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疑难杂说上
【原文】
凡检尸,不过刀刃杀伤,与他物斗打、拳手殴击,或自缢,或勒杀,或投水,或被人溺杀,或病患,数者致命而已。然有勒杀类乎自缢;溺死类乎投水;斗殴有在限内致命而实因病患身死;人力、女使因被捶挞在主家自害自缢之类。理有万端,并为疑难,临时审察,切勿轻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凡检验疑难尸首,如刃物所伤,透过者须看内外疮口,大处为行刃处,小处为透过处。如尸首烂,须看其原衣服,比伤着去处。尸或覆卧,其右手有短刃物及竹头之类,自喉至脐下者,恐是酒醉撺到,自压自伤。
如近有登高处或泥,须看身上有无财物,有无损动处,恐因取物失脚自伤之类。
检妇人无伤损处,须看阴门[1],恐自此入刀于腹内。离皮浅则脐上下微有血沁,深则无。多是单独人、求食妇人。
如男子,须看顶心,恐有平头钉;粪门,恐有硬物自此入。多是同行人,因丈夫年老、妇人年少之类也。
凡尸,在身无痕损,唯面色有青黯,或一边似肿,多是被人以物搭口鼻及罨捂杀;或是用手巾布袋之类绞杀,不见痕,更看顶上肉硬[2]即是。切要者:手足有无系缚痕,舌上恐有嚼破痕,大小便二处恐有踏肿痕。若无此类,方看口内有无涎唾,喉间肿与不肿。如有涎及肿,恐患缠喉风[3]死,宜详。
若究得行凶人当来有窥谋,事迹分明,又已招伏,方可检出。若无影迹,即恐是酒醉卒死。
多有人相斗殴了,各自分散。散后,或有去近江河、池塘边洗头面上血,或取水吃,却为方相打了,尚困乏;或因醉相打后,头旋落水淹死。落水时尚活,其尸腹肚膨胀,十指甲内有沙泥,两手向前,验得只是落水淹死。分明其尸上有殴击痕损,更不可定作致命去处,但一一札上验状,只定作落水致命。最捷缘打伤,虽在要害处,尚有辜限,在法虽在辜限内及限外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注: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者。今既是落水身死,则虽有痕伤,其实是以他故致死分明。曾有验官为见头上伤损,却定作因打伤迷闷,不觉倒在水内。却将打伤处作致命,致招罪人翻异[4]不绝。
更有相打散,乘高扑下卓死亦然。但验失脚处,高下扑损痕瘢,致命要害处,仍须根究曾见相打分散证佐人。
凡验因争斗致死,虽二主分明,而尸上并无痕损,何以定要害致命处?此必是被伤人旧有宿患气疾[5],或是未争斗以前,先曾饮酒至醉,至争斗时有所触犯,致气绝而死也。如此者,多是肾子或一个或两个缩上不见,须用温醋汤蘸衣服或棉絮之类罨一饭久,令仵作、行人[6]以手按小腹下,其肾子自下,即其验也。然后仔细看要害致命处。
昔有甲乙同行,乙有随身衣物,而甲欲谋取之,甲呼乙行路,至溪汀,欲渡中流,甲执乙就水而死。是无痕也,何以验之?先验其尸瘦劣,大小十指甲各黑黯色,指甲及鼻孔内各有沙泥,胸前赤色,口唇青斑,腹肚胀,此乃乙劣而为甲之所执于水而致死也。当究甲之原情,须有赃证以观此验,万无失一。
又有年老人,以手捂之而气亦绝,是无痕而死也。
有一乡民令外甥并邻人子将锄头同开山种粟,经再宿不归,及往观焉,乃二人俱死在山。遂闻官。随身衣服并在,牒官验尸。验官到地头,见一尸在小茅舍外,后项骨断,头面各有刃伤痕;一尸在茅舍内,左项下、右脑后,各有刃伤痕。在外者,众曰先被伤而死;在内者,众曰后自刃而死。官司但以各有伤,别无财物,定两相拼杀。一验官独曰:“不然,若以情度情,作两相拼杀而死可矣,其舍内者右脑后刃痕可疑,岂有自用刃于脑后者?手不便也。”不数日间,乃缉得一人,因仇拼杀两人。县案明,遂闻州,正极典。不然,二冤永无归矣。大凡相拼杀,余痕无疑,即可为检验。贵在精专,不可失误。
