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安全生产监管的结构模式
一个真正适合安全生产监管发展的安全体系,应当是将需求、过程和结果融为一体且能够清晰描述安全特点和结构关系的框架或模式。以国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基本框架为基础,对安全生产监管特点和结构关系进行对比分析,我们可看到当前安全生产监管变革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一体化特征,从分业监管框架发展至综合的监管框架已是大势所趋。
一、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
根据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的特点、业务功能和监管目标,可设立3种安全生产监管结构模式,即基于安全生产部门观点的“机构型监管”、基于安全生产功能观点的“功能型监管”和基于安全生产监管目标的“目标型监管”。
(一)机构型监管:高度专业化模式
机构型监管,又称“部门监管”,主要是按照被监管者的类型设立监管机构,不同的监管者分别监管各自领域或分属于不同的安全生产机构,互不交叉,某一类型安全生产机构的监管者无权监管其他类型的安全生产机构。这种监管模式体现了“人盯人”思想,其特点是监管高度专业化,有利于全面了解被监管者的整体状况。由于专业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的监管领域,职责明确,分工细致,从而有利于达到监管目标,提高监管效率。从安全生产监管的发展历程来看,各国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基本上是基于机构监管原则而设立的。
当安全生产结构比较简单,或者安全生产结构本身被严格划定的时候,按照分业监管建立起来的机构型监管模式,对于防范安全风险、提高安全效率有一定积极意义。机构型监管基于对不同类型安全生产机构的性质差别认识,关注单个机构的具体状况,避免了重复监管。但是,当安全生产结构趋于复杂,安全生产机构的功能边界逐渐模糊,安全生产监管“真空”不断出现的时候,机构型监管模式的有效性也会受到质疑。实际上,在进入混业经营时代以后,机构型监管模式的缺点也逐渐暴露出来:首先,多重监管机构之间难以协调,可能引起被监管对象利用“监管真空”逃避监管,若设立多重目标或不透明的目标,则容易产生分歧,使被监管对象难以理解和服从;其次,由于每一个机构监管者都要对其监管对象所从事的众多业务进行监管,它就必须针对每一类安全业务分别制定并实施监管规则,这是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再次,当各安全生产机构提供类似的安全服务时,如果受不同监管者的管辖,那么潜在的监管程度及相关服务成本就可能存在差别,这将导致某些安全生产机构在责任与权利方面的不平衡。从这个意义上讲,机构型监管可能难以解决安全生产机构之间的公平问题。
(二)功能型监管:动态适应性模式
功能型监管是基于安全生产机构的基本功能而设立监管机构。功能型安全生产监管的概念主要源于安全生产体系的“功能观点”学说。安全生产体系的功能主要包括部署、检查、整改、许可、打击的权限性功能、聚集和分配资源的协调性功能、管理风险的配置性功能、传递信息以及解决激励问题的指导性功能,而安全生产功能比安全生产组织形式变迁与安全生产监管体系选择更具稳定性,将分散于不同机构的同一业务由同一机构监管,能够节约监管资源,适合安全混业生产经营背景下的监管体系选择。
功能型监管比机构型监管更便捷有效。其主要有以下3个特征:一是稳定性。安全技术的发展和安全成本的降低推动了安全的发展,尽管创新性的安全方式多样,但从功能的角度看均具有一定的同质性和稳定性。可见,基于功能观的监管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将更加稳定有效。二是预见性。功能观点着重于预测未来实现中介功能的组织结构,而不是维持现有的机构形式,因而政府可以依据各种现实与预测去设计不同的监管方案,使监管更具灵活性。三是创新性。从功能的角度开展监管,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机构组织进行必要的变革。
功能型监管作为一种理论模式尚处于探索阶段。在纯粹的功能型监管体制下,各监管机构很难对安全生产机构的整体情况尤其是安全生产机构的整体管理水平、风险水平和整治能力有一个全面准确的认识,这必然会对安全生产系统的稳定性产生负面影响。业务多样的生产经营单位可能面临多个以业务为界线的行业部门的监管,它所面临的监管者也越来越多,监管成本也会相应增加。这有可能会导致一定程度的过度监管。一方面,监管部门依据功能观点,会演变其监管的范围,将许多原本不属于自己监管的异变为自己监管;另一方面,各监管机构则以功能观点为依据,力图使自己向监管较松、限制较少的领域靠拢,以尽量减少自身的监管压力。
(三)目标型监管:“中间道路”模式
为了避免机构型监管和功能型监管的种种不足,依据安全生产监管目标设计监管体制也是一种思路,这也就是“中间道路”思路。根据这种思路设立监管机构的最终评判标准,应当是这种监管模式在实现监管目标方面体现的效率性。目标型监管提出的理由主要包括:第一,只有将监管目标明确定义,并将实现监管目标的职责明确地赋予监管机构,监管才可能有效进行,也才能讨论监管责任制的有效性和透明度;第二,当各监管目标之间产生冲突时,需要找到冲突的解决办法,只有当监管机构明确各自的监管目标时,才有可能产生明确的协调控制重点;第三,单一监管机构虽然也可以通过内部监管分工解决这个问题,但会增加监管成本,而让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监管不同对象是一种较有效率的选择;第四,对某些行业的监管,涉及不同监管职责、监管方法及监管文化,单一监管机构很难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
二、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优化选择
安全生产监管领域的具体反映,体现了安全生产监管的理论学者和实践工作者在变化的经济安全环境中对最优监管模式的思考和探索。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排并没有固定的模式,无论立足于哪个理论来设计安全生产监管体制,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层面的因素影响。尽管我们不能在机构型监管、功能型监管以及目标型监管之间选择一个最优的组织模式,但一些基本因素对监管组织结构的选择仍然具有重要影响。首先,监管组织结构与监管目标的兼容性,监管组织结构的设置必须保证监管目标的顺利实施;其次,监管组织结构设计应该遵循效率原则,尽量减少监管机构的运行成本及被监管者的执行成本;第三,监管组织结构应该避免权力的过度集中或者过度分散,建立起有效的权力制衡和约束机制;第四,监管组织结构的设置应该有利于监管信息交流和共享,减少监管冲突和监管疏漏。
