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证矫正浙江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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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循证矫正在国外的发展状况本部分内容主要参考了王平、安文霞撰写的《西方国家循证矫正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

20世纪中期,以英国、美国等国家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受到新的犯罪形式不断出现和传统监禁、缓刑、假释等矫正手段对减少再犯无能为力的双重困扰,传统矫正模式的有效性备受质疑。而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的循证实践为传统矫正注入了新生力量。

(一)循证实践

循证实践(evidence-based practice, EBP),是指客观、均衡、负责地使用现有的研究成果和最有效的数据用以指导政策和实践,以此改善消费者的实践。循证实践最早来源于循证医学。循证医学主张“慎重、准确和明智地应用当前所能获得的最佳研究依据,结合临床医生的个人专业技能和多年临床经验,考虑患者的价值和愿望,将三者完美地结合,制订出治疗措施”。循证实践原本适用于卫生保健和社会科学领域,其通过实证研究方法,而非传闻轶事或单纯的专业经验,重点关注被证实有效的方法。循证医学的核心原理及循证实践的发展最终推动了全球范围内循证实践运动。有学者认为,循证实践无疑是20世纪90年代最成功的实践之一。还有学者将其称为实践领域内的一种全新的“范式”。

循证实践是一个庞大而又复杂的体系,宏观上包括主体与客观两个方面的要素。循证实践主体包括以下四类:研究者、实践者、实践对象及有关管理者。研究者主要负责对有关证据的研究。实践者主要针对消费者的具体问题,如价值观、文化或者偏好等,根据研究的证据进行具体的实践。实践对象即消费者的角色也极为重要,他们积极地参与实践过程,帮助实践者制订实践计划,并及时反馈实践结果。管理者则根据实践需要,协调上述三类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宏观上调控研究方向、实践行为、规范研究结果的出版与发表等。客观要素主要包括实践证据与实践过程。实践证据来源极为广泛,既可以是大样本、多中心、随机对照试验、多元分析获得的数据,也可以是个案研究得出的结论或者某个专家学者提出的意见或者个人经验。在循证实践中,采用证据遵循客观优先、主观为辅的原则,专家意见或者个体经验只有在高级别客观证据不存在的情况下才可使用。实践客观要素主要指实践过程的透明性。与传统实践模式的封闭性特征相比,循证实践要求决策过程是透明的,而且能够为其他实践者加以复制模仿,以确保实践的统一性。

循证实践目标与矫正目的不谋而合,并快速演变成一种新的矫正实践形式。循证矫正的出现并非偶然现象,它是传统矫正“内忧外患”的现实与自然科学精神向实践领域渗透相碰撞的结果。在西方发达国家,监狱人满为患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截至2011年1月,全球在押人口达到1000万,按照全球药物政策委员会的说法,“人满为患是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各地监狱系统所面临的最大的问题”。2011年10月,非营利性的国际刑法改革报告中声称,这一现状危及被监禁人的身体健康并阻碍监狱功能的正常发挥。即便是最好的监狱,其运行现状也令人担忧。在此背景下,世界各地的监狱开始通过严格的科学和数据方式对原有的矫正模式进行修正。这些“最佳实践”(best practices)以研究、循证管理和可衡量的成果为基础——尽管这种学术改革听起来不甚令人兴奋,但它们对改善和加强刑事司法系统至关重要。同时,传统矫正决策与矫正行为多建立在个体经验基础之上。这些矫正经验虽然有一定的正确性,但这样的经验缺乏创造性,在面对纷繁复杂的犯罪个体时,难以保证矫正的有效性。循证矫正一改传统“依据个体经验”进行矫正的习惯,根据实践已经证明的最佳证据确定矫正的决策与执行。这些与罪犯休戚相关的证据往往是基于对同类问题进行大量元分析(metal-analysis)的研究结果。循证矫正以严格的科学规范为指导,尽可能地挖掘犯罪人的个体需求,揭示出矫正问题的症结并对症下药。循证矫正降低了矫正管理者个体经验的地位,提高了矫正的准确性,促使矫正规范关注矫正事实,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矫正事实与规范的统一。

(二)循证矫正现状

加拿大刑事司法研究中心的创始人、新布伦瑞克省圣约翰大学心理学名誉教授保罗·詹德瑞认为,循证矫正的“最佳实践”源自加拿大,但在过去二十年间已遍布全美,且被主要矫正机构和政府组织采纳。

加拿大的循证矫正获得了立法的支持。例如,在加拿大一些司法区的循证矫正中,给罪犯提供矫正规划是由立法授权的,并明确写在矫正政策中。但循证矫正是一种实践形态,重视实践创新,这使得立法很难从法律层面对其进行规制。若立法细化法律规则,则有可能会限制循证矫正的发展,而若立法过于宽泛则可能起不到指导实践的作用。从域外各国的立法实践情况看,多数国家并没有统一的立法来规范循证矫正。以美国为例,基本上每一个州都有循证矫正,但在全美范围内还缺乏统一的关于循证矫正的立法。但美国几乎每一个州都有自己的关于循证矫正的工作手册。循证矫正不宜立法的原因不外乎以下两点:首先,循证矫正来源于实践,并发展于实践,实践的创新性特点使得立法很难预测其未来的发展情况,立法过细无疑会阻碍循证矫正的发展,有悖循证矫正的目的;其次,循证矫正虽然是20世纪发展起来的,但毕竟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很多矫正项目都处于未知的状态,发展不成熟是其不宜立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从长远来看,随着循证矫正项目的发展,可以借鉴加拿大的立法模式,对可行且成熟的项目通过立法的方式确立下来,以更能有效地发挥其矫正作用,但立法不宜过细,以防阻碍循证矫正的实践发展。

