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 营业收入和税金
1.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所取得的收入。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事的经常性活动所实现的收入,包括销售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工业性劳务取得的收入(如建筑业企业工程结算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的收入,如建筑业企业对外出售不需用的材料的收入、出租投资性房地产的收入、劳务作业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技术转让利润、联合承包节省投资分成收入、提前竣工投产利润分成收入等)。营业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营业收入=产品销售单价×产品年销售量
在工程项目经济分析中,产品销售单价一般采用出厂价;产品年销售量根据市场行情,采用预测方法确定。
2.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金是根据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征收的税金,属于流转税的范畴。营业税金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附加是指教育费附加。在工程项目经济分析中,城乡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并入营业税金项目内。由于在建筑业企业中,缴纳的税金主要是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下面针对这几项分别进行叙述。
(1)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当前,按税法规定,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税率为3%。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营业税=营业额×3%
建筑安装企业营业额是指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所收取的全部收入,还包括建筑、修缮、装饰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当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时,也包括所安装设备的价款。但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方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人的,其营业额中不包括付给分包或转包方的价款。
(2)城乡维护建设税
城乡维护建设税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城乡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乡镇的维护建设资金来源,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其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一种税。该税按纳税人所在地区实行差别税率。项目所在地是市区的,按营业税的7%征收;所在地是县镇的,按营业税的5%征收;所在地是农村的,按营业税的1%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城乡维护建设税额=应纳营业税额×适用税率
(3)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指为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资金来源的一种地方税。根据有关规定,凡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人。教育费附加是按应纳营业税额乘以3%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教育费附加=应纳营业税额×3%
(4)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地方政府性基金。该收入主要用于各地方教育经费的投入补充。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规定,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由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目前,建筑安装企业的地方教育附加是按应纳营业税额乘以2%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地方教育附加=应纳营业税额×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