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的故事1:东方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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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文明的政治条件

政府的起源

人是不情愿的政治动物。男人们纠合群党大多是由于习惯、模仿与环境的迫使,少数是由于一种欲望。他喜爱社会并不及他恐惧孤独的程度。他与其他人结合,是为了免于孤单的危害,也因为一个人的力量有限,而人多力量大。在他心中,他是勇敢地与世抗衡的强人。如果每个人都我行我素,则国家无从诞生。如果人们要求法律规章,那只是因为他深信这是他的邻居们所需要的。就个人来说,他是一个非理性的无政府主义者,依他个人的意见,法律真是多此一举。

在最单纯的社会里,几乎没有任何的政府组织。原始的猎人们只是在他们加入打猎的队伍,而有一些行动需要有所准备时,才接受规范。非洲布须曼人经常生活在单独的家庭里。矮黑人、俾格米人(Pygmy)及澳洲最单纯的土著,只有临时的政府组织,通常由各家族集团分散管理。澳洲东南塔斯马尼亚岛上没有酋长,没有法律,更没有经常性的政府组织。今斯里兰卡的维达人依家庭的关系组成了小的团体,并无政府组织。苏门答腊的库布人(Kubu)生活在无人管辖的状态下,每家各自为政。南美洲印第安族火地岛人很少有超过12个人聚集在一起的。通古斯族很少有10个帐篷连在一起的。澳洲的原始游牧民族很少有超过60个人在一起的。在这些状况下——除了特别的原因,如打猎,大家才组合协调在一起——他们从不组成永久性的政治机构。

最早具有持续性的社会组织形式是家族——一大群有亲戚关系的家庭。拥有同一片土地、同一种血统,并生活在同一风俗与规条的管辖下,几个家族结合起来,在同一个酋长的管辖之下就形成了部落,这是成为国家的第二个步骤。这种发展是缓慢的,有些集团根本没有首领,有一些似乎仅在战争状态下才组合在一起。依我们的现代民主看来,这样的组织形式的确不值一提,仅仅是几个原始团体的结合。如果说有政府存在的话,也只是在他们家族中,有一些家族的长老们出来管理家族,但并不具有专断的权力。北美洲的易洛魁与特拉华州的印第安人都认为在家庭与家族自然的习惯法之外,不需要任何的法律,或受任何的拘束。他们的酋长有适当的权力,而这些权力随时都可以由部落的长老予以解除。奥马哈(Omaha)印第安族是由7人组成的议会来统治,他们决定某件事,必须经过详尽的讨论,获得大家一致的同意,再将这一决议提诸负有盛名的易洛魁联盟(League of the Iroquois)。通过这一组织,印第安人使各部落联结在一起,以尊崇其决议为荣,并借此维护部落的和平。有人认为,这与现代各国所拥有的保持和平的国际联盟没有很大差别。

战争产生了酋长、国王及国家,正如他们又酝酿了战争。萨摩亚的酋长在战时拥有权力,在平时则无人理睬。婆罗洲的达雅克族,除各家由家长来管理外,并无任何政府组织的存在。战时,他们选出最勇敢的战士来领导他们,并严格地服从他。但一旦战争结束,战士会被自动解职。在平时,祭祀与大巫师有极大的权力与影响力,但最后如果大部分部落中有了一般政府形态的永久性的王权产生,那么战士、家长与祭祀的组织将合并起来。社会由两种权力管制:平时用言语,战时用刀剑。武力仅在教化失败时才使用。法律与神话在世代的交替中并肩齐步,一起或轮流地为人类所用。直到我们自己的时代,没有国家敢去分开它们,可能就在明天,它们又将再度结为一体。

