。
以上是关于鉴定人的一般规定,同样适用于笔迹鉴定人。本书认为,需要强调的是,在专业知识方面,鉴定人必须精通笔迹知识,谙熟笔迹书写规律;在实践经验方面,从事若干年的笔迹鉴定工作,鉴定过足够多数量的笔迹鉴定案例,在笔迹鉴定的执业过程中表现为经验丰富。
当前,国民教育程度得到极大的提升,书写水平普遍得到提高。因此,在掩盖自身书写习惯和模仿他人的书写技能上均达到了在普通人看来以假乱真的程度,一般的鉴定人很容易落入圈套。对书写行为和伪造笔迹的行为进行长期的持续性的分析和研究,以严格的鉴定标准为依据进行鉴定,是保证鉴定人尽量少犯错误的核心。
四、笔迹鉴定人的知识结构与培养方法
在法庭科学中,错案出现机会最多的当属于笔迹鉴定。这种现象除了与笔迹的特殊性有关之外,与鉴定人的执业水平也直接相关。笔迹鉴定人的知识结构非常重要,有助于准确理解笔迹生理现象。
我国笔迹鉴定人的选拔,绝大多数在社会科学的学科范围内进行,而笔迹鉴定更多的是需要科学的认知,没有自然科学知识背景,想成为合格的笔迹鉴定人比较困难。因为笔迹鉴定首先涉及生理学的基础,对大脑的功能、神经系统在行为上的表现的认知需要有生物化学的知识基础,对笔迹特征的认定涉及生理学上的认知,对笔迹特征体系的个性化程度的认定则涉及数学的概率论。因此,笔迹鉴定人的知识结构在通常情况下并不完备,需要得到系统的相关理论的培训。
1.笔迹鉴定人的技能表现
笔迹鉴定人的知识结构对于保障检案的正确率至关重要。实践中,相当一部分人并未接受过正规的笔迹鉴定知识体系的培训,在正式执业之前也未研习过大量笔迹鉴定案例,由此导致笔迹鉴定人的实际技能并不符合要求。其实在笔迹鉴定实践中,有一半以上的可疑文书笔迹普通人也会给出正确的判断,真正需要运用专业技能进行鉴定的案件事实上占据的比例并不高。由于笔迹鉴定的意见像一枚硬币的正反面,所以,如果一个笔迹鉴定人从事100例的笔迹鉴定,错案率达到20件之多,那么这个鉴定人基本上不具有笔迹鉴定的基本技能。
笔迹鉴定人的基本技能表现在对可疑文书笔迹的准确判断上,而不会把正常笔迹识别为伪装笔迹,也不会把伪装笔迹认定为正常笔迹。否则,则会犯认定方向上的错误,即只关注不相匹配的特征,对匹配的特征视而不见;或者只关注相匹配的特征,对不相匹配的特征不予考虑。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既要比对相匹配的特征,又要比对不相匹配的特征;分别对两者在特征数量和特征的鉴定价值上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两者哪个占据主导地位。同时,也要从生理特征方面分析相同的特征和不同的特征的生理影响,即哪些特征受到了生理因素的影响,哪些特征未受到生理因素的影响,哪些书写形式受到生理因素的影响发生了临时的改变。只有这样才是拥有鉴定技能的专家检验行为。关于笔迹特征的生理行为分析详见以下案例。
图2-8-4-1 检材第一页
图2-8-4-2 检材第二页
图2-8-4-3 对照样本
图2-8-4-4 特征比对第一页
图2-8-4-5 特征比对第二页
从需鉴签名笔迹中可以看出,“王”字的第一笔和“浩”字的“告”字旁的连笔书写形式经过设计均是可以改变的书写形式。
从法庭上当场提取的笔迹样本中可以看出,“王浩”笔迹的书写水平相对较低,而从“以上笔迹是我在黄浦法院第五法庭亲笔书写”等笔迹中可以看出,其实书写人的书写技能相当高。因此,作为笔迹鉴定人对书写技能高的书写人一定要知道他拥有伪装笔迹的技能,其众多“王浩”的笔迹的书写技能水平下降恰恰是其伪装的结果。
从被鉴定人自己提供的笔迹样本中可以看出,也不存在需鉴的两处“王浩”签名笔迹的书写形式,说明书写人在签署担保文书之前,事先对自己欲签的笔迹形式进行了设计。
从比对图中的一个被鉴定人提供的签名中可以看出,“王”字的连写形式与两个需鉴签名中的“王”字的连写形式更为接近,“告”字中的“口”的连写形式更加接近检材第一页上的签名中的“口”的连写形式。
