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环境保护部
一、2016年工作情况
(一)支持西部地区协调发展
积极做好西部大开发战略环境评价成果落实。在规划环评审查中,严格环境准入要求,推进构建与区域生态安全格局相协调的现代产业体系。完成西部地区交通、煤电、矿区、水利、水电等领域10项规划环评审查。审批涉及西部地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28项,总投资3713.32亿元,涉及水利、能源、交通、化工、煤炭等行业。
(二)开展环境综合整治
指导西部省份编制煤电超低排放改造计划,督促完成2016年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截至2016年底,西部省份累计完成改造规模5017万千瓦。2016年,累计安排中央环保资金168.66亿元,支持西部大开发所涉及12省区市开展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等工作。其中,内蒙古自治区12.99亿元、广西壮族自治区16.05亿元、重庆市9.98亿元、四川省16.99亿元、贵州省11.46亿元、云南省17.44亿元、西藏自治区3.36亿元、陕西省28.35亿元、甘肃省32.17亿元、青海省10.48亿元、宁夏回族自治区3.64亿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76亿元。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3万个”的要求,已确定“十三五”期间西部12省份完成40700多个建制村的整治目标任务。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支持西部地区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内蒙古呼伦贝尔、四川成都、贵州遵义、云南西双版纳等多地创建国家生态市(县),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面,指导支持西部地区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目前西部12省份均已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加强西部自然保护区综合监督管理,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对青海祁连山、新疆木里矿区等地生态破坏事件进行督查。支持西部地区新建一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完善保护区管理机构建设。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支持西部地区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规划,指导西部地区编制实施省级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组织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涉及西部大开发12省份的415个县域,财政部将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四)加强环保能力建设
高度重视西部12省份环保科技工作,在科研方面给予有力支持。针对西部大气环境、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重金属污染、环境健康等突出问题,安排资金1764万元支持西部地区9项科研项目。印发了《关于开展中西部地区环保系统技术援助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十三五”期间搭建部属单位和东部地区环保系统技术援助中西部地区环保系统的机制和平台,开展专家援助和人才进修培养工作。开展西部地区党政干部培训和环保干部培训,对西部地区138名县处级及以上分管环保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242人次各级环保机构有关人员开展了培训。西藏自治区环保系统干部参加上述培训除免收培训费以外,往返交通费均由环保部承担。
二、2017年工作设想
(一)继续支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017年,将继续支持西部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加强指导,科学审批.为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环保支持。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管理要求。继续做好规划环评对西部地区的服务和支持,促进区域经济结构和国土空间开发结构优化调整,推动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
(二)继续加强污染防治工作
指导西部地区开展2017年主要大气污染物防治工作,推进《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任务落实,组织地方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加强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问责。督促指导西部地区进一步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关要求,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分批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推进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和贵州省铜仁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进一步支持西部12省份持续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健全农村环境基础设施长效运行管理机制。
(三)继续加强生态保护工作
2017年,将进一步指导西部地区开展生态文明创建提档升级,支持西部地区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进一步推进西部地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并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与监管,指导西部地区开展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支持提升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能力。实施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组织西部地区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观测等。进一步完善西部地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为推进西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支撑。
(四)继续积极推进技术援助工作
加强对西部地区专家援助和人才进修培养工作,采取“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更加灵活精准的援助方式,扩大援助人次规模,提供援助实效,重点加强西部地区的环保人才队伍建设。落实省部协议,继续为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举办党政领导干部环保专题培训班,支持其他西部地区开展各类干部培训。在制定干部培训计划时,根据西部地区实际需求予以倾斜。
(执笔人:胡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