战争如何导致国家的建立呢?这并非由于人类天生倾向于战争,一些原始的民族大多是爱好和平的。爱斯基摩人不明白,为什么同样热爱和平的欧洲人竟如海豹般互相残杀,并互相盗取土地。他们指着土地喃喃自语:“如果地上覆盖着冰雪,那该多好。如果你的岩石中有了连基督徒也同样渴望染指的金与银,但深藏在雪堆里,而他们也无法获得,那该多好!你的贫瘠不毛使我们感到欣慰,并使我们远离骚扰。”不管怎样,原始的生活仍然助长了间歇性的战争。猎人为了丰富的捕获物而争夺良好的狩猎区,牧人为他的牲畜获得新草原而战,耕者为处女地而争夺。有时,一切都是为了复仇,或为了壮大与训练年轻的一代,或为了改变单调的生活,或单纯为了掠夺与奸淫,很少为了宗教。那时有规则和惯例限制屠杀,正如我们现在,在某几个钟头,某些日子、星期或月份,在这些时间不能杀人;有一些人不能冒犯,有一些道路是中立的,有一些市场与收容所出于和平的目的被保留。正是规则使易洛魁联盟竟维持“伟大和平”达300年之久。大体上来说,战争是原始的国家与团体之间自然选择的有利手段。

战争的影响是深远的,它残酷地充当了衰弱民族的清除器,而提高种族在勇气、暴力、残忍、智慧和技能上的水准。它刺激发明,使武器变成有益的工具并使战争的艺术变成和平的艺术。(今日有多少铁路的铺设始于军事战略,却达到贸易的目的!)最重要的是,战争消除了原始的共产主义意识和无政府状态,代之以组织与规律,并导致囚犯的奴役、阶级的服从和政府的成长。繁荣为国家之母,而战争则为其父。

国家

尼采说:“国家起源于一群金黄色的猛兽、一些征服者与统治者的民族,凭借好战的组织及所有组织的武力,有如利爪般加诸数量占优势但无组织的民族。”美国社会学家沃德(Lester Ward,1841—1913年)说:“国家与部落的组织不同,它起源于甲民族征服了乙民族。”美国物理学家奥本海默(J. Robert Oppenheimer,1904—1967年)又说:“我们到处都可以发现一些好战的部落,突破了疆界,侵占其他较弱小的民族,形成崇高的阶层,并建立了国家。”奥裔德国社会学家拉兹恩霍弗(Gustav Ratzenhofer,1842—1904年)说:“暴乱是造就国家的原动力。”波兰裔奥地利社会经济学教授贡普洛维奇(Ludwig Gumplowicz)说:“国家是征服,是胜利者统治战败者的结果。”美国社会经济学家萨姆纳说:“国家是武力的产品,并凭借武力而存在。”

狩猎与游牧部落经常对定居的农耕集团施以暴力。因为农耕是教人以和平的方法过着平淡无奇的生活,并终生从事劳动。他们日久成富,却忘了战争的技巧与情趣。猎人与牧人习于危险,并长于砍杀。他们认为,战争只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狩猎而已,而且不会觉得危险。一旦树林里的猎物被捕杀殆尽,或由于草原的枯萎而使牛群的畜牧减少,他们便妒忌邻近村落的肥美原野,并编造一些理由去攻击、侵略、占领、奴役与统治。法律在早期的社会并不存在,因为在比较复杂的条件下,如财富的增加、武器的精良、高度的智慧,都可以决定争端的结果。因此,埃及不仅被希克索斯(Hyksos)、衣索比亚、阿拉伯、土耳其等游牧民族征服,更被亚述、波斯、希腊、罗马、英国等进步文明征服——虽然不一定要等这些国家都变成帝国主义式的猎人与游牧民族。

国家是一项晚近的发展,几乎不曾在有记载的历史之前出现过。因为它预示着同一个社会中组织原则的一个转变——由王权到统治权。而在原始的社会里,王权才代表统治。凡是结合了一些不同的自然集团而成为一个有系统与贸易的有利单位,便是统治权行使得最成功的地方。即使这样的征服很少能持久,但若能运用新的工具与新的武器来促进发明与进步,那么统治者自身力量的增强足以平定反叛。在长期稳固的征服下,统治的原则势将趋于隐匿,而且几乎无人知晓。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直到革命领袖德穆兰(Camille Desmoulins,1760—1794年)提醒,人们才觉悟,那些使用武力来征服他们达1000年之久的贵族政治来自德意志。时间认可了一切,甚至劣迹昭彰的赃物,在强盗子孙手里一变而为神圣与正当的财产。每个国家,一开始都是强制的。但服从的习惯竟变成了良知,不久每个人都会为忠于国家而深受感动。

