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单元 后勤采购合同维保服务条款缺失
一、主题介绍
在医院的后勤工作中,有大量的设备设施购买后需要后续的维护保养以及发生损坏后的更新问题。医院后勤设施设备采购合同签订时对后期的维保服务条款约定缺失、约定不明、违约责任不到位,缺乏对供应商的约束机制,导致在后期遇到维保时陷于被动,甚至出现要“恳求”对方才能解决问题的现象,可以统称为医院的后勤维保问题。可以说,医院的后勤维保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该项工程的运行状况直接关系着医院的运行效率。但是,许多医院的后勤维保往往存在着下列问题:①维保服务响应不及时,影响医院运行。②后续维保需要配件时,供应速度慢,供应价格高,且相关费用高。③有时甚至出现问题无法解决、无法维修也难以追究供应商责任的情况。
二、案例回顾
非标准型电梯维修问题
某医院有一台非标准电梯,系供应商根据医院要求定制提供。医院在前期谈判时花了很大的精力,某品牌供应商希望以此为切入点争取医院更多电梯供应机会,价格几乎降到了成本边缘。电梯刚开始运行时情况尚可,但用了一年多后,就经常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每次出问题后需要供应商提供专用设备调试一次才能修复。后来这个供应商也没有获得医院其他电梯的供应机会,所以对该台电梯的维保服务越来越差。最为糟糕的是,每次电梯出现故障后供应商以已经过了维保期为由要求医院支付维修费2万元,并且必须先打钱到位后再给予维修,还往往不是打到公司的账户,只能打到供应商指定的个人账户上。由于是供应商定制的非标电梯,医院想请其他供应商维修但都被告知无法提供。而医院和供应商当初签订的非标准电梯买卖合同里面也没有相应的维保条款,更没有相关的后续维修的服务承诺和收费标准。为此,医院的相关领导非常苦恼。
三、法理分析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买方。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卖方所出卖的货物。买卖合同广义上的标的物不仅指物,而且包括其他财产权利,如债权、知识产权、永佃权等。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标的物采取狭义标准,指实物,不包括权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能满足人们实际生活需要,能为人力独立支配的财产。除法律予以禁止或限制的外,任何标的物,无论是动产或不动产,种类物还是特定物,消费物还是非消费物,均可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我国,土地、山脉、河流、海洋只能由国家依法确定使用主体,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在医院的具体运营中,许多买卖合同不是单一的货物买卖关系,而是存在着配套的服务买卖关系。所以,医院普遍存在着要购买各类服务的情况,包括设备、软件和其他特殊货物。电梯的维保合同就是典型的电梯买卖关系成立后的实际所需。虽然有些供应商在提供标的物时就包含了一定时期的质保服务,也有些医院在和供应商谈判时确定了赠送一定时期的维保服务,但是随着时间的延长,维保服务是双方必须面对的。除了正常的维保服务外,还客观存在各类零配件更换或耗材使用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统筹一并考虑,往往会出现类似案例中的情况。
医院出现类似情况的原因可以归纳如下:①采购时过于强调当时的性价比,并被供应商公关左右。②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没有后勤保障人员参与,对设备设施采购到位后的后续维保服务缺乏合理评估,对维保服务的响应要求和机制把握不到位。③由采购人员签订采购合同,所以对后期维保服务不够重视,如采购谈判或招标时没有约定配件价格和价格标准、采购谈判或招标时没有约定维保年限及之后的维保定价标准、对配件供应时间和维保响应时间没有明确约定等。④对供应商配件或维保服务不到位没有设定违约金,导致后续工作协调难度大。
四、法治对策
(1)后勤设施设备采购时,要求后勤保障部门提供对维保的详细要求和维保配件清单。
(2)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时承诺维保服务时间和配件价格,如停车库、非标准电梯等,制订设备采购的标准规范,明确配件使用频率和实际维保需求。
(3)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维保条款,并根据情况设定违约金条款,有效牵制供应商以保证事后维保质量。
(4)定期根据合同约定要求供应商提供维保服务,违约时通过律师函等方式提示对方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