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研究综述
以往研究生育政策完善的文献很多,大多集中于生育政策完善或调整的必要性上。现行政策(即2014年开始实施的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北京大学曾毅教授主张尽快在局部地区开展在适当晚育间隔前提下城乡普遍允许生二孩的软着陆试点,到2015年前后条件成熟时,在适当晚育间隔前提下普遍允许城乡所有35岁及以下夫妇生育二孩。他认为,实行城乡“双单独”夫妇(即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允许生二孩加上早已实行的农村独女户允许生育二孩的“微调”方案,只能作为生育政策调整方案尚未确定之前的一种暂时过渡,但绝不能作为长期政策主体方案(曾毅,2010,2011,2012)。尹文耀等认为,为了避免生育率的政策性反弹,可以在三大地带和东北地区,同步实行同一种渐进式的调整政策,如“在现行生育政策的基础上,允许‘双独’夫妇、‘单独’夫妇及其子女生育两个孩子,过一段时间视情况再同时允许各地‘双非’夫妇及其子女生育两个孩子”(尹文耀等,2013)。现行政策开始实施以后,多数文献也认为“现行政策”只是一个过渡性的政策、渐进性的方案,最终要过渡到普遍生育两个孩子(翟振武,2014;乔晓春,2014),或主张取消对孩子的数量限制,全面停止计划生育(李唐宁,2015)。
但在实施普遍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时机上,却有较大分歧:
蔡昉认为,“全面放开二胎政策越早越有效果”(蔡昉,2014)。乔晓春建议在2015年下半年,最晚在2016年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有专家提出,为避免全面放开二胎造成出生人口堆积现象,仍需要适当控制放开二胎的节奏,建议用5年左右的时间过渡到全面放开二胎生育。具体建议分两步走:第一步,在当前实施“单独二孩”的基础上,从2015年开始放开30岁及以上妇女的二胎生育限制,允许其自由选择生育二胎。第二步,在实行年龄限制2~3年后全面放开育龄妇女的二胎生育,允许所有已婚育龄妇女生育二胎(乔晓春,2014)。翟振武等则认为,“应当在科学评估‘单独二孩’政策实施效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全面放开二孩的政策”, “不应设定全国统一的时间表”(翟振武等,2014)。
形成以上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对符合政策的目标和有生育意愿人群规模,对群众的生育意愿强弱,对政策调整后的出生人口规模,对政策调整后生育水平高峰,对实施全面两孩的主要目标和担心的重点,研究所依据的数据、设定的参数、使用的方法等是不同。
对符合政策的目标和有生育意愿人群规模,翟振武估计有1.52亿人(翟振武等,2014),乔晓春估计有9652.2万人(乔晓春,2014);有生育意愿的潜在生育人群,翟振武等估计为9700万人(翟振武等,2014),乔晓春估计为4642.7万~5955.4万人,考虑到其他一些具有发生可能性比较大的“损耗”因素后,估计为1700万~3100万人(乔晓春,2014)。
对妇女群众生育二胎的意愿,翟振武等估计“仍处于较高水平”(翟振武等,2014);乔晓春“真正担心的不是短期反弹,而是长期的‘不反弹’”(乔晓春,2014)。
政策调整后的出生人口规模,翟振武等估计峰值会达到4995万人(翟振武等,2014);乔晓春估计峰值将在3224.9万~3684.4万人,考虑到“损耗”因素后,年度出生人口峰值为2200万~2700万人(乔晓春,2014)。
政策调整后生育水平高峰,翟振武等估计在4.5左右(翟振武等,2014);乔晓春估计在3.21至3.67之间,考虑到“损耗”因素,在2.17至2.68之间(乔晓春,2014)。
实施全面两孩的主要目标和担心的重点,翟振武等主要考虑的是在短期内形成的出生髙峰将对社会公共服务产生巨大的压力,同时,我国的人口总量也会持续上升,对资源环境造成巨大的压力(翟振武、赵梦晗,2014)。乔晓春考虑的是“由于担心短期反弹,而丧失了生育率长期稳定在适当水平的机会”(乔晓春,2014)。蔡昉也认为“如果放开的速度正好与生育意愿下降的速度是一致的,这一政策就没有效果了”。蔡昉主要考虑的是劳动力供给,“如果中国调整人口生育政策,短期内不会对GDP潜在增长率产生正面影响,负面影响程度也非常微弱。但是,当放开生育政策后出生的这一代人进入劳动力市场,政策调整对潜在增长率的积极作用将会比较明显”(蔡昉,2014)。
研究依据的数据、设定的参数、使用的方法,目前最有代表性的是翟振武、张现苓、靳永爱的《立即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的人口学后果分析》(《人口研究》,2014年第2期,以下简称“翟文”)和乔晓春的《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育水平会达到多高——兼与翟振武教授商榷》(《人口与发展》, 2014年第6期,以下简称“乔文”)。
翟文的数据、参数和方法是: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对2012年7~37岁独生子女规模的推算,以及2011年、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对应年份出生人口数对0~6岁低龄组独生子女的推算;根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原始数据,计算得到现存子女数为1的妇女对应的子女-母亲年龄联合分布,对2012年15~49岁分年龄且子女为独生子女的育龄妇女即目标人群的推算;基于2011年,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在北京各区县组织实施针对“单独”家庭中已育一孩的妇女二胎生育意愿的调查,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在全国29个省区市(不包括西藏、新疆)开展针对20~44岁育龄妇女的调查,假定在立即全面放开二胎政策下,全国妇女二胎平均生育意愿为70%;根据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的计算结果,我国妇女的一、二胎平均生育间隔在4年左右,预计政策放开后妇女的累积生育能量基本会在4年内释放完,假定妇女将在政策放开后的4年内逐步完成二胎生育,每年进行二胎生育的妇女比例分别为20%、35%、25%、20%;以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调查得到的妇女生育年龄模式为基础,结合年度出生人口,反推出立即全面放开二胎政策下妇女的时期生育水平,70%二胎生育意愿假设下分别达到3.2、4.5、3.6和3.2,65%二胎生育意愿假设下分别达到3.0、4.2、3.4和3.0。