人们是真实的,然而国家一经成立,立即成为典章制度不可或缺的支柱。当贸易通商联结了家族与部落,这些关系不依于王权,而是全靠相互不断的接触而长成,因此必须有一套人为的规则。村落的组织可作为一个范例。它以地方组织的形式来取代部落与家族,并通过吸纳一些家族头领,成为一个小地区中既简单又近似民主的政府。但这些组织的存在与数量增多,需要由外在的力量来规范组织之间的关系,并将之编织到一个较大的经济网。虽然就起源而论,国家像食人的妖魔,但它提供了这项需要;国家不仅是一个有组织的武力工具,也是调整那些构成复杂社会的无数有冲突的团体利益的工具。国家将其权力与法律向外逐渐扩张,对外的战争带来的破坏远超过了以往,它仍然扩大并维持内部的和平。国家为了对外的战争,必须致力于内部的安宁。人们缴纳赋税,认为这较内部自相争战为好;宁肯供奉匪首,也不贿赂所有的匪徒。由社会进而为政府,这可以从巴干达人(Baganda)的事迹来判定:国王一死,无法之人借机叛乱,肆行劫掠,每个人都武装起来应付这一变乱。如英国政治家斯宾塞(Charles Spencer,1674—1722年)所说:“没有独裁的统治,就不可能有社会的进化。”

一个国家若全凭武力,是不会持久的。因为人们虽易于上当,但也是难于控制的。而且,国家权力如征税权,成果可观,在于其运行得既间接又无形。因此,一个国家为了维系其存在,必须使用并设置许多教化的机构,诸如家庭、教堂、学校,借此将爱国心与个人的自尊感,习惯般树立在每个国民心中。这样,可以省去上千名警察,培养国民在战时不可或缺的同仇敌忾之心。总而言之,统治的精英阶级,尽量寻求将其强大的统治权转变成法令规章,运用得宜即可向人民提供一些乐于接受的安全与秩序,并承认“属民”(Subject)注意此词如何显示出国家的起源。的一些权利,以争取大众乐于守法并与国家结为一体。

法律

法律与财产、婚姻、政体同时而来,在最低等的社会没有法律亦可。英国探险家华莱士(Alfred R. Wallace,1823—1913年)说:“我曾与南美洲和东方的未开化的人类居住一起,他们没有法律,也没有法庭,但村庄的舆论可以自由地表达。每个人小心翼翼地尊重他人的权利,因此很少有侵犯他人权利的事情发生。在这样的团体中,所有人都近乎平等。”美国小说家赫尔曼·梅尔维尔(Herman Melville)在写《马克萨斯岛民》(Marquesas Islanders)一书时同样说:“我住在波利尼西亚泰皮族里,没有一个人公开做出违规的事情。人们一直过着空前和谐与安定的生活。我敢冒昧且极审慎地说,这是基督徒精诚与虔诚的结合。”俄国政府曾在阿留申群岛上设立了法庭,50年内从未使用过。美国人类学家布林顿(Daniel G. Brinton,1837—1899年)报道说:“罪犯与犯法行为在易洛魁人的社会里很少出现,他们似乎没有一部刑法。”这就是无政府主义者长久以来渴望的理想状态。

对这些描述,必须做某种程度的修正。自然的社会拥有相对的自由,主要是因为人们受风俗的规范,而这些风俗像法律一样严格而不可冒犯,其次人们将犯罪视为个人私事,可以由个人的残酷报复来了结。

