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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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

1.2.1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就建筑市场而言,通过工程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管理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不可少的管理手段。

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是紧密相连、互相衔接、互相交叉的两个关键的管理环节。一方面,合同是招标投标成果的双方承诺以法律形式落实的契约,施工合同的合同条件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招标文件又是合同文件的重要依据,两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招投标的过程需要合同管理的全力配合,合同管理贯穿于招标投标的全部过程。对于投标单位来说,招标文件即是合同管理的开始。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核心内容和行为的尺度,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与招投标制度是相互支撑的关系,工程招投标制度是合同管理的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工程招投标制度的优化落实和工程施工实施的保障。

招投标的管理机构不仅要仔细监督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而且要监督施工项目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首先是因为建筑工程的招投标过程是施工的合同谈判与签订的过程,也就是双方提出提议和接受提议与协商的过程。不仅如此,从市场交易的行为上来看,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也是交易行为的过程,在承发包的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之后,通过合同这种法律形式,交易行为被正式确定下来,如此,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受到法律的制约与保护。其次,从招投标的跟踪管理的角度去看,想要评价招投标项目是否成功,只有通过检查与监督双方对于施工合同中各项条款的履行情况才能体现。只有将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密切地结合起来,才能使建筑市场更加健康快速地发展起来。

1.2.2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制度

整个招投标决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质量,而建设工程合同又是建设工程实施的核心,对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成功与否意义重大,因此,对招投标进行管理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在我国,合同的行政管理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合同从事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处理,并通过查处违法的合同行为对合同订立和履行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等一系列行政监督管理活动的总称。目前招投标的监管机构是以发改委为领导,各行业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监督管理本行业的招标投标工作的模式,具体行业包括房建、通信、铁路、航空、水利、公路、市政等部门。合同监管的主要手段有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建立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市场准入机制、督促指导合同履行、建立合同争议解决机制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等。

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工程的灵魂,建设工程活动都要围绕合同来进行,就此而言,合同缔约阶段的重要性可见一斑。无论是企业内部还是相关的行政部门,对合同的管理都涉及了对合同的签订前阶段的管理,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对合同缔约前活动的管理在合同管理中有着很重要的地位。以下几种管理制度构成了我国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缔约阶段监管的主要内容。

(1)要对合同进行监管,首先要设置监管主体。行政监管体制研究的是监管的主体以及权力的划分等问题,合理的监管体制是对合同有效监管的前提。因此,建立合理、完整的合同行政监管主体制度是合同行政监管制度的首要之义。

(2)设置市场主体的准入机制是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规制的有效手段,对市场主体的资格审查制度是规范合同订立和履约的基础,也是行政监管的主要手段。

(3)设置并推广合同的示范文本,可以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提供参考的合同文本,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不仅为合同的制定提供了便利,还可以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4)设置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有利于对合同签订过程的争议进行有效解决,也是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另外,行政主管部门还要对合同缔约过程的各项活动进行全面监督,以保证整个签约过程的公平、公正和有序。

1.2.3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的法律制度

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的法律制度,从起步到现在,逐渐完善。我国招投标制度是伴随着改革开放而逐步建立并完善的。1984年,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倡导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我国由此开始推行招投标制度。

1991年11月21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加强发包管理和承包管理,其中发包管理主要是指工程报建制度与招标制度。在整顿建筑市场的同时,建设部还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起制定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其管理办法,于1991年颁发,以指导工程合同的管理。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颁发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16日建设部、国家体改委再次发出《全面深化建筑市场体制改革的意见》,强调了建筑市场管理环境的治理。文中明确提出大力推行招标投标,强化市场竞争机制。此后,各地也纷纷制定了各自的实施细则,使我国的工程招投标制度趋于完善。

1999年,我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面临重大转折。首先是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生效实施,由于招标投标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两个阶段,因此,该法对招标投标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其次是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基本上是针对建设工程发包活动而言的,其中大量采用了国际惯例或通用做法,带来招标体制的巨大变革。

随后的2000年5月1日,国家计委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的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7月1日,国家计委又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2001年7月5日,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其中有三个重大突破:关于低于成本价的认定标准;关于中标人的确定条件;关于最低价中标。在这里第一次明确了最低价中标的原则,这与国际惯例是接轨的。这一评标定标原则必然给我国现行的定额管理带来冲击。在这一时期,建设部也连续颁布了第79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1月1日施行)以及第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1年11月)等,对招投标活动及其承发包中的计价工作作出进一步的规范。

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通过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总结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在行政法规层面对招标投标配套规则进行整合提炼,促进招标投标规则统一,为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筑牢工程建设领域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屏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