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难当
法医最露脸的时候,当数破命案。记得我刚当上法医时,北京的京西煤矿出了一起杀人案,半夜三更我们出现场。到地方虽然是黑灯瞎火的,可我下车抬头一看,漫山遍野密密麻麻站的全是看热闹的人,就等着警察来。众目睽睽之下,我们法医颇有点“范儿”的味道。
命案侦破起来轰轰烈烈的,领导重视,各方支持,媒体关注,法医抽丝剥茧、丝丝入扣地在现场分析推测一番,最后被证实分析对了的,算是在破案中发挥关键作用,不无得意,立功受奖、升职晋衔、电视访谈好不热闹。但是从技术角度上来说,命案中除了推断死亡时间是个世界性的难题,其他大部分情况并不难。被人用石头砸死了,脑袋都扁了,现场上长着眼睛的都能看明白;尺把长的刀子一下子捅进身体里去,能看见刀口,认定是刀杀的也不需要什么先进的科技手段和特殊的职业训练。
当年我读研究生时,给法医专业本科生讲高坠损伤:坠落的高度不同,坠落者身体的损伤就不同,高度越高伤得越重;坠落地面硬度不同,损伤就不同,地面越硬伤得越重。为了说明这个道理,实验课上还让学生拿了几只兔子从不同的楼层上扔下去,分别落到水泥地和草地上。学生们看得心惊肉跳,等回过神儿来问我,老师,您说法医学是科学呢,还是常识呢?我一时竟无言以对,只好敷衍地说科学也是源于常识。不料想,后来从事法医工作时间长了,见的案子多了,发现这“常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我后来处理的空难中,飞机的高度足够高了吧,可是发现高度虽高,但遇难者身上的损伤却并不及想象中那样严重。所以对于法医来说,没有不可能,凡事皆有可能。
这是我刚当法医时的照片,大概是1984年初;老师正在讲一具尸体,我们听得入神。当时,北京的法医已经换上了新警服(前排),从外地来进修的还是旧警服(后排)。
我被人问得最多的问题是,你当法医就不害怕吗?对普通人来说,一生当中见到死人的机会很少,见到血肉模糊、残缺不全尸体的机会就更少了,加上影视和文学作品中一些神鬼故事的描写,以及敬畏鬼神的文化传统,使人们对死人,或者准确地说是对尸体产生了恐惧。但是对于法医来说,情况就简单得多了。
首先,绝大多数法医都受过医学训练,经过解剖课的历练,已经过了害怕尸体这一关了。说实话,在医学院刚开始学习解剖时还是有点怕的。大一上解剖课,我挺奇怪,男生胆大,不怕也就罢了,怎么女生也不怕?直到一天晚上我们在解剖室里对着尸体上自习课,我们几个男生要先走,嘱咐她们记得关灯,这几个女生连忙说,等等,我们也要回去了——噢,原来她们还是有点儿怕的。
二是在法医的眼睛里,现场上的尸体不是单纯的死人,而是一个重要的物证,破案子全靠他/她了。法医面对尸体时,一大堆问题扑面而来:这人是怎么死的,什么时间死的,临死前的情形是怎样,死亡的性质是什么,致死的工具是什么,身上的伤是怎样形成的,自己能形成这样的伤吗,现场有搏斗吗,激烈不激烈,凶手是几个人,有没有可能受伤,是熟人作案还是生人偶遇,现场有可能留下什么物证……回答不出这些问题,案子就没有办法破。在破案的压力面前,法医哪里有时间和精力去“害怕”呢。
记得刚当法医那会儿,我出一个碎尸现场,现场处理完毕,把碎尸块运回解剖室,检验完毕把尸块存入冰库,然后就回去休息了。蒙眬中我突然想起,装尸体的是一个红蓝白色条纹的塑料编织袋,编织袋的拉锁上挂着一把小锁,死者裤子的皮带袢上拴着一串钥匙,这两者有没有关系呢?当时已是后半夜,我一翻身从床上爬起来,一个人重新跑回解剖室,也顾不上害怕了,拉开巨大而沉重的尸库大门,从尸块旁存放的死者裤子上把钥匙解下来,逐个试着朝小锁眼儿里插,突然“叭”的一声小锁打开了。这表明这个编织袋是死者生前自己带来的,凶手作案后就地取材,把死者装在他自己的编织袋里了。那个年代用这种大编织袋的主要是“倒爷”,钥匙和小锁为查明死者的身份提供了重要线索,最后证实死者是一个倒卖香烟的东北小贩,编织袋是用来装香烟的。他从东北来北京进货,卖家看他挺有钱,见财起意,把他灌醉后杀害,抢走了钱,又碎尸装入编织袋。