在所有的社会现象之下,风俗具有巨大的稳定作用。当法律阙如、变换或中辍时,这个被思想与行为依赖的基石,提供了一些安定社会与维系秩序的工具。风俗为团体也提供了同样的安定力量,借此带给人类以遗传与本能,并予个人以习惯。这些常规使人们心智健全,假若没有一些习惯来遵循,那么思想与行动在不知不觉中失之悠闲,精神彷徨不定而流于疯狂的行为。经济法则使人们依自己的本能与习惯、风俗与传统的不同而各行其是,对重复的刺激或惯例的情况,最方便的反应方式就是自动的反应。思想与革新都对常规构成骚扰,除非为了不可避免的再适应或前途的美景,否则人们是忍受不了的。

当宗教将超自然的良心制裁,注入这一习惯风俗的自然基础,而且人类祖先的生活方式被视为神的意志时,风俗习惯的拘束力会比法律更强而有力,并因之减少原始社会的自由。违犯法律会受到一半以上民众的羡慕,因为他们暗自嫉妒善于哄骗之人。但冒犯了风俗,就会招来普遍的敌对,因为风俗来自人民内心的信服,而法律是靠上级对下级的强制来执行。一般说来,法律是统治者的法令,而风俗是从团体里流传已久、在最感方便的行为法则中自然选择出来的。国家取代了家庭、家族、部落与村落组织等自然体系后,法律即部分地取代了风俗。随着文字的出现,法律更彻底地取代了风俗,逐渐从长老和祭祀记忆中所存的典范蜕变为行之于文字的立法制度。但这些取代不可能是完全的。在人类行为的决定与判断上,风俗是隐匿在法律之后的最后武力、王权之后的力量,是“人类一生中最后的主宰”。

法律演进的第一个阶段是个人的报复。原始的人都说,报复随我,我要复仇。在美国南加州一带的印第安部落中,每个人都是自己的警察,并以他的报复方式来执行正义。因此,在许多早期的社会里,甲被乙谋害,引起甲的儿子或朋友丙去杀害乙,丙又被乙的儿子或朋友丁谋害,诸如此类地延续下去。这个复仇的原则一直在整个法律的历史中保留着,在诸如罗马法里的“复仇法”(Lex Talionis)、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及摩西律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甚至到今天,仍潜伏在许多合法的惩罚中。

在惩治犯罪方面迈向法律与文明的第二步,是以赔偿损害取代报复。酋长通常为了维持内部的和谐,使用权力与影响力来要求报复的家庭以索取金钱或物品代替血的偿付。不久即制定了固定的价目表,规定多少钱足以偿付一只眼、一颗牙、一只手臂或一条人命。《汉谟拉比法典》中就制定了这些条例。阿比西尼亚人在这方面规定得非常琐碎,一个小孩子与同伴一起爬树时,从树上跌下来压死了同伴,法官判定遇难者的母亲可将她的另一儿子从树上摔下来,跌在凶手的脖颈上。处罚的轻重将依罪状的不同而不同,如犯罪者和受害者的性别、年龄与阶级。在斐济岛上,普通人只要犯一点点的偷窃罪,竟被认为比酋长杀了人的罪还大。在整个法律的历史里,罪犯的量刑曾与罪犯的社会地位和阶级相关,位尊者与位卑者犯同样的罪,却获较轻的判罚。大概有一种例外,在印度根据从祖先那里流传下来的《摩奴法典》(Code of Manu),较其他犯同一罪行的低等阶级,四大等级的最高级婆罗门(僧侣们)犯罪会受加倍处罚。这一规定虽受到责难,但仍然大受赞誉。使用赔偿法来取代报复行为,便进入了法律的第三阶段——设立与组成法庭来对犯罪者与受损者进行裁决:由酋长或长者,或祭祀来审判,以决断人们之间在法律上的争端。法庭不是经常的判决所在,有时若双方自愿和解,则由调解会议来执行一些和解的办法。最现代的一些城市正准备修正这些古代的、用来节约时间的规则。多少世纪以来,在许多民族中,诉诸法庭只是解决争端的可选项之一。而且,只要受害的一方认为判决不公,他们仍旧可以寻求私人的报复。