在英国,循证矫正实践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它是在反思缓刑、预防再犯低效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英国虽然在1997年就有循证矫正的实践,但多数是作为个案使用的,并没有形成规模性的、体系性的研究与应用。1997年之后,循证矫正模式日益得到重视,与其他国家的循证矫正实践一样,英国循证矫正亦将“证据”作为矫正的核心,以证据为基础对犯罪人进行准确评估,以确定每一犯罪人的静态和动态风险因素的相关性。这些风险因素被研究者称为“犯因性需求”,即与犯罪行为相关的因素。循证矫正在英国监狱中得到了较好的运用,如詹德瑞在接受《外交家》采访时甚至说,英国是最好的监狱循证矫正实践国家之一。

美国司法领域也接受了循证矫正这一范式。美国司法部矫正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f corrections, NIC)在全美对矫正机构提供培训和技术支持,且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将其纳入“循证实践”范畴。如州法院的领导人员认为州量刑改革应主要关注两个目标:推动循证替代模式的发展、资金支持和适用,用以替代对适当犯罪人的监禁措施,并通过扩大循证实践、起作用的循证项目和犯罪人风险与需求评估工具以减少再犯。循证矫正研究结果与实践进一步推动了该矫正模式的发展。研究结果表明,针对中高度风险的犯罪人审慎适用的康复和治疗方案,循证矫正保守估计可降低10%~20%的再犯率。循证实践在美国全国范围内对各州矫正、缓刑和假释机构的运作模式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变革。循证实践也越来越多地被纳入州司法教育和培训项目中。在美国,除大量的关于循证矫正的理论研究外,还有很多司法实践。如俄亥俄州以中途之家与社区为基础对服刑人员实施循证矫正,与传统社区矫正相比,其矫正策略与方法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循证矫正项目要求所有的实践项目必须使用评估工具测量风险水平,以决定案件计划策略和确定特殊的需要。所有的项目要求在个人需要的基础上发展成为特定的服务模式。高风险的罪犯应该接受更为集中的和特殊的服务,低风险的罪犯应该接受较少的服务。认知行为方式或者较小的认知项目技术应与其他矫正措施一起运用。项目评估应该每隔三年进行。项目应该有一个矫正评估量化表或者类似的工具,每三年进行一次以确保项目的保真度。

在澳大利亚,为确保对重返社会的犯罪人提供的服务和处遇尽可能取得最佳效果,司法实践将这些服务建立在过去已被证明有效的原则和方法的基础上,这就是循证矫正。澳大利亚循证矫正旨在寻求“能发挥作用”的原则和方法,并运用从系统研究和评估中所获得的知识。有人主张对“何者能发挥作用”出具更为具体的方法,他们承认在犯罪行为人行为的背后有一系列复杂独特的动机。这种具体的方法包括在特定地点、针对特定方案、对特定类型犯罪人有效地搜集相关证据,并评估该方案“对在何种情形下对谁起作用,以及如何起作用”。澳大利亚循证实践还确立了矫正系统范围内的认证程序。在认证程序下,矫正方案依照其对实际产生的效果进行分类,只有那些被证实有效的方案被认可并成为核心矫正课程。另外,相较于对循证矫正表现出较高热情的其他国家,澳大利亚的循证矫正实践表现出相对的理性。决策者和理论者普遍认为,循证政策和实践不应被过度解释为证据主导的政策和实践。孤立的研究结果并不足以用于解释结果,而且用证据难以完全阐释可检验的理论,也不能用证据替代政策——过度依赖评估结果会歪曲事实,即组织不可能有明确的目标。更务实地说,政府不可能奢望等到所有证据都收集齐全再制定政策,他们常常必须接受道德指引。

新西兰当代犯罪控制政策的基本前提是能帮助区分哪些群体和个人最有可能成为犯罪人和被害人。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及其以后,新西兰刑事司法决策关注的焦点从解释和应对犯罪转向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管理。随着这一转变产生了技术性、管理主义犯罪控制政策,这被犯罪学家称为“管理”刑事司法。以此为背景,新西兰刑事司法实践部门在英国及其他国家的循证矫正实践影响下,全面接受和实施循证矫正。在新西兰刑事司法领域内,所有意向声明、年度报告和高层详细说明策略等文件都表明新西兰业内人士均相信循证政策将对矫正发挥重要的作用。循证政策被新西兰实践者描述为“一种制定政策的技术方法,它能确保政府官员通过运用研究中得出的最佳证据制定明智的政策、方案和项目”。在他们看来,循证政策是一个技术过程。据此,决策者的意见和决定建立在有广泛来源的最佳证据的基础上;所有利益相关者在整个决策过程的最初阶段就参与进来。其中,包括来自专家的所有相关证据都对决策者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新西兰,对循证实践至关重要的证据类型一般包括运用科学方法对社会现实进行定量观察所产生的数据,如随机临床实验,元分析和系统、大规模的评论,以及(在较小的程度上)从业人员的知识和经验。

另外,在挪威、瑞典、丹麦等国家都出现了循证矫正实践模式,学者詹德瑞称其“一直有进步的政策”,即指循证这一实践模式。作为对这一实践模式的补充,联合国自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和1955年采纳囚犯处遇规则开始,制定相关标准。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也帮助各国建立并进行以社区为基础的“恢复性司法”监狱系统的改革,且从1999年以来,联合国维和行动运用最佳实践模式对监狱系统提供支持。