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旧约章补编(清朝)(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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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清荷协约》该约仅见荷文本,汉文本似已佚。荷文汉译本见赖永祥、卜新贤、张美惠纂修:《台湾省通志稿·政事志外事篇》,“台湾省政府”出版,1960年,第26—27页。另参见高育仁、邵恩新等主修,郭嘉雄编纂:《重修台湾省通志·政治志外事篇》,“台湾省文献委员会”出版,1998年,第76页。

康熙二年九月二十七日(1663年10月27日)

福州

一、清荷两国民间,应有不得破坏之同盟关系存在。

二、为对抗共同敌人——郑军,两国应紧密合作,至敌人投降为止。

三、双方应通知各方旗帜,以便得与敌人鉴别。

四、攻敌远征队,由双方出兵组织之。

五、清方帆船及小船应由荷军指挥,荷军分三船队前进。抵厦门、金门时,荷舰吃水太深,无法靠近海岸,需帆船进港,因此需雇佣华籍领港人。

六、双方应同时登陆攻击敌人。

七、荷兰东印度公司在中国与一切华人得享有贸易之自由,不受任何干涉。但联军未克服金、厦两地以前,对于荷兰人所带来之货物,暂不讨论。

八、克服金、厦两岛后,荷兰人必要时,得在两者之间,择取其一或其他地点,以驻舰队,以防海贼攻击。

九、克服金、厦两岛后,联军应驶往台湾。攻取此岛后,清军应将该岛以及一切城堡物件交与荷兰人,以供荷兰人居住。

十、清方总督应提供一优良船只,以便荷兰人遣使至巴达维亚报告。

十一、此约应得清廷之批准,并将其批准书送交荷兰人该约由获得清帝授权的靖南王耿继茂和闽浙总督李率泰与荷兰提督巴尔特(Balthazar Bort)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