在很多场合,纠纷的裁决通过双方采取公开比赛的方法,从聪明的爱斯基摩人的非致命的拳击到决斗至死,这些方法各式各样却同样残酷。一般来说,原始心灵求助于神裁法,而不是基于中世纪理论——神将揭示犯罪者,而更多的是相信神裁法会终结纠纷,以免这种纠纷扰乱部落几个世代。有时,原告与被告要在两碗食物中进行选择——其中一碗是有毒的。选错的一方可能中毒,但通常不会致死,争执即告结束,因为双方都相信古老裁决法的公正。在一些部落里,也有一种风俗,认罪的一方把腿伸出来让对方用矛去刺,或由被告的一方提请原告用矛掷他。如果原告没有刺中,则被告被视为无罪。假若刺穿或掷中,就被判定有罪,这一争执即告结束。这种古老的判决由摩西律与《汉谟拉比法典》一直沿用到中世纪,决斗也是这种方法之一,原来被历史学家们认为已消失的在我们的时代重演了。从某些方面来看,原始人与现代人之间的距离是如此的短暂与微小。文明的历史是多么短促!

法律进展的第四步是国家或元首承担防止与惩罚犯罪活动的义务。这也是从解决争执和处罚违犯者到做各种努力避免社会动荡的一个步骤。因此,首领不仅是法官,也是立法者。来自团体习惯的普通法(common law)的主要部分,被加入到源于政府法令的制定法(positive law)。法律一方面因此而形成,另一方面又得以流传后世。无论哪一方面,法律保留着祖先的印记,但也充满着我们力图取而代之的报复观念。原始的刑罚是残酷的,是因为原始的社会没有安全感,一旦社会组织变得比较安定,刑罚也因而减轻。

一般说来,在自然的社会里,个人的权利较在文明的社会里要少些。人随处都受到束缚,如遗传、环境、风俗、法制等桎梏。原始的人多半在一个非常严峻与复杂的、网络似的规定下活动:上千的禁忌拘束他的行动,成千的恐怖限制了他的愿望。新西兰土著很明显是没有法律的,但事实上严峻的风俗管制了他们生活的每个方面。孟加拉的土著依一些不能改变与不可非议的传统来决定他们的一起一坐、一立一动、饮食与睡眠。个人与自然的社会如出一体、不可分离,唯一存在的就是家庭与家族、部落与村落,而这些正是土地的所有者与权力的运用者。私人财产的出现带来了经济的权势,国家的组成带来了法律的地位与确定的权利,个人因而发现了自己是独特的实体。权力并非来自天然,除了奸诈和强力,原始人并不知道权力为何物。团体给予个人的利益是以不违背公共利益为准。自由是安全的奢侈品,自由的个人是文明的产物与标记。

家庭

人类基本的需要是温饱与爱抚,因此,社会组织基本的功能是经济上的供给与生理上的维护。世代繁衍的重要性犹如食物不可或缺。社会经常将种族延续的惯例加入寻求物质福利与政治体系的制度里。直到国家(从历史文明的肇始)变为社会体系的中心与源泉,家族才负起了规范两性之间与世代之间关系的微妙任务,甚至在国家建立以后,人类的主要统治行为仍然基于这种根深蒂固的历史性体制——家庭。

因为人在生理上防御力的缺陷,早期的人类,即使是在狩猎时代也不会生活于孤立的家庭中,否则早已成为野兽佐餐的佳肴了。很自然地,这些生理上防御脆弱的个人聚族而居,而且发觉在这个充满长牙利爪和扎不透的兽皮的世界,唯一的生存之道便是团结一致地行动。可能由于这个缘故,人们总是集体住在打猎区,并与家族厮守在一起。经济关系与政治统治取代了王权而作为社会组织的主体时,家族便失去了社会基层组织的地位,在下层由家庭取代,在上层又为国家接替。政府处理为维持法纪而遭遇的诸多问题,家庭则负起工业改进与种族延续的任务。