【注释】
[1]妇人无伤,须看阴门——以防自此入刀于腹腔内。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手段日趋多样化、智能化、科学化。一些毒害案,狡猾的犯罪分子不仅可以通过口腔这一常见途径来投毒,而且还可以通过呼吸道、静脉或肌内注射,甚至通过女性的阴道等多种途径谋害。1958年福建省仙游县有个怀过七胎的两性人(俗称半男女),生理变性后长期奸占一名妇女,因阻止她嫁人未遂,偷偷地用棉花包卷砒霜趁着与该妇女行奸时,送进她的阴道深处,致该妇女阴道黏膜溃烂而死,即一罕见的案例。法医解剖检验时,从死者阴道中取出棉球二粒,发现内卷红色颗粒——砒霜粉末。证明确是砒霜中毒而死,阴道为毒物进入途径。该两性人罪犯嗣后即被判死刑。
[2]顶上肉硬——疑为“项上肉硬”之误。
[3]缠喉风——病名。症状为喉内红肿,项部肿痛,喉内有红丝缠紧,像绞缚一样,又麻又痒;厉害的痰壅气塞,手足冰冷;有的还有稠黏涕唾。类似于咽旁脓肿及脓性颌下炎等。
[4]翻异——已判死刑案件,犯人和他的家属都可以喊冤申诉,称为“翻异”。对这种情况,应再复审。
[5]气疾——指气厥、气虚等疾患。
[6]仵作、行人——(仵wǔ,音午)古代抬棺材、料理埋葬的人叫仵作、行人。这种职业和尸体接近,当时没有专门的司法检验吏役,检验尸体的时候,便令仵作、行人操作,久之便成为司法检验吏役的专称。
【译文】
受检验的尸体,一般不外乎刀刃杀伤,钝器打伤,拳脚殴伤,或上吊自杀,或被人勒死,或投水自杀,或被人溺杀,或患病身死等几种情况。但有些被勒死的很像上吊自杀;被人溺杀的和投水自杀又差不多;有的斗殴受伤在保辜期限内死亡,但其真实死因却是由于病患;以及佣仆、奴婢因受虐待,在主人家里自杀、上吊等。死亡的原因多种多样,很容易混淆不清,成为疑难案件。因此,现场检验的时候,千万不能疏忽大意;只要检验时有一点马虎,就会铸成大错。
检验疑难尸体,如是锐器刺伤,创伤透到另一面,则必须检查两面伤口,大的一面是入口,小的一面是出口。如果尸体已经腐烂,那就要验看死者原来穿的衣服有无刺破的孔洞,比对伤口,弄清情况。有些扑在地上的尸体,右手假使拿着短刀或竹签之类尖锐的东西,从颈(喉)部到肚脐下发现刺伤,对这种情况就要弄清是不是酒醉跌倒,或身体是否压着这些尖锐东西而受伤致死。
如附近有登高的处所和浮泥,要检查死者身上有没有钱财物件;如有的话,看有无损毁和短少。假如身边财物尚在,就不大可能是被人谋财害命,推跌致死,而很可能是攀高拿什么东西,不慎失足跌死。
检验女尸,如果全身没有伤痕,就要验看阴道,可能被人用锐器从这里捅进去。捅进去如离肚皮近,肚脐上下就会有淡淡的血斑;如捅得深,就没有这种血斑。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孤身住宿和求乞的妇女身上。
如果是男尸,全身无伤痕,就要仔细检查头顶心、发丛里会不会钉有平头钉子;肛门里有没有被插进坚硬的东西。这种情况,凶犯多是和死者亲近的人,如老夫少妻,老婆和奸夫同谋害命等。
有种尸体,浑身毫无损伤,只是面孔有些青紫,或者一边好像有些肿胀。这种情形,大多数是被人用东西捂住口、鼻闷死,或者是用手巾、布袋之类的东西勒死,所以不现痕迹。这类谋杀需要再验看头顶上,如果皮肉坚硬,就可以肯定。更重要的还要注意这类谋杀的其他特征,如死者手脚有没有被绑缚过的索痕;舌头上可能有由于极端难受而挣扎咬破的伤痕;肛门和外阴部可能有因压制挣扎而用脚踏肿的痕迹。如果没有上述这些痕迹,便须要验看口腔有无口水?喉头有无肿胀?如果有口水和肿胀,就很可能是害缠喉风死的,这些都要验看详细。