强调效率的自由民主经济的美国,其安全生产监管机制旨在通过监管措施把安全资源配置到最有效的领域并持久地发挥其效力和竞争力,它格外重视对安全风险的控制,以确保整个安全生产体系的安全。这反映在安全生产监管机制的设计过程中,始终注意以下原则:(1)安全生产监管首要的目标是维护安全,提高安全效率,监管不是目的而是手段;(2)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必须符合市场规律,行政手段只能以市场机制的辅助措施存在,并最终服务于效率和安全的目标;(3)安全生产监管必须符合法制原则,通过依法监管提高透明度,并建立对监管者的“再监管制度”,建立权力制衡机制;(4)通过安全生产监管提高安全效率,在防范安全风险、维护安全的同时实现市场的潜在收益。
透过对世界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发展历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与开放化和自由化经济体制进程相伴随的是安全生产监管的强化和制度化。作为制度建设的一部分,安全生产监管的强化反映了安全业这一特殊行业所具有的典型外部性特征必须得到有效的引导,尤其是在安全一体化进程加速和混业经营席卷全球的背景下,任何监管上的疏漏和错误都可能意味着巨大的社会成本,因为通过安全生产体系成倍放大的杠杆效应及风险扩散,带来的不仅是财富的瞬间消失,更有可能导致社会信用崩溃、政治动荡,甚至是一蹶不振的持久性经济萧条。如果说安全生产监管政策的失败尚可补救的话,那么,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设计的失误将会使安全业发展迷失方向甚至误入歧途,因为方向性的决策失败是根本性的,它意味着巨大的转换成本和机会成本。
当前全球范围内主要国家和经济体的监管变革,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一体化特征。安全生产监管的一体化模式在监管的有效性方面具有突出的优势。从监管现实来看,许多生产经营单位对多个监管机构同时并存、监管内容交叉重复、监管要求繁琐多变的监管体系颇有异议。安全生产机构业务和风险管理的全球化,客观上也要求监管体制反映这种现实表现。
安全生产监管一体化是安全监管发展的一种优化选择,一体化监管的优点表现在:
首先,从监管目标的一致性来看,在多个监管机构的模式中,由于各自的监管目标和责任缺乏一致性,监管标准在整个安全行业层面上与相应的风险不明确,导致协调效率的低下甚至目标冲突。而在统一监管模式下,监管机构可以被赋予明确的监管目标和责任,并在明确的责任范围内运作,从而大大降低了在监管目标和责任方面产生冲突的可能性。在统一监管模式下,可以将不同的监管目标和监管方法之间存在的冲突通过内部机制消化处理,进而能够对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领域进行合理区分,平等地对待被监管单位,确保类似的风险接受类似的监管。因此,统一监管模式从监管要求的一致性来看,能够避免多头监管模式的种种问题。
其次,从监管成本来看,合并监管规则和条例,统一监管要求,剔除重复和交叉监管,这些都有利于减少被监管机构的负担。在统一监管模式中,一方面,可以继续保持对各安全行业监管的专业分工优势;另一方面,相对于多个监管机构并存的模式,统一监管模式可以将管理结构和内部决策程序有效地统一起来,从而促进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协调合作。
再次,从监管资源合理配置来看,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涉及大量的风险分析,以动态跟踪监控安全生产机构的风险承担问题,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必要的防范。但是,由于市场瞬息万变,高度的不确定性使得比较各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的风险规模相当困难,因此,有效地配置监管资源是完成风险分析与监控工作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而统一监管机构的组织结构和管理能力应当能够更有效地实现监管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安全生产监管模式
科学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既来自内部的探索与实践,也来自外部的适度借鉴与总结。了解发达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模式的特点与优劣和我国自身安全生产监管的现状与趋势,并从两者的对比分析中获得启示,有利于我国建立科学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
(一)发达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模式
发达国家在工业化发展过程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已经比较成熟,但各发达国家国情不同,安全生产监管模式也有所不同,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以英国为代表的专业型监管模式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工业化和走上现代化道路的国家,在其工业化初、中期,社会安全生产事故频发,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活动。因此,英国在世界上较早地建立起了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完善,现已形成了专业型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这种模式在分工上明确细致,在每个安全生产压力较大的行业都配备专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小组,并且每个监察组织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针对性。其监察机构面向社会招聘职员,对应聘者资格要求较高:必须具备较为广泛的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并且至少有2年相关行业从业经历,安监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专业的安全生产技能培训。这种分工细致的专业监察模式,使英国的安全生产监管处于世界前列。