较低级的动物对子孙是没有照顾的。结果,蛋生了一大堆,大部分却被吃掉了或遭到破坏,仅少数能幸存。一些种类的鱼每年生出数百万的卵,只有少数的鱼类对它的后代有适度的照应,而且能得到如此照顾的卵也不过半数而已;鸟类对幼鸟的照顾要好一些,每年可孵出5到12只小鸟;哺乳类的动物,每一类对幼儿都有双亲的照顾,多半是平均每1雌性每年哺育3个幼儿。对于整个兽类世界来说,双亲的看顾增加了,生殖与死亡就减少。对于人类世界来说,出生率与死亡率随文明的进步而下降。较好的家庭养育可能延长了孩子的青春期,使他们能在自谋生活之前,获得充分的教育与发展。较低的生殖率,可以使人们将精力转用于除生育以外的其他事业。

既然家务大部分由母亲来承担(据我们从历史的透视看来,一开始家庭的组织就是基于这一构想,男人们在家庭的地位是象征性的、附带性的,而女人才是基本的、最主要的),在某些现存的部落与可能在最早的人类团体中,男人在生殖上扮演的生理角色完全像其他动物一样不被重视,因为动物的起兴、交配与繁殖都发生和完成在不知不觉的过程中。新几内亚东部的特罗布里恩(Trobriand)岛上的人,认为怀孕不是由于两性的交合,而是由于有个叫“Baloma”的鬼怪物进入了妇人体内。通常是妇女们在洗澡时鬼就进入体内。一个女孩说:“有一条鱼咬过我。”波兰裔英国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Bronislaw K. Malinowski,1884—1942年)说:“我问她谁是这个私生子的父亲,只有一个答案——没有父亲。因为这个女孩子未结婚。假使我以极平和的语气再问:‘谁是生理上所谓的父亲?’这个问题仍旧不会有答案……因为可能得到这样的回答:‘是Baloma给她的孩子。'”这些居民有一个奇怪的想法:Baloma格外喜爱进入与男人关系放浪的女孩体内。为了避孕,女孩们宁愿避免在高水位处洗澡,而不是避免与男人先发生关系。这是一个很有趣的故事,它已充分说明了任何事即使难堪,只要慷慨地接受结果,即是一大方便。如果这是人类学家为丈夫们杜撰的谎言,那不是更有趣吗?

大洋洲的美拉尼西亚地区认为性交是受孕的原因,但未出嫁的女孩则坚持并抱怨说,她们的受孕是由于某些食物。甚至,虽已了解男人在生育上的功能,但性关系还是很不正常,以致要知道父亲是何人,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结果是,所有原始时代的母亲,很少有人去问她孩子的父系。孩子是属于她的,而她并不属于丈夫,但属于她的父亲,或她的兄弟及她的家族。她与他们一起生活下去,而这些人也就是她的子女唯一所能知道的男性亲属。兄弟姐妹之间的感情经常比丈夫与妻子之间的要强些。丈夫多半是依存在他母亲的家庭与家族里,仅将他的妻子看成一个神秘的访客而已。甚至在古典的文明里,兄弟较丈夫为亲:因塔弗内斯(Intaphernes)的妻子从波斯大流士王的暴怒里拯救的是她的兄弟,而不是她的丈夫;在希腊神话中,安提戈涅(Antigone)牺牲自己也是为了她的兄弟,而不是她的丈夫。男人认为妻子是世界上与他最亲近的人的想法,是比较现代的观念,也仅限于人类的小部分而已。

在原始社会大多数部落里,男女两性经常不在一起生活,以致父亲与孩子的关系很冷淡。在澳洲与英属新几内亚,在非洲与太平洋的密克罗尼西亚(Micronesia)群岛,在印度的阿萨姆与缅甸,在阿留申人、爱斯基摩人与萨莫耶德人(Samoyed)中,全球各地仍可发现一些看不见家庭生活的部落:男人与女人不在一起生活,仅仅是偶尔来往。在新几内亚巴布亚北部,男女社交被认为不当,即使她是他孩子的母亲也不例外。在塔希提,家庭生活对于他们来说从未听说过。由于这种两性的隔离,在各处的原始种族中产生了秘密的组织——一般都由男人组成,而且通常成为对抗妇女的避难所。从另一点来看,这就像是现代的兄弟会——男性的等级制组织。

