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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清荷协约》
康熙二年九月二十七日(1663年10月27日)
福州
一、清荷两国民间,应有不得破坏之同盟关系存在。
二、为对抗共同敌人——郑军,两国应紧密合作,至敌人投降为止。
三、双方应通知各方旗帜,以便得与敌人鉴别。
四、攻敌远征队,由双方出兵组织之。
五、清方帆船及小船应由荷军指挥,荷军分三船队前进。抵厦门、金门时,荷舰吃水太深,无法靠近海岸,需帆船进港,因此需雇佣华籍领港人。
六、双方应同时登陆攻击敌人。
七、荷兰东印度公司在中国与一切华人得享有贸易之自由,不受任何干涉。但联军未克服金、厦两地以前,对于荷兰人所带来之货物,暂不讨论。
八、克服金、厦两岛后,荷兰人必要时,得在两者之间,择取其一或其他地点,以驻舰队,以防海贼攻击。
九、克服金、厦两岛后,联军应驶往台湾。攻取此岛后,清军应将该岛以及一切城堡物件交与荷兰人,以供荷兰人居住。
十、清方总督应提供一优良船只,以便荷兰人遣使至巴达维亚报告。
十一、此约应得清廷之批准,并将其批准书送交荷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