法医最窘的事是死因不明的案子。死因不明在法医学上叫阴性解剖,就是说经过一系列详尽的尸体外表检验、内部解剖检验、显微镜下病理学切片检验,以及体液、胃内容物、组织的毒物化验后,穷尽了一切检验手段,始终没有发现导致死亡的原因或异常。这导致死亡的原因或异常,法医学上叫做阳性发现。没有阳性发现,可是这人就明明死了。
无论一个人怎样死亡,按照死亡的性质来说,无外乎两种情况:一种是正常死亡,也叫自然死亡,比如年岁过大,或是得了某种严重的疾病,回天乏术,这种死亡是自然规律,对谁都一样;另一种是非正常死亡,简单说就是不该死的人死了,当然没有哪个人是该死的,只是说这个人在生命的这个阶段还没有到死的份儿上。非正常死亡中按照主观意识不同,常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自杀,自杀是自己有意识地对自己实施暴力。第二类是事故,不管是自己造成的事故,还是别人造成的事故,肇事者和被害者都没有主观故意,一般是过失所致,比如煤气中毒、失足落水,还有最多见的交通事故。第三类就是被害,或被杀,加害人一定有主观故意,明确地要对被害人实施暴力。
法医是个与死亡打交道的行当,但主要是与非正常死亡打交道,在非正常死亡中又主要与杀人或伤人致死打交道,当然自杀和事故也时常需要法医去澄清事实,查明真相,甄别真伪。破命案能让法医出名,碰上死因不明的案子,可就很难出名了,立功就更别想了。对法医来说,能对付过去,不出差错就算万幸了。虽然现代科学对人体的研究已深入到分子和原子水平,但是对生老病死原因的认识还远远不够,许多死亡并没有科学准确的解释,阴性解剖也就在所难免了。
法医办理死亡案件的关键,是要弄清楚死亡的性质,是被杀的,千万不能错定成自杀或事故,否则就会放纵罪犯。案犯逍遥法外,今后这个案犯不再作案便罢,如果再作案或者是其他什么原因使案件暴露出来,案犯被抓后交代说,哪个案子也是我干的,就会发现法医当初定错了,那就是造成了错案,这个法医就很难在这个行当里“混”下去了。案件当中匕首捅、菜刀砍、斧锤敲、棍棒打、砖石砸、绳子勒、开枪射的,损伤明显,一目了然的好办,一些体表损伤微小的,如电击,甚至是体表根本就没有什么损伤的,如投毒,就要特别当心了,不是有投毒的案子十几年、几十年都破不了吗。
最要警惕的是把凶杀伪装成自杀或是意外事故的。有一个案子,夫妻俩一同睡觉,夜间发生煤气中毒,女的死了,男的活了。我们接到这个案子时感到有点奇怪:从生理上说,男的呼吸深,耐受力差,女的呼吸浅,耐受力强,所以,在同样条件下,男性更容易因煤气中毒死亡。可是这个案子男的活了,女的却死了,这是个例外吗?法医办案就是要先顺着正常的思路和最多见的情况去找,一旦出现异常,又没有合理的解释,往往就是有了问题。
睡在同一房间中夫妻两人都应该中毒,就算是男的命大,侥幸活下来,也应该是重度煤气中毒的样子:头晕恶心,嗜睡萎靡,语无伦次,失去记忆,甚至呆傻,可是这位男士没有明显中毒迹象,思维正常,语言清晰,对答流利。只是发现他与我们交谈时,时常咳痰,痰的颜色是黑的,再仔细看,他鼻子、鼻孔和口唇都有些发黑,这又是怎么回事?煤气中毒没有见过这样的。
现场双人床的枕头旁就是煤炉,炉子上有烟囱直通屋外,炉子连接烟囱地方的炭灰有擦蹭迹象,男的睡在靠近炉子这一侧,枕头和被子上也有少许不易察觉的黑色痕迹。我们有了一个大胆的假设。我们说,他总咳黑痰可不好,我们对他负责,帮他检查一下,就把他送到了医院,联系呼吸科的大夫对他进行了气管纤维镜检查,发现他的气管里、支气管里有许多黑色物质,取出来放在显微镜下观察,就是黑色炭末。经过审讯,他供述,他与妻子感情破裂,妻子死活不离婚,只得想出这么个办法。晚上他把烟囱从炉子上拔下来,罩在自己的口鼻上,当煤气在屋里蔓延开来时,他的妻子中毒身亡了,他却能通过烟囱呼吸;烟囱中的大量炭灰被他吸进了肺里,成了杀人证据。
反过来,如果把自杀或事故错定成被杀,最后顶多是破不了案,抓不到人,公安人员白忙一场,但不会对社会造成大的危害。当然,把命案错定成自杀和把自杀错定成命案都不应该,法医只要把案件性质定准确了,一般就不会发生大的差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