因而,家庭最简单的形式是妇女与她的子女、母亲与兄弟们一起住在家族中。这样的安排是动物的家庭形式与原始人类对血亲关系无知的自然结果。另一种早期的家庭方式是“母系制的婚姻”:丈夫脱离他的家族居住在妻子的家族,为妻子服劳役,或共侍她的父母。这样的世代递传是遵从女方系统,一切继承也在母方,甚至有时王权的世袭也舍男从女。这样的“母权”并不即是“母治”,它不意味着女性统治男性。即使女方遗传下来的财产,她也只有少量的支配权。女性只是作为方便追溯关系的方法,否则世代和家族关系将因原始两性关系的含混与随便而暧昧不明。事实上,在任何社会的组织里,女性总有一定的权威,这种权威由于她在家庭中的重要性,由于她处于食物分配者的地位,由于她被男人所需要,及她有权拒绝男人等原因而自然升高。在南非洲的一些部落就曾出现一些女性统治者。在菲律宾的帛琉(Pelew)群岛,酋长对任何人的处决必须经过一个由年长女性组成的委员会的咨议。在易洛魁族中,女人在部落议会里与男人一样有发言权与投票权。在北美洲塞尼卡(Seneca)的印第安族中,女人握有较大权力,甚至可以选举酋长。当然这都是极少而特殊的例子。总之,妇女在早期社会里也是处于近乎奴隶般的顺服地位。她们周期性地体力不济,又不惯于使用武器,生理上免不了的生育与哺养子女,致使她们在两性争权的斗争中败下阵来,也注定了她们几乎从最低到最高的社会中一直处于从属的地位,她们的地位也不会因文明的发展而提高。在公元前5世纪希腊伯里克利时代的女人,命中注定了她们的地位较北美洲印第安人低下。女人的地位随自己在社会中的关键性作用而升降,而不取决于男性文化与伦理。

在狩猎时代,除了实际的夺取猎物外,其他工作多半由妇女去做。相对地,男人除了为猎取野兽时付出的辛苦与冒险犯难外,一年里的大部分时间都在休息。妇女们大量地生育儿女,哺育婴儿,不断整修房屋,在原野与森林里采集食物、烹调、洗衣及制作衣服与鞋具。由于男人们在部落移居时必须随时准备击退一切外来的侵害,他们只携带武器,其他的东西全部落在妇女们身上。布须曼族的妇女像仆人与牲畜一样被驱使着,如果她们实在不胜负荷之苦,只能随时被遗弃。澳洲南部墨瑞(Murray)河的下游土著看见荷重的牛,便以为是白种人的妻子。现今依体力不同来分别男女性别,在那个时代几乎不存在,这些差异皆是环境的产物,而非基于天赋。妇女除生理上的缺点外,在外表、忍耐性、机智与勇气等方面与男人几乎一样,她们不是装饰品、美的东西或性感的玩具,而是健壮的动物。她们能从事长期而吃力的工作,必要时也会为她的子女与家族拼命。北美洲奇珀瓦(Chippewa)印第安人的酋长说:“女人是为工作而生。一个女人能拉曳或背负两个男人能拉曳或背负的重物。她们为我们架设帐篷,为我们制作衣服或修补破旧,到了晚上为我们取暖。我们在行旅中绝对少不了她们。她们工作多而索取少,她们还必须终日不停地烹调,否则会闲得舐指头。”

在早期的社会里,经济的发展是由女人而不是男人来成就。世代相袭,男人习惯于祖先遗传的狩猎与畜牧方式,妇女则在营地附近从事农耕,而这些忙碌的家事便是晚近时代中最重要的工业。从希腊人称棉树为“长毛的树”起,原始的妇女将它卷成线再织成棉布。显然,缝补、编织、编篮、陶器、木工及营造都是由她们发展起来的,在许多情况下连经商都是她们去做。她们发展了家庭,渐渐地将男人纳入她们的“家畜阵营”,并将社会的事务与礼仪全部教给男人,而这些正是人性的基础与文明的基石。