由此可知,无论是需鉴笔迹还是样本笔迹,上述的这些差异对鉴定人极具迷惑作用,所以鉴定人应当对笔迹变化的生理能力所及的范围有正确的认识。无论上述书写形式如何变化,本书在比对表中所标示的相匹配的特征均属于微观的行为表现,是被鉴定人进行书写改变时生理能力不能企及的方面。当然,如果书写人认识到这一方面的生理能力的局限性,努力要改变这些微观表现,还是可以改变一些书写形式的。但是,随之带来的问题是,笔迹本身的流畅性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而且在行为之初,如果签名的行为可疑,签名的形式距离正常的形态和水平相去甚远,那么势必引起合同行为对方当事人的怀疑。
另外,从所有书写人本人提供的平时样本中看不到需鉴签名中的“氵”的书写形式,从当庭提取的笔迹样本中可以看出,被鉴定人的点画距离字体主体的距离较远,如“我”“浦”“院”中的“、”的远距离搭配特征与需鉴笔迹中的“氵”中的第一个点画的远距离搭配的行为习惯相符合。当被鉴定人在书写笔迹样本中写到“法”的时候,其中的“氵”的存在令书写人联想到签名中的“氵”的书写形式,心里活动受到干扰,因此书写的“氵”中的第一个“丶”的书写形态发生走样,形成少有的长竖点的书写形式。
可能有不少读者认为,上述的笔迹书写行为的分析具有主观臆断的嫌疑,需要说明的是笔迹行为分析绝不能成为笔迹鉴定的唯一方法,笔迹鉴定的主要方法还是要回到笔迹特征的鉴定价值及其异同的数量总和上来。从本案例中可以看出,一方面,虽然需鉴的两处签名笔迹的书写形式与笔迹样本迥然不同,但是在细节特征上相匹配的特征数量却是占绝对优势。笔迹行为分析只是辅助的笔迹鉴定分析方法,对于把握笔迹鉴定的方向具有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存在笔迹的生理学基础的因素,笔迹行为分析作为笔迹鉴定的辅助方法是必不可少的。完全摒弃笔迹的行为分析必然导致笔迹鉴定无所适从,在鉴定的路径上迷失方向,其典型表现是陷入机械的比对,从而得出错误的结论。无论如何,笔迹行为的分析方法还是有助于显著提升笔迹鉴定人的鉴定水平,因为认识笔迹的真相是鉴定的重要前提条件。
2.笔迹鉴定人的知识结构
首先,人的生理学基础是笔迹鉴定人必不可少的理论基础。对于被牵涉进案件纠纷的笔迹鉴定人,期望能够掩盖自己的书写习惯体系或者模仿他人的笔迹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是其心理方面的活动。一般认为,心理学是笔迹鉴定的基础,其实心理学对于笔迹鉴定并非是至关重要的方面。尽管被鉴定人存在伪装笔迹的愿望,但是能否实现伪装笔迹的目的则是至关重要的方面。伪装笔迹的程度取决于其生理功能的水平,生理活动能力强的人意味着书写技能水平较高,其伪装笔迹的程度越大。因此,关于人的生理学知识,包括肢体运动的神经能力、神经系统的特征以及生理对笔迹的影响,都是笔迹鉴定人的必修课。
其次,对于与笔迹鉴定有关的法律、司法审判、涉及笔迹鉴定案件的现状与发展趋势、行为人的思想、对鉴定机构笔迹鉴定的现状的研究等,均是笔迹鉴定人应当时刻关注的知识。例如,现在很多商人,不止一次经历过债务纠纷的诉讼,如果在诉讼中偶然发现部分改变需鉴笔迹可以诱导鉴定人出具错误的鉴定,或者从其他人的诉讼经历中获取相同的经验,势必会鼓励其在将来可能涉讼的文书笔迹中加以变化。在可疑文书上变化签名形式主要有两类案件:一类是在担保合同上的签名案件。在这类案件中,伪装签名者迫切需要贷款,但又不想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伪装者往往是借款公司的法人代表或股东。出借方为保障债权的利益,通常要求借款公司的股东以个人财产为担保,防止其逃避未来的还款责任。另一类是在劳动合同上的签名案件。在这类案件中,劳动者在签署劳动合同时,故意变化其签名形式,以求将来辞职时以诉讼的方法获取双倍的离职赔偿。因为法律规定,若用工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需赔偿劳工双倍工资。目前,需鉴笔迹发生变化成为笔迹鉴定人无法应对的检验,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因为笔迹鉴定人没有随诉讼案例中伪装笔迹手段的发展而进步,也就是伪装笔迹的人的伪装手法在进步,而笔迹鉴定人的鉴定方法停留在原地,尤其是很多笔迹鉴定人没有发展出笔迹行为分析的能力。所以,遇到这类案例,鉴定人必然无一例外地出具错误的鉴定意见。本书所选取的案例绝大多数是笔迹鉴定人容易出错的案例。
