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学堂章程
宣统三年正月(1911年2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程
第三章 入学
第四章 修业、毕业
第五章 游学
第六章 管理通则
第七章 职员
第八章 附则
清华学堂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清华学堂系外务部、学部奏设,以培植全材,增进国力为宗旨。
第二节 本学堂以进德修业,自强不息为教育之方针。
第三节 本学堂一切章程、规则,均本前项设立宗旨及教育方针厘定。凡本学堂职员、学生,均须体会遵守。
第二章 学程
第一节 本学堂参合中国及美国中学以上办法,设高等中等两科。
第二节 高等科注重专门教育,以美国大学及专门学堂为标准,其学程以四学年计,中等科为高等科之预备,其学程以四学年计。
第三节 本学堂学科大别为十类:一、哲学教育类;二、本国文学类;三、世界文学类;四、美术音乐类;五、史学政治类;六、数学天文类;七、物理化学类;八、动植生理类;九、地文地质类;十、体育手工类。
第四节 每类学科功课分通修、专修二种。通修种期博赅,专修种期精深。
第五节 凡通修功课之需预备者,以教授五十次为单位;其不需预备者,以教授百次为单位。此单位取名学业成分,略曰学分。(例如算术功课每周三次,延一学年者为二学分;体操功课每周三次,延半学年者为半学分。)
第六节 两科八年通修功课以学分计,
列表如下:
第七节 专修功课视学生志望、能力、程度三者渐次开设,其专章另详。
第三章 入学
第一节 本学堂学生暂设额五百名。
第二节 学生入学年龄,高等科在十六以上二十以下,中等科在十二以上十五以下。
第三节 学生入学程格,视两科入学年龄及修业学程为准。
第四节 游美学务处每年招考学生一次,录取后送交本学堂分班入学。
第五节 凡经考取之新生,须于入学前各具志愿书及保证书。志愿书由本人填写,保证书由保证人填写。
第六节 凡取入本学堂之新生,均先试业一学期,甄别去留。
第四章 修业毕业
第一节 学生修业,高等科每学期以八学分有半为限(内第十类功课半学分)。中等科每学期以九学分为限(内第四第十类功课各半学分)。
第二节 学生每学期修业,详细课程均归教务长核定。
第三节 学生每学期各项功课修业成绩,由教员于学期终汇合平时、小考、大考三种成绩评定。
第四节 功课成绩每学分以百点计。
第五节 学生于某项功课成绩点数不及十分之六者,对于此项功课为不及格,不及十分之四者,为大不及格。
第六节 学生对于某项功课不及格者,得于假期内自行补习,于后学期开课前补考一次,惟须考及十分之七方为及格。此项功课成绩即以原有成绩作一份,补考点数作二份配合计算,其原有成绩则置不论。
第七节 学生对于某项功课大不及格者,或不及格而不照章补考者,或补考仍不及格者,须于一年内重行上课学习。
第八节 学生一学期中,功课不满五学分及格而其各项成绩点数平均又不及十分之六者,退学。
第九节 学生修业满十八学分者(或有与十八学分相当之程度者,下仿此)得列名第二年级。满三十六学分者,列名第三年级。满五十四学分者,列名第四年级。满七十二学分者,为中等科毕业,得列名第五年级。满八十九学分者,列名第六年级。满一百另[零]六学分者,列名第七年级,满一百二十三学分者,得列名第八年级。满一百四十学分、在堂至少一学年者,为高等科毕业。
第十节 学生毕业者,本学堂给与毕业证书。
第十一节 高等科毕业学生,更志求高深之学者,分设专科以应之。
第五章 游学
第一节 本学堂每年择高等科毕业学生中,学行优美,在堂最后二年功课成绩平均及十分之八者(凡在堂不满二年之毕业学生则论其入学后功课成绩),按照经费数目,酌定名额,咨请游美学务处送往美国游学。
第二节 本学堂开设之初,尚无前项合格学生,暂行变通办法,择肄业高等科较高年级之学生,学行优美,功课成绩平均及十分之八者,按照经费数目,酌定名额,咨送游学。
第六章 管理通则
第一节 学生公举班长、斋长,砥砺自治,履行堂章。
第二节 学生在堂、晨兴、夜寝、上课、自修、会食、盥浴,均须按照堂中规定时刻及位置。
第三节 例假日期概遵学部定章。
第四节 学生请假须得管理部之许可。
第五节 禁止一切破坏秩序、妨害公益及其他不道德不名誉之行动。
第六节 学生不遵学堂章程规则者,分别情节轻重,或戒饬,或停学,或记过、开除。
第七章 职员
第一节 本学堂监督,以游美学务处会办兼任总理全堂一切事宜。
第二节 本学堂设教务长一员,教员、管理员若干员,庶务长一员,文案员一员,庶务员若干员,会计员一员,医员一员。
第三节 教务长主任教授管理事宜。凡延订教员、管理员,厘定功课,考核成绩,皆商承监督办理。
第四节 教员分别学科,担任各本科教授事宜。其兼任管理者,尤有管理之专责,均商承教务长办理。
第五节 庶务长主任庶务、会计事宜,以及凡教务、斋务以外之事,皆商承监督办理。
第六节 文案员经理一切文牍起草之事。
第七节 庶务员分管收发文件,编掌案档,经理房舍、器具、各种设备,以及本堂各项杂务,均商承庶务长办理。
第八节 会计员商承庶务长,经理本堂银线出入及预算决算一切事宜。
第九节 医员专司诊病、制药,兼筹堂中卫生之设备。
第十节 上开各项职员,均按照所掌事宜,酌设书记、司事,佐理一切。
第八章 附则
第一节 本学堂一切详细规则另行订定。
第二节 本学堂章程有应变更之处,得由职员全体议决修正,咨送游美学务处备案。
清华大学校史研究室:《清华大学史料选编》一,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45—1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