上述这种无伤痕的尸体,必须追查到凶手,证明确是事先蓄谋杀害,犯罪证据确凿,本人又供认不讳的,才能据以定案。如果没有谋杀迹象,就很可能是酒醉后引起的猝死。
常见有这样的案子,双方格斗以后,各自散去;散后,有的到附近江河、池塘边洗头面上的血污,或者取水喝,却因为刚刚相打得精疲力竭,或者酒醉相打后因头晕掉到水里淹死。这种情况,落水的时候还活着,死后尸体肚腹膨胀,十指甲里有泥沙,两手向前,验明只是落水身死。虽然尸体上有殴打的伤痕,但不能定作致命痕,只能记在验尸报告书上,认作落水致命。因为最明显的打伤,即使伤在要害部位,也还有法定的保辜期限。按法律规定,在限期内和限期外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应按斗殴伤害处理,不能按打死处理(其他原因是指受伤后,又害了其他病症而死的)。上述落水身死是很明显的,尸体上虽然有殴打的伤痕,但却是其他原因致死,这个界限必须区分清楚。曾经有这样的检验官,看到死者头上有伤痕,就定作“因为打伤昏迷,不觉掉到水里”。这是把打伤错定为致死的原因,被告当然不服,以致申诉不已。
还有相类似的情况,就是打架散去后,一方走到高耸危险的地方,因头晕失足跌死,虽然死者身上有斗殴的伤痕,这也不能认作打死。而应验看失脚地方的高低和泥土脚印,从高跌下的损伤痕迹,致命要害部位的受伤情况,才能作出结论。这类案件,还要细细查明曾经看见双方殴打后散去的见证人、旁证人,以取得确凿证据。
有些争斗致死的案件,虽然没有搞错争斗双方的当事人,可是尸体上却没有伤痕,怎样来验明伤在什么致命要害部位呢?这类情况,一定是被打伤的人原来就有气厥等毛病,或者在打架前喝醉了酒,打架时恰好碰着老毛病发作,以致气绝身死。如果真是这种情况,多半会有一个或两个睾丸缩进小腹里看不见,可以用衣服或棉絮等醮温热的醋水盖在阴囊和小腹上,过一顿饭时间,叫检验人员用手从尸体小腹向下按,缩进的睾丸自然会坠下来,这就是这类有气厥的人因老毛病发作致死的明证。这类案件还要再仔细检验要害致命部位有无其他可疑的地方。
从前有甲乙二人同行,乙身上有值钱的东西,甲想抢他的,就领着乙走,经过一条溪河,当走到水深处时,甲就乘机把乙按在水里淹死。这种尸体上没有伤痕,经过检验,乙身体很瘦弱,十个手指甲都是乌黑的,指甲缝和鼻孔里都有泥沙,胸膛发红,嘴唇发青,肚皮膨胀,这就是乙体弱被甲强行浸到水里淹死的根据。这类案件还要审查甲谋财害命的经过,追出赃证,互相对照,才万无一失。
还有些年老气衰的人,被人用手捂住口鼻,也会气绝身死,这种尸体也看不出伤痕。
有个农民叫他外甥与邻居的儿子,扛了锄头同去开山种谷子,隔了两夜还不见回家,这个农民就去寻找,发现两个人都死在山上。案子报到官里,死者随身衣服都没有短少,不像是谋财害命。检验官到现场一看,见一具尸首倒在小茅屋外面,颈椎骨被刀砍断,头上脸上都有锐器伤;另一具尸首躺在茅屋里面,脖子左边、后脑右边也有锐器伤。大家都认为屋外一个先受伤身死;屋里一个是杀人后自杀。承办官员们仅根据两个都有伤,身边没有什么财物,验定是互相狠斗,两败俱伤而死。另一个检验官却持不同见解说:“不能这样验定。假使根据主观想像,可以作这样的结论。可是事实是:茅屋里的这具尸体后脑右边的刀伤很值得怀疑,哪有自己用刀砍自己后脑袋的道理,这样用手不方便。”果然,没隔几天,捉住一个人,就是他因私仇报复而同时杀死这两个人。县里把这桩无头公案弄清楚了,报到州里,将凶犯处了死刑。要不然,这两个人就做了冤死鬼了。对于互相拼斗两败俱亡的案件,应该验得各处创伤都没有可以怀疑的地方,才能作这样的结论。检验工作最可贵的是观察、分析问题要精确,不能主观臆断,粗心大意。
