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土地2016:热点与前沿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私地亦悲剧(代前言)

1968年,英国生物学家加勒特·哈丁(Garrett Hardin)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了影响极其深刻的著名文章——《公地的悲剧》(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他在论述中提出了一个典型案例:在一块没有明晰产权的公共草地上,每一个牧民都想尽可能多地增加自己放羊的数量,以实现个人收益最大化,由此加入竞争的牧民越来越多,当羊的数量最终超过牧场的最大承载量时,牧场资源开始退化,最终变成不毛之地。他进一步指出,在信奉公地自由化的社会中,每个人都追求各自的最大利益,毁灭是所有人都奔向的目的地。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 Harry Coase)、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泰勒·考恩(Tyler Cowen)和亚历克斯·塔巴洛克(Alex Tabarrok)等人虽然也定义过不同版本的公地悲剧,但它们之间的本质含义是相似的,即自然资源在产权上的排他性不足或者缺失,而在使用上的竞争性又过于强烈,将必然导致资源枯竭,资源所蕴含的经济租金耗散,将导致资源使用上的低效率或者无效率,从而产生“悲剧”。在历史的演化中,“公地悲剧”这一概念逐渐成为资源环境恶化的重要术语,它意味着产权界定不明晰必然导致“悲剧”的发生。

按照西方产权经济学理论逻辑,产权界定不明晰确实会导致资源利用的无效率,公共资源正是处于公共领域的那部分资源,人们利用公共资源时产生的外部性会最终转化为社会成本,并由整个社会来承担,其结果是公共资源的租值逐渐消散,产生“公地悲剧”。因此,清晰界定产权是解决“公地悲剧”的最重要途径。毫无疑问,如果公共资源既缺乏产权边界,又缺乏任何的约束和监管,“悲剧”是必然会发生的。但问题是,现实中完全没有任何权属划分、不具备任何排他性的公共资源是极其罕见的,这里先不说哈丁混淆了公共资源和共享资源的概念,即使是他提出的公地放牧案例,对于草地权属范围之外的放牧者(如邻国或邻地放牧者)来说,使用权仍具有清晰的排他性。就土地资源而言,哈丁所描绘的公地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即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所有权也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排他性,而哈丁恰恰忽略了这一点,不少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也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因此,在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的进程中,部分学者以“公地悲剧”为理由,而且不恰当地把“公地悲剧”理解为“土地公有制悲剧”,认为只有将土地产权人格化,把“公地”改革成“私地”,才能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并促进其可持续发展。问题是,即使公地会发生“悲剧”,难道私地就能避免发生“悲剧”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也就是说,私地照样会发生“悲剧”。所谓“私地悲剧”,是指由于人的理性是短期的,人们很难关照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而且,由于信息不对称,每个人不可能都掌握很充分的信息来做出理性判断,所以人们在利用私有土地的过程中往往盲目追求短期利益、个人利益和局部利益,从而降低了土地的长期利用效益和社会效益,造成土地利用的“悲剧”。据《报刊文摘》(2015年6月3日)报道,随着肉食需求量增大,发展牲畜业的比较效益增加,大量农田被投入种植耗水量大的饲牛作物。为了种植饲养肉牛所需的苜蓿芽,美国得克萨斯州南部和墨西哥已近乎贫瘠的田地正在耗尽科罗拉多河最后一盎司重的水分。而为让美国市民每天可以享用汉堡包,里奥格兰德河几近断流。据估计,全球有33亿头食草牲畜,而人们对这些牲畜的过度放牧毁掉了20%的牧草地。人们为了追求短期的农牧业利益最大化,不断开采地下水,导致地下水开始枯竭。在印度泰米尔纳德邦和古吉拉特邦,农民为了追求土地利用经济效率的最大化,不断开采地下水,导致地下水枯竭,结果使大片大片的土地荒芜。纵观许多古文明的兴衰,可以发现,这些文明之所以从强盛走向衰落,是因为人们在文明发展的过程中很少或根本没有遵循土地的整体性规律和考虑长远利益,而是不断地强化土地的私人所有,从而导致自然生态系统的崩溃,最终酿成文明的衰败。美索不达米亚文明、玛雅文明、哈巴拉文明的衰败都是如此。日本成田国际机场建设的过程更进一步说明私地的另一种“悲剧”。1966年7月4日,当时的佐藤荣作内阁做出决定,在千叶县成田市三里冢买地拆迁,建一座“三里冢机场”,也就是后来的成田国际机场。可是,建设机场的决定影响到了当地农民的个人利益,遭到了当地农民的强烈反对。到2012年11月,机场仍处于“未完工”状态,原设计的A、B、C三条跑道,40多年过去了才建了一条半,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共利益。20世纪70年代,美国纽约市政府在推进城市更新的进程中,为补偿私人土地高额的费用,1974年仅短期贷款就达53亿美元,市政当局因无力偿还贷款而宣布财政破产,惠及全体市民公共福祉的城市更新不得不全面停止。从印度首都新德里到位于印度北方邦的著名旅游城市阿格拉(以泰姬陵著名)之间,虽然只有200千米的距离,但乘汽车单程要花5个小时,常使游人疲惫不堪。2007年,印度大众社会党在北方邦赢得选举后,北方邦首席部长玛亚瓦蒂计划在该邦沿亚穆纳河修建一条从毗连新德里的大瑙怡达城至阿格拉的高速公路,这样两城之间的乘车时间可缩短至2个小时。这不仅能改善当地的交通状况,还可借机带动这个贫困人口大邦西部公路沿线的经济发展。可是,由于土地私有,每个人只顾自己的眼前利益,仅征地困难和高成本就足以使这些具有社会整体利益的工程不得不搁浅至今。

“私地悲剧”之所以产生,其主要根源在于:在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条件下,不同利益相关者的不同利益偏好必然引发利益冲突。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诉求不同,是导致冲突的主要原因。一方面,私地的拥有者往往是理性、自利的“经济人”,他们在决策时将个人利益最大化,即以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为最重要的准则,在决策时往往会忽视自身决策对邻里、社会的外部性,从而造成“私地悲剧”;另一方面,个人在决策时往往存在短视现象,即人们很难关照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是环境的复杂性,人们在决策时面临的是一个复杂的、不确定的世界,而且决策的时间点越是长远,不确定性就越大,信息也就越不完全;二是个人对环境的计算能力和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个人不可能对环境做出完全准确的判断。正是由于短视性的存在,人们在进行资源开发利用时会陷入盲目,造成资源的浪费,从而产生“私地悲剧”。可见,如果公地会发生“悲剧”,私地也会发生“悲剧”,“悲剧”的发生与产权形态没有必然联系。难怪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这位世界上最彻底的自由市场和私有产权捍卫者也不得不承认,私有财产权或契约自由的一般原则并不能为城市土地的开发利用提供直截了当的答案。

哈罗德·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指出,各种产权所有制都是相对于真正的权利束有弹性的概念。理想、清晰的产权制度虽然是比较容易想象的,但交易成本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不同所有制的实施需要不同的制度成本(包括设计成本、实施成本、监督成本等)。建立和维持这样一种产权制度的成本可能非常之高,以至于任何努力在它面前都望而却步。科斯也认为,对于产权制度选择,不能僵化地或出于意识形态因素考虑,认为哪一种所有制形式是更优的。没有哪一种制度是适用所有资源特殊条件的,每一种资源都需要具体分析其生产、管理和排他成本。产权制度只有在以最低的成本达到社会目标的情况下才是最好的。因此,当下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必须根据中国的国情、文化和历史,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道路,而不是依据所谓的“普世价值”或“华盛顿共识”。

吴次芳

201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