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在国家推进民主与法治的进程中,人们已经开始发现并意识到,仅仅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对于一个法治国家还远远不够。法律要获得有效的实施,树立法律的权威,必须有一大批高素质的能够正确应用法律的法律人。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和法律人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人,是法学教育面临的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指出,法律人才应当具备三种素质,一是法律道德,二是法律学问,三是社会常识。我理解,他所说的“法律道德”应该是法律人的道德,也就是今天常说的法律职业道德,或法律职业伦理,也有称为司法伦理的。如果法律人不讲法律道德,法律就会成为法律人作奸犯恶的工具。在法律领域出现问题的法律人不都是在利用法律为非作歹吗?岂不都是栽在法律道德上面吗?
法律职业伦理从法律职业产生时应该就有了。早在春秋时期,晋文公的司法长官李离因判错案而错杀人,在晋文公的一再宽宥下仍“自裁而死”。《唐律》中规定:“诸官司入人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论。”在西方,关于法律职业伦理的论述,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孟德斯鸠、培根等大思想家,到最近的卡多佐、丹宁等大法官,对法律职业伦理都有很多精辟的论述。法律职业伦理真正系统化的标志是20世纪以来随着法律职业日益发展而逐步在法律职业伦理内部出现各种规范化的行为准则或道德指引。比如美国的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职业行为标准规则》《司法行为准则》等。由于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水门事件”中有多名律师卷入其中,此后美国的法学院加强了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在美国,律师职业责任(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课程是律师资格考试必考的科目。我国从2002年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后,已将法律职业道德专门作为一门课程纳入到考试范围中,现在已经有不少法学院也加强了这方面的教学,这确实体现了法律教育领域的一种进步。
但是,如何培养法律人的法律道德,在大学法学教育里又是一个复杂而困难的问题。一方面,有关法律人的大多数职业道德是通过常识或者直觉就可以加以判断的,比如,法官、检察官不可受贿,律师对当事人应当忠诚,这些道理都是常识,往往不言自明,普通的老百姓也懂得,更何况是法学院的学生。这样的道理要给法学院的学生灌输,学生是很不愿意听的,你说很重要,可学生认为他已经很明白。那应该教什么,怎么教,就成为这门课程教学的难点。我认为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应当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培养学生崇尚法律的正义感。法律人不崇尚法律、不坚持正义,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人。法律职业和其他任何职业相比较,其道德方面的要求最高。法律人,说到底是个代言人,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检察官是国家的代言人,律师是当事人的代言人。不论是哪种代言人,都要对法律负责,对国家负责,对当事人负责。一句话,都要体现法律的正义。代言人是要讲究诚信的,失去了诚信,就欺骗了法律,就丧失了正义。江平先生曾说:“学法律的、运作法律的要有一种善恶观念,要有一种悲天悯人的情怀,要有拯救人们于苦难中的情怀。”[1]所谓善恶观念,就是要有正义观念,在法律领域,就是要维护法律正义。法律职业伦理的教学活动首先应当追求这样的教学目的,即通过教学在学生心目中树立或强化这种崇尚法律的正义感。唯有如此,我们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才算是有成效的。
第二,培养学生在未来的法律职业活动中的伦理识别、推理能力。法律职业伦理从职业道德规范看,是非常明确的,也相对稳定,对与错,是与非,一目了然,这些规范可以直接应用到司法实践中来,指导每个人的法律行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像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民情、法律与政治、程序与实体,乃至不同的法律人之间对同一行为的不同道德要求等等相互对立、冲突、矛盾的现象。对于法律领域的这些现象,作为法律人应当如何处理,是需要一定的法律伦理识别能力和伦理推理能力的。这些现象实际上就是属于应用伦理学中的所谓伦理悖论、道德冲突的范畴。比如,检察官承担追诉犯罪的职能,律师承担给被告人辩护的职能,二者的关系被看做“对立与统一”的关系,但当律师明知道检察官尚未掌握的被告人的犯罪证据在什么地方,律师是否有义务提供给检察官?或检察官已经掌握了可以使被告人减轻或从轻处罚的证据,检察官是否有义务提供给辩护律师?此外,还有律师执业中的利益冲突问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仅仅依靠现行的法律与职业道德规范都无法解决,其中大部分没有现成的伦理规则或公式可以帮助解答,而是需要诉诸法律人的法律理性,有的需要通过诉诸专门的伦理机制。在司法活动中,法律伦理悖论和道德冲突是大量的、经常的。在教学活动中,如果尽可能多地提供给学生这样的案例,培养学生在遇到司法伦理冲突时主动地运用法律伦理规则去进行伦理识别和必要的推理从而作出正确的伦理选择的能力,这对于其今后的职业生涯将是非常有益的。
本教材在编写过程中试图体现上述的两个目的,以现行的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为基础,详细介绍了审判伦理、检察伦理、律师伦理、公证伦理和仲裁伦理的基本内容,同时就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范畴、基本规范以及与法律职业伦理有关的法律职业责任、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和教育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力求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现行的法律职业伦理进行总体描述和初步归纳。与此同时,本书的每章后都附有一节“阅读与思考”,选择了一些法律职业伦理的经典论述或者典型案例作为阅读与思考的材料提供给读者,同时配以“提示与问题”,引导读者对法律职业伦理中的深层次问题进行思考,以此训练和培养读者法律职业伦理方面的识别能力和推理能力。
法律职业伦理学是法学与伦理学交叉的新兴的边缘学科。由于我国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起步比较晚,现有的职业道德规范比较粗疏,加上本学科学术积淀较浅,在学科体系、学科范畴、历史渊源、研究对象、研究重点、研究价值等方面都缺乏系统的高质量的研究,目前的法律职业伦理的学科建设还处在初创阶段,因此,本教材的编写仅仅是一种尝试。由于水平所限,本教材尚存不足之处,希望读者批评指正。
撰稿人分工如下:
李本森:序言、第一章、第二章(第一、二、三、十节)、第三章
程 雷 第二章(第四—九节)
李卫平 第四章
王进喜 第五章
马宏俊 第六章
程 滔 第七章
张陆庆 第八章
司 莉 第九章
陈 宜 第十章
李本森
200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