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报告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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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水林:农民组织法律问题研究刘水林.农民组织法律问题研究[J].法商研究,2010(3):103-112.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本身存有缺陷,相关政策又落实不够,缺乏有力支持。合作社是一个特定的经济组织,既不同于公司性企业,也有别于社团类的协会。在国外,农民合作社属于第五类法人,享受国家政策扶持。而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虽已颁布实施,中央和地方政府也明确了相关扶持政策,但因缺乏配套法规和措施,因而扶持难以兑现。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存在农民利益诉求难以在法律和政策中体现的现实,未适度创新、设立自下而上反映农民利益诉求的纵向层级机制。

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规定将“合作经济”等同于“集体所有制经济”,不仅会产生《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与《宪法》规定的冲突,而且可能使合作社成为一些有权势者借集体所有之名、行侵害社员权益之实的工具。为避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与《宪法》的冲突,防止侵害社员经济权益现象的发生,我们别无他途——要么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么修订《宪法》。按法理本应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来看,与国际社会有关合作社的一般原则是相适应的,而《宪法》的规定则带有较强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因此,理性的选择是对《宪法》第8条进行必要的修订。

在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有以下几点不利于社员权益的保护,应予修改:①合作组织立法不必限定成员身份。合作社社员必须是农民,这一身份限制从表面看是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实则限制了农民对资本和先进技术、管理方式的利用,从而损害了农民权益;②合作组织立法不必限定专业内容。地少人多的现实决定了我国农户规模普遍偏小,农民本身的专业化程度很低,在此基础上,片面强调欧美式的所谓专业合作并不适宜。

制定、完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的配套法规,并加大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力度。这主要体现在金融法律法规和财税法律法规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