2.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垂直监管模式
美国和日本在工业化进程中也遇到了类似英国的安全生产问题,它们依据自己国家的政体结构,建立了具有共同特征的垂直监管模式。在美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采取联邦垂直管理模式,国家设立劳工部,直接受总统领导,对总统负责,同时劳工部下设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全国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这两个监察局也都实行联邦垂直管理模式,对全国的安全生产共同进行监察。日本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与美国接近,实行中央垂直监管。日本设立了厚生劳动省和经济产业省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职工健康安全监管和矿山安全监管。这种垂直管理模式具有政令畅通、步调一致、雷厉风行的体制优势,能够及时、全面贯彻国家政策意图。特别是垂直管理体系这种安全生产监管模式作为政策执行载体,分工明确,避免了交叉重叠监管,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3.以德国为代表的二元化监管模式
德国的安全生产监管采用二元化模式,即国家劳动保护机关执行国家性质的劳动保护和劳动监察工作,同时法定事故保险机构开展劳动保护和监察活动。它们都具有制定相关劳动安全标准、实施监督与管理、开展安全生产咨询与预防、进行事故调查等职责。国家劳动保护机关的工作重点在于制定并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各级劳动保护机关制定相应联邦州的劳动保护法规与制度,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实施劳动保护监控与引导,并向社会生产单位提供公共保护技术和方法等。法定事故保险机构的工作重点在于制定行业生产健康保护和生产安全的规定与规则,结合国家法律法规来贯彻本机构在各行业安全生产中的标准与规定,为社会生产单位提供职业危害救助与预防生产事故的专业咨询,对企业安全负责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教育等。两者在二元化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中形成了“共同合作,目标统一,经验交流,相互补充”的互补协调关系。
(二)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
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大致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到改革开放之前、改革开放到2000年、2000年初至今3个阶段。在不同发展阶段,由于安全生产监管所处的经济社会环境不同,安全生产监管模式也有所不同。
(1)新中国成立初期到改革开放之前。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就十分强调安全生产监管,但在“文化大革命”10年里,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受到了严重冲击,社会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给人民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损害,给社会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2)改革开放到2000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国家各项工作恢复正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重新受到重视,相继出台了相关安全生产监管条例与法律文件。在这一阶段还分别进行了4次机构改革,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断完善。
(3)2000年初至今。为适应安全生产新形势,国家重新调整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矿企业特别是矿山、危化的安全生产更加关注,努力减少工矿企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安全生产状况,安全生产可划分为5个阶段:工业化前期阶段和工业化初级阶段、工业化中级阶段、工业化高级阶段、后工业化时代、知识经济时代。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级阶段向工业化高级阶段的过渡时期,属“生产安全事故多发期”。因此,我国现阶段安全生产形势较为严峻,要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通过多年努力,我国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积累了宝贵经验,这些经验是继续发展我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我国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职能清晰,分工明细,监管工作采用垂直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这种监管体系为保证人民生命安全、减少社会财产损失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应该看到,我国的生产事故时有发生,尤其是煤矿行业和重工业的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率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高。有必要将我国安全生产监管模式与国外发达国家进行对比分析,找出不足,为我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改进找准方向。