对大量的案例进行研习及直接进行技能上的训练,对于形成和巩固笔迹鉴定人的技能以及获取直接的经验至关重要、必不可少,然而,我国尚无一个机构能对笔迹鉴定人进行这些内容的正规训练。
1.专业知识培训
一是笔迹鉴定人的入职培训。笔迹鉴定人入职前必须具有生物、医学、生理学专业知识基础,拥有文书检验的专业学位。这是笔迹鉴定人的知识基础。关于笔迹生理方面的知识,本书在前文已有探索和论述,而有关笔迹行为的分析,散见于本书中的各个案例的分析。但是,关于笔迹生理现有的系统知识,尚需学者予以研究和完善。
二是对于已经入职且无上述基础知识的笔迹鉴定人,需经过系统的课程研习,以弥补专业能力上的缺陷。
无论是入职前的培训还是入职后的培训,必须由专门的从业者协会来负责,制定科学的课程安排计划和定期的知识更新培训计划。
2.技能培训
无论是新入职者还是已经从业的人员,必须参加鉴定技能培训。技能的培训是实战训练,分析研习大量的案例。具体而言,由负责培训的机构收集大量的案例并进行归类,对每一类别的案例进行研究,上升到理论层面,寻找可操作性的、可以保障鉴定意见正确的鉴定方法;在培训笔迹鉴定人的时候可以交由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实战性质的鉴定,受训者对研习中出现错误的案例认真分析,找出错误的原因;受训的目的是拥有足够的认识笔迹、进行特征比对的能力,这些是保障鉴定意见正确的因素。
五、笔迹鉴定中对笔迹的认识方法
笔迹鉴定人认识笔迹主要是认识笔迹书写的生理现象整体。只有能够对笔迹书写生理现象进行整体把握,才能够正确认识笔迹。笔迹只是书写生理现象整体的一次表现,其中有生理现象中所不存在的书写意外或者走样的书写生理活动失常,同时也有书写生理活动的移植或杂交。所以,笔迹鉴定人必须做做到以下两点:
1.认识笔迹要做到认识书写生理现象整体。
这是指要认识到笔迹中已出现的书写习惯,应出现而未出现的书写习惯。同时还要认识假性的书写形式,需要正确把握假性的书写形式是书写人能力范围之内的书写形式。与生理活动表现失常不同。生理活动失常所形成的书写形式无法重现,不属于书写人可控的生理能力范围。而假性的书写形式是人为设计的,据有重现性的书写形式,属于书写人可控的生理能力范围之内。若是书写人模仿他人笔迹,则表现为可控的生理能力之内的模仿形式是普通人一般也能把握的仿造形式。当然,模仿人和被模仿人的笔迹存在高相似程度的情况例外。仿造人能力之外的书写形式则无法形成高相似程度的形式。详见“多晓艳”的签名笔迹鉴定案例。
2.认识笔迹要认识书写生理变化的现象。
生理变化主要有两种情况:
(1)书写生理活动失常。之前已经论述了生理活动失常的特点,重点在于鉴定人需在具体的案例中体会与把握。本书重点说明“梁莉”的签名笔迹鉴定案例。
本案例是签署在劳动合同上的员工的签名笔迹。可疑文书(见图2-8-5-1)中需鉴定的是“梁莉”的签名笔迹,从可疑笔迹中可以看出:“梁”的右上部分的横折转向极其夸张,是属于生理活动失常的故意改变现象;笔画中存在多处书写停顿现象,为伪装笔迹赢得充分的时间;“梁”的右上部分中间位置的环绕连写形式与外形酷似书写流畅程度高的连写形式,但是,仔细观察发现流畅程度有很大欠缺。另外,从细小笔画中也可以看出书写人的控笔能力不足,基本属于书写技能低的人的书写形态。究竟是别人伪造了“梁莉”的签名,还是“梁莉”本人故意变化签名以图离职时的双倍赔偿?这还要根据笔迹特征的总体表现来确定。
