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交流高等学校教师编写的讲义的几项规定
(1956年10月18日)
为了繁荣学术著作、丰富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减轻教师各自编写讲义的负担,并为开展自编教科书创造有利条件,及时组织交流高等学校教师编写的讲义,具有重要的作用。为此,特作如下几项规定:
一、各高等学校对本校教师编写的讲义,都负有及时交流的责任。各学校或其他单位可以直接向有关学校洽取需要的讲义,以供参考或采用。印发讲义的学校可以收回必要的费用。
二、各高等学校教师编写的质量较高的讲义,如需要公开出版交流时,可以参照“高等学校自编教材出版分工暂行规定”采取下列方式向有关出版社推荐公开出版。
1.由学校负责审查后以“某某学校讲义”或一般书籍向有关出版社推荐,出版社根据讲义质量和出版力量考虑出版。
2.由学校或编写人向有关出版社推荐或由出版社自行组稿,经出版社审查后以“高等学校讲义”或一般书籍出版。
高等学校教师编写的质量较高的讲义,如果出版社审查出版时,认为其中有够教科书标准的,可以向我部及有关部门推荐,经审查合格后,作为教科书或教学参考书出版。
出版社和学校及编写人在出版讲义工作中可以直接建立联系,或制订联系办法,以利工作。每学期结束前,学校可将本校教师编写的质量较高的讲义样本寄给各有关出版社参考。
在公开出版讲义工作中,学校或编写人除向中央有关出版社推荐出版外,各省、市有关出版社如有条件,可以就近接洽出版事宜。有条件的学校也可自行公开出版。
三、高等学校向出版社推荐出版的讲义时,应慎重挑选,认真审查,保证一定质量。讲义的内容要求可以参考“高等学校教材编写暂行办法”、“高等学校教材奖励试行办法”(待发)的有关规定及出版社规定的具体要求办理。出版社对公开出版的讲义,应作必要的审查和编辑加工,以提高出书质量。
四、推荐公开出版的高等学校教师编写的质量较高的讲义时,应由学校将编写人所写的内容提要和讲义样书各一份,连同推荐的意见,一并寄出版社参考。
编写人可以直接向有关出版社推荐讲义,推荐时最好附有编写人委托有关专家学者所提的意见,供出版社参考。
五、凡已公开出版交流的讲义,如经教学实践证明教学效果良好时,可由我部或有关部门委托编写人逐步修订改编成为教科书、试用教科书或教学参考书。
六、凡已确定公开出版的质量较高的讲义,出版社应纳入出版计划,支付编写人稿酬。委托审查人审查时,应给予审查费。讲义出版后,由新华书店预订发行,以供应需要。
七、各高等学校于每学期结束前,应将本校下学期教师编写的讲义目录(包括讲义名称、编写人姓名、内容提要、适用专业、完成日期等)报我部,以使编印高等学校交流讲义目录,供各校或有关单位参考。各校应及时印发本校教师编写的讲义目录,供他校或有关单位预订时参考。
高等师范学校、医药学校、艺术学校和体育学校于每学期结束前,应将下学期教师编写的讲义的情况,直接报教育部、卫生部、文化部和体育运动委员会,并抄致高等教育部。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如有未尽事宜,当随时修改。
(原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年第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