(三)我国与国外安全生产监管模式的对比分析
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个通用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与发达国家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相比,我国的监管模式有自身优势,但仍存在许多尚待改进完善的地方。我们可以从发达国家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总结出一些成功的经验,批判性地予以继承与借鉴。
英国采用的是专业化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其特点是分工明细,专业化程度高,针对性强;美国和日本充分利用高效率的垂直管理模式。相比美国、日本和英国模式,德国的二元化安全生产监管模式不仅利用了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而且充分利用了市场经济主体——保险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管,实现了政府与市场的有效结合。美国、日本、英国和德国均根据本国国情建立并发展了一套适合自身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实践证明这些发达国家的监管模式是行之有效的。
对比分析发达国家安全监管模式,我们可以发现自身的一些不足之处。一是法律体系上。发达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法律体系相对健全,监管机构实现法定化,职责范围、执法程序、监察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明确,监管工作能够顺畅进行。我国应该持续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是机构设置上。英国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设置精简,并且能够有效保证社会生产安全。与英国相比,我国监管机构虽然庞大,但在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存在各机构、各级监察机构之间相互推脱现象,这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的初衷扭曲,同时增加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成本。三是权力制衡上。发达国家各机构权力制衡机制较为完善,而我国安全生产监管各行政和执法部门之间缺少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监管过程中容易产生腐败现象。四是社会参与上。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社会参与率较高,工会组织对员工的安全保障积极活跃,我国这方面还有较大差距。五是专业程度上。与专业型安全生产监管模式相比,我国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人员的专业性和针对性等方面发展相对较慢。六是市场作用上。与德国二元化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相比,我国市场主体参与安全生产监管的作用还不明显,行业事故保险机构等参与度不高。
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致力于改革开放,取得了许多制度性成果。经济体制改革的最大成就莫过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与此相适应,政治体制改革以转变政府职能和政府机构改革为契机,正步入艰难的破冰之路。政府管理方式出现了显著的变化,如由全面管制转向管理与监管的适当分离;由部委行政转向一般管理与专业监管的二元并立。特别是近年来,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与职责的不断完善,表明新型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已初步形成。但从安全生产监管的实践看,仍然暴露出许多深层次问题。如安全生产监管理念陈旧,往往局限于经济发展的效率和效能,而未能上升到社会治理和社会和谐的应有高度;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粗疏,无论是机构设置与职能设定,还是权责划分和运行机制构建,往往局限于应急性和应景性的仓促安排,均未能提炼和吸纳应有的制度理性;安全生产监管法治缺失,往往局限于法制上论证和事实上的修修补补,而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和法律供给;安全生产监管之于安全生产决策,往往反映出政策随意性与决策者的主观偏好,而未能有明确的决策管理要求和决策管理议程;等等。这些问题极大地影响到监管权威和监管功能的发挥,影响监管效率和监管质量的提升。
(四)对我国安全生产监管的启示
按照安全生产主管机关基本职责定位的不同,安全生产监管可以划分为两种基本模式:一是安全秩序控制型监管模式。主管机关的基本职责定位于“安全秩序控制”,强调政府主导下的安全秩序及全社会对秩序的服从,把生产企业与个人视为实现安全秩序的工具,并主要通过对相关生产企业及从业人员的控制来实现既定的安全目标。二是安全利益协调型监管模式。监管机关的基本职责定位于“安全利益协调”,强调各安全利益相关者在安全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各方的利益诉求并通过协调各方利益来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前提下,维持一种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基本符合社会期待的安全生产形势。