从笔迹样本(见图2-8-5-2)中可以看出,整个笔迹熟练程度下降,系由书写人控制书写生理活动,对生理活动造成干扰所致,与可疑签名笔迹有异曲同工的表现。书写人在书写“梁莉”时在“梁”的右上部分环绕连写中表现出了较大的改变,但在个别签名中仍有与可疑文书笔迹中相近的连写形式。这说明人要完全避免属于生理系统的活动比较困难。另外,在众多“梁莉”笔迹下面的一行话“以上签名是本人所写仅供鉴定所用”中表现出了与可疑笔迹相同的连写形式。
图2-8-5-1 需鉴笔迹
图 2-8-5-2
可疑笔迹与可比对笔迹之间的比较见图2-8-5-3和图2-8-5-4,可从比对图中体会可疑笔迹与样本笔迹特征之间的比较。图上有可疑笔迹干扰生理功能的笔迹变化,另有相匹配特征的比较,相同序号代表相匹配的特征。
图 2-8-5-3
图 2-8-5-4
在本案例中,若笔迹鉴定人先入为主,主观上认定可疑笔迹与样本笔迹不是同一人的笔迹,就会主动比较不相匹配的特征(见图2-8-5-5)。看似特征比对合理,实际上是对被鉴定人的书写生理整体把握错误,对比字及对比特征选择错误。图中的可疑笔迹的非正常书写现象则成为他人伪造被鉴定人笔迹的模仿特征现象,数字后面的“-”代表特征不相匹配。
(2)书写生理活动存在移植或杂交的情况。书写习惯移植是指存在于其他笔迹中的书写习惯运用于伪造的签名中。详见“郑宾”的签名笔迹鉴定。书写习惯杂交是指将两某种书写习惯加在已有的书写习惯上。本书重点说明“刘定梅”的签名笔迹鉴定案例。
本案例也是签署在劳工合同上的员工的签名笔迹鉴定。可疑文书(见图2-8-5-6)中需鉴定的是“刘定梅”的签名笔迹,笔迹中广泛存在生理活动失常的故意改变现象,主要包括:书写流畅程度差,书写速度不一致;广泛存在书写迟缓、抖动、转折滞涩、书写停顿等伪装笔迹的特征。
从样本笔迹(见图2-8-5-7)中可以看出,整个笔迹熟练程度下降,系由书写人控制书写生理活动,对生理活动造成了干扰所致。“刘”字的“文”部的连写形式出现了书写习惯杂交的现象:既有可疑笔迹中的连写形式,也有横画和撇画中断的连写形式,在一些“刘”的笔迹中甚至出现了两种连写形式同时存在的现象。
图 2-8-5-5
图 2-8-5-6
图 2-8-5-7
本案中的可疑笔迹与可比对笔迹之间的比较参见图2-8-5-8,图中有对可疑笔迹的分析以及可疑笔迹和样本笔迹之间的特征比对状况。
图 2-8-5-8
六、笔迹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保证鉴定人能够正常地进行鉴定活动,做出客观正确的鉴定意见,笔迹鉴定人享有以下权利:
(1)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情,查阅为鉴定所必需的案卷材料。
(2)就有关鉴定问题询问证人、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
(3)进行必要的勘验、检查活动。
(4)要求补充鉴定所需的材料。
(5)独立地做出鉴定意见,不受外来因素影响。
(6)拒绝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委托。
上述权利是笔迹鉴定工作的辅助性工作。虽然本书反对鉴定之外的案件调查,认为这与笔迹鉴定的技术要求相违背,但是如果鉴定人无法正确认识所鉴定的笔迹状况,这些辅助工作对于降低错案率有一定的帮助作用。随着司法审判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发展,笔迹鉴定需要回归技术要求上来。另外,鉴定工作之外的案件调查工作会引导鉴定人走向先入为主的道路,且不利于法庭上的专家意见质询。
与鉴定人的权利相对应,鉴定人接受指派或委托后,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送检材料,严防受损。
(2)及时、全面、客观地进行鉴定活动。
(3)按照送检的要求做出书面鉴定意见。
(4)出庭就鉴定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5)刑事案件的鉴定应保守案件秘密,以免妨碍案件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