乔文的数据、参数和方法是:同样用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2013年8月在全国29个省区市(不包括西藏、新疆)所做的“全国生育意愿调查”数据,为了估计全国育龄妇女总人数,还使用了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汇总数据,将时间点定位在2013年11月1日;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推算29个省区市2013年11月1日20~44岁分年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依据“全国生育意愿调查”数据,考虑“一孩政策”地区目前只有一个孩子的夫妇和“一孩半政策”地区目前只有一个男孩的夫妇占全部有效调查对象的比例(占全部只有一孩夫妇的比例为77.9%,占全部有效调查对象的比例为45.5%);依据“全国生育意愿调查”数据,把明确表示要第二个孩子的人群作为下限(21.9%)估计,而把表示“要第二个孩子”和“说不好”两种情况之和(28.1%)作为上限估计,得到样本中想生第二个孩子人群的上、下限;假定被调查的丈夫均由妻子来替代,用从样本得到的样本比例作为总体比例的估计值,估计出总体中20~44岁符合“全面两孩”政策的目标人群、目标人群中想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潜在生育人群下限数、上限数;同样假定“全面两孩”政策新增出生人口在未来4年内全部释放掉,同时根据翟文假定未来4年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分布分别为20%、35%、25%和20%;依据2010年人口普查分年龄标准化生育率hx与分年龄妇女人数Wx乘积之和(乔文定义的“K”值)得到总和生育率的估计值;考虑到“损耗”的情况下,估计出潜在生育人群实际可能生育人群的下限和上限,总和生育率为2.44~2.68。
翟文和乔文主要是以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2013年8月在全国29个省区市(不包括西藏、新疆)所做的“全国生育意愿调查”数据为依据,确定各种参数和比例,并推算总体;都使用同一个主观设定未来4年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分布;将全国作为研究对象,没考虑各省各地区情况;假定不存在国际迁移,也不考虑国内省际迁移。
两者的区别在于:
翟文假定6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是终生独生子女,以独生子女数反推只有一个孩子的妇女人数;乔文则依据“全国生育意愿调查”数据中一孩家庭占全部被调查家庭的比例,推算只有一个孩子的妇女人数。
翟文忽略了“一孩政策”、“一孩半政策”地区的差别,忽略了明确表示“要”和“说不好”的差别;乔文考虑到了这些情况。
翟文考虑城乡和地区差异,人为地将目标人群期望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比例提高到70%,将立即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实际影响的人群收缩聚焦为2012年30岁以下的独生子女的母亲,把15~49岁人口都列为“全面两孩”的目标人群。乔文则依据“全国生育意愿调查”数据确定目标人群期望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比例,且只将20~44岁人口列为“全面两孩”的目标人群。
翟文将有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意愿比例作为可能生育二孩的实际比例;乔文则考虑到了由生育意愿到实际生育结果中间的多种“损耗”。
所以,“全面两孩”政策研究最重要的是要有系统完整的基础数据,还要有符合实际情况的反映堆积妇女释放生育客观规律的参数、方法和模型。
本团队用与上述文献完全不同的数据和方法,对实施现行政策的堆积夫妇及其释放生育进行过系统的测算(姚引妹等,2014),可用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堆积夫妇及其释放生育研究。
本项研究的基础数据是2010年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为本团队补充汇总的各地区分城乡、分年龄、分存活子女数的妇女人数。依据这些数据,可以知道分年龄的已经有一个孩子或两个孩子的妇女所占的比例。这些数据经过动态调整,可以得到研究年度按年龄和存活子女数分的妇女规模和比例,其中按年龄分的只有一个孩子的妇女比例乘以按妻子年龄划分的单独夫妇人数,即得到堆积待生二孩的单独夫妇人数。单独夫妇人数则以2005年抽样调查所得各省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数据,经过动态模拟和多龄概率法估计。我们又将堆积夫妇生育释放,分成“缓释模式”、“突释模式”、“正常模式”。依据各地区分年龄生育率,得到分年龄分孩次预期生育率、分年龄分孩次预期生育比率和生育模式,设计出堆积妇女释放生育模式,乘以分年龄分孩次预期生育概率和年度预期生育比率,估算出按政策和实际可能释放生育的二孩数,进而算出相应的政策生育率和实际可能的生育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