近些年,我国生产领域安全事故尤其是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国家安监总局不断推出“严管措施”来强化政府对生产领域的控制,但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并无实质性改观。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的主要原因中有特定经济发展阶段的客观因素,也有国家宏观安全生产监管模式的相对失效。经济发展的特定历史阶段是难以逾越的,但有效的安全监管却有助于安全生产形势走向良性循环。而我国安全生产监管失败的根本原因则在于安全生产主管机关的定位不当,致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模式不能适应中国社会已经进入利益博弈时代的现状。安全管理制度的出台,实质上是安全利益相关者之间赤裸裸的利益分配。如果我们不承认这一现实,就无法使制度背后的利益博弈趋于科学,只会导致博弈各方处于更加不平等的地位,在强势利益集团大肆掠夺国民财富的同时,弱势群体连维持生命与财产安全的基本条件都难以保障。安全秩序是安全利益博弈结局的外在表现。中国现阶段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就是安全利益协调长期失衡的真实反映。若将安全生产主管机关定位于“安全秩序控制机关”,则在安全管理实践中,主管机关必然采取“以我为主”的“政府管制”形式,自己走上“前台”来完成对社会安全秩序的控制。若将安全生产主管机关定位于“安全利益协调机关”,则在实践中必然采取“社会自治”的形式,以各利益相关者为治理主体。安全主管机关要借由制度化途径来完成各方利益的协调,最大限度调动各利益相关者“抓安全”的积极性,维持一个与生产力发展水平、政治文明程度相适应的社会公众普遍接受的安全生产状况,而安全生产主管机关的基本职能定位从“安全秩序控制”转向“安全利益协调”是历史发展的一种必然的科学选择。
现代社会对安全生产的要求越来越高,安全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地深化。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国内立法,都对生产过程中涉及的生命、财产与环境安全提出了许多强制性规定。一些国际性专门组织在制定安全规则和标准时,对生命与环境的安全要求都非常之严。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我们既不能等安全条件完全“成熟”后再组织生产,又不能漠视社会公众的安全期待,以牺牲安全来谋取眼前的经济成长。如何解开“经济与安全两难”的死结,实现经济发展与安全态势相对稳定协调是我国安全生产监管面临的基本任务。如何让有限的公共资源发挥最大的社会安全效应,调动整个社会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是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模式的重大考验。安全生产监管的主要目标是建立一种适应社会发展的安全环境。安全生产监管应当跳出“判官”角色,从“个案追究”转向“社会整体利益协调与平衡”,寻求社会生产的和谐稳定与可持续成长,这也是安全生产监管的现实意义。
安全生产监管涉及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涉及社会的各个利益层面,它需要某种外部的监管力量以维持一个相对公平的制度环境,更需要一种内在的安全动力。如果把安全生产监管模式视为整个社会安全生产监管的一种制度化安排,那么该安全生产监管模式是否科学,不在于它本身是否符合某种科学原理、是否具有某种先进性或创造性,而在于它实际执行的效果,即能否借助法律、经济与道义手段激发安全管理主体的内在动力。安全生产监管模式是否完善,取决于其是否有助于先进安全技术的推广及社会安全服务能力的提升,但归根结底取决于它能否充分与稳妥地完成社会安全利益的协调,能否有效地触及各方利益神经,激发他们维护自身安全利益与共同安全利益的积极性。在我国,提到“安全生产监管”,人们就会很自然地想到国家安全生产职能机关。经过无数年计划经济的洗礼,人们的脑海里已经严重淡化了“社会自我管理”的意识。但从世界范围看,人们更加注重的是“以利益制衡利益”,更推崇具有利害冲突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监督。抛开国家公职人员是否真正有监管能力、是否真正具有神圣的使命感不谈,他们肯定没有“利益相关者”那种“切肤之痛”。可以想象,在为捍卫自身利益而对他人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只有这些“利益相关者”掌握了必要的安全知识与技能,这样的监管才是最到位的。从中国“一起安全生产事故必然带出一大堆贪官”的现实看,将安全生产监管的主体从政府安全生产主管机关转向各“安全利益相关者”乃是大势所趋。
我国现行生产安全管理体制是“国家监察、部门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这里所说的“行业管理”并不是指“行业协会自主管理”,而是指“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与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在组织管理的本行业、本部门经济工作中,加强对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这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产物,虽然糅合了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但却颠倒了安全生产领域中国家、社会、企业、个人的角色定位。它追求的是一种政府“管制”下的安全秩序,强调生产企业与劳动者对安全主管机关的服从,漠视各安全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与自主性。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内部安全工作的主动性被抑制,并逐步演变成为应付上级安全检查的遮羞布。在内部安全控制徒有虚名、外部监管“隔靴搔痒”不得要领的情况下,真正的安全隐患就无法得以及时发现并纠正,致使安全事故不断发生。这样,不但宏观安全生产形势无任何实质性改善,行业活力、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生存与发展前景也遭受影响。实践证明,这种安全秩序控制型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已经走到尽头。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些并无“主权”的国际组织却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协调各方利益,争取各国政府与国际社会各利益方的支持,并通过将这些支持转化为对国际条约谈判及条约实施的支持,实现全球范围的“社会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