【评介】
这一节和下一节(疑难杂说下)对勒杀与自缢的区别,溺死和投水的区别,被打伤后由于其他疾患身死,或因斗殴后头晕落水身死、跌死与直接打死的区别,真伤和假伤的区别,以及检验锐器刺伤要看入口或出口、比对衣服相应部位的孔洞等方面都作了详尽的阐述。这些都是现代法医学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对这些问题,作者不仅强调要仔细检验尸体,而且指出理有万端,不能光凭一副简单的头脑办事,必须结合做好现场勘验工作、审讯工作和调查工作,以便掌握证据,弄清案情事实,正确判处,不枉不纵。
在这两节中,对几则疑难案例的分析判断也有独到的地方:
对于开山种粟连死二命案例,一个检验官力排自杀或拼杀的众议。他的根据是:按照前一种说法,自杀的人只能从前颈自刎,哪有从后脑袋用刀的道理!按照后一种说法,伤痕也只能出现在两个人或者一个人身躯的前部,怎么舍近就远,都绕到后脑袋下手?!在这一正确认识的指导下,排除自杀、拼杀的可能,开展侦察破案工作,不几天果然逮住真凶,讯明确是这个凶手因私仇同时杀死这两个人,疑案始明。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到七百多年前,我国卓越的司法检验人员对用锐器自杀、他杀伤痕的辨别已经何等精辟!这与现代法医学对自杀、他杀伤痕的检验方法也是非常相似的。
对榉树皮装成的“伤痕”,作者指出不仅要从颜色,更主要应从有没有浮肿来鉴别真假,这是很中肯的。用榉树皮做成的假伤,有人曾试验用水洗,用酒精涂擦,颜色不容易立即褪掉。这样的假伤痕,作者指出虽能冒充,但不会浮肿。如果用手按捺有明显的浮肿,就不是榉树皮敷的,这样的鉴别方法是很正确的。
溺死尸体只剩骸骨,从鼻孔里验泥沙,是符合科学道理的。我们知道,咽部侧面,由咽经咽鼓管通于鼓室。人在溺死的时候,由于呛咳作用,水和泥沙可能侵入鼓室。所以法国法医学家对于水上尸,也锯开鼓室检验有无泥沙来鉴别是生前溺水还是死后入水。我们也知道,凡与鼻腔交通的腔洞,都叫做鼻窦,如筛窦、额窦、蝶窦、上颌窦等。根据上述同样理由,水和泥沙也可能侵入到各个窦里,尤其是上颌窦里。不过不大为人注意罢了。作者举出这种实例并加以解释,说明当时的某些检验方法和观察是相当精细的。
同时也应该指出,用现代法医学眼光看,这个检验方法还不完善。一因水中未必都有泥沙;二因有些死后入水的,由于水流的冲激,泥沙亦可进入鼻腔、鼻窦,不能固执一端,以防失误。现代法医技术利用水中到处都有硅藻的特点,用检查尸体特别是尸骨内有无硅藻来鉴别是生前溺死还是死后入水,更为可靠。其法为取肱骨和股骨各一根,进行有机破坏后,检查深层的骨髓有无硅藻。如有,就表明骨髓内的硅藻是生前吸入后经血液循环进入的,可以断定为生前溺水。否则即使把非溺死者的长骨浸泡在富含硅藻的水里几个月,也检验不出硅藻。国外的法医学家曾做过这样的试验,说明此法十分可靠。至于因迷走神经抑制引起心跳骤停而死于水中的,如某些酗酒后落水者的水中休克死,目前尚无法单靠法医检验来得到正面的证明。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审判工作上一条很重要的原则。如广西谋杀小和尚案例,有凶犯口供,且已捞着尸骨,该可以认定了吧!但承审官总不放心,怕有巧合,造成错案,务必查得死者生前是龟胸,与打捞获得的尸骨相吻合,才敢下判。这种认真不苟的态度是值得称道的,也是值得今天司法工作者学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