农耕逐渐扩大并变得复杂,进而带来了更多的报酬,较强性别的一方,逐渐将它纳入掌握。兽类的豢养不断发展,成为男人新的财富、稳定与权力的来源。甚至一直被上古嗜猎的宁录(Nimrod)式的男人认为是闲散的农耕,最后还是被这些游荡者接受,而一度为妇女拥有并成就了她们经济领导地位的耕种也被男人抢去。当初妇女从事的豢养家畜、耕种田地等一切管理和操纵事务,也由男人取而代行。由使用锹进而用犁,在体力上减轻了劳力,更使男人确信他的优越性。自从牛羊与收成可用作财产的转让后,财富的增加使妇女更处于性的附属地位,因为此时男人需要的是妇女的贞节,他认为这样才能将他的产业直正遗传给他自己的子女。渐渐地,男人有了自己的办法:父权被承认,财产由父方遗传,母权屈服于父权。父系制家庭变为社会上经济的、合法的、政治的、伦理的单位,一些以往大都是女性的神也一变而为长有胡须的男性,这些男神——一些充满野心的男人在他们寂寞时——会憧憬妻妾。

这一由男人统治的父系制家庭的转变给妇女的地位以致命的打击。在很多重要方面,原先属于父亲或长兄的她或她的子女,现已变成她丈夫的财产了。在买卖式的婚姻中,她已然与在市场上待价而沽的奴隶一样。丈夫一死,她即变成可以遗赠的财产。在某些地方,如新几内亚、澳洲东南的新赫布里底(New Hebrides)群岛、所罗门群岛、斐济群岛、印度等,女人在丈夫死后要被勒死殉葬或自杀来跟随丈夫去另一个世界。父亲也具有随心所欲的支配、馈赠、出售或租赁妻子与女儿的权力,仅受制于其他拥有相同权力的父亲的舆论。男人也保留了一项特权,将其对性的偏好由家庭向外扩大,妇女们依父系制的规定,婚前要谨守童贞,婚后严守贞节。这个双重的标准由此产生。

在狩猎时代已存在并在母权时期渐形消失的妇女顺服性如今竟变得较之前更显著、更残忍。在古代,俄罗斯女孩出嫁时,父亲用皮鞭轻轻抽打她后再将鞭子交给新郎,这象征着对她的支配有了接班人。虽然美洲的印第安人的女性权利仍然存在,但对待妇女们还是很严厉,交付她们很多劳役,并经常称她们为狗。女人的生活在任何地方都比男人低贱:生了女孩时就没有生男孩般的欢喜若狂,有时母亲竟将刚出生的女孩扼死以避免日后的不幸;在斐济群岛,妻子可以随意出卖,价格通常等于一支滑膛枪;有些部落夫妻并不共床,他们认为,女人的气息会使男人变得软弱;在斐济岛上,一个男人不宜经常在家睡觉;在澳洲东部的新喀里多尼亚(New Caledonia)岛,男人睡在屋内,女人睡在外面的棚里;在斐济岛,人们允许狗进入某些庙堂,妇女却不在允许之列。无疑,妇女怀念失去的操纵地位,故而喋喋不休,那时男人会被申斥、吼叫甚至常常挨打。但不管怎样,男人总是主人,女人则是奴仆。南非洲的卡菲尔(Kaffir)黑人买女人如买奴隶,并视为一种人寿的保险方式:如果他有较多的妻子,他就可以颐养天年,而且妻子们可以终身侍奉他。古代印度的一些部落把妇女与家畜一起当作家里的遗产。这在摩西最后的一诫里也没有非常明白地显示出来。在非洲的黑人中,妇女几乎与奴隶毫无区别,唯一的不同是她们可提供在性需要和经济保障上的满足。婚姻开始成为财产法的一种形式,也成为奴隶法规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