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详解:建筑专业(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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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建筑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

3.1 场地和总平面设计主要内容

总平面内容主要包括:总平面图、竖向布置图、消防及道路总平面图、绿化布置图等,当工程设计内容简单时,竖向布置图可与总平面图合并。

1.总平面图着重审查以下各点:

(1)核查用地红线(各点坐标)是否符合规划审批的限定。

(2)核查建筑物、构筑物退距是否符合规划审批限定的退距。

(3)核查建筑物之间退距是否符合日照、消防要求的退距。

(4)核查各建筑物定位坐标、楼号、层数、功能标注完整。

(5)核查各建筑物±0.00绝对高程是否标注。

(6)核查主次(人行)入口、车行入口标注是否完整。

2.道路总平面图重点审查以下各点:

(1)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道路红线所划定的城市道路相连接。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2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m,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民用通则》第4.1.2条)。

(2)核查道路中心线与建筑物间距或中心线交叉点坐标标注完整否。

(3)核查道路宽度、转弯半径、道路做法标注完整否。

(4)核查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间距是否正确:

(5)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民用通则》第4.1.5条,表3-1,图3-1):

表3-1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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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关系

1)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2)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3)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5)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6)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0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基地与城市道路平行或斜交时,应后退基地的出入口不小于5m。基地各汽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m(图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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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2 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通视要求

a—视点至出口两侧距离

(7)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范》表8.0.5规定。

(8)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范》表8.0.3规定。

(9)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城市居住区规范》第8.0.5.5条)。

(10)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11)大中型汽车库的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特大型汽车库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3个,并应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各汽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m。出入口的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5m。

(12)停车场坡度不应超过0.5%,以免发生溜滑。

(13)建筑基地内地下车库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车库出入口距基地道路的交叉路口或高架路的起坡点不应小于7.50m。

2)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垂直时,出入口与道路红线应保持不小于7.50m安全距离。

3)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平行时,应经不小于7.50m长的缓冲车道汇入基地道路(《民用通则》第5.2.4条)。

3.消防总平面图重点审查以下各点:

(1)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其转弯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建筑防火规范》第7.1.8条)。

(2)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建筑防火规范》第7.1.1条)。

(3)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建筑防火规范》第7.1.4条)。

(4)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住宅建筑规范》第9.8.1条)。

(5)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建筑防火规范》第7.1.9条)。

(6)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建筑防火规范》第7.2.1条、第7.2.3条)。

4.竖向总平面图着重审查以下各点:

(1)建筑基地地面和道路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2%,地面坡度大于8%时宜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②基地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其坡长不应大于200m,在个别路段可不大于11%,其坡长不应大于80m;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5%,其坡长不应大于600m;横坡应为1%~2%;③基地非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3%,其坡长不应大于50m;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2%,其坡长不应大于100m;横坡应为1%~2%;④基地步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4%,横坡应为1%~2%(《民用通则》第5.3.1条)。

(2)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2%(《住宅建筑规范》第4.5.1条)。

(3)住宅用地的防护工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面加设安全防护设施;②土质护坡的坡比值不应大于0.5;③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住宅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住宅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住宅建筑规范》第4.5.2条,图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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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3 挡土墙与住宅最小间距示意图

(4)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设计洪水位标高0.5~1.0m,否则应采取防洪措施,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以上,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场地设计标高与建筑物首层地面标高之间的高差宜大于0.15m。

(5)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应符合表3-2的规定(《城市居住区规范》第9.0.2.2条)。

表3-2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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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筑总平面中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重点审查内容:

(1)住宅(《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1)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防火、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2)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3-3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②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表3-3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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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3-4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3-4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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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5)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②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6)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3-5的规定。

表3-5 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单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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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校(《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

1)学校主要教学用房设置窗户的外墙与铁路路轨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第4.1.6条)。

2)学校周界外25m范围内已有邻里建筑处的噪声级不应超过《民用隔声规范》(GB 50118—2010)有关规定的限值(第4.1.7条)。

3)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第4.1.8条)。

4)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2h(第4.3.3条)。

5)中小学校室外田径场及足球、篮球、排球等各种球类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长轴南偏东宜小于20°,南偏西宜小于10°。

6)各类教室的外窗与相对的教学用房或室外运动场地边缘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5m(第4.3.7条)。

(3)饮食建筑(《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1989)

1)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第2.0.2条)。

2)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第2.0.4条)。

(4)图书馆建筑(《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1999))

1)图书馆建筑宜单独建造。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必须满足图书馆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第3.1.4条)。

2)设有少年儿童阅览区的图书馆,该区应有单独的出入口,室外应有设施较完善的儿童活动场地(第3.2.3条)。

(5)殡仪馆建筑(《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1999))

1)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第3.0.2条)。

2)殡仪馆不应少于2个出入通道,其中1个专供殡仪车通行(第4.1.3条)。

(6)汽车客运站建筑(《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T 60—201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0.5条):

1)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设置,三、四级站宜分别设置;进站口、出站口净宽不应小于4.0m,净高不应小于4.5m。

2)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

3)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公园、学校、托幼、残障人使用的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距离不应小于20.0m。

4)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城市干道之间宜设有车辆排队等候的缓冲空间,并应满足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的要求。

(7)汽车库建筑(《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1998))

1)大中型汽车库的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特大型汽车库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3个,并应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各汽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m。出入口的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5m(第3.2.4条)。

2)特大、大、中型汽车库的库址出入口应设于城市次干道,不应直接与主干道连接(第3.2.7条)。

3)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第3.2.8条)。

4)库址车辆出入口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的距离应大于50m;距离道路交叉口应大于80m(第3.2.9条)。

(8)综合医院建筑

1)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2)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线路交叉。

3)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4)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入口。

(9)商业建筑

1)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2)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3)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

(10)体育建筑(《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

1)总出入口布置应明显,不宜少于二处,并以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第3.0.5条)。

2)观众疏散道路应避免集中人流与机动车流相互干扰,其宽度不宜小于室外安全疏散指标。

3)道路应满足通行消防车的要求,净宽度不应小于3.5m,上空有障碍物或穿越建筑物时净高不应小于4m。体育建筑周围消防车道应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