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报告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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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义茂: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兼容性吴义茂.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兼容性[J].中国土地科学,2011,25(7)31-36.

中国目前实践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究其实质而言,名为入股,实为租赁;所谓“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避免农民失去土地”之独特功效值得怀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资本化本质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特性难以兼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不仅具有政策性,更具有法律性,对入股组织形式的选择不能为了追求政策取向的正确而置法律的可行性于不顾。从法律科学的角度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本质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本化,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其成员的宗旨和“交易”的特质之间存在难以兼容的冲突。在所有农业发达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不是以土地入股来建立的。如果无视法律可行性,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必然会造成法律规定与实践操作之间的紧张关系,导致法律关系的紊乱和法律调整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